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項目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4-06-18 16:22 熱度:
作為寄生于公權力的“毒瘤”,貪腐問題古今中外概不能免。在一定程度上,腐敗成為了各國執政黨和政府面臨的“頑癥”,考驗著政黨的執政能力以及政府的政務績效。黨的十八大報告嚴正指出:“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是黨一貫堅持的鮮明政治立場,是人民關注的重大政治問題。
摘要:伴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穩步推進,我國的反腐倡廉形勢依然非常嚴峻,成為新時期黨和國家亟須破解的難題,也日漸受到決策層的重視。反腐敗是一項長遠的制度性工程,其根本在于構建一套規范、制約權力的監督體系,在諸種反腐敗措施中,財政信息公開構成了有效監督權力的前提性保障。鑒于對我國國情的考量,尤其應當將公共財產公開作為可操作、可施行的切入點,再讓官員私人財產公示以相對妥當的方式同步推進,從而形成完整、徹底的公開機制和反腐進路。通過頂層治理與公眾參與的結合,發揮權力機關和社會民眾的多元力量,進而建設一個更加廉明、強大的國家。
關鍵詞:搜論文知識網,反腐敗,權力監督,公共財產公開,官員財產公示,頂層設計,公眾參與
這個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對黨造成致命傷害,甚至亡黨亡國。”面對我國嚴峻的反腐倡廉形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要構建防范腐敗的權力監督體系,一些學者主張建立官員私人財產公示制度,但我們認為,立足于當前的實際國情和實踐經驗,更具可行性的公共財產公開制度應當先行一步。“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1),預算是財政活動的基本框架,故預算透明及其法治化實為反腐的長效機制,借助部門預算、“三公”經費預算等的鮮明呈現,公共財產的籌集和支出狀況得到了集中反映。因此,在反腐敗的整體進路中,亟須以統一、細化的預算為平臺,優先實現公共財產公開,并密切關注官員私人財產公示的跟進,探尋一種沖突相對較小、認識較為統一、效果更加顯著的改革策略,進而構建起完整的權力規范、監督體系,從源頭上遏制和防治腐敗,促進政府的廉潔、政治的清明和社會的和諧。
一、公共財產公開的反腐意涵
通過在公共資金的管理、使用上實行財政信息公開,便于人大和民眾的權力監督,這一過程不僅能產生反腐敗的震懾力量,還能逐漸提高官員的自控覺悟,喚醒公民的納稅人意識。
(一)公共財產公開:防治腐敗的監控機制
腐敗的另一側面往往是暗箱操作,即公職人員不合法地操縱權力,將公共資金據為己有、挪作私用。英國政治學家阿克頓有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1]腐敗的源頭就是權力,濫用權力的場合和客體主要表現為資金。因此,防治腐敗應從資金監管入手,把關好公共資金的日常流向和具體用途,便能掌握行政權力的命脈,達致對腐敗的密切監控和有效約束。畢竟,財權決定事權,監督財權也就意味著從根源上監督了政府的各項活動。而要實現對政府財政活動的全方位監督,一個前提性的條件即為財政信息公開。只有將財政信息公開化、透明化,保障權力機關全面地獲知被審查對象的有關情況,保障公民重大事項知情權、參與權的充分行使,才能改變政府與人大、公民間信息不對稱的局面,使得貪腐的欲念迫于外部威懾而無法生存。正所謂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通過推動公共資金公開,讓陽光普照權力運行的各個角落,便可驅逐陰暗、凈化風氣。公共財產是全體公民的財產積累,國家的“錢袋子”也是全體公民的“錢袋子”,所以,財政資金的公開在政務信息公開之中尤為核心,有助于抑制官員的尋租動機和機會主義行為,應當成為廉政建設的突破口。
在現代國家財政的框架下,預算制度作為財政運行的整體機制,是監督政府財政活動的主要途徑。[2]故我們強調的公共財產公開,以預算公開為主體和核心。所謂預算公開,是指各級政府預算和部門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的全部過程,不僅要經過國家權力機關審批,還要通過新聞媒介向廣大公眾公布宣傳。而且這自然要求,預算本身必須滿足確定性、具體性、完整性、及時性、可讀性及參與性等基本特性[3],唯此,預算公開才有意義。政府活動所依賴的每一筆資金流動、每一項收支安排都能在預算中得到真實的反映,將預算向人大和社會公開,有利于宏觀與微觀兼具地控制行政行為,從而取得比單純依靠人事任免更有針對性的反腐成效。
