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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保險論文 發布日期:2012-04-21 15:47 熱度:
【摘要】論文結合保險法關于保險人說明義務的相關規定修改后立法現狀的分析,梳理了保險人說明義務在明確說明范圍、義務履行方式及義務履行程度上存在的缺陷,進而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保險人說明義務;說明范圍;說明方式;說明程度
一、我國保險人說明義務的立法現狀
保險人說明義務是指保險人于保險合同訂立階段,依法應當履行的,將保險合同條款、所含專業述評及有關文件內容,向投保人陳述、解釋清楚,以便使投保人準確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權利與法定義務。①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17條對相關內容作出了新的規定,該條規定與舊法相比體現了以下變化:
(一)區分了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用的合同類型。保險制度確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主要是為了解決投保人因對保險人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不甚了解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被迫處于不利地位而導致的主體不平等問題,適用范圍應限于保險人單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形。新法將保險人的說明義務限于“保險人提供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中履行,排除了由雙方自愿協商訂立的合同中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必要性。
。ǘ⿺U大了明確說明義務的范圍。將明確說明的內容由“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變更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新法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明顯包括保險合同中所有關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而不僅局限于“責任免除條款”中的具體內容,擴大了保險人的說明范圍。
(三)規定了就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說明義務履行的方式。要求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在投保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同時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二、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修訂后的保險法的確明確了許多問題,也解決了許多學者提出的疑問,但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
。ㄒ唬⿺U大了明確說明義務的范圍有違商事交易效率原則。采用“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明確說明范圍,使得保險合同中的“解除條款”、“終止條款”、甚至“索賠時效條款”等,保險人均須說明。勢必造成保險合同簽訂效率的下降,與商事立法效益優先的基本理念有所違背。
。ǘ┱f明義務的履行方式欠缺可操作性。新法規定了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應采取提示與明確說明相結合的方式履行。但如何進行提示,如何進行口頭或書面明確說明,新法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操作措施。尤其是口頭說明方式使得保險人證明自己已經履行說明義務變得十分困難。
(三)說明義務履行程度不明確。新法只規定了保險人要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明確說明,但何謂“明確”?需達到什么程度?保險法對此并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由于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不明確,從而導致實踐中對于保險人是否已經履行了說明義務的標準產生理解上的不一致,也必然引發諸多糾紛。
三、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完善
(一)明確保險人的明確說明范圍。為避免保險人就不必要的內容履行說明義務,提高保險合同簽訂效率,建議將保險人的明確說明范圍結合以下條款具體化。
(1)不負賠付責任條款。此處的不負賠付責任條款除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外,還應包括因被保險人未履行義務導致的免責條款。
(2)限制責任條款。保險合同中的限制責任條款,大致可以分為四類:比例賠償條款;自負額條款;免賠額條款;放棄賠償權條款。
。3)涉及特定效力的條款。一般包括:保險合同生效條款;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條款;保險合同解除的條款;保險合同終止的條款。
。ǘ┐_立若干操作性強的說明義務履行方式。針對新法規定的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方式欠缺可操作性的狀況,建議采取以下方式來履行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1)單列應明確說明條款的書面解釋?蓪⑶笆龅拿鞔_說明范圍所涉條款單列出來,用與保險合同不同顏色的紙張單獨印制成一個文件,并對單列的條款以通俗的文字進行解釋。
(2)詢問說明。保險人將應說明條款單列出來并給予解釋,并不能說明其已經完全履行了說明義務。要使投保人理解相關條款的內容,可以借鑒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時采用的詢問回答方式確立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時的詢問說明方式。由投保人就其不理解的條款對保險人進行提問,保險人給以說明;如投保人不提出詢問,保險人則可以不予說明。
。3)投保人簽字確認。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詢問做出回答后,要求投保人在理解合同內容的基礎上,在單列的明確說明范圍文件上簽字確認。以達到證明效力。
。ㄈ┐_立“理性外行人”的說明程度標準。有關保險人對應明確說明條款應說明到何種程度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8日發布的《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曾這樣規定:“保險人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時,應當以普通人能夠理解的程度為限,但是可以根據投保人的投保經驗,作不同程度的解釋。”即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程度標準采取理性外行人標準,也就是所保險人的說明程度須達到具有一般認知與智力水平的普通保險外行人能夠理解的程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是新《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它是一種客觀、公正的標準,采理性外行人標準規制保險人對保險合同重要條款的說明義務更符合這一宗旨,應考慮在立法中予以確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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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謝憲:《保險法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5]郭丹:《保險服務者說明義務的邊界——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部門法專論,2009年第6期。
文章標題:論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之保險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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