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保險論文 發布日期:2015-01-13 15:25 熱度:
隨著世界經濟越來越傾向于自由化、一體化發展,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也不斷加強,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猛,規模不斷擴大,并成為保險公司最為重要的銷售渠道之一,但目前大多數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產生了一些問題,如對洗錢風險認識不足,內控制度不健全等,隱含的洗錢風險不容忽視。
摘 要:近幾年來,我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猛,給我國的經濟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對洗錢風險認識不足、業務人員反洗錢技能不高、反洗錢內控制度不健全、銀保客戶繳費方式登記混亂、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存在較高的洗錢風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予以高度重視。
關鍵詞:中外企業家,銀行代理保險,洗錢,風險,對策
一、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基本情況
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是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保險業務代理協議,由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提供業務憑證、宣傳資料和人員培訓等,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營業場所指導客戶簽約購買指定保險產品、收取保險費并向客戶出具保險單,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按照約定進行代收保險費的劃轉、代理費用結算及保險憑證交接等工作。這種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強強聯手的營銷模式,一方面,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可以通過銀行柜面或理財中心簡單而便捷的購買保險產品。另一方面,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利用銀行的優質客戶資源和信譽,以及密集的網點,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銷售,樹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對于商業銀行來說,代理銷售保險產品,可以向客戶提供更加多樣化的理財產品,提高客戶的忠誠度和滿意度,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獲得更多的收益。隨著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業務合作的加深,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其產品、服務也日趨整合化、多元化[1]。
二、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反洗錢工作現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采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根據這一規定,目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的保險業務代理協議中基本上都含有反洗錢條款,客戶身份初次識別工作也基本上通過銀行來開展。對于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一般情況下,客戶通過商業銀行代理購買保險產品時,向銀行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等資料,繳納的保險費由銀行通過個人賬戶代為扣收,相關繳費記錄由銀行保存。而客戶通過銀行購買保險產品的投保單等交易資料以及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等資料,則由銀行定期移交保險公司留存。各家保險公司規定的資料移交時間各不相同,如有的保險公司要求銀行出單后3個工作日內須移交相關資料,而有的保險公司則要求郵政儲蓄銀行渠道一個月內交還資料,其他銀行由業務員辦理交接手續費時隨時收回。部分保險公司收回資料后,會借助電話回訪等方式對客戶提供的職業等身份信息進行核查,但大部分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內容僅限于核對客戶的姓名、聯系方式和投保險種等,對客戶的其他身份信息并不進行核查。保險公司對收回的客戶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進行掃描存入本公司的影像系統,目前各保險公司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年限一般會長于反洗錢相關法律規定要求保存的年限。大部分保險公司依靠總公司開發的反洗錢系統對銀保業務進行監測,系統提取可疑交易后進行分析判斷,并向總公司報告,少數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協議,要求銀行代銷人員協助配合保險公司發現、分析、報告可疑交易報告。
三、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存在的洗錢風險分析
(一)業務人員反洗錢意識淡薄
保險公司銀保業務工作人員反洗錢意識淡薄,一方面,大多數保險公司業務人員認為利用保險進行洗錢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保險公司銀保業務工作人員普遍認為銀保客戶也是銀行的客戶,銀行已經對其進行過了解,可以充分信賴銀行。在這種僥幸心理的驅使下,多數保險公司銀保業務工作人員沒有主動去了解客戶,即使發現客戶行為有異常,也不會從洗錢的角度進行分析,更不會上報。
(二)保險公司對銀行代銷保險業務人員反洗錢知識技能培訓不足
2010年,銀監會取消了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在銀行的“駐點銷售”,銀行若代銷銀保產品需要依靠自己的員工,按照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委托代理協議的規定,保險公司對銀行代銷保險業務人員負有培訓義務。但實際工作中,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對銀行代銷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都是側重于保險產品知識的培訓、銷售技能的培訓、業務品質的培訓和保全知識的培訓等,很少開展反洗錢相關培訓,盡管商業銀行對其柜員也會開展反洗錢培訓,但保險業務與銀行業務在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分析報告等方面有明顯的不同,銀行代銷保險業務人員接受的培訓缺乏針對性,培訓內容缺少對保險業洗錢風險防范的知識等,致使銀行柜面工作人員對保險業務中的洗錢風險防范不到位[2]。
(三)銀保業務反洗錢內控制度不健全
銀保業務中以兼具保障和投資功能的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尤為熱銷,繳費以躉交、大額較多,相比其他保險產品存在的洗錢風險相對較高,但目前多數保險公司均沒有建立針對銀保業務的反洗錢內控制度,特別是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有關反洗錢職責內容的規定過于簡單,沒有明確銀保雙方在履行反洗錢相關義務方面的具體職責,如有的只規定“雙方根據《反洗錢法》等法律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協助,采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共同推進反洗錢方面的合作”,而沒有明確劃分雙方在反洗錢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實際工作中,大部分銀行業也沒有盡職去審核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及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能保證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有效實施。
(四)客戶身份識別流于形式 一是商業銀行在代理銷售過程中未能充分識別客戶身份。銀行柜員在代理保險業務時,往往為了追求業績而忽視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要求,如出于避免刺激客戶的心理而主動放棄詢問并登記客戶真實的身份信息,導致登記的客戶身份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主要表現在未按規定登記客戶的職業信息等,或者在未登記客戶工作單位的情況下,僅登記客戶的職業為經理、一般內勤、職員等,或者不顧客戶的真實職業而指導客戶均登記為個體經營、職員、公務員等。二是保險公司對銀保客戶的持續識別流于形式。保險公司在接收銀行移交的投保單等資料后,沒有進行認真的審核,對于客戶基本信息不完整的,或者同一客戶在不同投保單上登記的職業、常住地址、聯系方式等不一致,未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未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致使客戶身份識別流于形式。
