所屬欄目:通信論文 發布日期:2015-02-10 16:29 熱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5年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從2006年3月1日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經過數年努力,同步錄音錄像工作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規范檢察機關辦案、固定辦案證據和減少被告人當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同步錄音錄像工作是一項新興的檢察業務,實際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這些問題和不足制約了當前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長足發展,需要認真研究并予以解決。
一、檢察機關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性質和意義
同步錄音錄像是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活動過程中,以同步錄音錄像方式記錄偵查訊問過程的訴訟活動;它是以錄音帶、錄像帶、計算機硬盤、光盤等為載體的,用于刑事訴訟為目的的視聽資料。司法實踐中,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記錄的偵查活動主要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同步錄音錄像是記錄偵查機關自身偵查活動的行為。
同步錄音錄像有利于規范偵查人員的訊問手段。把“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收集證據原則深入人心,適應“實體與程序并重”的新型訴訟觀念的需要,促進了文明執法觀念的實現。有利于固定訊問成果,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有了訊問的全程錄音錄像,一方面給犯罪嫌疑人形成巨大的心理震懾作用,使其不敢翻供、不能翻供,使證據得以固定;另一方面,還能證明訊問程序的合法性,有利于法官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客觀真實性進行正確判斷。同時,同步錄音錄像還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對依法進行訊問的偵查人員的惡意投訴。錄音錄像資料真實地記錄了訊問雙方活動的完整過程,錄音錄像證據再現訊問當時的情景,證明了偵查人員自身的“清白”,證明訊問手段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的惡意投訴自然不攻自破。
二、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我市檢察機關開展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幾年來,就實施情況來看,依然處于探索階段。調研發現,在操作過程中存在著不少突出問題,影響著雙錄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1、部分偵查人員對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認識存在誤區
第一種誤區認為做同步錄音錄像工作只是為了完成高檢院的要求,只重形式不重質量,只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線獲取到口供后才實行錄音錄像。或者同步錄音錄像不規范,比如訊問室溫度、濕度、時間以及在訊問過程中使用的證據、被訊問人辨認書證、物證、核對筆錄、簽字、摁手印的畫面切換等不符合要求。第二種誤區認為同步錄音錄像對職務犯罪事實認定起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有時會成為偵查過程的累贅,不僅耗費人力財力,還會影響偵查進程,因此,有時偵查人員只固定有罪證據,對無罪供述則不進行錄音錄像。第三種誤區是認為同步錄音錄像工作只要做下來了,案件就基本能成了,從而忽視了對其他證據的采集。第四種誤區是對適用對象不明確,認為只要是偵查,無論是找證人談話,還是訊問犯罪嫌疑人,都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2、錄制及訊問過程還不夠規范,適應工作需要。
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查清犯罪事實過程中,當然要采取各種檢察行為,這些檢察行為中,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實施的法律程序的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等七種檢察行為,其他的檢察行為則是由檢察機關內部以規范性文件方式明確。上述七種檢察行為除通緝外,都是刑事證據產生的直接形式,可見立法者為了保證刑事證據本身的客觀性、合法性,專門就收集證據的檢察行為作出了特別的約束。視聽資料作為刑事證據中的一種,是新生事物,刑事訴訟法還沒有對其收集程序加以規范。沒有對其規范并不意味著它不需要規范,在司法實踐中,它恰恰因為缺少規范性收集程序,導致檢察機關各行其是,公訴和審判部門各有標準,從而形成事實上的司法不統一。所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材料,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亟需對它的取得方式加以總結、規范。對同步錄音錄像而言,這意味著檢察機關應當主動對同步錄音錄像這一檢察行為的實施程序加以規范,并與公訴、審判部門達成一致,最終使依據該規范產生的視聽資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3、硬件設備不穩定,且笨重。
