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銀行論文 發布日期:2010-08-25 16:25 熱度:
近年來,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和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完善,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法律風險管理難度日趨加大,目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商業銀行內控制度可能存在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導致法律風險發生;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不能夠完全覆蓋商業銀行業務涉及領域,尤其是商業銀行的創新業務,商業銀行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容易觸發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將影響商業銀行的正常運行和發展,增加金融行業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加強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完善法律風險管理。
一、法律風險的界定
在研究法律風險管理之前,首先需要明確什么是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銀行因經營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導致風險敞口的可能性,包括操作性法律風險和環境法律風險兩類。這一定義是國際律師聯合會(IBA)法律風險工作組經研究得出的,目前得到了學界的普遍認同。操作性法律風險,是指因銀行自身的操作風險控制體系不充分或者無效,未能對法律問題作出反應而產生的風險。環境法律風險,是指法律本身導致意外的、不利的后果的風險,即法律的頒布、修訂以及廢除,給商業銀行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的特點
法律風險是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重要風險,與其他風險相區別,其特點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涉及范圍廣泛,它廣泛分布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活動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二是法律風險具有一定隱蔽性,即商業銀行在辦理具體業務或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不都是當時產生法律風險,很大一部分法律風險都是在業務辦理完畢后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時發生的;三是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隱患都會轉化成法律風險,比如,商業銀行違約后及時采取措施糾正或補救,得到另一方的認可或諒解,法律隱患就不會成為法律風險;四是法律風險與聲譽風險緊密相連,一旦發生法律風險,會導致社會廣泛關注,致使商業銀行聲譽、財產受到較大損失,并且影響的持續性較強。
三、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建議
鑒于法律風險的上述特點,結合我國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現狀,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法律風險管理:
(一)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基本架構
由于法律風險涉及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活動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因此,商業銀行的各個機構、部門均應承擔防控與管理法律風險的職責。首先,商業銀行的管理層應充分認識有效防控法律風險的重要性,制定法律風險管控的基本制度,對法律風險防控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和監督檢查。第二,明確法律部門的法律風險主管職能。法律部門集合了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在防控法律風險方面有著較為突出的優勢,因此應明確法律部門主管商業銀行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包括制定法律風險防控的具體制度、制定日常檢查、培訓以及應急機制,參與業務制度的制定及重大事項的決策等。第三,明確其他部門在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中的職責。由于專業知識、人員配備等方面的限制,法律部門不可能管理到商業銀行整體經營活動的各個層面和環節,商業銀行其他部門也必須真正負起責任,落實法律風險防控方面的各項制度,及時與法律部門及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在日常工作和化解法律風險過程中積極支持和配合法律部門。
(二)完善法律風險管理的內控制度
1、制定系統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目前,關于法律風險管理的內控制度主要分散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制度、風險管理制度之中。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較為具體的指導員工在從事具體工作同時防范法律風險。但其缺點是,對于法律風險管理沒有明確、系統的職責分工和管理條線,不利于法律風險的全局性、系統性管理。因此,商業銀行可視自身情況考慮制定系統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2、強化事前、事中、事后流程管理制度及監督檢查制度。法律風險管理內控制度應區分事前、事中和事后,進行流程化管理。在新業務開展之前,應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確保新業務合法合規;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對業務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文書進行法律審查,嚴格用印管理;在業務辦理完畢之后,應開展針對合同等法律文書管理、實際履行情況的檢查,排查法律風險,對發現法律隱患的,及時采取措施妥善化解。
目前,商業銀行普遍能夠對業務開展的事前和事中進行法律風險管控,但對于法律風險的事后監督檢查尚未引起足夠重視。商業銀行針對合同等法律文書的管理和實際履行情況的專項檢查及對現行制度合法合規性的專項檢查較少,多是在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的業務檢查中一并對相關法律文書進行檢查。但是,由于業務主管部門牽頭的檢查主要側重點是業務本身是否符合銀行業務制度規定,并且進行檢查的人員不是法律專業人員,對合同等法律文書及現行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隱患并不能及時發現。因此,商業銀行應重視法律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對合同等法律文書及制度的檢查,從法律專業角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
3、建立應急機制,及時化解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發生后,并不一定最終造成聲譽及財產損失,如果及時、主動地采取妥善措施進行交涉、應對,可大大提升化解風險或降低損失的可能。因此,商業銀行應建立一個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應急機制,即在法律風險發生后,以最短時間報送決策者,決策者與各專業部門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再交由合適的人員處理,爭取在最短時間內開展工作,確保風險不擴大并盡可能縮小,最終實現化解風險或降低損失的目標。應急機制的制定應明確溝通的渠道、牽頭的部門和責任人員,避免溝通不及時或部門之間相互推諉,使商業銀行喪失主動化解法律風險的有利時機。
(三)加強法律培訓,營造法律文化氛圍
商業銀行的任何經營行為都以人為載體開展起來,因此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律培訓、增強從業人員依法合規意識、在商業銀行內部營造出法律文化氛圍,對商業銀行合法經營、有效防控法律風險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商業銀行應盡快評估本機構從業人員法律知識的整體水平,針對評估結果積極開展循序漸進、形式多樣的法律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法律素質。法律培訓工作要突出重點、著眼基層,緊密結合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活動,將與商業銀行重點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法律培訓的重點內容。
(四)科學配備法律工作人員
法律工作人員是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的核心力量和專業人員。但是,目前商業銀行的法律工作人員卻普遍不足。在人員緊張、工作量大的情況下,法律工作人員對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的及時補充、自我提高的速度也較慢,不利于商業銀行對法律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因此,商業銀行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規劃目前所需法律人員的數量,逐步實現法律人員的充足配備。在合理分配工作崗位及工作量的同時,建立科學高效的正向激勵機制,調動法律工作人員主動進行法律風險管理的積極性。此外,商業銀行也應合理制定法律工作人員的年度培訓計劃,加強對法律工作人員專業素質的培養。
參考文獻:
1、劉軼,《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的法律風險》,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5月第6卷第3期
2、張煒,《銀行法律糾紛風險控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
文章標題:探析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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