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審計論文 發布日期:2014-10-13 16:29 熱度:
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是在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下,研究如何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審計資源,保證在給定資源的條件下充分履行審計職責。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是整個審計工作的龍頭,是質量控制的源頭,是整合審計資源的關鍵。切實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對于明確審計方向和審計重點,整合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實現審計目標,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本文從實際工作出發,立足于當前地方審計機關計劃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分析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就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進行初步探討。
【摘要】 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對于明確審計方向和審計重點,整合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實現審計目標,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盡管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得到各級審計機關的高度重視,但也在計劃編制與調整、機構設置與人員素質、檢查與評價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問題,需要從管理制度、技術手段等方面進一步予以加強。
【關鍵詞】審計專業研究生論文,審計,計劃,問題,對策
一、現階段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新要求
1、審計工作總體目標的新要求
劉家義審計長在 2013年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指出:“要科學安排審計計劃。各級審計機關要圍繞審計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堅持‘滾動計劃、有效整合、區別對待、循序漸進’的原則,全面摸清審計對象的底數,實行分類管理,制定5年審計項目總體規劃和分領域審計項目滾動計劃,做好年度審計計劃與長遠規劃的銜接,加強年度計劃的統籌和整合。”按照上述要求,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就不能只是簡單的制定計劃,而是應該不斷提高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創新審計項目生成的途徑和方法,保障審計工作緊扣黨和政府中心工作、社會熱點,實現審計“充分發揮國家利益捍衛者、經濟發展‘安全員’、公共資金守護者、權力運行‘緊箍咒’、反腐敗利劍和深化改革 ‘催化劑’的作用,為推動完善國家治理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總體目標。
2、國家審計準則的新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令第8號,以下簡稱新《準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與審計署原來的《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管理辦法》相比,新《準則》對審計項目計劃的編制作出了更加全面、細致的規定,包括編制審計項目計劃的步驟、調查審計需求的方向、進行可行性研究重點調查的內容、符合專項審計調查的情形、審計項目計劃應反映的內容等,同時還明確了工作分工:調查審計需求、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確定備選審計項目,以業務部門或者派出機構為主實施;備選審計項目排序、配置審計資源和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草案,以計劃管理部門為主實施。
二、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存在的問題
1、缺乏“一盤棋”理念,未達到審計監督全覆蓋要求
(1)不重視審計項目計劃計劃的龍頭作用,缺乏系統性。新《準則》明確的計劃編制工作分工,有利于計劃管理部門對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綜合統籌。但是,由于部分審計機關在編制計劃前,未自上而下地確定下一年度的審計工作思路、審計重點領域和總體目標,計劃管理部門只是機械地將上級審計機關下達的任務以及業務部門提出的備選項目進行匯總,往往造成年度計劃零散且非系統。此外,部分審計機關的業務部門之間的工作是有一定交叉的,如預算執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往往并非由某個部門獨立完成。在提出備選項目時,僅僅由財政審計部門、經濟責任審計部門分別提出預算執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備選項目,再由計劃管理部門統一協調后分配給各個業務部門,存在不熟悉審計對象的問題。
(2)不重視審計信息化技術的應用,審計監督全覆蓋缺乏技術保障。近年來,審計機關的審計信息化建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是審計信息化技術在審計項目計劃管理中的應用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一是部分審計機關未建立審計對象的基礎數據庫,未能對審計對象進行分類管理和規劃,審計項目計劃的重點領域、重點問題不突出。二是部分審計機關未搭建財政資金聯網審計平臺,未能利用計算機對財政資金重點支出存在問題的分析作為編制項目計劃的依據,審計監督全覆蓋缺乏技術保障。
2、頻繁調整,嚴肅性難以得到保證
新《準則》規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應當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調整,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但是,審計項目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由于各種突發情況而發生調整,其嚴肅性難以得到保證。審計項目計劃的頻繁調整,一定程度上是由審計工作所處的客觀環境決定的。
(1)下級審計機關與上級審計機關的計劃年度不一致。如某市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自1月至12月期間實施,但其上級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自8 月至次年7月期間實施。計劃年度不一致,導致上級審計機關下達新的審計項目計劃時,下級審計機關已將審計項目計劃報同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并印發實施。其結果是,下級審計機關每年都要通過調整審計項目計劃來完成上級審計機關下達的統一組織實施項目。
