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證券論文 發布日期:2020-08-10 09:59 熱度:
資產證券化(ABS)在國內廣泛應用,盤活了企業資產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融資難的問題,對我國企業的發展有極大推動作用。本文回顧了ABS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分析了ABS較企業債券的優勢,并根據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總結了不同交易結構的ABS會計處理原則。
一、資產證券化(ABS)簡介
(一)基本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簡稱ABS)是指以特定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基礎,附以內部或外部信用增級發行證券的業務活動。其中,基礎資產是發行人合法擁有的,能產生獨立、可預測現金流的財產或權利,如收費權、應收賬款、債權等;信用增級是通過一系列增信措施來保證現金流回收的確定性,以提升產品信用、降低發行成本。
(二)ABS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2004年,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化業務試點通知》,標志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國內開始試點。2005年,央行、銀監會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規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國內正式開展。2008年,隨著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資產證券化業務受到了市場廣泛質疑,導致業務中斷三年多,直到2011年9月證監會才重新啟動資產證券化業務審批。但之后一段時期發行量并沒有較大增長,發行利率也高于同期貸款利率。2014年,證監會發布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配套規定,將ABS由核準制變更為備案制,促使ABS迎來爆發式增長,發行量從2014年不到500億到2015年突破2000億,發行利率也呈下行趨勢。與此同時,ABS參與主體更加多元化,基礎資產也更為豐富。
(三)ABS與企業債券對比分析
經過近幾年的快速發展,ABS發行利率已有很大降低,加上發行額度、資金用途不受限,且能設置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對比企業債券具有較為明顯的優勢。具體分析如下表所示。
二、ABS交易結構
(一)主要關系人及職責
(1)發行人:基礎資產的原始所有人,即ABS的發行主體。(2)資產服務機構:負責催收和管理基礎資產現金流,并按時將現金劃轉到專項計劃主賬戶。(3)管理人:為專項計劃的發起人,目前由證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來擔任。(4)擔保人:為專項計劃按時足額償付提供外部增信的機構。(5)托管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專項計劃相關資產進行保管,并監督專項計劃運作;要求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托管機構。(6)中介機構:為ABS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包括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信用評級和資產評估機構等。(7)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證登。(8)投資人:資產支持證券的購買人;投資人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且不超過200人。
(二)ABS交易結構設計
ABS的交易結構通過主要關系人之間簽訂協議來安排,主要協議關鍵條款的設計以及是否設置差額補償、擔保等增信協議,直接影響到基礎資產能否“出表”。主要協議安排如下所述。(1)發行人與管理人簽署《資產買賣協議》,將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根據法規要求,不管是出售型還是質押型,都要求交易真實、對價公允,且按相關法律法規完成轉移手續,以實現基礎資產與發行人之間“破產隔離”。(2)發行人與管理人簽署《資產服務協議》。基礎資產轉讓后,原則上應由管理人進行管理。但實務中,管理人往往不具備管理資產的資質或經驗,需要繼續委托發行人管理基礎資產。(3)管理人與托管人簽署的《托管協議》,由托管人保管專項計劃賬戶內資金,確保資金的獨立和安全。(4)資產服務機構、管理人與監管銀行簽署《監管協議》,委托監管銀行為專項計劃資金歸集賬戶提供監管服務。(5)管理人與投資人簽署的《認購協議及風險揭示書》,約定證券認購份額、預期收益率,并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提示。(6)發行人簽署《差額支付承諾函》(若有),約定當專項計劃分配資金不足以支付證券預期收益和到期本金時,發行人承擔補足差額的義務。(7)擔保人與管理人、發行人簽署的《擔保協議》(若有),約定擔保人在收取擔保費后,對證券持有人的本息支付提供擔保。
三、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原則
ABS會計處理的核心問題是基礎資產轉讓后是否要終止確認。
(一)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金額資產能否終止確認,首先要看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的合同權利是否終止,如果合同權利終止,應終止確認;如果合同權利沒有終止,要進一步判斷金融資產是否轉移;如果沒有轉移,應繼續確認該資產;如果已轉移,則需要根據準則做進一步判斷。《金融資產轉移》會計準則提到兩種金融資產轉移形式,一種是轉移了收取合同現金流的權利;另一種是“過手安排”,并明確了金融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判斷原則和步驟。在金融資產轉移后,企業應評估其保留金融資產所屬的風險和報酬程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轉移了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應終止確定,并將產生或保留的權利與義務單獨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2)保留了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應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3)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應根據能否繼續控制該金額資產進行處理:①不能繼續控制,應終止確認;②能繼續控制,按控制的介入的程度確認相關金融資產,同時確認相關負債。
(二)常見ABS交易結構設計及會計處理原則
1.基礎資產“真實出售”ABS交易結構中,如果《基礎資產買賣協議》能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認為該金融資產實現了“真實出售”。一是基礎資產買賣協議合法有效,且基礎資產范圍界定清晰、支付對價公允;二是基礎資產已有效轉移,并完成法律上轉移程序,且要求轉入方能對基礎資產進行控制,即轉入方有能力單方面決定將出售轉入資產給第三方。根據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滿足“真實出售”的基礎資產,表明發行方轉移了金融資產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發行方應終止確認該資產,將基礎資產賬面價值與收到的對價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如有)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2.發行人簽署差額補償協議如果ABS發行人簽署了《差額支付承諾函》,承諾當專項計劃分配的資金不足以支付證券預期收益和到期本金時,發行人承擔補足差額的義務。該協議表明發行人保留了基礎資產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發行人應繼續確認該資產;因轉移基礎資產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負債。3.設置“優先/次級”結構化分層如果ABS交易結構設計了“優先/次級”分層結構,并由發行人持有全部次級部分,基礎資產是否終止確認,要看次級債券占全部債券的比例。根據會計準則認定標準,當次級債券占比低于5%時,就可以認為是“轉移了幾乎全部風險”,應終止確認該基礎資產;當占比低高于10%時,就可以認為是“保留了幾乎全部風險”,應繼續確認該基礎資產;占比介于兩者之間,要判斷發行人是否保留了對基礎資產的控制;如果保留了控制,按繼續涉入資產核算,否則應終止確認。4.提供財務擔保如果發行人對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和本金償付提供全額擔保,表明發行人保留了基礎資產上所有風險,應繼續確認該基礎資產;如果提供的是有限擔保,則按繼續涉入資產處理,即在轉移日,按基礎資產賬面價值與擔保金額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資產,按擔保金額和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通常是保費)之和確認繼續涉入負債。綜上所述,ABS會計處理的核心問題是要確定基礎資產轉移后,是終止還是要繼續確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繼續確認。上述分析中提到的占比,只是根據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給出的參考值,實際應用時,還應考慮基礎資產的特征以及風險類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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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與會計處理原則》來源:《中國總會計師》,作者:謝愛如
文章標題: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與會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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