(二)公共財產公開:防治腐敗的法理基礎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行政權力的運用直接涉及公共財產的使用和經濟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到各種商業活動的管理,直接與社會民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又因其具有相當程度的主動權和裁量權,故一旦不能施加有效的制約和監督,公共財產將很容易成為滋生腐敗的重災區。[4]而且,在內心認知上,部分官員對于公共財產的性質和用益仍然存在著錯誤的理解,未能將其視為全體納稅人的財產,未能清醒地認識到公共財產服務于公共目的的本旨,更未將妥善管理、精心用度公共財產作為自己的職責,而是視之為“公家的財產”,競相從中“分一杯羹”。對于這種行為,雖然大部分民眾已經覺察到其侵益性,但是,納稅人意識和權力監督意識尚未在全社會普遍形成。在中國傳統的政治結構中,權力作為納稅人的對立面超然運作,無論修渠、辦學等都成為君主的恩賜,這樣的社會下不可能誕生獨立的、擺脫對權力的隸屬的納稅人,而這種依附于權力的思維慣性在現今仍有留存,使得公共財產成為公民監督視閾的“盲區”。因此,當我國財政模式已逐步趨于“稅收國家”(2)時,只有納稅人跳出單純承擔納稅義務的狹隘觀念,以國家公民和公共財產供給者的身份捍衛自己的權利,才能經由民主監督,形成抵制腐敗侵入公共財產的堅固屏障。
從理論基礎看,公共財產公開也與公共財政理念相互契合。在公共財政的視角下,國家借征稅等手段依法籌集財政收入,提供符合民眾需求的公共物品與服務,這正賦予了財政行為正當性;政府基于人民的信任管理、運用財政資金,實際上是在履行受托責任。[5]相對應的,納稅人作為政府官員的“衣食父母”,以繳納稅收等方式供養政府的生存和發展,也就理應享有獲取充分的財政信息并約束行政行為的權利,以防公職人員侵蝕公共資金、侵害公民基本財產權。進一步說,公共財產公開亦與民主法治、責任政府等理念一脈相承。通過做實各級人大的預算審批和監督權,加強公民的政治參與,對財政活動進行廣泛的監督,以確保政府合法、高效地行使全體公民授予的公共權力,將“取之于民”的公共財產“用之于民”,這有利于建立一個更具公信力、更負責任、更得民心的政府,也有助于社會的穩定和進步。此外,在中國的話語體系下,另一個基本事實是我們的黨是執政黨,握有由憲法賦予的不能轉讓、不能分割、不能移易、沒有強大政治力量與之抗衡的巨大權力,這就容易使權力的天然腐蝕性得以顯現。[6]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積極推動公共財產公開具有深厚的反腐價值,在當下的反腐敗進程中刻不容緩。二、公共財產公開的可行化實踐
由于公共財產公開在規范行政行為、防治腐敗上的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以多種有效的方式積極推動信息公開實踐,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
我國于2008年5月1日頒布實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政務公開和提高政府透明度方面邁出了關鍵一步,第十條將“財政預算、決算報告”明確規定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類型。雖然《條例》尚未將預、決算文本等內容納入,但它作為重要的規范依據,為預算公開的拓寬和延伸埋下了伏筆。相比于法律規范較為滯后、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實踐中,從部門預算公開到“三公”經費公開、行政經費公開,再到《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出臺,我國在公共財產公開的行動上越走越好。
具體說,對于面向人大的公共財產公開,因預算外資金的規制趨于嚴格,預算在完整性、細致性上有了較大改善,預算審批的效果有所增強。對于面向社會的預算公開,步伐也不斷加快。在中央層面,2010年3月,國土資源部根據中央的要求和財政部門的安排率先公開本部門預算。2011年4月,科技部首次公開“三公”經費,正式拉開了中央部門“三公”經費公開的大幕。2012年7月,多個中央部門不僅“爆發式”地在其網站上公布“三公”經費,還公布了行政經費的支出狀況,可謂“從無到有”的進步。2013年4月,80余家中央部門在公開各部門預算的同時,一并公開了本部門的“三公”經費預算,便于社會了解其預算結構。在地方層面,自2009年廣州市財政局成為“第一個吃螃蟹”的部門,晾曬當年114個部門預算之后,深圳、上海等隨后響應,時至今日,有數十個省份公開了部分組成部門的“三公”經費預算。引人注目的是,2013年12月,廣州市、下轄的12個區(市)、街鎮三級政府同時曬出“三公”經費,一些區一級政府機構也公布了“三公”數據,這在新中國成立以來尚屬首次。
在財政公開范圍擴大的同時,公開的水平和質量亦逐年提高。以這三年“三公”經費公開的發展歷程為例,中央各部門不僅統一了列表格式和發布時間,在內容上增加了日趨細致的說明,對于概念的解釋也更為清晰,2013年還公布了出國團組人次、公車數量等具體數據。
