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銀行論文 發布日期:2016-09-07 11:44 熱度:
銀行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在風險和收益中求得平衡是銀行效益的根本。但是,案件風險的特點是單向的,在發生案件時,會給銀行帶來損失,在案件沒有發生時,銀行的案防工作無法看到成效和收益,甚至會影響經營效率。
《現代商業銀行》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防災科技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
長期以來,由銀行業從業人員的不當行為或違法亂紀行為引發的重大惡性案件高發頻發,給我國銀行業帶來巨大的資金、資產和聲譽損失以及負面社會影響,嚴重危及銀行業的進一步深化改革和可持續發展。在監管部門對案件防控的高壓態勢下,案件防控工作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績,但在我國銀行業快速發展的形勢下,案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艱巨的挑戰,各方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和支持。
銀行業案件防控工作現狀
目前,我國銀行業案件防控工作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案件的專項治理已經向案件持續防控的方向轉化,其特點是:由階段性、專項性的工作向常態化、持續性的工作轉變;由注重案發后的調查處置為重點向注重發案前的防范控制為重點轉變;
由案件專項治理作為單一的、局部性工作向案件防控作為整體的、綜合性監管工作轉變。隨著銀監會案件防控工作三項制度(注:銀監會發布的《銀行業案件(風險)報送登記辦法》《銀行業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銀行業案件防控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及案件防控工作考評辦法、案件問責辦法和案件與資本監管掛鉤的工作意見等制度性文件的出臺和貫徹,銀行業案防工作已經進入制度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雖然銀行業案防工作呈現整體向好的趨勢,案件高發的態勢也得到有效控制,但是,與銀行業案防工作體系建設蒸蒸日上和案件查處工作持續深入、案件處置質量不斷提升的形勢不相匹配的是,案件數量時有反彈,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持續可控、案防工作持續向好的局面隨時面臨逆轉的壓力,案件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總發案量和涉案金額出現“雙升”態勢。2011年全年發案量達92件,涉案金額21億元,較2010年全年的89件和5.1億元,分別上升3%和311%,增幅明顯。在監管部門不斷推進和強化案防工作的背景下,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的回升充分表明我國銀行業案防工作還面臨著艱巨的任務,在繼續保持案件治理的高壓態勢下,還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案防工作政策的針對性、靈活性和有效性。
重大惡性案件在全部案件中的占比明顯上升。2011年全年百萬元以上案件48起,涉案金額20.8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6%和332%。該組數字表明,重大惡性案件是2011年案件發生的重點。在案發數量上,百萬元以上案件48起,占到全年案發量92起的52%;在涉案金額上,百萬元以上案件涉案金額20.8億元,占全年涉案金額21億元的99%。與普通案件相比,重大惡性案件的發生一般需要作案人員長時間謀劃逐步付諸實施,并充分利用銀行較大的安全漏洞才能夠得逞。這一情況充分表明銀行對風險管理和案件防控工作的力度不夠,對工作人員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關注不足。
發案機構和發案業務領域由相對集中轉變為點多面廣。傳統的案件高發區域和高發機構比較集中于地市以下為縣域經濟服務的基層機構,發案業務領域比較集中于對公負債和信貸、票據等業務。2011年案件的發生向各類別機構、各層級機構,以及多種業務領域蔓延,從原來的“陣地式”特征更多地向“游擊式”特征轉變。案發機構和案發業務領域的擴散和轉移給監管機構帶來了較大的挑戰,需要以高超的智慧對原有的案防手段和方法進行重新設計、組合和調整,以適應新的監管趨勢。
