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市場營銷論文 發布日期:2010-11-06 17:04 熱度:
摘要:招投標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化資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它具有公開、公平和公正的特點,本文在在規范完善我國建筑市場運行秩序主要目的下,針對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實施機制的諸多缺陷,分別從配套制度與制度環境、合理投標機制、監督防腐體制等角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投標,配套制度,機制,防腐體制
1引言
為了規范我國建筑市場運行秩序、完善工程招投標制度的實施機制,有必要對工程招投標實施過程中各方行為失范問題、監督機制的缺陷、配套制度的缺失進行詳盡分析,通過運用經濟學工具、與發達國家建筑交易實施機制進行比較等研究手段,探討實現我國工程招投標規范化運作的實施機制,從而為我國采取措施完善建筑交易體制,規范建筑市場的運行秩序提供參考意見。
2完善工程招投標配套制度與制度環境
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的實施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中的各個環節都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緊密聯系的,要使其順利實施并達到預期的目的,必須各個環節都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在建筑工程招投標的實施過程中,當然招投標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制度,但是其它各環節的相關制度以及其制度環境,對招標投標制度的正常實施亦起著非常重要的影響作用。因此對于建筑工程招投標來講,除了工程招投標制度以外,配套制度和制度環境的完善也就顯得尤為重要[1,2]。
2.1規范政府行為,防止權利尋租、職位尋租
政府干預越多,政府官員權力越大,官員尋租越是便利。有的經濟學家甚至指出:“實際上,存在一個地下公共部門,它與地下私人經濟直接對稱。”
目前來講,國外治理官員在公共服務中貪污受賄的辦法是:一方面增加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提高公務員的待遇,加強監督考查;另一方面將過去對公務員的暗中賄賂轉化為對快速有效服務的合法收費。這樣就矯正了經濟行為的扭曲,減少了尋租耗費,提高了總體效率。迪索托還指出,發展中國家落后的根源,不在市場經濟體制,而在于導致政府壓抑市場經濟正常運作的“重商主義”政策,以及由于這種政策引發的貪污腐化等尋租活動。
通過充分發揮政府管控的積極職能,在限制租的產生和尋租行為的同時,以刺激生產、鼓勵創新的政策將個人和微觀組織的逐利活力吸引到有利于社會物質財富的創造、有利于人民群眾福祉的提高上來,換句話說,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要達到這樣一種效用,使從事物質財富創造活動的行為要比從事尋租活動的行為成本更低、收益更大,使生產的利潤率高于尋租的租金率。總之,就是加大尋租的機會成本,減弱誘發尋租的動機。
2.2加強對工程招投標行為失范的法律調整
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強對建筑工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懲治。a.進一步界定工程不正當競爭的具體行為及其表現方式,或者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細則》,將該法的一些原則性規定進一步細化;b.借鑒美國《謝爾曼法》(1990年立法)和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1994年修訂施行)的做法,將某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規定為刑事犯罪;c.統一實施監督執法權,改變目前一部法律由分散的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監督執法的做法,將招投標法中涉及不正當競爭部分的監督執法歸并于工商執法部門統一行使;d.借鑒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德國聯邦卡特爾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強制措施實施權的規定,賦予執法機關在必要時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證據、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以加強執法機關的職能,增強執法力度與權威。
2.3加快制定國有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我國是公有體制國家,目前大多數工程項目為國有投資工程,但至今沒有一部明確的投資法實施細則來規范政府的投資行為,投資管理體制改革也相對滯后。針對目前投資體制中存在的“四位一體”和權責脫節,有了利益是單位的或個人的,出了問題或是有了風險是國家的不合理狀況,以及項目立項決策和管理過程存在隨意性等問題,有必要加快制定《國有投資法》,將國有投資真正納入法制化軌道,并加速國有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進一步理順投資利益與投資責任的關系。改革的可行性方向為:“誰投資,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按照權力與責任、利益與責任掛鉤,職權與利益分離,制約權力的原則完善國有投資建設管理體制。將權責利明確界定,使權利與建設風險責任緊密聯系相連,使風險責任真正落實到決策者和組織實施者身上,適當分離過分集中的建設職權與利益,讓享有投資決策權的人沒有監督建設的權力,讓有監督建設權力的人沒有與項目建設的直接利益關系,這樣有權的就可以認真監督有利的,形成必要的權利制約機制,也為從根本上扭轉工程招投標秩序的混亂局面,減少尋租行為奠定了基石。
加快國有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抓緊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的國有投資管理體制,健全項目法人負責制,落實投資風險法律責任。在改革的基礎上,將一些成功的做法及時制定為法律法規,加快國家建設項目投資和建設法制化進程,改變投資決策和項目實施中主觀性、隨意性、功利性的狀況,從根本上減少和避免目前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招投標行為失范及背后隱藏的國家資產流失等違法違規問題的產生。
