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Zaiping
(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Beijing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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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金融論文 發布日期:2014-06-23 15:53 熱度:
The Gene Combination and the Risk Control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YANG Zaiping
(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Beijing 100032)
Abstract:The internet finance is the GM Finance organically combined by two genes “internet” and “finance”, and the risk control is an important “financial gene”. Currently as for the internet finance there exist risks and vulnerabilities in the aspects such as customer information, customer fund, the payment system, money laundering, liquidity and cash, related information systems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s. The paper suggests improv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ory system from four aspects such as the regulatory concept, unified regulatory rules, regulations update, and regulatory institution integration.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 gene integration; risk control
當前,國內正在步入典型的互聯網金融戰國時代——有關互聯網金融的討論與行動可謂熱火朝天,而有關看法又可謂眾說紛紜,做法也多少有些“各自為戰”。究竟應該怎么看怎么做互聯網金融?值得認真分析。
摘要: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與“金融”兩基因有機結合的“轉基因金融”,風險管控是重要的“金融基因”。目前互聯網金融在客戶信息、客戶資金、支付體系、套現洗錢、流動性與兌付、相關信息系統和金融法規方面還存在風險和漏洞,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需要在監管理念、監管規則統一性、法規更新和監管機構整合四方面加強完善。
關鍵詞:核心金融期刊,互聯網金融,基因整合,風險管控
一、金融系互聯網金融與非金融系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是網絡技術與金融的相互結合,是金融機構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為客戶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務。從狹義上理解,互聯網金融是指以金融服務提供者的主機為基礎,以因特網或者通信網絡為媒介,通過內嵌金融數據和業務流程的軟件平臺,以用戶終端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運作模式;從廣義上理解,互聯網金融的概念還包括與其運作模式相配套的互聯網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市場以及相關的監管等外部環境。這樣,我們便可將互聯網金融大致劃分為“金融系互聯網金融”與“非金融系互聯網金融”。正規金融與第三方支付、人人貸、眾籌等,只要是基于互聯網技術與精神,其所做金融都屬于“互聯網金融”。
金融系互聯網金融之金融基因強勢,互聯網基因弱勢;非金融系互聯網金融之互聯網基因強勢,金融基因弱勢。金融系互聯網金融應當學習借鑒非金融系互聯網金融的“互聯網基因”優勢。其一,視難題為機遇,迎難而上,尋求互聯網金融技術解決方案,從而為自身生存發展開辟大片藍海。其二,善于挖掘客戶現實與潛在需求,同時運用互聯網技術,創造相應的商業模式“平臺”,最大限度地滿足所挖掘的客戶需求,由此做強做大。其三,注重滿足客戶便捷性需求的互聯網技術創新。其四,精于發現資金套利機會,借助互聯網技術開發相關金融產品。其五,敏于發現服務弱勢群體之普惠金融機會,并致力于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按商業可持續原則,最大限度滿足弱勢群體的金融需求,收獲“長尾效應”。
二、風險管控之重要“金融基因”不可缺失
互聯網金融畢竟是金融,因而不能沒有金融基因,而最重要的金融基因即風險管控。因為金融業是高風險行業,是承擔并管理風險的行業,倘若管控不了風險,一旦失控,個別風險引發系統風險,乃至引發金融、經濟、政治危機,后果不堪設想。因此,管控風險,是金融業永恒的主題,也是最重要的金融基因。毋須諱言,目前非金融系所做互聯網金融“風險管控”之最重要“金融基因”是欠缺的,已經暴露及潛存風險不可小視。
(一)客戶信息安全風險。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僅掌握了大量客戶真實身份信息諸如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同時還掌握了客戶大量銀行卡敏感信息諸如銀行卡號、卡片驗證碼、卡片有效期、個人標識碼等,但是在客戶信息安全保護方面,卻明顯薄弱于銀行監管體系,存在極大的客戶信息暴露隱患。新聞媒體也曾報道過一些知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信息泄露事件,引發了社會公眾對于支付機構系統安全性的信任危機。
