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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經濟特區的發展歷史及其啟示

所屬欄目:經濟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6-08-10 13:03 熱度:

   印度經濟特區是世界上發展歷史比較長的經濟特區之一。在發展過程中,印度經濟特區在促進出口、吸收就業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績效,但同時也出現了諸如征地沖突等問題。印度在建設經濟特區近半個世紀的過程中取得的經驗和教訓對我國發展經濟特區的啟示在于:第一,完善經濟特區的政策法規體系是促進特區發展的首要措施;第二,合理處理特區開發過程產生的利益沖突;第三,基礎設施是支撐特區發展的基本條件,需要早規劃、早建設;第四,經濟特區的開發主體不一定必須是政府,一定程度上可以容許私人部門參與到經濟特區的建設中來。

國際經濟合作

  《國際經濟合作》為國際經濟貿易專業刊物。發布對外經濟合作領域的權威性新聞、研究國際經濟貿易的實務和理論。適合于所有從事和關心國際經濟合作事業的人士閱讀。有英文目次。

  印度作為金磚四國之一,其經濟在這些年取得十分快速的發展。而創辦和發展經濟特區是印度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表現。早在上個世紀 50 年代,印度就建立了第一個經濟特區。

  到今天為止印度已經有半個世紀的特區發展歷史了,這半個世紀的發展成績如何,又可以為我國發展經濟特區方面提供哪些許多寶貴的經驗和教訓,本文試著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

  一、印度創辦與建設經濟特區的歷史沿革。

  印度最早開始建設經濟特區是在 1956 年,首先建立的是位于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坎德拉(Kandla)出口加工區(ExportProcessing Zone,EPZ),土地面積只有 700 畝。此后,印度的經濟特區的數量開始快速發展。1975 年,印度出口加工區增加到79 個,覆蓋的省份有 25 個。1986 年印度出口加工區達到 176個,覆蓋 47 個省份。1997 年印度擁有 845 個出口加工區,覆蓋 93 個省份。到了 2000 年,印度已經有超過 3000 個以上的經濟特區,覆蓋 116 個省份,吸收就業人數 88997 人。2000 年之后,在考察了中國等其他各國建設經濟特區的基礎上,印度決定出臺法令對已有出口開發區進行整合和管理,法令將過去的出口開發區改名為經濟特區(Special Economic Zone,SEZ),自此印度經濟特區的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總體上印度的經濟特區發展分為三個階段:

  1. 發展探索階段 (1965-1991 年)。

  由 1947 年印巴分治之前一直作為印度貿易港的卡拉奇港(Karachi)歸巴基斯坦管理,夏斯特里需要尋找一個港口作為印度新的貿易港口。1965 年印度在坎德拉地區建立新型貿易區以發展對外貿易,當時叫做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FTZ)。這是印度建立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區,在貿易區內注冊的企業可享受稅收減免,產品全部出口等各種優惠政策。到了 1973 年,印度政府又在孟買地區建立了第一個專業型出口加工區———圣克魯斯電子出口加工區(Santacruz),這是印度建立的第一個出口加工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EPZ)。坎德拉和圣克魯斯出口加工區在建立之后都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以坎德拉為例,從 1966到 1980 年間,開工企業由 23 家增長到 52 家,就業人數由 650人增加到 3600 人。在創辦出口加工區成功經驗的鼓勵下,為了進一步推動印度經濟發展,解決就業,扶持外向型經濟產業,1984 年印度政府決定新增四個國家級出口加工區。這四個加工區分別是位于北方邦(Uttar Predesh)的諾伊達出口加工區(Noida EPZ),位于孟加拉邦(West Bengal)的法爾塔出口加工區(Falta EPZ),位于喀拉拉邦(Karala)的科欽出口加工區(CochinEPZ)以及位于泰米爾納德邦(Tamil Nadu)的清奈出口加工區(Chennai EPZ)。1989 年印度政府又在安得拉邦(Andhra Pradesh)的維沙卡帕特南地區建立維沙卡帕特南出口加工區(Visakhapat-nam EPZ)。至 1990 年,印度政府已經建立了七個出口加工區,除了圣克魯斯出口加工區為面向電子和珠寶產業的專業出口加工區,其余六個都是綜合性出口加工區,七個出口加工區總面積為 2407 英畝,吸收就業人數 3505 人,總共開立的企業超過到 356 家 (不包括維沙卡帕特南地區)。

  2. 發展調整階段 (1991-2000 年)。

  90 年代之后,一直以計劃經濟為主的印度經濟出現了國際收支不平衡和財政困難等很多經濟問題。為了穩定印度經濟,國大黨總理雷歐(NarasimhaRao)于 1991 年 7 月提名經濟專家辛赫(Dr.

