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工商企業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5-03-09 17:18 熱度:
摘要:高職院校的辦學自主權問題在學界長期缺少關注。而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職業教育的各種弊端不斷顯現,高職院校面臨重大發展機遇的同時又遭遇諸多阻礙。因此,根本性的辦學自主權問題必須得以重視。從歷史沿革來看,高職院校的辦學自主權與傳統大學不可等同,通過職教體系、社會功能、辦學主體的回歸實現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理性回歸,促進高職院校自我發展與特色形成,突破當下“千校一面”的困境。
關鍵詞:研究生論文發表,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屬性,回歸
在現代社會中,職業教育將一般勞動力培養成為專業技術人才,是促進產業升級、促進就業、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的重要途徑。可以說,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鳥之兩翼”。缺一不可。高職教育既是職業教育的最高層次,又是高等教育的一種類型,所以同樣存在著辦學自主權的問題。而辦學自主權作為現代學校制度的精神內核,亦是高職院校自我發展的關鍵。
近年來,我國高考生源總量持續下降,高校擴招規模卻不見收縮,直接的后果是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市場競爭激烈。與此同時,諸多高職院校發展同質化,缺乏特色和個性,與普通高等院校相比缺乏競爭力。要擺脫這種困境,根本在于以市場為導向,面向社會自主辦學,進一步擴大高職院校的辦學自主權。使其擁有更大的辦學自主權。但學界對此卻關注甚少,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研究始終湮沒在普通高校辦學自主權理論中,并日趨邊緣化,缺乏話語權。因此,深入探究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對于落實和擴大其辦學自主權,提高其辦學積極性,促進高等職業教育健康、特色、持續地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由來
18世紀60年代,歐洲國家的學徒制無法滿足機器工業規模的快速增長對熟練工人的大量需求,因而在其基礎上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職業教育。對中國而言,職業教育是舶來品,這種制度的移植、借鑒、吸收經歷了長期的中國化的洗禮和嬗變,而其中的高等職業院校辦學自主權的發展更是過程曲折。
1.清末民國: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萌芽與發展
19世紀60年代。洋務派興辦的洋務學堂是中國近現代職業教育的起源,實業教育是近現代職業教育的前身。1902-1904年“壬寅癸卯學制”中規定的高等實業學堂是中國近現代意義上最早的高職院校。1912-1913年“王子癸丑學制”將清末高等實業學堂改為專門學校,1928年又將專門學校改名為專科學校,成為高等職業教育的主要承載者。由于這一時期職業教育的誕生和發展正處在中華民族危難深重、救亡圖存的特殊背景下,因此在開辦之初是由政府一手主導,具有濃郁的政治色彩。而且中國“政教合一”的傳統由來已久,職業院校又表現出對政府強烈的依附性,缺乏西方行會或高校的自治傳統。因此在當時,無論是高等實業學堂抑或專科學校的辦學自主權都非常有限。
2.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時期: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異化與消解
新中國成立后,百廢待興,國家各領域都需要大量建設人才,黨和政府高度重視職業教育。但受制于經濟和技術條件,以及蘇聯教育體制的影響,職業教育長期被定位于初等與中等職業教育水平,高職教育發展出現停滯和斷層。高職教育名存實亡的情形在建國后至改革開放前的時期一直保持,期間僅有類似于高職院校的高度政治化的“7・21”廠辦大學存在(用“群眾推薦”辦法招收“文革”工農兵學員),盡管也能學習到某些勞動技能,但培養目標完全偏離了高職教育的方向。在當時的政治運動影響下,各層次的教育呈現出泛政治化特征,通過計劃調控和行政干預主導職業院校辦學,毫無辦學主體資格和自主權可言,成為政府的附庸,學校“辦學自主權缺乏必要性、沒有可能性”。
3.改革開放至今: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提出和確立
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興起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觀要求。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時代的到來,我國高等職業教育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已經占據了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高職教育作為我同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上世紀80年代起得到恢復重建,主要以“職業大學”形式出現。而另一方面,我國從改革開放后的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經過國有企業改革,“自主權”的提法逐漸深入人心,辦學“自主權”的提出自然受此啟發和影響。1979年上海4所高校領導在《人民日報》上呼吁“給高校一點自主權”開始,逐漸拉開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序幕。