而且,公開實際上只是一種手段,其目的在于減少對公共財產的不合理、不合法使用。無論是“八項規定”、三個“只減不增”(3),還是2013年11月25日出臺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本質上都是要求管好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在政府“過緊日子”的大背景下,壓縮“三公”經費、增加民生支出已大勢所趨,釋放出優化公共財產用途、打造簡樸務實政府的積極信號。通過主動回應社會呼聲,展現了政府接受民眾財政監督的責任感、坦誠度和自信心,也照亮了公共財產公開的征途。
三、公共財產公開與官員
私人財產公示的耦合性關聯
在財政監督中,信息公開的進程包括兩個基本步驟,即公共財產公開和官員私人財產公示,應將它們相互結合、彼此銜接,以實現完整的公開目標。在當前形勢下,考慮到我國傳統的、現實的、經濟的、政治的等諸多因素[7],公共財產公開或可優先大力出擊,再漸進地同步推動或者緊密促使官員財產公示,從而以一種相對穩妥、緩和、理性的方式強化財政監督,最終實現反腐倡廉目標。
(一)公共財產公開與官員私人財產公示相互配合
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意為只要發現官員個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間存在差距,官員就必須作出解釋和說明,如不能提供合法的證據,就會被認定為灰色收入而治罪。[8]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4年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但法律制定議程幾度擱淺;至于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區和浙江省慈溪市在當地進行的官員財產公示試點,盡管可謂“破冰”之創舉,但此種“冰山一角”的嘗試仍未撼動整塊磐石。探究我國遲遲未能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情由,除了客觀立法技術可能不夠成熟外,關鍵原因在于來自既得利益群體的阻力很大,導致制度的推出異常艱難。
面對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受困于層層阻力、難以脫身問世的境況,如果固守對既存的腐敗行為“絕不赦免”的立場,必將給反腐敗斗爭帶來更頑強的抵抗,可能會引發兩敗俱傷的結果。[9]從改革能為公眾換取更大、更長遠的利益的角度看,宜適當轉變針對腐敗存量“零容忍”的態度。畢竟,我們正處于艱難的制度創立階段,與那些反腐制度已較成熟的國家存在很大差距,為了讓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盡快在我國落地生根,采取必要的妥協和讓步或許是一個更為明智、合適的選擇,而在該制度落地之后的運行階段,自然可以加大對新發生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所以,我們應當探索適應當前局面的更為智慧的方案,策略性地攻破官員財產公示所處困境,可資嘗試的思路如“附條件的赦免”(4)等。通過雙方各讓一步的“解圍”之舉,能為這項新制度的扎根贏得空間,進而理清紛擾、排除滯障,保證反腐敗在更大縱深上持續展開,打開政治體制改革的新天地。
考察公共財產公開與官員私人財產公示,可以發現,這兩項制度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它們相輔相成、相互補充,而又互有所長、各有分工,共同構成了財務信息公開的完整譜系。如果說公共財產公開控制了權力運作的全景,從宏觀、整體的角度保證公共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大致正當,官員財產公示則稱得上是觸探到每個公職人員的私人財產狀況,從微觀、細節的角度確保官員的清廉。如果說公共財產公開是在延續的過程中進行逐步監督,官員財產公示則立足終端,對財政監督的成效進行總體檢視,并決定是給予放行還是施加嚴厲的處罰。因此,要實現完全意義上的透明財政和陽光財政,不單應當推行公共財產公開,還應當促進官員私人財產公示,唯有將這兩者相互配合,才能充分、徹底地發揮反腐的實效。
(二)公共財產公開先行一步
誠然,官員私人財產公示具有巨大的抑制腐敗作用,但是,鑒于當下直接在全國范圍內鋪開官員財產公示仍很艱難,若孤立、急于求成地硬推此項改革的話,不僅可能給社會穩定和國家全局帶來較大的風險,而且可能會在繁雜的實踐中“異化”和“軟化”,導致制度的實施效果不盡如人意,引發政治僵局。所以,我們在探索官員財產公示的同時,還必須積極推動公共財產公開;由公共財產公開在前引領,培育足夠強大且有序的社會能量,改善行政機關政務信息公開的態度和能力,從而為官員財產公示打好基樁、做好預熱,在社會各方均有所準備的基礎上,進一步倡導官員私人財產公示的雙軌同行或者跟緊推行,才能更好地保障這一制度穩健順暢、富有成效地運作。應當認識到,任何制度的變遷,其影響都絕非該制度本身,而是具有突出的外溢性,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在探索建立某項制度的時候,我們需要考量的不單單限于該制度本身的一般價值,還要將本國特定時期的發展狀況納入籌劃范圍。同樣的,官員財產公示雖然確實能起到“終極反腐”的功效,在世界很多國家也取得了顯著的成功,但在將其直接導入我國的腐敗防治監督體系之前,應當更加慎重地考察各方面國情,更加冷靜地審視該制度的實際執行效果。