發案環節由傳統的高發區域向新風險點發展。傳統案件高發區大多集中于大額對公業務,2011年頻繁發生針對個人開戶、存款、轉賬等業務的作案行為。
仔細考察新的發案風險點,具有如下兩個特征:一是發案環節更加隱蔽,通常是銀行風險管理的盲區和死角,或是銀行機構案件防控的空白和真空地帶,不易被察覺和發現;二是犯罪分子作案的難度下降,在大額對公業務領域的作案,大多需要內部不法分子與外部作案人員的結合,而在個人開戶、存款和轉賬等業務領域,一般只需作案人員的單方面行為即可完成,增強了作案人員的隨機性和任意性,降低了作案難度。發案環節的轉移給銀行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和案防工作帶來了新的要求和任務。
作案人員由集中于基層負責人向普通員工發展。以往案件發生的原因多由于基層經營網點負責人利用職權違規或違法經營誘發案件,2011年新的發案特點是,銀行普通員工特別是綜合柜員頻繁策劃和參與銀行案件。這種情況表明,監管部門的案防工作和銀行機構自身的案防水平在負責人層面起到了較為顯著的作用,但在普通員工層面還有待加強。作案人員由基層負責人員向普通人員的下移,還充分說明了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即存在于銀行內部的對員工的激勵扭曲、教育失當、法制淡化等問題經過多年累積,開始呈現集中爆發之勢。并且,與負責人層面相比,普通員工的作案收益與作案成本相比更高,作案動機也更強,如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旦成風,將給銀行業的穩定帶來極其不利的影響。
作案目的由銀行資金向社會資金發展。犯罪分子作案目的往往是使用違法手段盜取銀行資金或銀行客戶資金,2011年發生多起利用銀行信譽和銀行中介竊取民間借貸資金的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暴露了銀行在社會資金矛盾緊張時的風險控制薄弱環節。社會資金緊缺時,民間借貸盛行,銀行內部員工極其容易利用銀行在公眾心目中的良好信譽進行非法行為,“打著銀行的幌子,做著自己的生意”,假借銀行名義吸引民間借貸資金,賺取高額利差。在社會資金鏈斷裂或個人卷錢出走時,給社會資金提供者和銀行帶來巨大的財產和聲譽損失。
作案人的群體性特征明顯。隨著銀行對案件的防控意識和防控手段的提升,為突破案防防線,2011年案件的特點顯示出多人、多崗同時涉案的群體性特征。作案人員的群體性特征值得銀行管理人員深刻反思,這種特征的出現既有銀行在風險管理中對員工與員工之間的風險防火墻隔離不善的原因,也有激勵、教育不當導致的員工的思想扭曲的原因。因此,案件防控工作不單單是硬性管理,還要在思想認識上給予軟性管理,全面降低案件誘發動機。
已多年未發生案件的“冷門”區域出現回潮。由于銀行在現金管理和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方面投入較大精力,犯罪分子攝于壓力往往不敢輕舉妄動,隨著業務高速發展和傳統管理的松懈,在某些最基礎的“冷門”區域出現了案件風險回潮的趨勢。因此,銀行在案件防控工作中不能顧此失彼,應建立起一套全方位、立體化、多角度的案件防控體系,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銀行業案件回升的原因
形成上述局面的潛在因素,折射出我國銀行業改革與發展中存在的痼疾仍未根除,其中既有銀行業的戰略、激勵機制、教育方式等制度層面的原因,也有工作態度、工作方式等操作環節的原因。
制度層面的原因
戰略失實。銀行業熱衷于盲目擴張的粗放發展戰略,導致業務高速增長嚴重脫離了實際管理能力,風險控制水平無法跟上高速擴張的步伐,甚至將案件防控工作視為業務增長的羈絆,馬虎過關,敷衍了事,忽略了銀行業高風險特征的本質屬性。戰略理念上的脫離實際直接影響到發展的質量,在削弱了有效發展的同時埋下了風險隱患。
激勵失策。扭曲的激勵機制只注重短期效益和短期目標,忽略了長期持續發展機制和永續發展動力。以金錢為導向、以任務為標準的業績考核體系,誘發了員工以非法手段取得高額業績的行為,激發了員工以短期行為透支銀行長遠利益,以獲取個人當期超額收益的動力。同時,以金錢為導向的激勵策略,培養了員工“一切向錢看”的觀念,企業的主流價值觀淡漠,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下降,容易滋生違法犯罪動機。
制度失真。形式化的條線管理,八股式的內控制度,形同虛設的稽核體系,放任自流的綜合柜員制,欠缺科學性的末位淘汰管理,造成管理目標與管理手段的脫節,銀行機構在案件防控上“有形式,無內容”“有口號,無實際”。監管部門的規章制度成為門面裝飾,始終停留在解讀層面,對銀行的管理停留在形式上而形不成真正的執行力。