(二)客戶資金安全風險。一方面,客戶在委托第三方支付機構辦理支付業務時,向其繳納了大量資金(包括客戶自有資金與交易資金),千億體量的資金存于非實名制開立的第三方支付虛擬賬戶名下,存在較大的資金安全風險。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向銀行報送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二級商戶名稱、交易類型等),使得銀行根本無法監控每筆交易的來源、實際用途、商戶真實信息等,只能被動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清算服務,實際已造成了商戶管理與客戶資金使用均處于無監控狀態。
(三)支付體系安全風險。獲得支付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數量已近250家,各非金融機構的產品設計、風險管理水平良莠不齊、差異巨大。支付寶推出快捷支付產品后,各主要非金融機構亦跟風陸續推出各自的快捷支付產品,并向商業銀行提出采用與支付寶一致的快捷支付客戶簽約模式。目前已經出現開通快捷支付的部分非金融機構在商業銀行頻繁出現資金被盜的風險案件。如這種模式不加以改變,快捷支付業務風險將迅速蔓延,對客戶信息安全、客戶資金安全等問題帶來巨大隱患,極大損害客戶利益,同時極易形成支付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最終不可避免地影響支付行業的整體發展。實際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商業銀行均發現支付寶為“淘寶”、“天貓”所屬游戲充值、珠寶類商戶開通了快捷支付業務,且已發生部分客戶否認支付交易的情況,造成了較大支付安全隱患。
(四)套現洗錢風險。由于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對商戶資質缺乏有效審核與管理,對交易也不予審核與監督,而銀行又無法獲得關于商戶與交易的詳細信息,使得銀行只能淪為簡單的充值工具。在互聯網虛擬世界中,銀行無法通過有效監控手段對洗錢、欺詐等不法交易實施有效監控與預警。比如,快捷支付方式無需通過網上銀行或銀行網上支付頁面,而是直接通過非金融機構就可實現交易,盡管目前非金融機構關閉了信用卡充值通道,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套現及欺詐情況,但由于非金融機構的商戶管理制度不完善,虛假交易屢禁不止。
(五)流動性及兌付風險。互聯網金融對流動風險有放大效應:其虛擬賬戶的產生使互聯網金融逃出了傳統金融流動性監管的體系,甚至有可能擺脫真實貨幣的約束,從而增大潛在風險;超越地域和時間的限制,使得風險擴散的速度更快。銀行為防范流動性風險有著嚴格的管控標準,如流動性比率高于25%、存貸比低于75%、核心負債依存度大于60%、流動性缺口率大于-10%等。此外,銀行有著多級流動性風險防范體系:銀行內部,三級備付金儲備;銀行間市場拆借;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而非金融系互聯網金融卻缺乏內部有效的流動性風險防范體系,無法參與銀行間市場,得不到央行的緊急支持,在流動性風險管控方面基本空白,處于“裸奔”狀態,一旦風險爆發,將難以應付,可能對其產生致命打擊。(六)相關信息系統風險。互聯網金融伴隨網絡經濟的發展不斷成長,是網絡經濟的產物,運行高度依賴計算機系統、網絡通信技術和交易軟件,互聯網金融因此具有高虛擬性特征,各互聯網金融企業具有廣泛的物理關聯特性,極易爆發系統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圍攻擊。當前網絡黑客的攻擊活動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長,可以利用漏洞和缺陷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發送假冒電子郵件等。而計算機網絡病毒可通過網絡進行擴散與傳染,傳播速度是單機的幾十倍,一旦某個程序被感染,則整臺機器、整個網絡也很快被感染,造成極大的破壞。在傳統金融中,安全風險只帶來局部損失,而在互聯網金融中,安全風險造成整個網絡的癱瘓,是一種系統性風險,會導致嚴重的客戶資料泄露、交易記錄損失,流失大量客戶,損害互聯網金融聲譽。
(七)無視相關金融監管法規風險。其實這比前幾種風險更具危險性。因為在多種金融風險中,其他各種風險多由違規風險引發,都或多或少歸咎于違規風險。而一些第三方支付機構往往以“創新業務、改善客戶支付體驗等”為名目,不斷碰觸監管底線,完全無視相關金融監管法規。例如“快捷支付”等創新產品,就公然抵觸《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電子銀行客戶信息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1]86號)即“86號文”。86號文第三條“對于由第三方機構完成安全認證的電子資金轉移與支付業務,商業銀行應至少在首筆業務前由本銀行通過物理網點、電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驗證客戶身份,并與客戶約定雙方相關權利與義務”,要求商業銀行通過自身擁有的物理網點、電子渠道及其他可以有效完成客戶身份驗證及簽約的渠道,由商業銀行和客戶兩方直接交互,商業銀行通過柜臺刷卡驗密、本行電子銀行安全認證工具等方式驗證客戶身份。商業銀行直接驗證客戶身份后,與客戶當面或通過銀行網頁完成的紙質或電子協議簽署,嚴禁商業銀行通過任何機構代替或介入客戶身份驗證及簽約環節。目前支付寶快捷支付的客戶身份驗證、客戶與銀行簽約已經脫離銀行渠道或界面,而是通過支付寶網頁進行,明顯不符合86號文要求。
三、構建包容兩系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監管體系