  ManmohanSingh)為印度財長,在辛赫的帶領下印度開始了經濟改革的進程。政府陸續發布了產業、貿易、投資與外匯新政策,取消工業執照管制,逐年調降關稅與其他進口障礙,希望以自由開放的經濟政策與市場機制來帶動印度經濟的穩定發展。

  在新經濟改革的影響下,印度出口加工區也出現了調整和發展。印度政府放松了對于出口加工區的管制,精簡了出口加工管理機構,出臺了更多優惠政策幫助出口加工區企業經營發展,在政府政策的影響下,印度出口加工區的開放程度得到很大提高。在 1994 年印度政府開始允許州政府和私人部門參與開發出口加工區,不久以發展珠寶行業為主要目標的薩欽。蘇拉特出口開發區(Sachin Surat EPZ)成立,這是印度加工區中第一個由私人開發的出口加工區。根據 Arora(2003)的研究,在整個90 年代印度政策一共出臺了 146 項關于出口加工區創辦和建設的政策法規,這些法規有利的支持了印度出口加工區的發展,與第一階段相比,印度出口加工區出現了更為迅速的增長。表1反映了印度出口開發區在 90 年代之前和 90 年代期間一些主要發展指標的比較。

  3. 發展規范階段 (2000 年-今)。

  經過 90 年代的發展,印度特區獲得了許多成功,但是同時也積累了許多問題。為了更好的發展特區,印度政府開始考察世界各國經濟特區的發展以吸取經驗。2000 年初印度工商部長 Murasoni Maran 來中國訪問,參觀了包括深圳、廈門在內的經濟特區,受中國創辦經濟特區的啟發,印度政府開始著手特區改革。2000 年 4 月 1 日印度政府決定在全國推廣經濟特區(Special Economic Zone,SEZ),提出要將之前的出口加工區進行轉型。2000 年之后,印度政府陸續將之前的出口加工區(ExportProcessing Zone,EPZ)升級為經濟特區,2000 年 1 月印度政府批準將坎德拉、圣克魯斯和科欽出口加工區升級為經濟特區。

  2003 年 1 月,法爾塔、諾伊達、維薩卡帕特南等剩下的四個國有出口開發區升級為經濟特區,至此印度七大國有出口開發區全部升級為經濟特區。隨著經濟特區在印度的廣泛發展,與經濟特區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開始建立起來。2004 年,印度的古吉拉特邦(Gujarat)首先通過經濟特區立法。2005 年 5 月,印度國會通過了印度歷史上第一部全國性正式特區立法———經濟特區法案(SEZ Bill)。法案對經濟特區的審批制度、準入標準、機構設置、稅率優惠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規定,為經濟特區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基礎。2006 年 2 月,印度政府公布經濟特區法規(SEZ rules),對經濟特區的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同年夏天,印度經濟特區審批的唯一官方機構———印度中央政府經濟特區審批委員會(Board ofApproval)開始審批經濟特區。印度經濟特區開始雨后春筍般的出現。到 2007 年 6 月,經過 BOA 正式通過建立的特區為 303 個,正式通知運營的特區為 127 個,原則上通過建立的特區為 161 個,特區規劃總面積達到 1845 平方公里,建成總投資達到 681.8 億美元。經濟特區的迅速擴張帶來的問題是農民對于特區征地的不滿和抗議。2007 年 1 月孟加拉邦(West Bangal)的蘭迪格蘭地區(Nandigram)農民抗議特區征地,引發流血沖突和動亂。當時印度總理辛赫(Manmohan Singh)緊急宣布凍結經濟特區審核三個月。2007 年 4 月 5 日,印度內閣特別小組(Empowered Group of Ministers,EGOM)召開會議討論印度經濟特區建設問題,會議最后做出解凍經濟特區審批的決議,同時對于經濟特區的審批制度進行了調整和修改。調整后的特區審批制度包括提高經濟特區最小面積限制,各省不得強制征地,特區開發商必須為當地居民提供就業機會等內容,經濟特區制度的調整抑制了一些開發商的投機行為,一些項目被迫取消,對于創辦和建設特區的政策規范沒有影響到特區的發展速度。到了 2010 年,印度已經獲得批準建立的特區達到 578個,通知建立的特區為 348 個,實際運行的特區為 105 個。隨著政府政策與法規的不斷完善,印度經濟特區獲得了快速的擴張。

