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特殊教育論文 發布日期:2020-12-19 09:48 熱度:
【摘要】特殊兒童自由與教育環境有著深刻的關系。教育環境中的物質環境與社會意識環境對特殊兒童身體自由、理性自由、意志自由起著促進或制約的作用。教育環境促進特殊兒童自由的影響路徑包括:自覺從環境視角思考特殊兒童教育問題;以支持性的意識環境引導特殊兒童生成意志自由;以通用設計的物質環境支持特殊兒童的認知與行為特點。
【關鍵詞】特殊兒童自由;教育環境;影響路徑;哲學思考
一、特殊兒童自由的內涵
自由是人不受外來的異己力量的規定和制約的特性,追求自由則是人的類存在特性。從哲學角度來看,特殊兒童自由即特殊兒童身心發展自由,主要是指特殊兒童主體在身心發展過程中,關于生命體感性存在的自由能動性,以及在認識和意志上的自由能動性。具體來說,可以分為:生命體的身體自由、認識和行為的理性自由、“自我立法”的意志自由。身體自由借鑒梅洛·龐蒂、?碌母行陨呱碜杂捎^,表達特殊兒童與外界交互中身體維度的主體自由能動性,這是特殊兒童自由的基礎性維度;理性自由借鑒西方近現代以來特別是笛卡爾、斯賓諾莎的自由觀,表達特殊兒童身心在認識、思維、意識等方面所具有的理性自由能動性,這是特殊兒童自由的發展性維度;意志自由借鑒康德的自律自由觀,表達特殊兒童身心自由能動發展服從自己命令的自我意志維度,意志自由在特殊兒童身心自由發展中具有絕對的支配地位和優先價值,是特殊兒童自由的終極性維度。這三者共同存在于特殊兒童身心發展成長過程中,體現了特殊兒童與自我及外界關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特性,能夠從教育哲學立場反映特殊兒童在教育中的身心成長狀況,為特殊教育活動促進特殊兒童身心自由提供基本解釋和指導。
二、特殊兒童自由與教育環境的關系
特殊兒童自由與教育環境有著深刻的關系。從教育環境因素考量特殊兒童自由,對特殊教育理論和實踐具有重要意義。特殊兒童自由與教育環境是一個不可分割的共同體,教育環境對特殊兒童自由起著促進或制約的作用。教育環境對特殊兒童自由的影響是基于交往關系的基礎上的。其中,特殊兒童的需要與教育環境的滿足關系是重要關系范疇,深刻影響特殊兒童自由發展。下面從教育環境的物質環境維度和意識環境維度予以分析。
(一)物質環境對特殊兒童自由的影響
首先,從生物學機理上看,生物對環境有強大的適應能力。特殊兒童盡管受到身心制約,但同樣先天蘊含對環境的適應能力,環境改變直接影響其部分身心功能以及自由能力的發展,F實實踐表明,在融合教育環境中的特殊兒童能自發改變某些身心功能,促進自由發展。例如,感官性障礙兒童的聽覺和視覺功能會隨著在生活學習環境中的運用,發生“用進廢退”的變化:視障兒童的聽覺和觸覺較靈敏;聽障兒童的視覺有優勢等。這些都是在生活和學習環境中發生的身心功能的積極變化。其次,存在決定意識。物質環境首先為特殊兒童身心成長奠定了物質空間和意識環境基礎。物質環境的變化也導致了特殊兒童身心自由,特別是身體自由和理性自由的變化。特殊兒童通過與物質環境的交互,獲得物質滿足,促進生命體活動的自由。這突出表現為:生活資料的滿足,保障生命活力;教育設備設施、課程教材的滿足,促進活動空間的身體自由和認知的理性自由;康復設施和技術的滿足,促進特殊兒童身體自由,等等。當然,特殊兒童通過與物質環境的交互,也必然接受物質環境所隱含的價值觀、思維方式等相應精神意識,形成與之相應的意識活動,改變或建構著自己的意志自由。特殊兒童對物質環境的依賴往往會降低他們的意志自由,表現為特殊兒童依賴環境而被環境同一化的順應過程。
(二)社會意識環境對特殊兒童自由的影響
社會意識環境中的制度環境、文化環境、社會心理、社會觀念和態度等深刻影響著特殊兒童身心發展的意志自由與理性自由。從作用機理看,特殊兒童與社會意識環境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交往關系,這種交往關系是意識環境影響特殊兒童自由的重要機制。這種交往關系既表現為公共意識環境的無意識影響,也包括某種價值需要的有意識影響。前者是特殊兒童在社會公共空間生存時不可抗拒的必然性,他們自覺或不自覺地受社會公共空間意識的影響。后者是特殊兒童生存的環境依賴性,即必須依賴特定環境獲得理解、支持,基于自身某種價值需要而主動與環境交往。特殊兒童對外在環境的高度依賴性直接導致他們受到環境制約,使得他們的自由發展常常表現出與環境的被動一致性,即環境很大程度決定了他們的自由發展和存在狀況。當然,社會意識環境與特殊兒童自由是一個辯證的矛盾運動過程。社會意識環境作為特殊兒童最大的公共性質的存在物,既吞噬他們的自由,也可能生成他們的自由。即,特殊兒童既作為環境的客體而被環境改變,又能發揮主體能動性創造和改變環境。對特殊兒童而言,由于他們主體能力的弱勢,常常面臨被意識環境吞噬、被客體化的困境,特別是當意識環境對特殊兒童的價值需要不能作出反應、作出不利反應或不能被特殊兒童改造時,就會出現彼此不協調的矛盾,產生以下兩種結果:其一,特殊兒童可能會順應或受制于環境,在良好的支持性環境下因獲得理解幫助而減少身心缺陷所致障礙,實現自我意志和理性自由的積極發展;在不支持性環境下則因得不到幫助而無法減輕身心缺陷的障礙,甚至放大或增生障礙,不但導致身體自由能力的式微,更嚴重的是導致意志信念的摧毀,喪失了抗爭的自由意識和意志。其二,特殊兒童可能會抵抗環境的影響。如果在斗爭的過程中自身能動性(特別是意志自由)最終擺脫環境的制約,則特殊兒童將超越意識環境的影響,以積極的心態將環境置于自身之外,并以主體意志自由的巨大能動力量,超越環境制約,實現充分發展。如果自身能動性最終被環境所閹割,那么特殊兒童的自由能力將嚴重式微。在此意義上,特殊兒童的自由發展恰在自我與環境的關系之中。特殊兒童身心障礙,與其說是自身缺陷所致,倒不如說是環境不支持的結果,是環境與特殊兒童身心特征及其需要不協調的產物。
