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財會論文 發布日期:2010-08-13 17:41 熱度:
[摘要]會計與稅法緊密相連,不可分割,兩者的目的和適用原則的不同導致了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處理的會計利潤與按照稅務制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的不同。對于某些會計處理方法勢必會產生于稅法不一致的現象,我們應該采取的做法是:首先,在會計核算時,應當嚴格執行新會計準則,在納稅管理上,則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其次,在納稅時,遇到新制度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時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關鍵詞]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納稅調整
現在有多公司財會人員很困惑的一件事就是:“我認真地遵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進行帳務處理,為什么去稅務局申報的時候還是有錯誤不準確?”不少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很是為難:“納稅人的賬做得很不錯,但是計稅不準確,我該怎么對其進行檢查和指導?”的確,會計和稅務的適度分離原則,一方面體現了對會計和稅法各自不同目的和特征的遵從,另一方面,也為會計人員的準確申報納稅和稅務人員的征管和稽查增加了難度。會計制度與稅務制度的的矛盾往往給稅收工作造成麻煩,容易引起稅款的制度性流失,納稅調整項目增多,納稅調整復雜納稅額不容易準確的計算,同一筆業務要調整多個稅種,納稅調整的項目增多,增加了納稅調整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納稅調整的難度,企業可利用會計核算與稅務制度的差異避稅。基于上面的弊端進行會計準則和我國當前稅務處理的矛盾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由謹慎性原則引起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謹慎性是一項國際通行對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又稱穩健性原則.它是指存在不確定性情況下作出判斷時,應保持必要的謹慎.不高估資產和收益.也不低估負債和費用.它強調對于可以預見的損失和費用,都應予以記錄和確認,而對沒有十分把握的收入則不能予以確認和入賬。
1、固定資產減值與折舊。會計制度從謹慎性要求出發,要求企業在期末對其擁有的固定資產進行逐項檢查,對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固定資產應按兩者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對已計提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按照該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凈值減除準備后的余額和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折舊率和折舊額,并將按新方法計提的折舊額計入相應期間的損益。稅法從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發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允許扣除的準備金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就是說已計入當期損益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要作為調增項目處理;同時,對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少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允許調減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2、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而稅法規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可見,稅法以固定資產竣工的時間作為固定資產的計量標準,這是和會計規定不一致的。因為竣工使用不一定是達到了可使用狀態,比如一些需要試生產的固定資產開始使用時并不敢肯定一定能運行成功。因此,會計制度從謹慎性原則出發,把這一期間的費用和收入也作為固定資產的成本,而稅法從防止企業避稅的角度出發,把在建工程試運行所得產品的銷售作為收入處理,以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
3、或有事項。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會計制度規定,如果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將其確認為負債:(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企業。(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企業應設置“預計負債”賬戶對此加以核算。企業按會計制度所確認的預計負債都對應一項支出,該支出在會計上確認在于使會計信息符合謹慎性要求。但稅法認為該支出是建立在會計估計基礎之上,因無法完全確定而違背了稅前扣除的確定性原則,因此不允許稅前扣除。[4]但是,當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時,則應按照實際發生金額進行稅前扣除。
二、由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引起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我國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具體而言,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并不是總與它們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當交易或事項的實質與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其經濟實質而不是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從會計對“實質重于形式”要求的具體運用分析,會計應用“實質重于形式”要求的關鍵在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是否可靠。而稅法強調法定性原則,對任何事項的確認都必須依法行事,有據可依,不能估計。稅務處理以法律為準繩,企業的稅款計算正確與否、繳納期限正確與否、納稅活動正確與否,均應以稅法為判斷標準。
1、售后回購。售后回購,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的同時,雙方約定銷售方日后應當或有權選擇以某種價格條件再購回商品的一種交易方式。在售后回購交易中,通常的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轉到購貨方,因此會計制度對此種銷售不允許確認收入。由于售后回購業務大多利于融資或利潤操縱等目的,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此類業務應視同融資處理,如果日后回購價大于原售價,則在銷售和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并記入各期財務費用。但稅法不承認這種融資,而是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事實上,企業在銷售時還需要按規定開具發票,并收取價款,這本身已構成計稅收入的實現。[12]所以若企業當期采用這種方式銷售,稅法上應確認計稅收入計入當期應稅所得,為購回所售商品計提的費用不得在稅前開支,應調增應稅所得。
2、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確認與計價。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向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租入的固定資產。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承租期內,雖然其所有權在法律形式上仍屬于出租方,但從交易實質內容看,由于資產租賃期包括了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承租方因擁有該項資產可獲得的經濟利益,相應地也承擔了有關的風險,即租賃資產一切風險與報酬都已轉移給了承租方,承租方實質上已擁有控制權,從其經濟實質上屬于承租方。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要求,承租方實際上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作為自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和核算,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中兩者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并計提折。并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減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的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未確認融資費用在租賃期內按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攤銷時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稅法則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入賬。《扣除辦法》第三十九條還規定,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租金不能直接扣除,但可以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為此,按稅法計算出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折舊額與按會計制度規定入賬的固定資產價值計提的折舊額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銷額之和存在差額,應作為當期的納稅調整事項。
總之,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定目的、規定對象以及適用原則的不同,導致了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的客觀存在且不可消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要實行會計與稅法相分離: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不能處于減少會計與稅法差異的目的而影響會計信息質量。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弄清楚差異所在,協調好會計與稅法的關系,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在制度方面上加強稅收法與會計制度的協作。2.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與協調。3.真實完整的核算會計利潤。
文章標題:會計準則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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