  二、印度經濟特區的績效及其問題。

  創辦和建設經濟特區是政府促進印度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從 1965 年坎德拉自由貿易區成立到現在,印度經濟特區在吸引投資、增加出口、擴大就業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對整個印度經濟發展產生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1. 經濟特區的發展吸引了大量外資在印度投資,有力的發展了印度的外向型經濟。印度經濟特區在整個印度國民經濟的進出口份額一直保持著較快的增加。1970 年印度出口加工區在整個國民經濟的出口份額為 0.02%,進口份額為 0.03%,1980 年加工區的出口份額和進口份額逐漸增長到 0.22%和0.67%,1985 年,出口份額和進口份額增加到 3.05%和 1.02%,2007- 2008 年在印度經濟特區建立的企業創造的出口值占到整個印度國民濟的出口值 10%。根據政府相關數據,2009- 2010年印度特區廠區內廠商的出口額有望超過 9000 億盧比,這相當于特區內企業 2009 年全年的出口額。

  2. 經濟特區的發展為印度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促進了以IT 產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印度是一個人口大國,一直以來印度的顯性失業和隱性失業率都比較高,就業問題是印度經濟面臨的主要問題。印度經濟特區對于印度解決就業問題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許多特區內的企業都是從事勞動密集型的加工制造業,這些企業本身對勞動力的需求很大。另一方面印度政府要求經濟特區在發展過程中必須幫助解決當地勞動力的就業問題,比如政府規定特區內企業必須為每個當地的拆遷戶提供至少一個就業機會。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印度經濟特區在發展過程中吸收了大量的勞動力,為優化印度就業發揮了一定作用。1966 年印度剛建立坎德拉自由貿易區時就業人數只有70 人,1980 年后印度新建了圣克魯斯出口加工區,這個時候總就業人數已經增加到 6000 人,1991 年印度又新增了科欽、法爾塔等四個國有出口加工區,這時出口加工區的就業人數已經超過 30000 人,經過 90 年代的發展,到 2000 年印度經濟特區吸收就業人數達到 81371 人,占全國制造業就業人數的 1%,2007 年區內就業人數超過 17 萬人,占制造業人數總數的1.05%,到 2011 年 3 月 31 日,印度經濟特區就業總人口達到616608 人,3. 隨著印度經濟特區發展,政府對于創辦和建設特區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投資的制度環境得到優化。從 2000 年到現在,印度中央政府對于經濟特區相繼出臺多部法律法規進行治理,這些法律法規降低了不合理的投資門檻,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率,促進了印度投資環境的升級。比如在鼓勵外資投資經濟特區方面,政府當局通過降低準入門檻,提供更優惠的稅收和補貼以及簡化審批手續等措施吸引投資者在經濟特區投資。在 2000 年以前不符合自動通過審批條件的企業是無法在經濟特區投資的,2005 年政府制定的審批制度規定:不符合自動通過審批條件的企業可以向特區審批委員會(BOA)提出申請,如果通過了委員會對其的考核,也可以獲得在特區投資的資格。再比如說:現在能夠在印度特區投資的企業可以是100%的外資,但是企業在 5 年內的出口金額必須大于企業在國內關稅區(DTA)的采購費用。這些政策都鼓勵了投資者在經濟特區投資,對于特區的發展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而在規范投資者行為方面,政府也是不遺余力的通過制度規范人們的行為,比如政府為了打擊地產商以開發特區的名義從事土地投機行為,限制了經濟特區的最小面積,同時要求開發商為當地居民提供就業機會,這樣就提高了投機者投機的成本,限制了他們的投機活動。經濟特區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提高了印度投資制度環境的建設水平,幫助印度不斷提升其產業競爭能力。

