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工商企業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0-08-23 16:32 熱度:
【摘要】在法律的前提下,對提高工會組織的維權職能分析,從體制改革、完善法制建設,創新工會維權職能模式等方面進行了詳細闡述,力圖在法律的準繩下找到一條能夠使工會組織切實發揮其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途徑,并就此途徑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現行法律;企業工會;維權職能;途徑
一、進行工會體制改革,在體制層面上解決角色沖突
中國工會改革的出路在于強化維權職能。其基本思路是落實和強化其維權的本職功能,將維權提到工會工作的首位。這是工會改革始終必須緊緊圍繞的中心點,也是工會行使輔助職能的基礎—與此同時,重心下移,轉變職能,真正成為一個具有中立性、自主性和社會性的功能性組織。
1、落實和確立維權作為本職功能的地位
任何一身而多任的功能性組織,都可以對其所承擔的職能進行劃分,劃分成為兩大類:本質職能和輔助職能。所謂本質職能就是這個組織用以界定自我性質的職能,它往往是隨著社會發展自發形成的。就工會而言,它的本質職能是維權,要鞏固工會的地位,強化工會的功能,根本之道在于強化和鞏固工會的本職功能—維權職能,確立其作為基礎性和中心職能的地位。這不僅要體現到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精神中去,也要體現到地方黨政領導和各級工會工作者的思想和行動中去。必須牢固樹立“維權工作有作為,工會工作有地位”的觀念,同時積極探索與市場經濟和各地實際相適應的維權機制。
工會的專門職責是維護職工權益,其一切活動無不圍繞著維護職工權益這一中心,精力不應分散在其他輔助職能上,應使工會職能逐漸專門化。
2、解決工會工作者角色沖突的問題
工會工作者(特別是負責人)接受雇主的委派、擔任雇主的代表或代理人,并且因此從雇主處獲得收益,是違背工會的本義、角色、功能和基本義務的。雇主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地委派工會工作者擔任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代表或代理人,都是不正當、不合法的;工會工作者不論以何種理由,擔任雇主的代表或代理人,就會以積極或消極的方式妨礙其履行工會職責。
在現在的工會體制中,在企業工作的所有職工都自動成為工會成員。其中既包括勞動者也包括經營者。而這二者,在勞動糾紛中,正是利益相互對立的兩個極端。那么工會到底是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組織,還是保護經營者利益的組織?建議需要按國際慣例,當職工晉升到企業中的一定層次以上時,自動退出工會,加入到經營者團體中去。
二、完善法制建設,制定和修改有關工會的法律法規
1、修改現行《勞動法》和((工會法》
要明確規定任何企業都應尊重職工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對不同性質企業的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內容、行使的程序和侵犯職工民主管理企業權利的法律責任應明晰化,操作性強,其中應將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的實施情況作為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以確保關系到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民主管理權利得以落實。
禁止企業不訂立勞動合同的非法用工;強制要求企業用工必須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要求企業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建立集體合同,并將訂立勞動合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商和談判的實施以及工會的組建作為企業設立或年檢的基本條件,為勞資雙方謀求力量均衡建立有效的勞資合作機制,建設財富共同體提供法律保障。建議加快《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法》、《就業促進法》和《社會保險法》等法規的立法進度。
2、通過立法建立健全集體談判制度,保障團結權和集體談判權
通過立法建立集體協商制度來保障工人的集體談判權。集體談判是工會維權最重要的途徑,全國總工會和勞動保障部門大力推行我國的集體談判制度,但這一制度在我國是一個新的開始,要適應我國的勞動關系環境,還要從以下主要方面進行完善。
(1)要防止雇主逃避與工會的談判。
(2)立法中要規定談判開始的時間和談判必需的時間。
(3)立法要防止企業主控制集體談判。
(4)通過立法保障集體談判中工會干部與企業行政真正具有平等的談判資格。
3、提請立法機關在適時增設罷工權
罷工權(即團體爭議權)屬于勞動基本權范疇,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以外成立工會并通過工會進行集體談判和勞動爭議等手段來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之一。它是勞動爭議的尖銳化和對抗化,是勞動者采取團體行動的基本方式,是勞動者針對雇主的特定主張或行為有組織地共同停止勞動的權利,是集體談判權的邏輯延伸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罷工權作為集體勞權的重要內容,應該將其與集體勞權的其他內容作為一個權利系統或權利束統籌考慮立法規劃。
三、大力推進工會自身改革,創新工會維權職能模式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組織必須適應社會的發展,推進工會自身建設,建立社會化、職業化、法制化的維權機制,創新工會維權新模式。
社會化的維權渠道使工會能夠充分利用和整合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社會資源,發揮了我國工會的政治優勢,構建黨委領導的、工會倡導和運作的、政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支持和參與的維權機制,使工會維權取得了借勢、借力的效果。
職業化維權隊伍使工會領導部門有能力主動出擊,擺脫用人單位的行政制約和限制,大膽獨立自主地代替表達了職工的利益訴求,同時也避免兼職工會干部精力有限和專業素質的影響,從而能夠專職、專責、專業、專心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制化的維權手段是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工會把法律、法規、政策作為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基本依據和準繩,提高工會工作者的法律素質,促使工會工作者學法、懂法、用法,依法維權,借助法律的權威實現勞動者權益的維護。
社會化、職業化、法制化的工會維權模式,是通過上級工會組織充分整合社會資源,發揮上級工會代表基層工會的組織功能。這些模式不僅要實現本地各相關部門的密切聯合,而且要打破了地域限制,形成了城際間工會維權的聯動機制。這樣以來,維權不再屬于某個具體部門,而是社會各相關部門共同的職責。
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探索企業工會改革發展方向
建國近60年的時間,工會制度一直作為我國政治制度的一部分,但筆者認為這并不正確,如果說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把工會制度當作政治制度的一部分還可以理解的話,那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仍然把工會制度視為政治制度當中的一部分就欠妥貼了,因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企事業單位、勞動者都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在法治前提下都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各自的權利。所以,目前工會仍帶有計劃經濟工會的深深烙印,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關系調整的需要,為了達到這樣一個目的,有必要進行工會體制改革:①將工會從我國政治體制中分離出來;②弱化工會維護國家政權職能的規定。
五、結束語
我國企業工會仍然處于一個轉型時期,工會組織在代表職工和維護職工經濟權益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并不強,集體談判制度也不夠健全。工會組織及其運作模式源于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相對于當前社會利益分化的現實,這種傳統的工會組織及其運作模式存在著三方面的“制度性弱勢”:即工會組織對行政主管和企業領導的高度依賴;工會組織無法代表職工的利益;集體談判、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缺乏集體行動的合法性基礎。進入市場經濟時期,中國社會內部建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所形成的強大合力成為工會維權職能凸現的主要動力,勞動者在企業中和勞動關系中的地位發生了變化,加之產業結構的調整,這客觀上要求工會加強維權職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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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現行法律框架下提高工會維權職能的途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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