市檢院和各區縣檢院的錄音錄像硬件設備,是由省檢院統一招標、統一配給的,共有兩套,一件是移動式的,一件是固定式的。由于我國生產這些設備的廠家,研發能力有限,沒能重視這樣一個市場,對檢察院的雙錄工作的性質和過程了解不夠,導致開發出來的產品不夠成熟,存在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據進行雙錄工作的技術人員反映,移動式的雙錄設備很笨重,外出辦案時提著一個大箱子,有幾十公斤重,非常不便;而那一套固定式的雙錄設備,裝在檢察院的訊問室內,在進行雙錄工作時,機器工作不穩定,經常出現圖像暫停等技術問題,進行雙錄工作的技術人員,不得不從監控室進入訊問室處理這些問題,如果訊問時間較長,可能出現很多次類似的技術問題。如此一來,嚴重影響了訊問工作的進行,即不利于訊問效率的提高,也有違反嚴格區分訊問人員與錄制人員要求的嫌疑。
4、出庭質證效果與預期效果不相適應。
在庭審中,個別審判人員依然按“當庭口供中心主義”的思維審理,并不完全認同錄音錄像的證據性質,仍然將被告人供述作為首要證據采信,在部分案件未將錄音錄像納入庭審示證范圍,降低了同步錄音錄像的作用。部分辦案人員認為錄音錄像只是作為一種證據的固定方式,對職務犯罪事實認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錄音錄像是解決不了實質問題的,而且會成為偵查過程的一種負擔,過于頻繁地錄音錄像不僅會耗費大量人力和財力,還會影響偵查進度。
三、關于進一步開展錄音錄像工作的建議
1、領導要重視,辦案人員也要從思想上提高認識。
單位領導要真正從思想上深刻認識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意義和價值,把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系統嚴格按照高檢院和省院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好、改造好,增配專業技術人員,以高標準、高質量的硬件和軟件為辦案部門訊問犯罪嫌疑人做好技術保障、提供技術支持,確實保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在辦理自偵案件時必須充分發揮作用,推動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邁向規范化、科學化。同時,提高辦案人員對同步錄音錄像的認識,使他們能深刻認識到實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是新形式下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需要,既有利于及時和全面固定證據,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又有利于加強對訊問活動的監督,促進辦案水平的提高,從而增強文明執法,依法辦案的自覺性。 2、相關法律應明確規定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
由于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規定有限,而檢察機關對訊問時的紀律性要求又多以禁止性規定為主,所以司法實踐中有相當的一些問題缺少統一的認識,如訊問中的用語性規范、當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對待訊問時的處理、辯訴交易等等,由于同步錄音錄像對訊問過程以紀實、全面的方式反映出來,這些問題亟需我們做出結論。不過從立法技術上看,要在刑事訴訟法典中作出非常詳細的規定是不太可能的,還有待在法典制定后“兩高”和公安機關通過聯合司法解釋的方式對其中的相關問題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
3、擴大招標范圍,更新雙錄設備。
針對錄音錄像設備笨重、不穩定不方便辦案的情況,應及時向生產錄制設備的廠家反映,敦促改進技術開發新產品,比如開發出高智能化的設備,錄制技術人員在監控室就可以遙控解決錄制過程中固定錄制設備出現的一些小的技術問題,不用再去訊問室解決。也可以擴大招標對象,對國內外所有廠家進行招標,畢竟一些西方發達國家施行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要早,有一定的技術優勢,也積累了一些經驗。
4、強化庭前審查,創新示證思路。針對當前錄音錄像資料法庭使用率不高的現狀,偵查和公訴部門應積極轉變辦案模式,增強對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審查和運用,尤其是公訴部門,應做到對移送的每起職務犯罪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進行審查。這樣,既可以發現制作錄音錄像資料存在的不足,不斷提高制作水平,又能做到心中有數,為應對被訊問人臨時翻供做好準備。當庭播放錄音錄像資料時,針對錄音錄像資料較多的情況,為強化示證效果,對訊問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可以通過對副本進行剪輯,形成較為明確的證據點,被訊問人臨時翻供時先播放針對性強、時間較短的剪輯錄制資料。如果被告人對剪輯資料存在異議,再調取播放原始資料。
四、結語
檢察機關推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理論在實踐中遭遇了相對尷尬的境地,但是,“理論反對實踐,實踐挑戰理論,刑事司法實踐中理論與實踐這種張力結構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或許正如丹寧所云:“如果我們不做任何前人沒有做過的事情,我們就會永遠呆在一個地方;法律將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將繼續前進”。
文章標題:通信期刊投稿同步錄音錄像工作需注意的幾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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