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保險論文 發布日期:2015-04-10 15:35 熱度:
摘要:事業單位中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現階段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已經不能充分的適應,所以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探索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首先具體闡述了我國事業單位中養老保險改革的必要性,然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期刊論文發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實行。現階段養老保險制度仍然在延續著,但是關于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問題一直被提及。
一、我國事業單位中養老保險改革的必要性
現階段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健全的過程中,在事業單位中仍在沿用的養老保險是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制度,到了現在已經不能適應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的整體趨勢,同時也不再與城鄉的養老保障體系相適應,所以在事業單位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必要和緊迫的。
(一)籌資的結構非常單一,對于人口老齡化的應對存在一定的困難
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和企業的職工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發放與管理不同,它采用的是單位發放和單位管理,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是由原單位進行管理的,這實際上是一種單位保險。這種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很低,相應的籌資結構也非常單一,員工缺乏一定的保障意識,在這種保險形式上不能體現出權利與義務之間的結合,也不能體現出貢獻與待遇和社會保障之間的聯系。我國的人口老齡化進程與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相比是超前的,這對于我國來說,財政上將會不堪重負。所以我國的事業單位中需要進一步建立一套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使因大齡人口增多帶來的眾多經濟和社會問題得到減少和避免。
(二)事業單位中的養老保險制度不能促進人才的流動,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不能得到建立
現階段企業勞動者都建立了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但是始終有一些事業單位沒有建立起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勞動力在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的正常流動無法實現,養老關系得不到順利的轉續。在養老保險改革的實踐中國家頒布的相關規定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在改革完成以后,養老保險關系將會轉變成制度內的轉續,從此不再存在制度性差異。
(三)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相比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
事業單位中的人員和企業中的職工在改革開放初期退休金的水平大致相當,但是自從企業社會保險制度得到統一以后,養老金的替代率和繳費率都開始趨于合理,在充分考慮物價上漲和職7-7-資增長等因素的同時,企業中的養老金結構也得到了相應的調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主要來自于財政,與企業職工相比要高出很多。經過多年的不斷發展,在養老金方面存在的差距還在持續的拉大過程中,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與企業職工相比還是高出不少,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業職工在心理上的不平衡,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二、在事業單位中關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相關建議
養老保險制度在事業單位中的改革意義非常重大,改革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現階段面臨的實際問題和養老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現階段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始終處于改革的初級階段,在改革過程中存在很多客觀性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解決,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制定相應的社會保障法
在社會保險制度安排中,立法是一項最基本的原則,事業單位中因為法律的欠缺改革很難得到順利進行。面對我國的實際情況必須依靠一定的政策和文件推動改革的進行,這樣才可以不斷的走向定向性的發展。因為立法的欠缺,也就是說這種制度還沒有得到相關的法律認可,人們對于這種制度的準確性就無從把握。所以要想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首先要完善立法。
(二)使統籌的層次得到全面的提高
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是分級進行統籌的,對于風險的抵抗能力非常弱,所以事業單位應該對資金進行統一的調配,進行統一的管理,建立相應的風險預警制度,真正體現養老保險積極的共濟性和互濟性,使社會保障的能量得到真正的發揮,進而確保社會的穩定。
(三)建立待遇和繳費相掛鉤的激勵機制
養老保險的繳納是每個公民都應該盡的義務,對于養老金的享受也是每個繳納了一定養老保險金的公民能夠享受的權利,這種義務與權利的統一是養老保險的基本要求。現階段事業單位中繳費與待遇的享受之間得不到緊密的聯系,只有通過對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借鑒,對于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充分的探索,才可以使事業單位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趨于成熟。
(四)實行統一的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和統籌范圍比例
社會和諧應該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對于事業單位中養老保險進行統籌的范圍國家應該進行充分的明確,在事業單位中推行全員統籌。關于崗位工資、各類津補貼、績效工資作為繳費的基數,在事業單位中推行“單基數”繳費。
(五)籌資渠道應該得到擴大和充實
為了使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養老金能夠得到保障,同時使支付高峰期的壓力得到相應的減緩,就一定要探索出新的籌資渠道。政府應該制定出相應的優惠性措施,允許養老基金對于通訊設施、大型電力等項目的投資,同時要要注意基金投資比例的合理性,資金投資程序一定要嚴格,防止出現基金投資受損的現象。國家還可以制定出對社會捐贈的優惠性政策,逐漸發展為國家、個人、社會等籌資渠道,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奠定基礎。
三、結論
總而言之,現階段在事業單位中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得以建立的客觀要求。但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改革的過程中應該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充分的考慮,根據各種實際情況進行分階段有步驟的實施。
文章標題:期刊論文發表基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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