在當前時期,推進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主要面臨以下困難:其一,大多數公職人員出于各種顧慮不愿意公開私家賬戶,抵觸情緒較大。可想而知,面對著如此激烈的制度挑戰和個人壓力,絕大部分官員存在著正當的或不正當的心理障礙(5),難以快速地克服傳統觀念、轉變思想模式,尚未形成對公開私人財產狀況的自覺認同和接受。其二,我國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改革缺乏相對充分的前期實踐和經驗總結,在信息公開、意見表達等相關的體制機制尚不夠成熟的背景下,如若倉促地在各地區、各級別、各領域推行的話,可能會超出中央“埋單”的能力限度,這與大國審慎、妥善的治理要求不相符,給現階段處于良好發展態勢的國家建設、經濟崛起和社會穩定帶來較多的未知風險和不安定因素。(6)其三,公民社會的力量仍較薄弱,在政治參與的能力素養、理性自律和規則意識上亦有待加強,因而,在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規范、有序、有責的社會參與模式前,便急迫地在官員財產公示這一“燙手的山芋”上過多碰觸,可能并非一項妥適性的部署和安排。
相較于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舉步維艱,公共財產公開近年來取得了較大進步。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共財產公開并不直接涉及每個官員的私人財產情況,在敏感性上沒有那么突出和尖銳,略顯中性和平緩,公職人員的接受度、服從度也普遍較高。更何況,正如前文所述,我國在公共財產公開方面已經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實踐,這即使公開機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提升了自身的能力,也為下一步的公開進程奠定了扎實的基礎。正是在這個層面上,公共財政公開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是推動政務公開的一柄順手可行且能行之有效的利器。
可見,受制于中國的發展語境,考慮到改革的階段性特點,官員私人財產公示制度的改革難免不易推進,冒然鋪開還可能給政局、社情的穩定帶來深刻的傷害,而當我們換一個角度,先以可行、易行的公共財產公開為切入點著手,再借助恰當的策略,穩步推進官員財產公示,至此,便能在已呈現出的改革契機和成果的基礎上,較為溫和、慎重地深化財政信息公開的整體進程,實現防治腐敗和多維改革的“軟著陸”。
四、公共財產公開的實現路徑
公共財產公開不能僅靠某種制度“單兵突進”,而是一個綜合治理體系和系統化工程。要讓公共財政公開成為制度反腐的一項常態化舉措,就應促進公共預算公開的規范、法治化,這要求在法律法規中對實體權利、程序規則和責任追究等作出相應的規定,并在實踐中將落實人大的預算審批監督與調動民眾的參與式監督相結合,形成頂層的制度設計與倒逼的參與機制相互呼應的民主圖景。
(一)加強頂層設計
反腐敗呼喚決策者激蕩出國家建設和頂層治理的魄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以使“體制改革與法治建設相輔相成”。(7)為了改變政府單方面公開預算的動力匱乏、監督不足的局面,應當將公共財產公開納入法治化軌道。通過頂層的法律設置,對公共財產公開施加更大的壓力和激勵,以保證該制度規范、長效地發揮反腐作用。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很多國家都已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律。以美國為例,美國于20世紀60、70年代先后制定了《信息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聯邦咨詢委員會法》(TheFederalAdversaryCommitteeAct)、《隱私權法》(TheFederalPrivacyAct)和《陽光下的政府法》(TheFederalGovernmentintheSunshineAct)等,上述法律均要求政府將財政決策的信息和會議公開,構成了政務公開的法律體系。反觀我國當下的立法現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僅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法律層級偏低,而且有關預算公開的規定不夠明確;現行《預算法》則未將預算公開明文規定為基本原則,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公共財產公開的進程。所以,此次《預算法》修改(8)亟須把握有限的修法資源,將已經較為成熟并得到普遍認同的預算公開原則寫入法律,為預算公開實踐提供基準性的法律依據,進而推動財政監督和公共預算建設。同時,在預算權配置問題上,應當更加科學地橫向分配預算權,將人大對政府的權力監督落到實處,貫穿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與審計的整個預算周期。