三、教育環境促進特殊兒童自由的影響路徑
教育環境促進特殊兒童自由的影響路徑,主要是通過構建支持性的物質環境和社會意識環境,以促進特殊兒童意志自由為先導,進而實現特殊兒童身心自由全面發展。
(一)自覺從環境視角思考特殊兒童教育問題
2006年《殘疾人權利公約》提出,“殘疾是傷殘者和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的各種態度和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1]這深刻表明,特殊兒童身心自由成長與環境密不可分。環境對他們認知和行為的不支持、不協調,是造成他們障礙的主要原因。我們要尊重特殊兒童認知與行為的多樣性,重視通過環境的改變來減少他們的障礙,促進他們自由發展。為特殊兒童提供專業的、良好的支持性環境,將成為社會的重要使命。目前,從環境視角思考特殊兒童教育存在的問題,有助于發現或優化促進特殊兒童身心自由發展的路徑。特殊教育應以支持性的環境建設為中心,無限勾連獲取各種相關專業支持和廣泛社會合作,締造一個寬闊的特殊教育環境空間,幫助特殊兒童改變或超越缺陷,促進特殊兒童自由發展。所以說,環境支持是特殊教育應有之義,全社會合作參與構建特殊教育環境是應有的正義之舉。社會政策設計和制度安排,以及教育活動本身,都應重視環境與特殊兒童身心發展的支持關系。從國際范圍來看,《殘疾人權利公約》提出的“通用設計”原則,以及美國《所有殘障兒童教育法》對“最少受限制環境”的強調等,所體現的人本主義關懷、道義論正義,無不具有從環境視角思考的鮮明特點。
(二)以支持性的意識環境引導特殊兒童生成意志自由
意志自由在特殊兒童身心自由發展中具有絕對的支配地位和優先價值,社會意識環境對促進特殊兒童意志自由具有先天優勢。這決定了社會意識環境在整個教育環境中的重要地位。特殊兒童自由歸根到底是要以特殊兒童自我意識的形式,引發他們自我反思,以價值理解的方式形成意志自由。這是一種以理解自我為內容的本體意識,是一個由自發到自覺的認同過程。特殊教育要為特殊兒童成長提供支持性意識環境,引導特殊兒童以價值理解的方式關注自身的存在,審視自身及外界的制約,在特殊兒童固著的“殘疾”“缺陷”“低等”等前結構意識中植入“平等”“無差異”“超越”等意識,幫助特殊兒童理解自己的生存和意義,從意識層面搭建一個無缺陷的意志自由。通過良好的意識環境的支持,幫助特殊兒童找回自由的“我”,化育完整的人格,促使他們形成超越精神和自由意志,展現出一個豐盈的、充滿張力的自我。良好的支持性意識環境對特殊兒童而言是一種益品,也是社會良知、社會正義和美德的孵化器,對促進特殊兒童自由發展和推動社會融合具有重要意義。不友好的意識環境對特殊兒童自由具有極大的抑制作用。例如,歧視的社會態度和文化心理會直接導致特殊兒童出現意志消沉、自卑畏縮、社會適應困難等問題。當前,我們要審慎關注隔離安置制度、教育資源分配制度、學校封閉式管理制度、教育態度、專有輔助技術等差異對待,以及因制度理性、技術理性而導致的歧視及其對特殊兒童身心自由的抑制。在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要關注意識環境中對特殊兒童自由的無意識傷害。例如,特殊兒童被道德之善標識為施善對象、同情對象,可能內含著對他們平等主體和自由能力的剝奪。也即是說,當把特殊兒童作為施善對象、同情對象的那一刻起,主體平等已不可能實現。
(三)以通用設計的物質環境支持特殊兒童的認知與行為特點
物質環境,無論是自然環境還是人工環境,對特殊兒童均具有明顯的局限性。盡管當前無障礙環境建設已有相當大的突破,但絕大多數環境、物品、技術僅僅適用于健全人。這必然會限制特殊兒童對外部世界的自由認識和把握!稓埣踩藱嗬s》提出“通用設計”的原則,要求“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作出調整或特別設計的產品、環境、方案和服務設計”。同樣,這也對特殊教育提出了要求,為特殊兒童提供通用設計的專業環境支持成為特殊教育的重要使命。特殊教育環境作為一種優化了的環境,一方面,應以意識環境幫助特殊兒童改變或超越缺陷;另一方面,應以物質環境支持幫助特殊兒童提升擺脫環境制約和改造環境的能力,實現意志自由和理性自由。同時,特殊教育環境支持的創設必須面向并激發特殊兒童的能動性、自由性,以實現特殊兒童身心自由全面發。
參考文獻:
[1]殘疾人權利公約[EB/OL].
《特殊兒童自由與教育環境哲學思考》來源:《現代特殊教育》,作者:王培峰 胡偉
文章標題:特殊兒童自由與教育環境哲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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