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一次提出了“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特別強調要“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但當時很長一段時間職業教育重點仍停留在“調整中等教育結構,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上”;1991年的《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決定》幾乎沒有涉及高等職業教育以及職業院校辦學自主權的問題;1993年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了“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1995年《教育法》規定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學校的辦學自主權首次以法律權利的形式予以確認:1996年《職業教育法》正式確立了“初等、中等、高等”三個層次的職業教育體系,高等職業教育首次得到法律的確認,但對于職業院校的法律權利或辦學自主權尚未涉及、語焉不詳;1998年《高等教育法》首次在法律上把高職教育、高職院校確定為高等教育、高等學校的范疇,明確了其高校法人地位,并以高校法律權利的形式明確了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內容:2002年《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首次涉及職業院校辦學自主權的問題,提出“擴大職業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增強其自主辦學和自主發展的能力”;2005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再次強調要“進一步落實職業院校的辦學自主權”。至此,高職院校的辦學自主權有了相對完善的法權體系。
二、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屬性 學界長期以來對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問題缺少關注,現有的少數研究也主要集中于辦學自主權下放的必要性、意義及其內容上,未能對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屬性這個本質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1.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含義
高職院校屬于高校的范疇。其辦學自主權與普通高校辦學自主權既有諸多共性,也有各自特性。由于高校辦學自主權概念極其復雜,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高校辦學自主權進行描述和界定,但尚未形成統一或公認的范式。但我們無意去糾纏概念的統一內涵和范式,目前學界較多認可教育法學專家勞凱聲教授的觀點,他把高校辦學自主權界定為高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法律上享有的,為實現其辦學宗旨,獨立自主地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資格和能力。因此,結合中國語境,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是指高職院校作為獨立辦學主體所具有的,以法律權利為依據,以學術自由為原則,結合自身的目標定位和辦學特點,面向社會和市場依照章程自主決策、自主實施、自主承擔責任從事辦學活動的資格或能力,享有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和侵犯的權利。該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層含義:
第一,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享有和行使的主體是高職院校,而非政府,并且以辦學主體的身份面向社會、市場獨立自主地辦學;義務主體是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有義務保障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實現,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強迫、侵害或者破壞。
第二,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依據是教育法律規定的法律權利,是權利能力的表現,體現它的合法性與平等性。高職院校通過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自主辦學,并且結合自身的目標定位和辦學特點,強調它的行為能力,各個高職院校因行為能力差異形成的章程權利,凸顯了辦學行為的主體性、能動性、自主性。
第三,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宗旨是保障學術自由,遵循高職教育規律辦學。這是區別于政府、企業等其他社會組織的根本標志,也是它的生命線。高職院校作為一種學術組織,在辦學目標確立、專業設置、培養方式的選擇上應該獨立自主,遵循學術組織的發展邏輯。
2.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性質