(五)銀保客戶繳費方式登記比較混亂
目前,客戶的繳費記錄由銀行單方面保存,保險公司無法掌握客戶保費的資金來源情況,如果客戶通過銀行柜面取現后再直接轉存保險公司賬戶,銀行柜面人員站在銀行的角度往往會指導客戶在投保單上勾選現金方式,并直接將該信息錄入與保險公司對接的系統中,導致保險公司系統中記錄的客戶繳費方式為現金。而對于超過20萬元的大額保單,保險公司系統又會將其提取出來作為大額交易上報,但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 第2號)第九條規定客戶與保險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關于反洗錢工作有關問題意見的函》(局函[2008]287號)中規定,客戶采取將現金交付銀行柜面或利用銀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結算工具,將保費繳入保險公司銀行賬戶的,應視為款項劃轉情形,而非現金交易。因此,導致保險公司誤報大額交易。
(六)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執行不到位
多數保險公司業務人員認為銀保業務客戶的繳費都是從銀行直接轉賬的,一方面由于銀保產品銷售模式的特殊性,保險公司在承保環節無法對客戶的職業背景和經濟狀況等進行充分的了解和調查。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銀行有依賴性,認為銀行應該對這些客戶的經濟狀況比較了解,再加上目前技術支持不到位,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信息不能共享。因此保險公司在分析銀保業務的可疑交易時,不能結合客戶的經濟狀況和購買能力,多數僅籠統的分析了客戶的交易目的,如為了投資而投保、資金周轉困難而退保等,可疑交易分析流于形式。
四、對策建議
(一)監管部門:整合反洗錢資源,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錢風險預防體系
金融機構一直處在反洗錢工作的前沿陣地,其在反洗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同時,金融機構也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首要目標的企業,反洗錢監管部門在加強監管力度的同時,也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不斷優化法律環境,有效整合反洗錢資源,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建立高效、完善的洗錢風險預防體系,在提高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積極性的同時,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
1.完善保險代理規章制度。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采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并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保險公司希望商業銀行代理機構可以代其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義務,至少完成初次識別工作,但銀行認為代銷的產品屬于保險公司,且保險公司仍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在代理保險業務時,往往為了追求業績而忽視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要求,保險公司在代銷過程中屬于被動方,在確保“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采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時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而保險公司對銀保客戶進行全面識別勢必大大提高成本,此外,在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的完整性、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報告的有效性等方面的問題,都需要保險公司在提高自身防范洗錢風險能力的同時,和商業銀行通力合作,在這些過程中單靠保險公司一方努力難以取得成效,因此建議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保監會、銀監會等出臺保險代理業務反洗錢工作操作指引,切實細化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在形成代理關系時的操作程序,明確雙方在反洗錢工作中的相關責任。
2.整合反洗錢資源,搭建信息共享平臺。我國現有的可用于客戶身份識別的社會信息資源,經常使用到的有公安部門的居民身份證聯網核查系統、用于核查營業執照的工商網、用于核查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系統等,還有各地的企業黃頁網站、企業名錄網站等也可查詢到客戶的登記注冊情況、地址、聯系方式、企業概況等,為方便金融機構高效快速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建議反洗錢監管部門進行協調,搭建信息共享平臺,整合客戶分散在工商、公安、金融機構等的客戶信息,搭建信息共享平臺,使各大信息系統互相連通,實時更新,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
(二)保險公司:提高反洗錢意識,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增強自身風險防范能力
目前,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銀保業務中存在的反洗錢問題,保險公司需要結合自身狀況,在協調好風險防控和經營發展兩項目標的基礎上,按照全面風險管理的要求,不斷提高反洗錢意識,健全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強化反洗錢工作,有效管控洗錢風險。
1.保險公司要加強對本公司銀保業務工作人員和銀行代銷人員有關反洗錢法規制度的培訓,不斷提高反洗錢工作意識及技能,確保客戶盡職調查和可疑交易分析工作等各項反洗錢工作取得實效。
2.保險公司要完善銀保業務工作中的反洗錢內控制度。一方面,在與銀行簽訂的代理協議中明確各方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具體環節和內容,細化代理業務資料的交接流程,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要針對銀保業務的特點,按照法規要求認真做好銀保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充分發揮一線工作人員的主動性,采取多種手段對銀保客戶的資金來源、經濟狀況等進行了解,加強對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留存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切實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識別工作,增強自身洗錢風險防范能力。
(三)商業銀行:加強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配合,形成金融業反洗錢工作合力,有效遏制洗錢犯罪(下轉第66頁)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混業經營的大趨勢已不可逆轉,在銀保業務這種聯合銷售的模式下,銀行也是客戶資金流動的關鍵環節,而銀行系統洗錢風險程度的大小從宏觀上直接決定著整個金融體系洗錢風險,為了有效控制洗錢風險,商業銀行應加強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在協助保險公司做好客戶盡職調查的同時,也應協助保險公司做好可疑交易的分析識別,建立相同客戶可疑信息交換制度,形成金融業反洗錢工作合力,從而達到有效遏制洗錢犯罪的目的[3]。
參考文獻:
[1]代蓉.銀行代理業務存在問題的反洗錢工作建議[J].時代金融,2011(2).
[2]曹芳.我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現狀及國際經驗借鑒[J].西部金融,2011(8).
[3]趙多帥.淺析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科教文匯,2012(10).
文章標題:中外企業家雜志投稿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洗錢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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