內控失效。戰略理念和激勵導向的錯位加之制度體系的空泛,合規經營、控制風險的意識逐層衰減,目標不斷弱化,效力不斷打折,致使各項規章制度從良好的起點出發,以微薄的收獲結束。經過長期的累積,形成了:對于內控合規,經營人員視若無物;對于違規行為,基層管理人員熟視無睹;對于違規習慣,法人機構無能為力,銀行的內控生命線失去作用的局面。
文化失舉。任務是標桿,資源是優勢,效益是根本,企業只是個人表演的平臺。企業以任務為依據對員工的懲戒不留情面,員工為利益炒企業不用眨眼。企業和員工之間以利益為紐帶進行結合,而不是以價值為核心進行融合,
導致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關系極其脆弱,稍有利益沖突,便會分裂瓦解。企業的文化建設、企業核心價值觀的建立、企業凝聚力的培養成為空話。
教育失措。培訓代替了培養,教訓代替了教育,職業技能重于職業道德,對企業的貢獻重于對企業的忠誠。在這種教育模式下,銀行員工無法真正理解銀行風險的本質,無法形成符合銀行標準的風險防范理念,更無法形成高度負責的工作精神。銀行員工在已經走偏的導向下,憑借自身的理解從事高風險的銀行業務,操作中蘊含的風險已經難以避免。
這一歷史沿革至今的短板,招致案防工作難以從根本上鏟除風險隱患。試想一個隊伍心理失衡、員工行為失態、基層環節失控的銀行,如何能夠面對越來越復雜的外部環境和越來越快速的業務創新,案件防控所需的基礎和能力與案件發生的根源與機會之間的錯配,注定了偶然爆發的案件有其發生的必然性,一旦氣候適宜,則必然出現反彈。
操作環節的原因
在案防工作的具體實施過程中,機制和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必然在操作環節表現出來。一是上熱下不熱。法人總部意識到案件對于銀行的聲譽和市場準入的破壞性影響,也試圖推動案防工作,但這種意圖通過層層衰減很難傳導到基層。二是后急先不急。基于案防工作與任務指標的軟約束與硬約束的差異,銀行機構對案防工作往往存在僥幸心理,事先不做功課,事后著急上火。
三是外嚴內不嚴。作為外部監管主體,監管部門嚴格督促銀行機構合規經營,堵塞風險漏洞,而銀行內部出于業務高速發展的需要,對誘發案件的違規行為則給予庇護甚至縱容。四是言多行不多。案件處置已經形成硬約束,但案防工作尚未形成量化考核指標,銀行機構對案防工作的落實多停留在傳達會議、報送情況,往往擔心案防工作影響業務拓展而不作實質性舉措,與案防工作博弈的心態普遍存在。
銀行業案件防控工作的難點剖析
面對當前經濟面臨下行期,社會資金緊張、矛盾激化的形勢,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案防工作仍應作為銀行業建設和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如何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使案防工作更科學、更合理、更有效,實事求是地分析案防工作的規律和要求,豐富案防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剖析現實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和辦法,才能取得實效。為此,以下問題應引起高度的重視。
案防工作的量化考核問題。案件防控與銀行業的其他風險管理工作有較大差異,其他風險管理工作一般只與單純的業務相關,具有可量化、可測度、可預判、可考核等特點,只要銀行按照要求去做,就可以獲得明顯的效果和成就,工作的成本和收益,業績與獎勵之間界線清晰,目標明確。相反,案件的發生更多的與員工的主觀因素相關,具有較強的隨機性,難以量化和測度,并且案件是單向產生成本和損失,案防并不產生效益,無法列入量化考核激勵體系,在以績效為目標的考核體系下,基層案防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難以充分調動。
案防工作與銀行業績的協調性問題。
案件的發生有其必然性,但更多地表現為偶然性。案件發生的偶然性決定了銀行案防工作的難度,在不知道案件何時發生、在哪個環節發生、在什么業務領域發生的背景下,要實現案件的防控,必然要花費較多的成本和精力。在當前的績效考核和競爭態勢下,為不確定的偶然性付出過多的成本,進而影響當期的業績,這是基層經營管理人員不愿面對的。因此,大多數銀行抱著一種僥幸的心態,在銀行發展的整盤棋局中,將案防工作放在從屬的地位,得過且過。
案防工作的風險和收益相匹配問題。
基于這一特性,銀行會在案件發生所帶來的風險損失和案防工作所付出的成本(或有意違反規定而獲取收益)之間進行權衡。因此,為博取效益最大化,基層機構往往不惜違規操作與案件風險博弈,憑膽涉險的心態違背了案件風險的規律特點。
