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保險論文 發布日期:2018-04-17 15:56 熱度:
對于在保險管理應用中來說監管措施,保險應用技巧等等方面都是大家十分重視的方面,并且對于在保險新政策中大家要注意的事項還有很多方面,以下就是這些問題的介紹。
摘要中國的保險業要維護好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市場的均衡、健康發展,單靠目前保險監管機關力量是不夠的,必須充分重視和發揮行業的自律作用,形成監管的整體合力。強化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能是市場發展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中國保險,保險監管,保險論文
1 我國保險監管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盡管我國保險業已經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體系,但由于嚴格意義上的保險監管歷史較短,保險市場發育也遠遠未達到成熟的階段,特別是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從外部環境說,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機制作用日益加強,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國對外開放及與國際接軌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原來的監管制度有些跟不上形勢需要。
推薦期刊:《保險研究》是中國保險學會會刊,是我國目前向海內外公開發行的唯一一本保險理論刊物,是保險界全國中文核心期刊、全國金融保險類核心期刊。自1980年創刊以來,《保險研究》為繁榮學術研究、創新保險理論和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已逐漸成為領導決策的參謀、信息交流的窗口、理論研究的園地、實際工作者的助手。
1.1 過度監管與監管不足并存
長期以來,中國保險監管一直存在過度監管和監管不足的問題。在目前監管體系中,與過度監管同時存在的是對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等關鍵領域的監管不足。中國保險市場起步晚,受經驗和水平所限,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監管尚處于初級水平,已經制定的有關監管制度大部分還停留在紙面上無法實施。這種狀況表明我國的保險監管還存在較大缺陷,還沒有建立成熟完善的判別風險和化解風險的機制。
1.2 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與金融開放的矛盾
中國目前采取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和信托業之間分業經營的原則,但隨著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內保險業、銀行業與證券業等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滲透的趨勢在不斷加強。然而,銀行、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與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表現在監管交叉增加了監管成本,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而當不同監管機構對于同一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時,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監管真空不斷出現。
交叉性的業務很有可能成為監管真空地帶,盡管中國保險業于近期進行了大量的監管制度創新,但這些創新僅是對舊的監管制度進行了補充和一定程度的調整,改革是不徹底的。在中國保險市場自身的發展要求與中國加入WTO以后國內市場競爭和國際的雙重壓力下,進一步完善中國的保險監管體系已迫在眉睫。
1.3 監管透明度需進一步提高
無論是從維護市場的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出發,還是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保險監管都應當努力提高市場透明度。第一,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不對外公布,經營不善的或違規操作的公司可以繼續在市場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眾也依然去購買其產品,無形中對業績優良、守法經營的公司構成了一種損害,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長此以往,其結果必然是“劣幣驅逐良幣”,要么好公司也變壞,要么好公司退出市場。第二,沒有正規的信息披露渠道,社會公眾無法及時、完整地從權威、中立的機構或媒體獲得關于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只能聽信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的一面之詞,必然助長誤導宣傳大行其道。第三,監管部門工作制度不夠透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對法律法規制定過程的參與程度不高,增加了監管的成本和市場主體的經營成本。
1.4 監管體系與法律建設相對落后
從國外許多國家保險監管的實踐來看,一個健全的保險監管體系,僅僅有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的參與是不夠的,還必須有保險行業協會、外部中介機構以及社會輿論等部門的參與。目前,我國在這方面做得還有欠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自從《保險法》第一次修訂以來,我國保險業又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這些問題不利于我國保險業做大做強,而且規范和約束保險監管機構及工作人員行為的規章制度還不夠完善,如《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個人代理人管理辦法》等遲遲未能出臺,日常監管中常常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不利于保險監管權威的樹立。
2 完善現階段我國保險制度的建議 2.1 加快我國保險監管法制建設的步伐
我國保險立法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國內保險市場的速度也在加快。在今后一段時間里,我國應當積極發揮保險監管在競爭秩序方面的監管作用,尤其要關注對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的監管,完善保險業經營失敗的救濟制度,從而構建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
2.2 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盡力做好三大監管機構的協調和分工,通過立法形式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建立日常監管的交流與合作機制,建立信息交流與共享機制,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建立監管制度,引導和鼓勵銀行、證券、保險經營部門業務方面的相互融合,并構建主體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
2.3 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輔助作用,培育保險市場的自律機制
各地保監辦在指導行業協會制定《章程》時,應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擴大其職責范圍為維護行業的利益,協會應參與制訂行業發展、改革的決策論證,做好行業的代表為實現有序競爭,協會應當制訂行規行約并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做好保險監管機構的助手為促進行業發展,協會應當以各種形式向會員單位提供各方面的服務,做好企業的參謀為增加保險企業的透明度,協會應與社會輿論和公眾的溝通,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文章標題:中國保險監管新科技研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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