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工商企業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4-11-23 16:14 熱度:
摘要:隨著我國醫療水平的提高,醫療技術不斷革新的同時對于醫療糾紛也頻繁發生,特別是涉及醫療侵權責任的有關糾紛對醫患關系和諧發展造成了較大的阻礙。文章首先闡述了我國替代醫療方案的提出并對相關概念進行深入剖析,強調了替代醫療方案告知的必要性以及醫方的法律義務,同時指出了目前我國替代醫療方案告知中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通過有效的醫療整改保障醫患雙方醫療權益進行了深入探討。
關鍵詞:管理學論文范文,替代醫療,方案告知,缺陷,糾紛,措施
1替代醫療方案的提出與深層剖析
1.1替代醫療方案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第七章共十一條明確規定了醫療侵權的情形及歸責原則,醫療告知知情同意的重要作用及地位己日漸突出。當前我們正經歷一場由患者"授權醫療"向患者'滲與醫療"的醫療模式轉變的過程,醫患紛爭的表現形式將更加紛繁復雜[1]。
《侵權責任法》是我國立法系統專門就公民權益糾紛而頒布的正式法典,其中針對醫務人員與患者的醫療權益糾紛特地提出了關于替代醫療方案告知的新概念,要求醫療系統內參與醫療活動的醫務工作者必須在實際診療過程中將患者疾病情況以及具體的治療護理手段與過程向患者或其家屬清晰告知。若醫療活動中涉及到手術操作或其他非常規性檢查與治療時,醫方有義務向患方告知醫療活動所具有的各項風險可能性以及后續替代醫療方案詳情,同時向患方正確正式文書簽字說明意見;對于某些需要對患者適當隱瞞的醫療方案需與患者家屬進行有效溝通與說明,爭取正式文書簽字說明意見。因醫方責任未能履行以上告知說明義務者,一旦診療過程中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威脅事故,醫方需要向患者提供相應醫療賠償。
替代醫療方案的提出是我國首次將醫療告知義務以及相關賠償責任通過立法的形式確認,該方案也使得我國醫療機構在醫患關系處理過程中需要承擔更大舉證責任,而司法機關在針對醫療侵權案件進行匯總判處時更需要將該方案作為重要參考要素。
1.2替代醫療方案的深層剖析
1.2.1替代醫療方案與在行醫療診治方案在診治目的方面始終保持統一性 替代醫療方案的提出是建立在現行的醫療方案執行目的基礎之上,規定可以通過其他手術執行方式達到相同的手術執行目的。對于前后醫療方案所包括的不同執行內容、相關執行特點、執行后期預后處理措施、患者并發癥、安全風險、診治成本以及執行評價等有關替代方案詳情都要求醫療機構為患者提供全面的解析與說明,使患者醫療選擇權益得以保障。
1.2.2替代醫療方案與在行醫療診治方案相比應更具全面性 替代醫療方案應作為推廣水平較高、范圍較大且執行療效較好的先進醫務診療技術方案,對于未能獲得學術認證、帶有個人醫療執行習慣色彩的治療手段均不予歸屬替代醫療方案,同時,對于尚未獲得實驗結果、臨床應用研究以及其他民間偏方屬性的醫療方案等都不能歸屬為替代醫療方案。
1.2.3醫療機構應積極履行向患方告知替代醫療方案中的具體操作與執行詳情 根據侵權責任法典相關規定,醫療機構有向患方告知替代醫療方案內容的義務,告知形式應具有專門意義,需通過正式書面解說,并在醫方與患方達成一致協議后對相關提到方案內容進行確認并簽字,最終記錄在患者病歷中。
通過以上替代醫療方案的簡要介紹與剖析解說可以基本了解我國醫療損害訴訟爭端方向與具體項目,特別是對于醫療方案屬性的劃分、醫方履行方案告知義務的時機與形式等都是十分具有爭議的焦點。
2我國替代醫療方案告知缺陷引發的糾紛
在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完善,法制水平不斷提高的條件下,我國公民對于法律法規的認知水平也在不斷提升。在醫療事業不斷發展的同時,醫療糾紛案件難以避免,其中以替代醫療方案告知缺乏所引發的醫療糾紛則極為常見,糾紛案件也將主要訴訟焦點集中在醫方告知義務的履行表現以及患方醫療知情選擇權的爭論。涉及醫療糾紛的訴訟中,大部分的起訴患方指出醫方未告知或未能及時告知替代醫療方案詳情,而在最終判決中醫方因告知缺陷、病歷檔案書寫缺陷或舉證缺陷等需向患方承擔一定責任賠償。在目前替代醫療告知方案缺陷引發的醫療訴訟中主要有以下糾紛爭議項目。
2.1醫方沒有或沒有在有效時機下向患方告知具體替代醫療方案詳情;沒有向患者或其家屬爭取文字形式簽字意見;沒有正確抉擇告知對象,沒有爭取到告知對象簽名。
2.2醫方替代醫療方案詳情在告知形式與內容較為簡潔,未能將術后并發癥、病情異變詳情、診治藥物詳情以及隨訪觀察詳情等進行全面告知。
2.3醫方涉嫌故意不履行醫療替代方案告知義務,在告知內容方面通過人為篩選,有歧異性。
3導致替代醫療方案告知缺陷的主要因素
