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金融論文 發布日期:2016-01-19 14:50 熱度:
所謂金融業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業務上相互融合、滲透與交叉,它突破了分業經營業務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創新手段不斷豐富金融產品內涵,提高金融市場資金運用效率,為有價值的客戶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奠定架構基礎。本文是一篇金融類職稱論文,就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進行了分析與探討。
論文摘要: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信息共享已成為一種趨勢,而信息共享必然會導致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整合,從而模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之間的界限。其次,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使得很有必要采取混業經營的方式以適應這一全球化的趨勢。
關鍵詞:金融業,混業經營,金融類職稱論文
一、我國金融業進行混業經營的必要性
混業經營模式源自德國全能性銀行,其后相繼被美國、歐洲大陸和日本等國家金融業效仿,并由此推動了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管理的發展。隨著金融監管制度不斷完善,風險管理技術日益成熟,金融混業經營逐漸成為現代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
我們要明確混業經營已經是大勢所趨,不會因為金融危機的影響而改變。
(一)客戶需求的綜合化要求我國金融業必須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
客戶對金融產品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大多是綜合性需求。消費者對金融服務的多樣化需求是金融混業的市場壓力。對于廣大消費者而言,隨著收入的日益增加,對投資品種的多樣性和金融服務便利化的要求越來越高。客戶需求的綜合化要求我國金融業必須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而實行混業經營則是最優的出路。客戶對金融商品需求的綜合化,促使金融業改變陳舊單一的經營理念。客戶除了對傳統金融業務如存款、貸款、結算等有需求,對保險、基金、債券、股票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客戶希望獲得“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務,即在一家金融機構能得到多種不同的金融服務,這就要求我國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不斷推進金融創新,組建“金融超市”以滿足顧客的需要。
(二)金融市場的開使得放實行混業經營的需要更迫切
中國的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以混業經營方式為主的跨國金融集團公司將從各種渠道分別進入中國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從分業逐步走向混業經營,是中國金融發展的必然選擇。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服務貿易業的過度摩擦。如果未來在銀行和證券市場之間繼續保持過于嚴格的管制、分割,缺乏良性的資金互動機制,工具和業務品種單一凝固,將嚴重制約我國銀行和證券市場各自的競爭力和發展動力,在外來競爭的壓力下,我國銀行和證券業各自的生存危機空前加劇。故我國必須牢牢把握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適時地將金融發展模式過渡到混業經營模式。
(三)信息技術的進步使得金融全球化
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信息共享已成為一種趨勢,而信息共享必然會導致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整合,從而模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之間的界限。其次,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使得很有必要采取混業經營的方式以適應這一全球化的趨勢。
(四)金融機構增強盈利能力的需要
從我國銀行業的角度出發,混業經營的內在要求已經出現。銀行存貸款增長趨勢減慢,利差收益遞減,特別是開放式基金的推出已對銀行的存款業務產生較大的沖擊。而分業經營導致商業銀行形成以利差為主要收入的收入結構和資產結構,無法通過業務多樣化分散經營風險。在混業經營的背景下,收入結構和業務的多元化成為可能,使銀行的過剩資金找到出路,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增加了銀行的利潤。銀行可以尋求在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之外的金融業務發展,把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與新的金融業務結合起來,從而優化資產機構,增加贏利點,不用再一味的去追求資產規模上的擴張。
二、我國金融業進行混業經營應具備的條件
(一)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設
我國雖然政策上對混業經營開始松動,但是現有立法中,并沒有像金融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那樣明確地頒布針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法律。因此不僅要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還要盡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從法律上確定金融混業制度,使混業經營擁有合法的法律地位。金融業的體制改革應當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導對其起推動作用。立法要根據金融發展和金融開放的要求,考慮未來混業經營、防范風險的要求及國際金融法律法規的標準,及時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并對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建立完善的內外監控體系
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具有保護金融機構自身安全運作與文件經營,以及規避風險的功能,是金融法律從規章和約束機制發揮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國金融機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的過程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傳統業務,增強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
(三)健全市場體制
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健全市場機制、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壞境。在資本市場上,推動銀行、證券、保險企業之間的并購與重組,加強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壯大金融機構規模,以實現經營規模化、業務多元化。加快市場主體的培育,強化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控制度,完善治理結構,增強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
(四)完善監管體系
隨著金融業改革的發展,金融監管法規和手段得到相當程度的發展,但目前我國用來規范和約束金融機構的法規還不成體系,監管機構缺乏有效方式和能力及時發現并處理金融機構中的違規現象。建立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混業經營安全實施的重要保證。要發展橫向監管模式,建立協調機制,強化合規性監管和安全性監管,在金融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對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加以約束,搭建風險管理平臺,完善風險預警系統,逐步建立起綜合性的監管體系。同時,還要兼顧銀行業利益和客戶利益。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選擇
我國應當從國情出發,選擇適合我國現狀的混業經營模式,走一條漸進式的混業經營道路。從理論上講,可選擇的模式有三種。第一種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控股母公司作為一個純粹的投資機構,僅負責外部籌資和對子公司的監控和投資,不經營具體業務,旗下擁有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進行具體業務運營;第二種是業務合作模式,這是一種淺層次的業務合作方式,是指銀行、證券、保險等獨立的金融機構通過合同形式,組成松散的金融聯盟以分享經營的好處;第三種是全能銀行模式,即取消分業制下的嚴格限制,在銀行內部設置多種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和保險等業務。
結束語:
通過比較發現,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適合現階段我國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發達國家混業經營采取的主要模式之一,有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使得我國混業經營將少走很多彎路。這種模式有利于發揮范圍經濟和規模經濟優勢,有利于節約成本,促進金融創新。同時,通過對存量金融機構的整合,可以推進我國金融增長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有利于控制金融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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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金融類職稱論文論當下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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