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項目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1-03-17 10:05 熱度:383
摘要:作者首先從“確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其法律意義涉及給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計算違約金的數額以及風險轉移等諸多問題”開始,探討目前建筑行業各規范不完善的地方,確定實際竣工日期的意義,并從審判實踐的角度出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臺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探討了不同情況下如何認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問題。最后以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結尾。
關鍵詞:實際竣工日期,風險,合理期限,轉移占有;
現今的建筑行業,各項規范仍不完善,各企業的權益難免有不同程度上的損害,所以甲乙方扯皮現象屢有發生。
確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其法律意義涉及給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計算違約金的數額以及風險轉移等諸多問題。本文從審判實踐的角度出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臺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探討了不同情況下如何認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問題。
建設工程竣工日期通常采用一個時間段或截止日為表現方式,一般都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寫明,而實際竣工日期則往往會引起爭議。有時承包方可能會比合同預計的日期提前完工,有時也可能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個時間差,究竟以哪個時間點作為實際竣工日期至關重要。確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其法律意義涉及給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時間、計算違約金的數額以及風險轉移等諸多問題。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此類爭議,各地法院在具體處理上掌握也不完全一致,難免出現執法不統一的情形,故很有必要對此問題進行研討。
第一,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如經雙方簽字確認竣工日期的,應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這應該沒有什么問題。當雙方對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時,應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發包方接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基本前提應當是工程驗收合格,那么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作為竣工日期就是有一定依據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是整個建設工程的最后階段,也是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如果建設工程經驗收為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謂“合理期限”,是指根據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具體情形,以及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確定的工期和相關合同文件約定的內容,承包方進行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需要的時間。
關于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作為認定實際竣工日期的規定,在此舉個例子予以說明。如某建筑公司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提前竣工獎勵金一案。2000年6月13日,某建筑公司與某中心簽訂承建學生公寓的合同書。該合同書中約定,開工時間為2000年10月25日,竣工時間為2001年8月31日。同時還約定:如果工程總工期拖延一天,罰款1萬元。每提前一天竣工獎勵1萬元,提前10天獎勵30萬元。2000年10月25日,工程如期開工。為了不耽誤工期,幾百名民工日夜施工,2001年8月16日,某建筑公司提前半個月完工。當天,某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對該工程進行了整體驗收,各驗收部門在竣工報告上簽字后,某中心卻在竣工驗收認定欄內填寫了竣工日期為2001年8月31日,某建筑公司發現日期填寫錯誤,遂要求進行糾正。某中心在竣工驗收報告上重新填寫了實際竣工日期,并將錯誤的填寫劃掉了。雖然某中心重新填寫了實際的竣工日期,但某建筑公司卻一直沒有拿到30萬元的獎勵金。由于被長期拖欠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30萬元提前竣工獎勵金。在法庭上,某中心矢口否認某建筑公司提前15天完工,并稱:工程竣工報告被劃掉的日期才是實際竣工日期,而重新填寫的日期是某建筑公司自己填寫的。法院經審核各種證據后,最終認定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2001年8月16日,判決某中心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30萬元提前竣工獎勵金。
第二,承包人已經提交了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而發包人遲遲不予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來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過去,是由政府專門設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施工單位完工后,向建設方(發包人)提交竣工報告,質監機構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并出具建設工程質量核驗證明書。近年來隨著建筑市場的蓬勃發展,質監機構代表政府對建筑市場進行監控已經越來越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徹底改變了由質監機構代表政府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的傳統做法,而改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發包人出于自己的需要,為提前獲得投資效益,沒有經過驗收就急于使用已經竣工的工程,發包人實際接收后,意味著承包人已完成其合同義務,從而開始享有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同時也意味著,工程的一切意外風險由發包人承擔。一般而言,標的物的風險轉移以交付為要件。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有關延期竣工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比如,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了竣工日期,但承包方沒有如期竣工,實際竣工日期比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晚了一年半。發包方起訴要求按合同約定追究承包方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承包方卻認為,按照合同約定工程應當在某年某月竣工,如果這時工程沒有竣工,發包方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被侵害,訴訟時效應當從此時開始計算,而發包方起訴時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故應當駁回發包方的訴訟請求。
2.發包方因承包方逾期竣工而同意先行接受已完工程的,承包方只承擔未完部分工程逾期的違約責任。
3.建設工程的交付,除建筑物本身外,承包方應同時交付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包括竣工圖、材料設備的使用說明和零部件或備件,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條件。如果工程交付時承包人未交付法定相關圖紙、資料而發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視為未交付;發包人已使用的,承包人承擔延期交付工程技術資料的違約責任。
因此,認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法律規范是非常必要的,不但規范了建筑行業的各環節安全進行,還對各企業的權利經行了保護,真可謂意義重大,值得多加研究以提高我國的工程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資料:1.哈爾濱建筑大學出版《建筑管理現代化》季刊2008年第一期;2.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主編《施工企業管理》月刊2009年第8期。
文章標題:淺談如何認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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