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性質是什么?跟傳統大學的辦學自主權是否存在差異?這些問題涉及辦學自主權的比較研究。高校辦學自主權源自西方的“大學自治”精神,是在中國語境下的權利表達形式。大學自治是大學作為學術性組織謀求自身發展的內在需要,是大學的本質屬性。但是,高職院校的辦學自主權似乎缺乏西方“大學自治”的淵源,同樣作為一個教育組織,在不同程度上遵循著學術自由理念和學術邏輯推演,但與傳統大學的辦學自主權應該有一定的區別。任何主體都有為其自身存在和發展自主選擇、決定的權利和資格,自主權是任何社會主體本身所固有的,是普遍存在的,如同“人權”一樣。高職院校作為面向社會、市場獨立辦學的主體,具有法人資格,其辦學自主權就是學校組織體自身固有的一種治理權,具有一般意義上法人自治的內涵,亦可以說是法人的自治權。法律通過規定學校權利的形式只不過是對自主權的一種確認或宣示。而一直以來備受關注的辦學自主權不應是下放而是回歸。
高職院校雖然被列為“高校”、“大學”的范疇,但畢竟它屬于職業教育系統,與傳統大學或普通高校相比,其辦學自主權有自身的特點:
自主權來源不同。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不是源于大學自治傳統。高職院校并非是研究高深學問、發現和接近真理、引領社會思想、培養高端人才的學術機構,而是作為培養勞動技能、轉移勞動力的教育機構,其自主權直接基于法律的規定以及學校法人的特性,是自身所固有的一種資格或能力。
自主權層次不同。普通高校的辦學自主權是大學自治的中國化表達,為保障大學進行思想創新、科學創造、追求真理、探究學術、培養國家科技尖端人才服務,是一種理念層面上自主權。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是一種具體操作層面上的自主權,是作為面向市場的從事職教的法人機構的治理權或法人自治權。
自主權范圍不同。高職院校應該比普通高校的辦學自主權范圍更廣、更大。職業教育是教育事業中與經濟社會發展聯系最直接、最密切的部分,必須根據就業需求,面向市場辦學,這是職業教育的生命力所在。它離社會、離市場最近,為適應社會、市場瞬息萬變的需求,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彈性范圍更大。
自主權運行方式不同。普通高校往往單一隸屬于教育部或省級政府,其自主權運行方式更多受政府規制,而高職院校在隸屬關系上更加多元,行業、企業以及社會組織參與辦學。由于職業教育是就業教育,專業按崗位不是按學科設置。因此,產業或行業協會給予高職院校的指導和規范。自主權運行更具適應性、靈活性和多樣性。
三、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回歸
回顧一系列的歷史發展軌跡可以發現,高職院校的辦學自主權曾一度被忽視和遺忘,直到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頒布,附著在“高等教育”、“高等學校”上才得以“正名”和確立,加入到“擴大和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行列中,但效果并不理想。我們認為,高職院校的辦學自主權要真正地“落實和擴大”,辦出特色、彰顯個性,必須實現辦學自主權的理性回歸。職教體系、社會功能、辦學主體的回歸,才能構筑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根基,為其提供生存發展的土壤和環境。
1.高職院校職教體系的回歸
縱觀職業教育發展史,從清末“癸卯學制”到民初“癸丑學制”,實業教育(職業教育的前身)不僅在體系上有初、中、高等不同層次的劃分,而且在類型上與普通教育、師范教育完全并列,即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分立設置,作為旁系。民初“壬戌學制”效仿美國,采取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綜合制,即職業教育滲透于普通教育混合成綜合制,兩者融合,從而進入正系。其后,“戊辰學制”與《職業學校法》將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進行分立,兩者并列共存,并且改專門學校“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的培養目標為“教授應用科學。養成技術人才”,以突出專科學校人才培養的職業技術特點。這不是簡單的重復。而是一種螺旋式的上升發展,是職教體系的回歸,最終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奠定了框架基礎。新中國成立后,基本承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分立的模式,但高等職業教育發展歷經坎坷,遭到破壞和中斷,直到20世紀80年代高等職業教育才逐漸復蘇,1994年國家通過“三改一補”政策以及1996年《職業教育法》積極推動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1999年高考擴招后,高職開始迅速發展壯大,逐漸與普通高等教育“平分秋色”。 我國高職教育的蓬勃興起還不到20年時間,規模激增,形勢喜人,但質量令人堪憂,發展前景不容樂觀。原因是由于職業教育觀念落后,社會對職業教育存在嚴重的偏見,誤認為高職教育是“次等教育”。高職教育長期被定位在專科層次,在普通高考中是最后批次錄取,成為“落榜生的選擇”。這種錯誤定位使得高職院校在高等學校中儼然成為學校弱勢和生源弱勢的集合體,根本原因就是沒有把高職教育當作一種正規的教育類型,而是依附于普通高等教育。這嚴重制約了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落實和擴大,阻礙了高職院校辦學特色、獨立個性的形成。其實。高職教育兼有高等性和職業性的特征――高等性只是它的層次特征,職業性才是它的本質特征。這正是其區別于普通教育的屬性所在。也就是說,它的辦學宗旨、人才培養目標以及教學內容、方式等都有別于普通高等教育。作為一種獨立的教育類型,高職教育是人才類型多樣化和高等教育結構調整的體現,是職業教育序列中的高層次教育。因此應當回歸職業教育體系,與普通高等教育并列。根據“職業性”的本質屬性,高職院校應以就業為導向、按崗位自設專業,獨立招考,面向市場,自主辦學,并盡快構建中職-高職-專業碩士一工程博士教育貫通銜接的、獨立完整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為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行使和落實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2.高職教育社會功能的回歸
