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繼續深化改革,確立管理體制的目標定位。按照市場經濟和現代化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管理體制改革應達到:每一個小城鎮都建立與其規劃范圍相一致的、統一的、法定的、常設的專門管理城鎮工作的管理中心,并按照“小政府,大社會”模式設立管理機構。所謂小政府就是政府的規模要小,機構要精,職能要少,效率要高。小政府不是弱政府,更不是無政府,而是小而精、小而少(職能)、小而高(效率),實質就是小而強。所謂大社會就是盡量發揮社會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功能,把社會、市場能夠辦的事情交給社會和市場,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各個方面積極性,以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當然“大社會”不是散社會,更不是亂社會,而是依靠社會自我組織、自我管理,使整個社會成為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和諧社會。
4、明確執法權限,理順條塊和縣鎮關系。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縣人民政府是行政執法的最基本單位,鄉鎮政府沒有執法權限,只有在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托前提下才能履行一些具體管理職能,要理順條塊關系和縣鎮關系,解決鄉鎮政府執法主體資格問題,最徹底的解決方法是通過立法,賦予鄉鎮政府一定執法權限,這樣可以更好更快地促進城鎮化戰略實施,加快小城鎮健康發展步伐。
理順縣鎮關系應該堅持以下原則:一是責任與權力相統一。要明確劃分縣、鎮的責任與權利,從根本上改變縣政府及其部門統攬過多、實際承擔責任有限和鄉鎮政府實際承擔責任不少、而管理權力嚴重不足的局面。要鎮事鎮辦,賦予小城鎮政府辦事權力,真正做到責任與權力相統一。責權統一是現代行政管理體制的基本準則。二是事權與財權相結合。三是壓力與動力相匹配。在責任與權力相統一、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基礎上,還必須建立激勵機制,使責任權力與利益掛鉤,使壓力與動力相匹配,以此調動小城鎮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5、針對不同類型,采取不同政策。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僅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在小城鎮之間同樣存在,而且差別很大。(一)城關鎮是縣及政府所在地,一般也是縣域經濟中資金、政策、人才等各種要素集中的區域。城關鎮擁有眾多優勢資源,本身發展較快,國家大的政策也是優先發展城關鎮,貧困地區小城鎮建設中由于資金限制,應集中有限資金,優先發展城關鎮。(二)中心鎮是一定范圍內廣大農村的中心,而且是一定地域范圍內小城鎮群的核心。中心鎮經濟基礎較好、有一定區位優勢,同時中心鎮地處廣大農村,在很多方面帶有農村氣息。中心鎮由于聚集能力不足,功能定位上往往缺乏分工,而且重復建設。中心鎮在發展建設過程中要盡可能地合并一些有發展前景的周邊小城鎮,并且對城鎮形態進行調整,突破現有行政區劃,解決中心鎮發展空間問題。(三)建制鎮沒有城關鎮和中心鎮的優勢,在建設發展過程中必須加快自身的經濟建設和增強自身的集聚能力,在爭奪資源的競爭中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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