  根據科爾尼 2010 年全球外商投資信心指數報告,印度外商投資信心指數在國際上排第三,僅次于美國。

  這與印度經濟特區的制度建設不斷發展有很大的關系。

  雖然印度經濟特區在發展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 出口加工區基礎設施雖然在發展中得到一些改善,但是整體水平仍然較低,離加工區投資企業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鑒于之前出口加工區基礎設施落后不利于加工區發展的經驗教訓,印度政府對于出口加工區內的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善予以專門財政支持,同時出臺相關政策鼓勵私人單位在加工區內開展基礎設施建設。但是由于基礎所限,印度出口加工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遠遠達不到投資廠商的需求,基礎設施滯后成為制約加工區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資料顯示,2004 年在印度七個國有綜合性出口加工區中,只有法爾塔和科欽有獨立的供水系統,而具有供水凈化設施的只有科欽和清奈加工區,在供電方面只有科欽有獨立的供電系統設施,蘇爾特加工區在自來水設施、電力設施、路燈設施、銀行系統等方面都急需改進。在金融設施方面,加工區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也比較滯后。基礎設施水平不高也成為加工區內投資者反應最多的問題,根據Aradhna Aggarwal(2004)對開發區投資者的調查研究,超過 57%的投資者需要自己建造供水設施來支持生產,而超過 42%的投資需要自己建造電力設施。只有 6.6%和 8.9%的調查者認為開發區的基礎設施有了改進。這說明開放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不高,今后要想吸引更多投資者來開發區投資必須提升對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水平。

  (2) 加工區規模較小,難以實現規模效應。印度經濟特區規模缺陷已經被許多學者所提及 (張慶輝,2008)。根據 Mumbai(2008)的研究,2008 年印度正式通知建設的特區有 228 個,總面積為 268 平方公里。最大的特區面積不超過 100 平方公里,平均每個特區面積為 4.2 平方公里。而印度政府目前的法規規定,未來建設的經濟特區的面積不得超過 50 平方公里。這與中國等其他國家相比規模未免太小。中國五大經濟特區中最小的汕頭經濟特區也有 50 平方公里,而面積最大的海南經濟特區達到30000 平方公里以上。印度經濟特區受到其規模的限制,規模效應不是很明顯,特區企業的發展也因此受到限制。這是印度經濟特區發展過程中的一個主要問題。

  (3) 印度經濟特區在發展到一定程度后遇到了許多利益沖突問題。比較嚴重的是征地沖突和開發商的投機行為,這些問題需要印度政府進一步的研究其解決方案。2007 年印度因為特區征地問題爆發了大規模的沖突,政府一度因此而中斷特區的審批。

  之后政府雖然出臺相關政策對土地征用行為進行規范,但開發商和土地所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還需要得到進一步的解決。此外一些開發商利用政府開發特區的優惠政策大量圈地,之后進行房地產投資。印度政府為此已經出臺專門措施限制投資者的投機行為,但政策效果如何還有待于進一步的觀察。

  三、印度創辦經濟特區的基本做法及其經驗。

  1. 建立一個精簡、集中、高效的管理體制。

  印度在建立出口開發區之初管理體制比較落后,當時印度開發區由管理委員會、管理局、管理廳三級構成,管理部門職能重疊,官僚主義嚴重,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遇到很多不便。

  1990 年之后,印度著手對出口加工區管理體制進行改革,一方面精簡機構,另一方面放權給地方政府和民間部門。2005 年印度出臺經濟特區法案后,印度開始建立基于經濟特區框架下的特區管理體制。2006 年印度中央政府經濟特區審批委員會(Board ofapproach,BOA)成立,這是印度審批經濟特區第一個的專門機構。審批委員會的成立實現了特區管理的集中化和專門化。目前印度已經建立起一個精簡、集中、高效的管理體制負責管理有關經濟特區的各項日程事務。