(一)認識并處理好金融監管與互聯網金融創新之間的辨證關系,承認接納之,有效監管之。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始終是一對既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的矛盾,這就是兩者之間的辨證法。金融發展的歷史經驗表明,處理好兩者之間的辨證關系,對金融發展至關重要。所謂處理好,即金融監管要不斷地將金融創新納入視野,并形成包容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所謂包容,一是承認接納金融創新的出現與存在;二是創新監管體系,以納入金融創新,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唯有既承認接納又有效監管,金融創新才可能持續,并與金融監管良性互動,辨證統一,從而不斷推動金融發展。互聯網金融無疑是當代最具革命性的金融創新,如果金融監管對如此重大的革命性金融創新視而不見,不納入監管體系而有效監管,那既不利于互聯網金融本身的創新發展,更將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因此,當今方興未艾、如火如荼的互聯網金融創新,亟需相應的金融監管承認接納之,有效監管之,從而與之良性互動,辨證統一,推動金融革命性發展。
(二)須將兩系互聯網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者的視野,不留監管真空,并適用統一的監管規則。互聯網金融歸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無論是金融系還是非金融系所做,都應當受到監管,而且都應適用統一的監管規則。否則,都做金融,一部分不受監管,或監管規則不統一,那就會產生監管套利,且不說不公平,對受到嚴格監管的那部分金融造成沖擊,而且“劣幣驅良幣”效應發作,注定不可持續。就如打牌、下棋或體育競賽,讓一部分人嚴格按規則,另一部分人不按規則或規則不統一,其游戲或競賽是注定玩不下去的。目前,非金融系互聯網金融,幾乎完全不受到監管制約。參照相關國際經驗,以第三方支付監管為例,歐美國家基本依照從“自律的放任監管”到“強制的監督管理”的監管指導思想,構造了網絡支付監管法律體系。在發展初期注重鼓勵創新、引導發展和適度監管,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推動互聯網金融規模擴大。例如通過設立最低資本凈值以及實行歐盟通用牌照制度鼓勵第三方支付機構創新發展。在經營模式基本成熟后,再實施針對性監管措施、制定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進行規范監管。強調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第三方支付體系,以及兼顧保護、靈活和效率的網絡借貸體系,保證第三方支付、P2P等機構穩健發展。同時制定針對性監管措施,通過規范借貸交易,制定客戶沉淀資金及自有資金管理規定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從而維持公正的市場秩序,維護借貸者合法權益,促進交易和支付系統的高效和安全,加強對消費者保護,防范洗錢風險。我國目前也已進入有必要對非金融系互聯網金融強化監管的階段。
(三)須針對互聯網金融特殊性修改現有法規,制定新法規,以形成包容互聯網金融的特定法規體系。從國外經驗看,歐美主要國家自上世紀70年代開始,就順應網絡經濟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先后對仍然適用的法律條款進行沿用,對不適用的進行修訂完善,同時制定相關新法規,推出了包括電子支付、數字簽名、消費者保護、資金管理等為主體的適應本國機構發展的法律框架,基本建成了涵蓋交易規則、交易保護、制度標準等內容的互聯網金融法規體系。我國這方面則相對滯后,當下可謂亟需加快現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以適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特征。借鑒國際先進立法經驗,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電子資金劃撥法》、《網絡購物條例》、《網絡借貸行為規范指引》等與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賦予相應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風險。
(四)須整合或新設相關機構,形成既專業分工又統一協調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體系,同時加強并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國際合作與治理。這方面,美國與歐盟國家表現出較明顯差異。美國金融監管制度體系較為完善,主要從證券交易和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管理,一方面將P2P機構視為借貸中介機構,另一方面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監管的重點放在借貸交易和資金轉移過程,奉行權力分散和相互制約,通過財政部貨幣監理署、美聯儲、聯邦保險公司等多個部門實行功能性監管。歐盟監管基本為機構監管,例如傾向于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給出明確的界定,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加以實現。根據我國國情,似乎須構建起以一行三會為主,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等多部門為輔的既專業分工又統一協調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體系。同時還應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促進跨國互聯網金融風險事件的協同處置,推動完善并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的國際治理機制。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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