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電力論文 發布日期:2010-08-25 09:08 熱度:
摘要:粉煤灰又稱飛灰,是一種顆粒非常細以至能在空氣中流動并能被特殊設備收集的粉狀物質。我們通常所指的粉煤灰是指火力發電廠中磨細煤粉在鍋爐中燃燒后從煙道排出、被除塵器收集的物質。煤在鍋爐中燃燒后有兩種形狀的固態殘留物--灰和渣。隨煙氣從鍋爐尾部排出的,主要是經除塵器收集下來的固體顆粒即為粉煤灰,簡稱灰或飛灰;顆粒較大或呈塊狀的,是從爐堂底部收集出來的稱為爐底渣,簡稱渣。我們通常講粉煤灰綜合利用,也包括渣在內。提高粉煤灰的利用率,可以使其發揮更大社會價值,減少環境污染,增加企業銷售收入。按照國家政策生產銷售粉煤灰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不得免征,也不得按照簡易辦法征收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
關鍵詞:粉煤灰,綜合利用,增值稅
粉煤灰又稱飛灰,是一種顆粒非常細以至能在空氣中流動并能被特殊設備收集的粉狀物質。我們通常所指的粉煤灰是指火力發電廠中磨細煤粉在鍋爐中燃燒后從煙道排出、被除塵器收集的物質。煤在鍋爐中燃燒后有兩種形狀的固態殘留物--灰和渣。隨煙氣從鍋爐尾部排出的,主要是經除塵器收集下來的固體顆粒即為粉煤灰,簡稱灰或飛灰;顆粒較大或呈塊狀的,是從爐堂底部收集出來的稱為爐底渣,簡稱渣。我們通常講粉煤灰綜合利用,也包括渣在內。火力發電廠的基本燃料都為燃煤,隨著電力工業的迅速發展,帶來了粉煤灰排放量的急劇增加。粉煤灰的綜合利用,變廢為寶、變害為利,已成為我國經濟建設中一項重要的技術經濟政策,是解決我國電力生產環境污染,資源缺乏之間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電力生產所面臨解決的任務之一。經過開發,粉煤灰在建工、建材、水利等各部門能夠得到廣泛的應用。因此粉煤灰生產銷售管理是火力發電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長期以來火力發電企業在粉煤灰生產銷售管理方面存在數據分散、統計時間長、監控難度大等問題。從而導致資源浪費嚴重,企業運營成本大幅增加,不能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業績。為了能使火力發電企業的粉煤灰生產營銷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使其發揮更大的社會價值,減少環境污染,增加企業銷售收入。近些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現代工業的需要,以及電廠自身的經濟性和環保要求的提高,其應用前途也越來越廣泛,各家火力發電廠都在上粉煤灰分選設備,對原狀收集來的粉煤灰進行分選,可分選出符合國標GB1596-91規定的Ⅰ級灰(細度45mm篩余量≤12%)或Ⅱ級灰(細度45mm篩余量≤20%),從而可以提高粉煤灰的利用率,提高電力企業的銷售收入。
隨著粉煤灰銷售實現的可觀利潤,在2009年全國稅收稽查風暴中,各地稅務機關紛紛關注火力發電企業的粉煤灰的增值稅問題,但對于粉煤灰是否應該繳納增值稅,各地稅企雙方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有關粉煤灰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1、從國家政策層面分析
粉煤灰從本質上來說是一項嚴重污染源,既要占用大量土地又嚴重污染環境。國家為了加大對污染的治理,曾陸續出臺多項照顧性政策,允許其他單位無償使用粉煤灰。這些照顧性政策的出臺,主要是考慮到粉煤灰畢竟是火力發電廠生產所產生的固體廢物,如果電廠本身不能對其進行綜合利用,長期堆積只能造成環境污染,且清理也需要支付大量的費用。在《關于印發〈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節[1994]14號)中第9條規定:排灰單位對用灰單位從指定取灰點自行裝運粉煤灰不得收費或變相收費,并為取灰提供方便。第19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對排灰單位或有關單位向用灰單位從指定取灰點自行裝運粉煤灰收費或變相收費的,沒收其收費所得,并視情節輕重處以1—5倍的罰款。該項規定至今有效,因此,火力發電企業處置粉煤灰不收取任何費用符合國家大政方針政策和相關的規定。