當然,在《預算法》中將預算公開確定為實體權利(也即實體義務)具有一定的宣示作用,但僅僅依憑如此抽象、粗略的原則性規定,不能產生實際的執行力。我們還要加強程序規則的立法,對預算公開的主體、對象、范圍、程度、方式、時間等進行細致的規范[10],以切實保證公共財產公開的標準得到落實,使是否公開預算、如何公開預算不再是每個政府自己決定的事情。比如,對于預算公開的程度,應當確立全口徑預算管理原則,要求所有財政收支完整、統一地反映在預算中。再如,對于預算公開的方式,可以嘗試報刊、政府網站、聽證會、展覽會(9)等多種形式,以便信息的知曉。[11]
此外,針對《預算法》等法律中責任條款較為欠缺的情況,應當嚴格法律責任、加強財政問責,對未能依法公開公共財產的政府部門依法追究,對預算公開與審計中發現的貪腐現象及時處罰,從而提高公共財產公開制度的約束力和威懾力。只有這樣,才能讓人大和公眾的預算監督發揮實效,讓預算公開成為制約政府財政權的強力機制。
(二)推動公眾參與
在完善自上而下的頂層治理之外,我們還要積極推動自下而上的公眾參與,挖掘根植于社會土壤的新能量。當前的反腐敗局面呈現出主體錯位的現象,黨內的廉政風暴來勢洶洶,但腐敗的最大受害者也是反腐敗的真正主體——人民卻處于消極被動的地位。故,應當為人民充分享有《憲法》規定的各項權利提供便利的條件,讓他們不再是“沉默的大多數”,藉由來自民間的明亮眼睛和敏銳洞察,有效地遏制腐敗。通過廣泛的民主協商和社會監督,既能產生“倒逼”反腐的效果,又能增進公民對政府財政行為乃至行政能力的認同和信任,進而描繪一幅社會協商智慧洋溢、國家治理生機勃勃的美麗藍圖,建立一個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社會力量與政治力量相互交融的開放國度。首先,對于腐敗防治問題上的公民個體參與,為社會公眾的聲音提供便捷的表達通道,讓每個人都能自由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訴求,這不僅有助于落實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我國的民主程度,還為反腐工作提供了強大的監督力量。在當下的部門預算公開、“三公”經費公開等過程中,雖然政府向外輸出了財政信息,但缺少一個反方向的、向內收集公眾意見的機制,公民在以個體為單位零零散散地各抒己見之后,這些體現民意、貼近民情、富含民智的建議并未得到信息公開機關有意識的收集和整理,更遑論后續的采納了。長久以往,可能會挫傷民眾的參與熱情,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和影響力,也不利于督促行政機關調整不合理的財政決策,讓民眾覺察到的貪腐疑點得到調查、糾正和追責。要知道,公眾參與的意義在于公眾的意見受到決策部門的尊重,公眾的意見必須得到決策部門的反饋,否則將導致“形式化”和“表演化”的危險。[12]因此,我們建議建立雙向的公共財產公開與參與機制,一方面將公開的信息制作得更加明晰、細致和易懂,并就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進行說明,另一方面關注信息公開后的社會反響和意見收集,建立順暢的溝通渠道,形成有來有往、有問有答的良性循環。
其次,對于公民的集體參與,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與人民的中介,具有溝通社會公眾與政治高層的天然優勢,不僅有著組織性、專業性等固有特點,而且能夠促進公民預算民主意識的提高,是參與式預算制度的重要主體。[13]因此,應當培養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完善公眾的預算組織結社程序,以發揮集體參與在公共財產公開中的獨特作用。
另外,對于新聞媒體的參與,新聞媒體作為現代社會一類相對獨立的特殊群體,在信息傳遞和社會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可以說,媒體的報道已經不只是溝通政府與民眾的“傳聲筒”,其本身也開始成為針砭時弊的“發光體”和時事論壇的“辯論場”,對腐敗官員產生特別的抑制和震懾功效,在反腐敗進程中起到了先導性的作用。為了發揮輿論監督的威力和“第四權力”(10),應當促進媒體的相對獨立和言論自由,使得官員的貪腐欲念在“鎂光燈”的披露和揭發之下有所收斂。
五、結語