  目前,印度經濟特區的管理機構體系主要分為管理層面和開發運營層面兩個層面。管理層面的管理主體主要是政府部門,根據印度法律規定,管理層面的主體主要包括有: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州政府(State Government)、特區審批委員會(Board ofApproach,BOA)以及在其下設立的特區決策委員會(Approval Committee,AC)和特區管理委員會(Special EconomicZone Authority,SEZA)。各個機構的主要職責分別是:中央政府與州政府負責對于新的特區建立的審批,以及對特區審批委員會的監管。特區審批委員會是政府管理經濟特區的唯一直接機構 , 委 員 會 最 高 長 官 為 市 場 發 展 委 員 長 (DevelopmentCommissioner,DC)。委員長負責管理委員會成員,直接向中央政府負責。印度經濟特區的審核、批準必須通過審批委員會的程序。委員長不僅是特區事務的監管者,也是聯系特區企業與政府的中間人。審批委員會下屬的決策委員會和特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各地的經濟特區直接進行管理,決策委員會(Approval Committee,AC)負責對經濟特區內企業向國內關稅區(DTA)和國外的進出口活動進行監管,依據相關法律對貨物和服務進出口實施管 理 。 特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Special Economic ZoneAuthority,SEZA)則主要負責向區內企業提供基礎設施便利,實施優惠政策以及對特區企業經營情況進行評估和分析。

  由于印度經濟特區的開發和運營都是企業化運作模式,印度經濟特區的開發和運營主體主要是州政府和私人部門。在開發運營層面,印度經濟特區主要有三類主體:開發商(Developer),副開發商(Co- Developer)和運營單位(Unit),這些機構都直接歸特區審批委員會(BOA)管轄。開發商是經濟特區開發的主要主體,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滿足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成為開發商,開發商主要負責特區內企業的審批和監管,受理經營主體的入駐申請并上報特區審批委員會,在得到委員會審批通知后,開發商負責對符合入駐條件的運營主體發放執照。

  開發商是管理特區內企業的直接部門,每個企業的信息和意見都通過開發商向上級反饋,開發商是經濟特區管理機構中重要的主體,特區法律規定如果開發商在土地、資金等方面不滿足資質時,可以聯合其他開發商共同對特區進行開發。副開發商也是經濟特區的開發主體,要成為副開發商需要滿足一定資質,同時得到中央政府的授權,符合資質的私人和州政府都可以申請成為副開發商。

  副開發商的主要職責是建設和維護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在開發商批準下依法對特區具體事項進行管理。運營單位指的是經濟特區內生產經營的每個企業,它們是經濟特區的基本單位,運營單位有什么意見可以向開發商反映,同時需要在開發商的管理下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綜上所述,印度經濟特區的管理和運營體系可以用圖 1 表示。

  2. 建立健全全面、有效的特區政策法規體系。

  印度經濟特區在發展過程中十分重視對特區政策體系的建設,在創辦特區之初,印度政府就強調政策扶持對發展特區的重要性。2005 年,印度政府對于經濟特區發展出臺了第一部正式法律:經濟特區法,印度特區的政策法規規范化大大增強。

  在解決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過程中,印度政府積極推行特區政策法規建設,政策法規不斷發展。目前印度經濟特區的政策法規已經形成一個比較完整體系,主要包含了三方面:經濟特區的準入與退出,對經濟特區企業的財政優惠政策和非財政優惠政策以及對經濟特區企業的行為管理。政府通過制定和完善印度經濟特區的政策法規,實現對經濟特區的科學有效管理,為經濟特區的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

  在經濟特區企業準入與退出方面的主要規則有:一是,資比例達到 100%的企業可以申請投資經濟特區;二是,在印度國內連續 5 年經營并且凈外匯收入為正的企業可以申請投資經濟特區,外匯收入沒有最小限制;三是,對于申請投資經濟特區的企業來說規模沒有最小限制,即小微企業也可以投資經濟特區;四是,除制造業外,36 項服務業也允許進駐經濟特區并且享有優惠,這些行業包括教育服務,貿易,倉儲,研發,資訊軟件,境外銀行,醫療服務,觀光旅游,娛樂,文化體育,運輸等,但不包括法律,會計服務及零售業。

  在財政優惠方面經濟特區政策法規的主要內容有:第一,經濟特區開發商在 15 年內有 10 年可以免除所得稅;第二,經濟特區內的廠商前 5 年免除 100%的所得稅,后 5 年免除 50%的所得稅。如果連續 5 年將利潤用于發展企業生產經營,出口利潤的 50%可以免除稅費。同時對企業購買機器設備和原材料的關稅,貨物稅,中央銷售稅 (Central Sales Tax,自區外采購貨品),服務稅和電力稅也可以免除。