(2)黨和政府臨時交辦任務較多。社會各界對審計工作的期望值很高,特別是黨和政府相信審計機關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調查某些棘手問題或突發問題,因此臨時交辦一些審計或調查項目。由于交辦項目具有不確定性,勢必會占用一定的審計資源,加劇審計機關力量不足的矛盾,從而影響正常的審計項目開展,妨礙審計項目計劃的推進。
3、機構設置及人員素質不適應審計實踐要求
目前,還有相當一部分審計機關未設立專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機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由辦公室或法規處承擔,部分基層審計機關甚至沒有配備專職的計劃管理人員。一些審計機關雖然配備了計劃管理人員,但這些人員存在缺乏審計實踐經驗、宏觀意識薄弱、專業不對口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計項目計劃管理作用和效能的發揮。
4、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評價力度不夠
有的審計機關在計劃執行中缺乏檢查與控制,領導和計劃管理部門對計劃執行情況掌握得不充分,跟蹤督促和指導落實工作做得不實。有的審計機關對計劃執行情況的總結不夠認真,未有分析造成未按時完成年度計劃項目的原因,對年度計劃項目的執行及效果缺乏必要的評價機制,考核和獎懲不到位,影響了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應有作用的發揮。 三、提高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效果對策研究
1、形成計劃“一盤棋”的思路,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
(1)圍繞黨和政府工作中心,統一審計思路。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是整個審計工作的開端,其作用舉足輕重。審計項目計劃的統籌過程,可先由計劃管理部門根據審計機關制定的長期工作規劃,圍繞黨和政府工作中心,全面把握相關領域的總體情況,提出下一年度的審計工作思路、審計重點領域、審計總體目標,報經審計機關業務會議討論確定。計劃管理部門應將政府經濟工作中心內容及對審計機關的工作要求、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者授權審計事項、群眾舉報或公眾關注事項、近年已審計單位名單等,提供給業務部門,由其開展審計需求調查,提出備選項目。預算執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備選項目先由各業務部門提出,再分別由財政審計部門、經濟責任審計部門甄選調整,然后報至計劃管理部門。這種做法,可以減少計劃的零散性和非系統性,提高針對性,既考慮重點部門、重點領域和重點資金,抓住影響大、風險高、資金總量大的項目進行審計,也從維護財經秩序角度出發,抓好一定層面,一定周期項目的審計,克服審計死角。
(2)建立審計對象的基礎數據庫。2014年5月,廣東省審計廳藍佛安廳長在各市審計局局長座談會提出:“要摸清審計對象的數量、結構和特點,做到對本級審計管轄對象心中有數,在此基礎上對審計對象進行分類管理和規劃,堅持全面審計與重點審計相結合,制定滾動項目計劃。”這就強調了審計對象基礎數據庫的重要性。計劃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本級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財務數據、業務資料、審計情況等進行調查,建立并完善審計對象數據庫,逐步實現對審計對象的動態管理;要定期到政府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及時掌握不斷變化的情況。
(3)將審計信息化技術作為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的技術支持。廣州市審計局積極探索聯網審計,在 2011年完成了財政聯網審計系統的建設,實現了對財政預算管理、國庫支付、總預算會計等大部分業務的審計監督。同年,下轄黃埔區也建立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聯網審計平臺,審計人員可以隨時訪問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導出數據進行分析。目前,廣州市審計局正著手研究,在編制審計項目計劃時,利用聯網系統對重點財政資金支出情況進行分析,選取可疑對象作為重點審計對象,確保重點審計對象每年審計一次、一般審計對象五年至少審計一次。
2、預留審計力量減少計劃調整
為避免審計項目計劃的頻繁調整,保持其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持靈活性原則,預留一定審計力量是必要的。計劃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以前年度黨和政府臨時交辦的工作量,評估自身的審計資源,預留一定比例的審計力量。年度終結時,再將臨時增加的審計任務,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3、完善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組織架構
針對計劃機構設置及人員素質不適應審計實踐要求的問題,應加強計劃管理體制及組織機構的建設:一要明確管理機構,保證相關機構以主要力量認真做好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二要強化管理職能,特別是注重計劃管理的統籌功能,發揮其總攬全局、指導全程的作用,使其在計劃的制定、執行、評估環節發揮應有的作用;三要提高人員素質,挑選具有良好的財經知識背景、審計實踐經驗豐富、宏觀意識強的人員充實到計劃管理工作崗位,不斷提高其綜合能力和素質,使之適應計劃管理工作的需要。
4、加大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情況檢查和評價的力度
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的效率和效果,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以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為依據,建立考核指標,對項目進度執行情況、審計組織實施情況、審計成果、審計成本等方面進行考核。此外,還應及時報告計劃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爭取做到年中通報、年終考核。
針對審計計劃執行“前松后緊”的問題,廣州市審計局借助信息化手段,以時間節點為突破口,自行開發管理系統,以表格形式,對項目各階段計劃時間與實際執行時間進行對比,采用“紅、黃、綠”三種顏色反映項目進度“超時、即將超時、符合預期”三種情況。該局在印發了審計項目計劃后,要求業務部門在系統上填報各審計項目完成實施方案、發出通知書、進點、現場審計結束、發出征求意見稿、業務會議審議、簽發審計報告等計劃時間,經過分管局領導確認后生效。該系統由業務處室按照項目實際執行時間及時填報。項目計劃時間如需修改,須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由計劃管理人員修改。針對“即將超時”項目,計劃管理人員會提醒業務處室加快工作進度;針對“超時”項目,計劃管理人員定期在全局范圍內進行通報。
【參考文獻】
[1] 王志楠: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思考與實踐[J].審計研究,2005(5).
[2] 王悅:我國地方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管理現狀分析與改進構想[J].審計研究,2006(1).
[3] 孫梅:“國家治理”視角下的審計項目計劃管理[J].新財經(理論版),2012(7).
文章標題:審計專業研究生論文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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