案防工作的目標設計和手段選擇問題。案件風險點多面廣、無處不在,既無法實現預判,又無法量化測算,管理的目的和方式難以確定。這給銀行基層機構的案防工作帶來較大的難度,不能形成清晰的防控思路,無法掌握有效的防控手段,難以實現全面的監測體系。在較為雜亂的案件風險面前,基層機構的管理無所適從,降低了案件防控工作的動力,削弱了案件防控工作的信心,致使案件防控工作無法發揮出最大效力。
案防工作的違規成本和責任追究問題。銀行企業文化建設滯后業務發展,企業核心價值觀欠缺,違規成為習慣,內控形同虛設,執行力不到位的現實反映出違規成本過低,責任追究力度過小。過低的違規成本和較小的責任追究力度使銀行在對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視程度上大打折扣,以一種無所謂的心態,行使著一種縱然“你有千條妙計,我有一定之規”的工作規則,過度輕視案件風險對銀行帶來的惡性影響和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案件風險的發生。
案防工作的軟約束向硬約束轉化問題。案件風險的監管由于界限不清,難以量化,因此只做事后問責,形成警戒性作用。事后問責制決定了銀行案件防控工作的事前軟約束,在軟約束條件下,銀行會對案件風險的發生抱有投機心理或僥幸心理,無法真正負起應有的責任,容易誘發道德風險,弱化案件防控效力。從現代銀行風險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看,案件風險的監管已與整個風險監管體系相脫節,事先的硬約束沒有形成,既有政策約束力不強,已成為銀行風險管理的短板。
對銀行業案件防控工作走向的看法為實現案件防控工作的總目標,在當前落實具體防控工作措施的同時,應增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針對性、靈活性和前瞻性,從風險監管體系建設的高度,對以下問題做深入研究,以進一步補充和完善案件風險監控和案件風險監管體系。
有意識地逐步研究建立案件風險的量化分析方法。根據案件風險的規律和特點,將誘發案件的風險點找出并逐步豐富形成檢測體系,將案件防控工作的各項要求進行細化,并與銀行的實際業務相結合,賦予每項要求一定的分數權重,設立案件風險預警指數。監管部門定期對銀行進行現場檢查,具體驗證各風險點的風險度,對不合規、不合格或風險漏洞給予警示,并在風險預警指數中給予顯示,按期公布和通報。在此基礎上,將案件風險的量化指數納入法人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成為風險監管體系的組成部分,形成監管硬約束。
案防工作與監管考核相掛鉤。采取強有力的監管措施,比照限薪、削減收費項目的方式,由監管機構對銀行案防工作作出強制性要求,將案防工作的落實和違規表現納入銀行監管考核,與薪酬激勵掛鉤、與任職資格掛鉤、與業務準入掛鉤。
以此為基礎,將銀行案防工作從單向的事后懲戒向事先激勵與事后懲戒并行的方向轉化。
積極探討案件風險量化監管的方式與方法。首先從已經達成共識的對賬、輪崗等防范手段入手,對對賬、輪崗等防范措施作出時限和覆蓋率等監管要求,對銀行內部稽核審計部門防范案件風險作出檢查頻率和覆蓋率的監管要求。待上述領域的量化監管方法較為成熟時,再根據銀行各項工作的實際,循序漸進地在更多領域推廣案件風險量化監管的方法。
積極改善案防工作的軟環境建設。針對銀行業教育不足、風險意識薄弱、責任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滯后等情況,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和培養、對合規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建立思想層面的防火墻、安全網。從事后教訓變為事前教育,從道義引導轉變為強力推動,充分發揮黨群組織的作用,并進行全面評價考核,將結果納入監管評級。
進一步完善案件監督檢查機制。案件風險監管的重點要從事后向事中、事先轉移,形成“事先有承諾,事中有監督,事后有考核”的局面。案防部門和監管部門要切實實現充分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時,要在案件查處的基礎上,嚴格執行整改達標和準入復準的標準,通過對已發案件的充分反思,形成新一輪經營過程中案件防范的起點,杜絕屢查屢犯、屢糾屢錯情況的發生。
文章標題:銀行業案件防控形勢與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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