作為關系到政權穩定和國家治理的關鍵性問題,防治腐敗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很難“畢其功于一役”,需要我們立足長遠、科學規劃,動用更大的改革智慧和勇氣,從多個維度統籌并舉、合作用力,秉持信念、決心和魄力推進下去。反腐敗的優選路徑是制度反腐,其本質在于形成一套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促進行政信息、尤其是財政信息的陽光透明化則為應有之義。一個更加公開且民主的社會,才能規范公共財產的使用、治愈腐敗的頑疾。在當下的反腐敗進路中,基于我國各方面的實際國情和現有資源,應當以公共財產公開為一把可以操作的利刃,由此先行切入,培養公民的監督意識和官員的自律自覺,產生強大又不失靈活的力量;并尋求適當妥協的方式和策略,將官員私人財產公示與之有機結合,共同形成反腐的權力監督體系,進而循序漸進地實現政治清正、國家富強的目標。
注釋:
(1)語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由此足見財政問題被提到了國家治理的高度,如何更加規范、合理地管理和使用公共財產成為治國所系之重要命題。
(2)政治國家的另一側面是財政國家,根據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對國家進行分類,自20世紀以來,主要的財政國家是租金國家、自產國家和稅收國家。在當前居于主流的稅收國家中,財政收入主要來自私人部門繳納的稅收,這一轉型要求國家治理予以回應,納稅人意識開始形成,財政民主的要求不斷強烈。參見馬駿:《治國與理財:公共預算與國家建設》,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1年版,第1-5頁。
(3)“八項規定”是指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于2012年12月4日通過的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包括“輕車簡從”、“不安排群眾迎送”等。三個“只減不增”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2013年3月17日中外記者會上提出的,具體指政府性的樓堂館所一律不得新建,財政供養的人員只減不增,公費接待、公費出國、公費購車只減不增。
(4)“附條件的赦免”是指,要求官員以實名或匿名的方式清退其收受的全部賄賂,同時在某一特定時間之前公開申報家庭財產;只要官員按照要求如實申報全部家庭財產而且在申報之后沒有再犯新罪,已退回的贓款就可得到赦免。參見何家弘:《探索中國特色的反腐敗之路》,《中國法律》2010年第4期。
(5)有學者認為,官員的心理抵觸是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第一道障礙,主要表現為藏富心理、保護個人隱私心理,以及擔心收入減少、害怕腐敗行為暴露的擔憂心理等。參見王高賀、郭文亮:《當前我國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心理障礙及其治理》,《理論與改革》2010年第5期。
(6)正是出于治理龐大國家的妥善、穩健理念,考慮到巨額的改革成本,我國在一些關涉國家經濟、政治、社會發展走向的重大事項上,往往采取先試點、后推廣的思路,這從“營轉增”改革試點、房產稅改革試點等事件中可見一斑。
(7)參見“李克強在全國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座談會上強調:以改革為動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人民日報》2012年11月23日,第1版。
(8)我國《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于2012年6月已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二審,但因利益博弈激烈,三審仍未進行。《預算法》修改現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第一類項目。
(9)20世紀初美國紐約市政研究局采用向市民集中進行“預算展覽”的形式,首創了從預算公開的角度來研究預防腐敗的路徑,并取得突出成就。
(10)被稱為“第四權力”的新聞媒體在反腐敗斗爭中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典型的是在20世紀初的美國,新聞媒體逐漸擺脫了對政黨、行業、地區等特殊利益集團的依附,成為遏制腐敗的“急先鋒”。參見張宇燕、富景筠:《美國歷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國際經濟評論》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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