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工商企業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5-09-25 14:20 熱度:
《民主新論》是是美國著名政治思想家薩托利耗費十年心血撰寫而成的經典之作,一經問世便得到了廣泛贊譽。本文主要針對“有限多數原則”的合理性及其構建進行了一些論述,文章是一篇政工論文發表刊物投稿的論文范文。
[摘要]薩托利在民主新論這本書中,利用民主制度的可行性原則――多數原則的合理性,證明了民主制度的合理性。文章由此引發思考,從歷史的角度,闡述了多數原則的產生和發展,并對其進行深層次的審視,認為多數原則是民主制度運行中的基本原則,其作用無可替代。此外,通過了保護少數人權益的多數原則的合理性探討,認為有必要從制度設計、社會保障和政治文化等方面來構建多數原則制度。
[關鍵詞]有限多數,制度構建,民主制度
《民主新論》是美國政治學者喬・薩托利窮盡十年之力完成的政治理論巨著,自出版之日起,就在各國的政治學界引起巨大反響,成為政治學界必讀書目之一。其中作者利用民主制度的可行性原則,即多數原則的合理性,證明民主制度的合理性,并指出其合理性是可以通過實踐結果予以檢驗的。多數原則是自亞里士多德時期以來的核心價值,經過幾千年的發展已經成為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則。但是簡單多數原則會引起多數暴政,少數人的正當權利會受到侵害,所以在民主運行的過程中要切實保障少數人的權利。那種絕對多數原則的制度是沒有前景的,所以有限多數原則才是民主制度的可行性原則。
一、多數原則的提出
多數原則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在古希臘城邦使其時期,每個公民都可以直接地參與到城邦的管理和建設當中,例如針對某一項提議,公民都可以進行自由地提出自己的看法,無論這種看法是支持還是反對。雅典的民主強調的是多數人的意志,而非個人意見之和。亞里士多德也認為根據多數人的意志所做出的決定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但這里所指的雅典公民是滿18歲的擁有政治權利的男性公民,而不包括女性和奴隸。并且政策制定后,城邦中的每一個人都要遵守,薩托利認為古希臘城邦時期的民主屬于樸素的簡單多數原則,是《民主新論》中提到的絕對多數原則。
薩托利認為現代意義上的多數原則是起源于洛克,17世紀法國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少數人的行動要服從多數人的意志,因為這個社會的行動要依靠較大的力量,而這較大的力量就來自多數人的同意。這一觀點是基于英國的現實出發的,他并不是多數原則的捍衛者。洛克認為民主制不是理想的政治制度,君主立憲制才是必由之路。因此,薩托利指出洛克是基于權宜之計才接受了多數原則。
18世紀美國政治學家杰斐遜為了防止人民參政的意見分歧,提出“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杰斐遜認為由于人數眾多,人民在管理國家的同時會出現意見分歧,為避免這一情況,有必要實行多數原則,這是人民行使權力的重要保證。但這不意味著可以侵犯少數人的權益,反而少數人的權利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杰斐遜提出了真正具有現代意義的多數原則,即保護少數人權利的多數原則。同一時期的漢密爾頓也認為一切組織內部都存在少數和多數。把權力交給任何一方都會出現壓迫。所以權力要同時交給多數和少數,至此,他已經認識到少數人也是行使權力的人民的組成部分。19世紀法國思想學家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指出,多數的暴政是民主政治的一大弊端,大多數人的專制會侵害少數人的自由,只有法律才能使這種侵害降到最低。
上述可見,現代意義上的多數原則是由美國學者提出并日臻完善的,美國自創立之初就十分保障個人權利,因此,美國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是其主導思潮。
二、有限多數原則的合理性
有限多數原則是從多數原則衍生出來的,多數原則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但是簡單多數原則會引起暴政,所以在執行多數原則時要著重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少數人”是內涵很模糊的概念,主要是指在選舉和決策等民主程序中數量上居于少數,屬于從屬地位的群體。保護少數人的權利這一觀點是來自民主的基石――個人價值和自由至高無上。少數人雖然不能決定政府的決策,但卻有權利保留他們的不同意見。畢竟每一個社會制定決策時都不能達到完全一致,只有不斷擴大意見的范圍,才能制定出正確的決定。在民主社會中,少數人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自由的勸說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見,并形成新的多數。少數權利不僅對少數人內部的每一位成員有益,也對多數人有益,少數人提出的質疑觀點,會使多數統治更負責任,同時做出更正確的選擇。
多數原則很適合民主并能滿足多數的權力欲,但這并不是沒有危險的決策原則。多數原則的背后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這意味著少數人需要無條件的接受和執行這項決議。他們表面上擁有和多數人一樣的權利和機會,但這只是形式上的均等。在結果上,少數人的意見顯得無足輕重。因此,少數人無法享受和多數人平等的權利。顯然,在與多數人的較量中,少數人是弱勢群體,他們的基本權利需要受到保護。