3.1醫療機構參與醫療診治活動的醫務工作者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法律認知水平較差難以對自我權益進行有效保護 我國為完善醫療業務執行機制,提高醫療執行水平,緩和醫患雙邊關系,專門就醫務工作者實際診療活動中可能觸發的一些醫療訴訟爭議焦點專門起草法案,完善立法。自從1994年《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正式確立醫療機構和醫師在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中的告知說明義務制度以來 [2],我國又先后出臺了幾部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醫患之間的知情同意告知行為進行規范,目前正在施行的《侵權責任法》是最早將"替代醫療方案告知"明確提出的法律,其第五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了"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醫務人員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些法律措施不斷進行補充和完善,為醫療工作者提供責任承擔的理論依據,也是對患者醫療權益的保障。然而,我國在職醫療工作者中依然存在部分法律認知水平較差的群體,對于告知義務規定缺乏嚴肅性,不能積極履行告知義務,為醫院的法律權益保障造成威脅 3.2醫療工作者在替代方案執行中為未能達到預期執行療效,對診療工作缺乏專業態度 一些醫療工作者對自身醫療專業執行技術不能保持積極性,技術水平提高有限,不能熟悉掌握疾病的進展與預后情況,同時不能正確評估診療過程中診療藥物的副作用以及其他執行危險。同時,由于對診療工作缺乏專業的醫療態度,對替代方案的告知不及時或不充分等都是造成糾紛的主要因素。
3.3醫方與患方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渠道,醫方在溝通方式上存在較大不足 《侵權責任法》明確提出了醫療機構需向患者說明替代醫療方案。臨床醫師往往會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但不會主動介紹替代醫療方法,一旦治療效果不佳,會令醫院陷入被動局面[3]。大部分醫療機構在進行診療活動時都能夠與患方建立起良好的交流關系,但是在溝通方式上存在較大問題。患方本身承受著來自生理與心理的雙重壓力,希望對自身病情掌握更多主動知情權利,而醫方在告知過程中大多采用專業術語,讓缺乏醫療常識的患方難以從告知詳情中得到有效的信息,一旦治療療效與期望值出現差異極為容易產生醫療糾紛。
3.4醫方在替代醫療方案管理制度上存在較多弊端 大部分醫療機構專門就替代醫療方案管理與執行制定了一套系統的制度,然而實際實施過程中理論上的管理與執行規范始終停留表面,對于實際管理內容并沒有起到有效監督。如在替代方案告知說明說中刻意遺漏相關醫療風險,在知情同意書內容設置上存在較多歧異部分,患者易受誤導。
4如何通過完善替代醫療方案告知機制保障醫患雙方醫療權益
4.1堅持保障患方知情同意權,告知機制始終與法律條款保持一致 我國有關醫療法律條款以及將醫方與患方在醫療診治中的雙方互動關系以及規范互動行為作出了全面的規定與說明,因此無論是醫方還是患方在醫療診治中的行為表現都應與有關準則保持一致,否則應接受對應的懲戒處罰。對于替代醫療方案,患方可以借助法律手段保障自身醫療權益不受醫方或第三方侵害,而一旦院方不能很好地履行替代醫療方案告知義務則是在對患者醫療知情同意、選擇權利的挑戰。所以,醫療機構應對機構內醫療工作者法律素質進行普及教育,設立專門的醫務普法教育課程,要求參與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積極履行自身醫療告知義務,減少醫療侵權事件出現。
4.2對"替代醫療方案"告知必要性進行教育,提升其重要性認知 在對參與醫療診治活動的醫師專門進行醫療告知普法教育的同時也要提升其對醫療告知手段的正確認知水平。通過醫療告知義務的履行,醫方能夠與患方搭建起有效的溝通與交流渠道,讓患方對醫方的替代醫療方案有充分的認識與理解,從而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此外,醫療告知過程能夠向患方傳達醫方的人文關懷理念,在保持專業診療態度的同時有能夠為患者創造較好的診療情緒與環境,減少醫患糾紛的出現。
4.3規范醫療告知系統與程序,保障告知有效性 為保障患方的替代醫療方案知情權、選擇權以及同意權,醫方需就具體告知形式、內容、目標、程度等進一一進行規范與制定,將具體的告知程序與規范與患方病歷詳情相結合,為替代醫療方案同意設立專門簽字項目,區分手術同風險知情同意項目。在告知后,選擇正式文書形式向患者及其家屬爭取雙邊確認并簽字。
5結論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涉及的醫療條例眾多,其中替代醫療方案是近年來最新提出的法制概念,通過對該方案的深入解讀能夠有效梳理醫患雙方在醫療關系中的相互權益,為醫療機構完善自身醫療機制帶來較大的促進作用,同時也有利于減少醫方與患方之間出現的醫療糾紛,提升醫患權益安全系數,強化醫療工作者在一般工作過程中的依法執業意識。
參考文獻:
[1]胡曉翔,孔蓬,王愛青,等.《侵權責任法》系列講座:概說田臨床誤診誤治,2011,24(1):2-4. [2]孫東東.醫療告知手冊[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6.
[3]雍娟.426份知情同意書缺陷分析[J].中國病案,2011,12(2):13-14.
文章標題:管理學論文范文替代醫療方案告知缺陷引發糾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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