2、關于國稅函[2007]158號文的理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58號文)中指出“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粉煤灰(渣)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免征增值稅,也不得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中特別提到“生產銷售的粉煤灰”,何為“生產銷售”呢?文中并未給出明確的定義,但是即為生產銷售,就必須有對其生產加工的過程,因此對于火力發電廠下屬的多經公司從電廠購入粉煤灰并進一步分選加工后銷售,應該肯定是政策中所指的生產銷售,但是對于火力發電廠來說,其原狀粉煤灰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沒有經過任何生產加工,就不能定義為“生產銷售”的產品。如果將原狀粉煤灰定義為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征稅,那么電廠排出的污水、廢氣是不是應該一并作為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征稅呢?顯然這是不現實的。
3、有關粉煤灰銷售定價問題
在稅務稽查中稅務機關認為:粉煤灰渣無償讓多經企業運走,即屬于關聯企業交易,應該按照稅法中的視同銷售征稅,如火力發電廠不能確定銷售價格,稅務機關有權進行核定。稅務機關的這種處理方式首先是違背國家關于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相關政策,如前文中提到的《關于印發〈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節[1994]14號)中的鼓勵證詞。
其次是但這種定價從嚴格意義上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國家稅法有關關聯交易定價的認定標準為“獨立交易原則”。《企業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110條對此的解釋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按此原則,關聯方定價要參照無關聯方交易,但就目前粉煤灰市場狀況來看,原狀粉煤灰的交易幾乎沒有獨立的無關聯交易行為,因此稅務機關進行的關聯方定價,是違背稅法有關“獨立交易原則”的。
4、從稅收總額方面看
從整個納稅環節來看,粉煤灰的最終銷售,稅收并沒有流失。目前無論是流轉稅中的增值稅還是所得稅的納稅環節都集中在火力發電廠的多經公司,便于管理和監控。按照《關于印發〈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節[1994]14號)文中的政策,多經公司取得原狀粉煤灰原料成本為零,沒有進項、沒有成本,銷售經過分選加工后的粉煤灰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最終形成的所得又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所得稅。所以對于稅收收入并沒有流失。反過來如果火力發電廠在清理原狀粉煤灰時向其多經公司收取費用,當然就要對多經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形成多經公司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那么多經公司對加工過的粉煤灰進行最終銷售的時候就可以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減少了多經公司的增值稅繳納額,減少的這部分正是火力發電廠的銷項稅額。同時由于多經公司在取灰點收取粉煤灰的時候,向主業(形成粉煤灰的火電廠)繳納了原料費用,相應地就增加了多經公司粉煤灰的銷售成本,減少其銷售的最終所得,也就是減少了所得稅的計稅基數,減少了所得稅繳納額。主業收取了原狀粉煤灰的費用,形成銷售收入,增加了最終的所得稅繳納額,而這部分正是多經公司減少的所得稅額。所以從國家整體稅收來說,沒有任何流失,按照稅務機關的處理方式,一是增加了增收環節,而是違背了國家相關政策。
綜上所述,筆者個人認為,沒有分選設備的火力發電企業產生的原狀灰渣屬于廢物,無任何經濟價值,既污染環境又占用土地,主業不收取任何費用符合國家政策精神,所以稅務機關也不應該按照關聯交易進行核定價格征收增值稅。但是經過多經企業運用分選設備分選加工后銷售的粉煤灰,符合國家稅法征稅規定,應依法繳納增值稅。
文章標題:淺談火力發電廠粉煤灰涉增值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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