薩托利指出,“人民是由多數加上少數組成的。”“少數的權利是民主過程本身的必要條件。”在保護少數人權利的同時,也要尊重多數人權利,最好能在少數人權利與多數人權利之間尋找到一個利益的平衡點。沒有多數人的支持,保護少數人權利的一切努力將會付諸東流。
由此可見,從保障全體利益的角度出發,有限多數原則是更加合理可行的。“多數原則要求的是可以改變的多數,它含有不同的部分以供政治人從中選擇行使權力者”。正是由于這種可變性,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少數或者多數。因此,行使權力者在行使其權力時便會考慮到,處于利益關系網中的他們不可能永遠是多數,在一件事上他們是多數,在另一件事上,也可能會變為少數。基于此,行使權力者必須要保障每個人的利益,尤其要保護好少數人的利益,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到對全體利益的保障,這對民主政治制度的和諧運行至關重要。
三、有限多數原則的構建
薩托利在《民主新論》中,重點闡述了民主制度最為關鍵的特征不是保護多數人的利益,而是要看它是否保護了少數人的利益。在這本著作中,作者以西方傳統理論為基礎,希望恢復其所謂的“主流民主學說”。他認為唯一名副其實的民主就是憲政制度下的自由主義民主。在薩托利看來,這種民主與它原來的字面含義已經不同,它已經變成了一種“有限的多數統治”。民主必須以不產生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為限度,也就是說,多數統治的最大邊際不能超越每個人作為社會成員所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的范圍。 因此,民主政治實行多數原則的同時,也要實行保護少數的原則。哈耶克指出,民主是用來防止一切專制的,但如果多數統治不被限制的話,那么民主的意義也就形同虛設。因為多數原則雖然是民主機制中的一個重要原則,但是這一原則并不能成為忽視和歧視少數人的理由。同樣,美國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也強調:“即使人民意志是無可否認的真實和明確,簡單多數作出的決定在許多情況下歪曲人民意志而不是實施人民意志。顯然,多數人的意志是多數人的意志而不是“人民”意志,人民意志是一件鑲嵌工藝,多數人意志完全不能“代表它”。所以薩托利進一步指出:“民主不是沒有限制詞的多數統治”,那種權力不受限制的絕對多數原則的民主“不再有民主的前景,民主開始之時,便是民主壽終正寢之日”。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民主必須是有限的才稱得上是合理。“有限多數原則”是切實可行的民主原則。少數人的權利受到保護是民主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從制度上講,在政治發展過程中構建一種切實保障少數人權利的多數原則制度,這就要求我們在政黨制度、選舉制度、立法活動中改革,以權力制約權力,依靠憲法。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社會制約使少數人的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同時,國家公共權力機構可以進行協調和整合,使少數和多數之間的權力和利益,分配達到平衡的狀態,使少數人的權利得到更為穩固的保障,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的穩定,具體為:
(一)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是由洛克和孟德斯鳩創制的一筆寶貴的思想遺產。對于有限多數原則來說,建構一套憲法體系規則,把對少數人的保護作為一個前提融入其中。同時,設計好組織實踐和程序,若方案被多數人的盲目所否決,則拿出備選方案,以防止多數人的一錘定音。在選舉制度、立法活動和司法活動等都可以為多數人意志的盲目實現設立制度上的障礙,并相應形成一個制度的緩沖地帶,以實現保護少數人的權利的最終目的。
(二)以社會制約權力:“以社會制約權力”是托克維爾為人類留下的另一筆豐厚的思想遺產,并由達爾發揚光大。托克維爾是最早認識到公民社會對民主制度的支撐作用的。他提出,一個由各種獨立的、自由的社團組成的多元社會,可以對政治權力形成一種制約。一個利益多元的社會體系,有可能使某些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趨于緩和,換言之,對于一些有可能威脅到人類自由局面的問題,是應該通過社會的制衡,才能提供有效的解決辦法。
(三)以政治文化影響權力:少數人權利保護的政治文化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妥協的、寬容的政治。對少數人權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在協調少數和多數之間的權利和利益分配。政治文化涉及的方面很多,其中的妥協和民主精神是其主要組成部分,政治制度是外在的表現,而政治文化才是其真正的精神實質。在這個意義上,妥協與寬容是民主社會所必需的。在當前價值多元化的條件下,我們更要堅持妥協與寬容的共識,只有逐漸培育一種以妥協和寬容為基石的政治文化氛圍,才能使少數人的權利得到更有利的保障,才能使我們這個日益多元的社會真正實現和平與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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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政工論文發表刊物投稿“有限多數原則”的合理性及其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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