  在非財政優惠方面經濟特區法律法規主要內容有:

  ①特區內的廠商在進口時不需要進口許可證;②特區內廠商在保留小規模的生產部門時不再需要工業許可證;③特區內廠商在向國內關稅區(DTA)和國外地區出口和進口貨物時不需要通過海關的例行走私審查;④特區內外資企業在投資小規模生產項目上沒有限制;⑤特區企業經營產生的利潤可以自由的匯回到公司內部,不需要滿足會計平衡表等要求。

  在規范特區開發商和廠商方面,相關政策法規的主要內容有:①特區開發面積有上限要求,綜合產業經濟特區(Multiproduct SEZ)的面積上限為 5000 公頃,各個州政府有權對此上限繼續調整,特區開發面積同時滿足下限要求;②綜合產業特區(Multi product SEZ)和單一產業特區(Sector- specific SEZ)區內用于建設從事主要經濟活動的加工區面積不得低于特區總面積的50%,這樣是為了確保特區內土地用于工業生產活動,而不是轉用于商業開發和炒作;③特區內的開發商至少要向每一戶的拆遷戶提供一個就業機會;④特區內的廠商需要在 5 年內的出口大于其在國內關稅區(DTA)的采購費用,廠商的出口創匯要求得到提高;⑤政府規定經濟特區在開發過程中要保留 5%的土地,用于興建員工住宅宿舍,大眾運輸系統,自來水系統,下水道系統,電信系統,電力系統等公共設施,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工人有使用上述基礎設施的基本權利。

  四、印度創辦經濟特區對我國的啟示。

  印度經濟特區雖然起步晚于我國,但是其在發展過程中的許多經驗和教訓對我國在推進經濟特區建設方面有許多啟示。

  1. 完善經濟特區的政策法規體系是促進特區發展的首要措施。印度特區的成功經驗在于重視和發展特區法律法規的建設,在良好的法律框架下,經濟特區的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就有了保障。而制度建設恰恰是我國當前特區發展的短板,制度建設的滯后不但不利于特區的積極發展,更有可能降低特區本來應該具有的經濟優勢,這是我們今后在建設和發展本國經濟特區過程中需要重視的地方。

  2. 合理處理特區開發過程產生的利益沖突,是保證特區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印度特區在快速發展過程中產生了一些經濟主體利益沖突,如土地所有者和征地方的用地沖突。

  在解決這些沖突的過程中,印度政府遵循了公開、民主的原則,較為妥善的解決了問題,保護了土地所有者應有的權益。這對我國特區發展具有很大借鑒價值。我們在發展經濟特區過程中,也遇到了許多包括征地沖突在內的問題,如何公平合理的解決這些問題,印度政府的做法或許給了我們一些很好的參考意見,那就是在憲法的框架下公平公開公正的解決矛盾,通過對相關法律的完善使得人們的一切行為都有法可依,同時注重對矛盾中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平衡好公平和效率的問題。

  3. 基礎設施是支撐特區發展的基本條件,基礎設施需要早規劃、早建設。印度建設經濟特區的經驗教訓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在發展初期低估了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性,一直到現在特區的發展還受到基礎設施建設的影響。我國經濟特區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做得很好,這也是我國經濟特區取得穩定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今后在建設新的經濟特區過程中,我們要繼續加強對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不要讓基礎設施成為限制經濟特區發展的瓶頸。

  4. 經濟特區的開發主體可以具有一定靈活性,私人部門也可以參與開發特區。印度經濟特區在發展過程中充分依靠了私人部門的力量,這為政府節約了大量資源。由私人部門開發經濟特區也會產生一些問題,如一些房地產商開發特區的目的不是從事生產性活動,而是進行一些投機活動。但是這并不代表私人部門不能進入特區開發領域。讓私人部門投資開發特區的一個獨有優勢在于避免重復投資和浪費,這正是政府開發特區容易出現的問題。我國目前還不允許私人開發特區,但隨著開發特區的成本越來越高,政府的作用也越來越小,能否適當的讓私人部門參與到我國經濟特區的開發之中?結合印度的例子,這個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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