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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特殊教育論文 發布日期:2011-11-01 08:39 熱度:
摘要:法學教育作為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按照培養法律人才的目標與要求,對受教育者施以影響的有計劃的活動。但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出現一系列的問題,本文從改革法學教育體制、改進教學內容和方法等方面探索優化我國法學教育的路徑,以期提高我國法學教育的實效性,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培養更多更合格的法律人才。
關鍵詞:法學教育;培養模式;改革
進人21世紀,中國法學教育肩負起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做好人才資源準備的雙重歷史使命,那么,法學教育究竟應該確立怎樣的培養目標以及培養什么樣的法學人才呢,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一、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及困境
(一)法學教育的現狀
據統計,目前我國有615所高校開設法學專業,15個法律碩士點,開展各種形式法學教育的單位總計有927個(包括黨校、軍校、民辦高校、電大、自考、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及公安警官類等)。年招生約十一萬余人,在校生七十多萬人,其中本科45萬;2008年招收法學碩士生13192人,法律碩士(含全日制和在職)8705人,兩者合計在校生規模近六萬人;2009年招收法學博士生約一千人,在校法學博士生近三千人。2008年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的招生規模都比2005年翻了大約一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已呈現出“遍地開花”的局面,從而導致高等院校的法律專業在教學、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多問題。高校擴招以后,法學教育質量整體上有下滑的趨勢。
(二)現行法學教育在實踐中的困境
法學教育應當是精英式教育還是大眾式教育,對這個問題的不同回答也會形成不同的教育理念,進而影響法學教育模式的選擇和形成。實踐中,就出現了一下問題:
1.法學教育觀念與法律人才培養目標不一致。
目前,我國法律教育的思想觀念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于計劃經濟時代,還屬于應試教育的范疇。作為整個法學教育發展的核心,如果法學教育的目標不能準確定位,那么就會造成整個法律人才在培養標準、培養規格、培養方式等方面的混亂,使整個法學教育的方向發生偏差。由于我國人才培養目標不清,以致造成了本科、大專、中專法律院校(系)甚至公檢法系統本應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或繼續教育為主的各類“培訓中心”在教學內容、方式上幾乎毫無區別。種類繁多的法律教育由于在人才的培養規格和類型上缺乏事實上的合理分工,基本上是在低層次上同構重復,從而形成了,一方面各類高層次、高素質法律人才大量短缺,不能滿足新時期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方略需要,另一方面是大量大、中專法律學校畢業生由于層次太低難以就業,從而造成人才資源、教育資源的巨大浪費的雙重危機。
2.法學專業規劃課程設置不合理。
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先后經歷過“專才教育”和“通才教育”的培養模式。從教育理論的角度,“專才教育”和“通才教育”是兩個教育思想相對封閉的人才培養模式。目前,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上存在的普遍問題是缺乏對學生職業技巧的系統訓練。法學是應用學科,法學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就是培養法律職業者。法律人才的培養除了傳授法學基本理論外,還必須訓練學生從事法律職業的思維技能。我國法學教育往往偏重知識傳遞和理論詮釋,忽略或拋棄對法律職業思維和職業技能的培養。
3.法學課堂教育與法律技能培養分離。
從教學方法上看,目前,我國大部分法學專業采用的是傳統的“填鴨”式、“說教”式的上課方式,這種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系統地掌握該課程的基本概念、原則和知識,但卻不能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學生只是一個被動接受知識和記憶知識的機器,而沒有做到傳授知識與訓練學生能力并重,人為地割裂了理論與實踐的關聯。從實踐教學技能的培養上看,目前的中國法律院校在課程上,幾乎沒有類似于法庭調解、法庭辯護、庭審實踐或律師實習等基于能力培養的課程。許多公、檢、法部門及律師事務所因業務的壓力和對學生缺乏工作能力的不滿,并不是特別情愿地接納實習生,即使接納,也沒有為學生提供必要的法律職業訓練機會,職業技能訓練往往為“打雜”性事務所替代。,
4.教學效果的評價方法單一、片面,缺乏可比性。
考試模式對于評價法學教學的效果是有作用的。但目前,我國大多數法學專業無論是理論考核或是實踐評估,都沒有建立一套完備的、可行性體系,對于大多數高校來講,學生的理論考試和實踐活動都沒有硬性的規定和考核標準,至于學生考夠60分或者參加多少法學實踐活動、效果如何,基本上全靠學生自覺。
二、我國法學教育的變革方向及合理化建議
(一)創新教育觀念,改革人才培養方向。
首先,對于現有的法學教育觀念應當有一個明確的評價,究竟應當培養什么樣的人才,是培養法學研究人才,還是培養法律實務型的法律人才。實踐證明,“雙學位”和“法律碩士”是適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培養專家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的有效途徑和形式,是21世紀中國法學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方向,因此要不斷擴大“法律碩士”和“雙學位”的招生名額和范圍。這種專家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優點是:他們既懂法律,又懂經濟、科技、人文、社科知識;既懂法律專業知識,又懂其他專業科學知識;既懂中國法律,又懂外國法律;既懂中文,又懂外文,完全能夠適合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
(二)科學設置專業與課程,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
傳統的實踐教學往往從屬于理論教學,是理論教學的附屬品。盡管目前許多高校極力倡導提升實踐教學的地位,但由于受傳統實踐教學課程從屬于理論教學的限制,實踐教學的地位和實施效果仍然沒有多大的改觀。為此,,建議采取如下舉措:第一,將實踐教學從理論教學中獨立出來,,單獨設課。對于法學專業本科教育而言,特別要重視加強法律職業技能的綜合培訓,而這一目標完全可以借助于獨立的實踐教學課程的形式來實現;第二,實踐教學課程的設計要實現教學內容的綜合拓寬和整體優化,以培養高素質的創新型法律人才;第三,提高實踐教學學分,從制度上保障實踐教學的重要地位。
(三)改革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
改變傳統“填鴨式”的教學方法,采用與培養法律實務人才相適應的教學方法,比如案例教學法、采用模擬法庭形式、實行網上教學(可以使學生接觸到生動的案例)等。通過教學方法的改革來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養法律實務型人才的法學實踐性教學體系。
(四)構建科學的實踐教學評估體系,改革考試評價體系。
在引入實踐性等新的教育模式下,有的課程結束時是沒有傳統考試的,它需要根據教學目標創造出一套全新的對學生學習成果進行評價的標準方法。在這種評價體系下,應以培養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為基本要素。同時,教育實施的效果是表現在多個方面的,所以評價指標也應是綜合的。實踐的成敗固然是評價教學效果的重要指標,但是學生是否在承辦案件等實踐過程中真正地成長了,是否形成了解決問題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識更是評價教學效果的重要指標。同時新的法學教育模式下也應注重學生職業修養的評價,新的法學教育模式下可采用學生自我評價、客戶評價、學生辦案小組內互評、教師評價多種評價體系。
總之,,在新世紀,我國法學教育既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在培養目標、管理體制、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改革方面,任務仍十分艱巨,辦學模式也需進一步探索。經過法學學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奮斗,一個適合我國國情、適應時代潮流、符合法學教育自身發展規律的法學教育模式,必將在中國大地上出現,并為中國和世界法學教育事業的發展作出自己應有的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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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法學教育與法學培養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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