我國高職教育的初衷在于盡可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毫無疑問,高職教育為推進高等教育大眾化作出了突出的貢獻。同時,發展高職教育還具有應對人口膨脹和延緩社會就業壓力,提高勞動者的素質與技能,增進就業,實現人力資源轉移,促進產業轉型和升級等重要功能。因此,發展高職教育有利于減少失業,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
我國高職教育興起的社會動因在于市場經濟發展,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聯系最直接、最密切,最先接收市場反饋的信號。在經濟建設和社會變革的時代背景下,高職教育的本質在于滿足和適應社會需求。因此。必須遵循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辦學方向,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社會上有什么樣的職業,市場上有什么的崗位需求,職業教育領域就應該有什么樣的專業和教育內容。由于社會職業結構的復雜性、多樣化、開放性,高等職業教育呈現辦學形式多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等特征,為社會培養面向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一線的高級技術應用型人才。
當教育改革從國家體制建構的宏大敘事轉為關注社會民生時,高職教育已從轟轟烈烈的經濟建設場景一步步回歸到對人們生產生活的深切關注。高職教育始終根植于社會生活之中,并與生產勞動緊密相連。某種程度上說,高職教育就是一種就業教育。以勝任職業崗位要求為目標,以培養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因此,高職院校應認清形勢,準確定位,面向社會、市場自主辦學,提高與社會需求的吻合度。充分發揮高職教育社會功能,才可能適應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隨著市民社會和市場機制的充分發育,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真正落實和擴大,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下形成的“千校一面”的狀況必將被打破。
3.高職院校辦學主體的回歸
盡管1998年《高等教育法》明確了高校法人地位及其辦學自主權。但包括高職院校在內的辦學自主權一直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實。當前,仍然延續著舊體制下的國家集中計劃、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別辦學并直接管理高校的傳統,政府集舉辦權、辦學權和管理權于一身,使高職院校難以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辦學主體。缺乏辦學自主權已經背離了高職院校自身的發展規律。嚴重制約了高職教育的健康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高職院校將從過去單一的事業單位逐步轉變為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獨立法人實體,實現高職教育辦學主體的真正回歸。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法人化是高校辦學自主權的重要保障,也是世界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方向。長期以來,我國包括高職院校在內的高校作為事業單位隸屬政府,與政府之間的關系被視為內部管理關系。高職院校應該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不應該是政府的下屬機構。
歸根到底,政府需要切實轉變職能。積極推進高職教育“從計劃培養向市場驅動轉變,從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觀引導轉變。從專業學科本位向職業崗位和就業本位轉變”,為高職院校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和發展環境。例如,近年來,某些省份(如湖南、浙江、福建、廣東等地)先后通過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的方式開始積極探索落實和擴大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相關實踐,并取得可喜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另一方面,高職院校應按照法人的運行模式和制度要求建立完善法人內部治理結構。可以率先建立董事會或理事會制度,進一步加強自身能力的建設,更好行使辦學自主權,辦出風格、彰顯特色。
文章標題:研究生論文發表論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及其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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