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證券論文 發布日期:2018-05-18 16:00 熱度:
在經濟建設發展中稅收是目前經濟改革建設的一個方面,對于在稅收管理上法學的應用、稅收技巧應用條件、稅收管理方案等等進行全面的了解。
摘要:經過多年的不斷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在稅費制度上還是以"雙稅"即證券交易印花稅和投資所得稅為主。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以及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國的證券稅收制度表現出諸多問題,制約了其稅收功能的發揮,也阻礙了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證券稅收,稅收制度,稅收論文
一、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分析
在中國的證券市場在發展歷程中,相關部門曾經幾次對證券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出修改和改進,來對市場里各相關利益主體進行調整。在現階段,通常可以把我國證券市場的稅收制度理解成四項稅收和四項環節,分別為企業證券發售期間收取的交易印花稅、在企業證券進入交易的期間收取的營業和印花稅、在企業證券保存期間征收的股票利息以及企業和個人的所得稅、企業證券在轉讓期間征收的企業所得稅。
推薦期刊:《稅收經濟研究》是以稅收研究為主的綜合性理論刊物。著重研究和探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理論和稅收實踐。主要欄目有:稅制研究、稅收基礎理論研究、稅務管理研究、計會統研究、稅收與法制、國際稅收、涉外稅收、市場經濟理論、財政與金融、稅務教育理論研究等。
(一)證券發行環節
我國對印花稅執行有相關條例可循,在暫行條例中對銀行與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所發行的金融債券、企業發行債券和股票獲得的收入,需要根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應用0.5‰的稅率征收;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溢價發行的有價債券收入應該算進"資本公積"賬目的溢價收入,應該根據"營業賬簿"0.5‰的稅率征收。
(二)證券交易環節
1.證券交易印花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要稅種,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始征收,主要是為了穩定當時的股市。
開征初始主要參照了香港地區的做法,同時根據我國現行的印花稅條例和相關規定通知,其中對"產權轉讓書據"有著明確的規定,作為股票交易的雙方,都需要按成交額的6‰征收。另外,在1991年10月上海也開始對股票征收交易印花稅。從開始征收到現在,證券行業的交易印花稅都在不斷改變,總計有多達十幾次的改動。
后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在滬深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股票(不包括場內的基金、國債、權證,以及場外的非上市流通的股票、開放式基金、企業債券)征收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將征收的方式從雙邊改成單邊,指的就是對賣出方征收,或者是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為1‰。同時,對于國債交易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目前也實行免征。
2.營業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我國金融部門(包含銀行與非銀行金融組織)做有價證券交易業務的,應該以它的營業收入數額,也就是證券的出售價格減去買進價格之后的余額,然后與傭金費用相加,依照5%的稅率運算上繳營業稅;非金融組織與個人投資人員交易證券的行為暫時不收取營業稅。
(二)證券持有環節
1.企業所得稅
2007年3月,我國把外資和內資企業稅收進行了統一歸并,且于當年統一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目前對于我國企業投資者所分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購買企業債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企業的其他所得并入應稅所得,一般按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特殊群體是免征企業所得稅(如國債的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之間的股息、贏利等)。
2.個人所得稅
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有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當下作為個體進行投資的,在證券市場中由利息和紅利等贏利,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按照20%的稅率計算。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有兩種:一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二是持有在上交所或深交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則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三)證券轉讓環節
1.企業所得稅
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投資方面擁有收益的企業都按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以下企業活動就在納稅的范圍之中,如企業轉讓股票的差價收入、申購和贖回開放式投資基金的差價收入以及非開放式基金的差價收入。
2.個人所得稅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除了轉讓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之外,個人從上交所、深交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了這種情況,其他的股票所得的轉讓必須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二、我國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從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整體來看,我國的證券市場缺乏一個相對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
當前,我國關于證券的稅收制度建設方面還不夠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十分零散,主要還是一些針對已經顯露出來問題的規范,立法層次較低,不利于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和有效監管。另外,還有一些稅種迄今為止并未在法律層面上被列為一個獨立的稅種,如證券交易印花稅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項政策規定。
其征收對象和稅率的制定以及調整過程欠缺透明性,政府多次沒有法律依據地調整稅率不僅破壞了稅收制度的嚴肅性,更加劇了證券市場的波動。
(二)在證券交易環節中存在稅負不公的現象
首先,我國證券市場交易環節的稅負不公表現在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稅對象上,我國當前的稅收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股票交易這一種類型收取而其他的各類證券交易均不收取;同時,目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要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而對一級市場以及場外交易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卻不予征稅,這也造成了一級市場的股票原始持有者與二級市場的股票投資者之間不公平的稅收待遇。其次,單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率也有失公平。現行的稅收制度并未考慮證券投資者持有期的長短以及交易量的大小,中長期投資者與短線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與中小投資者均適用相同的稅率,這既違背了抑制市場投機的初衷,也進一步加劇了稅收負擔的不平等。