2.4實施有效的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制度
工程擔保和保險都是風險轉移和損失補償的重要手段。工程擔保保的是不可保風險中的信用風險,它能增強債務人履約的自律性:工程保險保的是可保風險,轉移的是意外和自然災害的風險。工程擔保和保險在風險管理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要全面解決我國建筑業市場的風險機制問題,需要將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同時推進,使它們各司其職地解決工程建設中各種不同性質的風險。
3確定工程招投標合理投標人數
然而在工程招投標實踐過程中,業主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選擇趨于無窮的投標人進行競爭,這種經過精密理論公式推導的最優解,不可能完全應用到現實的招投標機制設計之中,主要受到以下幾種因素的影響:一是交易費用(制度成本)。根據制度經濟學的觀點,現實世界中的交易,由于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是不可能在新古典經濟學所假設的完全競爭環境中進行的,資產專用性程度、風險不確定性程度以及交易發生的頻率,都會產生交易成本,影響交易行為。二是風險因素。業主如果選擇過多的投標人參與競爭,勢必意味著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進入壁壘,由于出現了更多的投標人參與投標,無疑加大資格預審的強度和數量,但是受到人力資源和時間的限制,幾乎不可能對較大數量的投標人進行詳盡細致的預審,這樣便使得一些資質水平較低,施工技術不合要求的投標人有機會參與競爭,增加了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風險。
經上述分析可知,在工程招投標實踐過程中,業主不可能邀請趨于無窮的承包商參與投標,并且從會計角度來講,承包商的投標費用會間接的計入投標報價之中,投標費用實質上是由業主間接承擔的。因此,選擇合適數目的投標人顯得猶為重要。
4加強工程招投標監督防腐體制建設
4.1推行全方位的監管
監管是不同的監督主體對不同的監督對象發揮不同的監督作用。其中,作為監督主體的各監管部門發揮著主導作用。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要完善我國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體系,必須合理的設愛各個監督主體的職責,建立全方位的監管。
首先,各監管部門的職能須由國家立法明確界定,以避免部門職責錯位導致部門監管功能失效。同時還應給予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權力機關一席之地,有意識地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管理職能。從地方出臺的一些條例來看,在政府投資的監管方面賦予了人大相應的權利。例如珠海市規定,政府投資項目草案要經人大批準,對計劃執行情況依法監督。一些分析人士認為,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價和問責,如果由政府部門自身來承擔,則很可能出現自己是否可以評價自己、問責自己的難題。而人大作為獨立于政府部門的權力機關,能夠更加公正地行使監督權,保證監管的效果,使有限的政府投資資金發揮最大效益。除此之外,還要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工程項目特別是政府工程進行監督。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代理機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以接受公眾監督。
4.2實現全過程的監管
(1)加強“事前”監督,即在決策階段把好關,防患于未然。要建立科學的決策程序,嚴格審批。重大投資項目在上馬前,其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書等材料要由發展和改革部門討論、批準,且須由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評估后方能實施。
(2)加強“事中”監督,llp力g強對工程項目在實施階段的監督檢查,使有限的投資資金發揮最大效益。不僅要把住審批關,還要把住建設關,從決策-實施-竣工的各個環節都要嚴格的監督檢查。
(3)做好“事后”監督,建立工程項目后評價制度,建立績效審核制度,提高有限資金的使用效益。工程項目建成運營后,投資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進行評價。
4.3改進監督體制和行政申訴機制
改變我國現有的同體監督模式,使“巡警監督”與“火警監督”有機結合,在進一步加強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同步跟蹤監督的基礎上,建立并強化“火警監督”機制,形成兩者有機結合的監督機制,充分調動各方行為主體之間以及行為主體內部監督積極性,并讓社會公眾以及新聞輿論也積極參加監督。可以要求招標方出具依法招標的招標保函,投標方出具投標保函,并規定一旦工程招投標各方出現行為失范現象被舉報和查處,招標保函、投標保函應作為線索舉報者的獎勵,招標保函、投標保函損失由負責招標、投標的直接責任人個人賠付。
5結語
實施機制對于制度功能與績效的發揮是至關重要的,對于一個社會或組織系統來講,盡管有規則比沒有規則好,但有規則而不實施,即“有法可依”而“有法不依”往往會更糟。這是因為如果制度得不到實施,不僅會影響制度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從而使制度形同虛設而不起作用;而且,還會使人們產生對制度的不正常的預期或使人們產生蔑視制度的文化心理,從而使目無法紀的行為暢通無阻并且愈演愈烈。針對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實施機制的諸多缺陷,分別從配套制度與制度環境、合理投標機制、監督防腐體制等角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參考文獻:
[1]曾培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招投標制度[J].宏觀經濟管理,2005,10.
[2]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招投標制度的探析[J].陳艷,山西建筑,2005,31(2).
文章標題:完善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實施機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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