(三)在證券的持有環節中重復課稅嚴重
股東從企業中獲得的收入,主要是股息和紅利,這部分贏利是企業已經交過稅的,換言之,他們得到的收入屬于已經繳稅的收入。目前,我國的所得稅制度雖然有一些針對股息紅利的優惠政策,但是并未規定任何扣除事項,這其實是對納稅人股息紅利所得的第二次征稅。
這種重復課稅的存在實質上是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的阻礙,將會鼓勵納稅者通過各種方法把經常性收入轉化為資本利得以逃避稅收,這樣會加劇證券市場的投機行為。另外,對于分派股息、紅利的公司而言,企業所分配的股利與重復課稅成正比增加,即這部分越多,課稅就越嚴重,這樣就使得很多的企業將本應該支付給股東股利的資金,投入到證券市場上購回部分股份,通過少分紅利而提升股價的方式來幫助股東避稅。
(四)在證券的遺贈環節相關稅種缺失,難以真正實現利用稅收調節證券市場收入分配等問題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證券遺產稅與贈與稅欠缺,在我國的證券行業中,最關鍵的一個稅種其實就是交易印花稅,而且它從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其他稅種,像贈與稅和遺產稅都被替代。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國家政策的調控沒有與稅收制度接軌,導致矛盾的出現,只有利用多樣化的政策工具才能更好地實現多重目標。它的主要作用是籌集資金,同時提高收入;但是要想更好地實現對市場的調節、合理分配收入并解決社會矛盾,需要多種稅種的共同支持。
三、我國證券市場各環節稅收制度的完善建議
合理健全的證券稅收的法律法規制度應該展現出公正平等的態度(包括多層次、多環節、妥善征收)。如前所述,這個稅收體系應當從規模和結構上對我國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調節,其調控范圍應該涵蓋一級和二級證券市場,包括證券的發行、交易、持有、遺贈等各個環節。具體講,在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環節的稅收制度應當以調節和規范證券市場為主;對證券持有環節的課稅應當以調節投資者的利益差別為主,以便較好地實現稅收的收入分配功能;資本市場的特殊性決定了在證券轉讓環節的課稅應當以發揮稅收的資源配置職能為主;而遺贈環節的稅收制度主要應當起到調節收入再分配、維護社會公平的作用。
(一)證券交易環節:改革證券交易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
從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對證券交易環節的稅制進行改革,首先應當逐步弱化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我國證券稅制中的主體地位。一方面,從國外的實踐來看,取消或減免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國際證券市場稅制改革的主流。一個成熟的證券稅收體系通常是以所得稅收制度為主的,所得稅可以通過實行差別稅率、持有證券期限長短等途徑發揮對取得不同類別所得的納稅人進行調節的作用,相對于印花稅等流轉稅而言,所得稅發揮的調控作用要更為細致和合理,它反映的是政府對證券市場中各類所得不同的政策取向。另一方面,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現狀來看,存在于我國現行稅收體系當中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本身是一種臨時性手段,因為其既具備印花稅的特征,也兼具交易稅的性質,征稅覆蓋面不夠,稅率單一,很難實現稅收的公平性。
為順應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趨勢,有學者建議,對于我國的證券市場而言,稅收的制度可以吸取日本的經驗,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都列入范圍之內,即:印花稅應當逐步退出對二級市場的調節,而轉向對一級市場的調節,同時,對于二級市場的證券交易活動而言,會采用證券交易稅進行調控。主要是由于在對交易活動進行全額計稅的同時,并不會受到投資成本和獲利多少的干擾,一般情況下如果作為投資者不終止交易,就要繳納稅款,這樣才能保證國家財政的穩定收入。一方面,采用這種稅收方案制度,是對一級市場交易活動的一種有力調控,并且可以更好地發揮出稅收制度的優勢,實現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另一方面,證券交易稅作為證券價格的組成部分,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這一方式將有效地抑制存在于二級市場上的投機行為,降低證券市場的波動風險。
(二)證券持有環節:緩解并最終消除對股息和紅利的重復課稅
國際上通行的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主要是通過歸集抵免以及股利所得免稅這兩種方法解決。其中,股利所得免稅制對于股利收入只征一次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東個人的股利收入全部排除在股東的應稅所得之外,不計征這部分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歸集抵免制則對股息和紅利先征收相應的公司所得稅,再按照股東的持股比例,允許全部或部分抵免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歸集抵免制被認為是消除對股息和紅利雙重征稅的最佳方法。
當然,一國到底使用哪種方法消除對股息和紅利的重復征稅問題,應當建立在該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以及稅收征管水平等基本國情之上。有學者建議,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現狀以及稅收征收管理的實情,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調整所得稅制,逐步緩解直至消除對股息和紅利的雙重課稅問題。即:從近期來看,由于目前個人所得稅仍實行分類課征制,可采用操作較為簡單且消除重復征稅較為徹底的股利所得免稅制;從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在今后,個人所得稅如果采用綜合課征制度,可以將其改為歸集抵免法,以便更好地解決股息紅利的雙重征稅問題。
(三)證券遺贈環節:暫緩征收證券的遺產稅與贈與稅
作為一種有價證券,證券是納稅人對其個人"資產"的一種證明方式,所以通過對證券的遺贈進行稅收公平度量,引入遺產稅和贈與稅也是一種必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拉近貧富差距。但是在我國關于遺產稅是否納入稅收制度當中的爭論一直十分激烈,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立法規范。同時我國在稅收制度完善的過程中也沒有做好充足的準備,筆者認為,對證券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征收不應操之過急。
四、結語
對于我國的證券行業而言,證券稅收制度的發展是隨著市場的發展而改變的,也將變得更加完善,現行證券稅制的征稅對象包括證券交易額、證券投資所得和證券交易所得,稅收體制當中稅收種類包括交易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個稅等三大類別。這些稅種互相配合,通過對納稅人證券交易行為的影響,對證券市場發揮著一定的調節作用。但我們也應當看到,相對于快速發展的證券市場而言,證券稅收制度依然明顯滯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出發,建立一個更加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任務,從而更好地實現對市場的調控,這同樣需要其自身具備公平和高效的特性。另外,對于我國現有的情況而言,現行的制度與規范有待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作為一名投資者,有著自身獨有的特點,所以要想一步完成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建設是很難實現的。這應該根據我國的情況,與現行的發展步調相結合,將其進一步完善,以便保障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并充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控作用。
文章標題:我國證券稅收體系新改革應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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