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礦業論文 發布日期:2016-07-08 11:34 熱度:
礦業的發展是各國關注的重要內容,其對經濟和能源方面的貢獻不言而喻。然而由于礦業對生態的破壞和近年來礦難的不斷發生和升級,又使它成為眾矢之的。產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局面,同時也要求在法律層面具有可供參考的依據。本文基于對我國小礦的研究,分析了其在環境法視野下的法律規制。
《海南礦冶》本刊以宣傳科學文化、科學精神和科學世界觀為宗旨,積極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宣傳科學,相信科學,提高國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做到普及科普知識的教育和傳播從小做起,電腦網絡知識從小學起,堅定執行黨的發展科普事業的方針政策。
作為礦業的一個分支,小礦在國家經濟發展中起到了較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由于其具有投資小、回報快、技術要求低的優勢,使其在欠發達地區起到了經濟支柱的作用。然而,一個非常顯著的問題是小礦的運營勢必而且已經造成眾多的社會問題和生態問題,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我國小礦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由于我國的礦產資源結構和地理分布的原因,小礦的出現和發展是不可避免的現象。小礦的技術要求低、投入少、回報少,并且伴隨著一系列的安全環境問題,但是小礦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源方面。
我國的礦產資源存在著天然的不足,大礦、單一礦普遍較少,同時礦產資源分布地區地質結構復雜,這些客觀因素都使大型開采設備在很多地區難以進行采礦工作,或者即使開采其獲得的經濟效益和資源效益甚至不能抵消開采成本。小礦生產有效的解決這種矛盾,使零星分布的資源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二)就業方面。
我國的就業結構存在很大的問題,城鄉發展差異大,地區間也存在著較大的不均衡性,勞動力一部分集中在沿海發達地區,一部分則滯留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小礦的成立通常是在農村或邊緣地區進行的,這種勞動密集型產業能夠最大限度地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擴大了農村就業市場,為我國的就業難題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經濟方面。
小礦本身就具有盈利性質,礦產資源從開發到流通環節都能產生相應的經濟效益。同時,小礦的輻射面較廣,能夠拉動建筑業、養殖業、機械制造業、水利水電業等的發展,對當地經濟建設無疑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二、環境法視野下我國小礦法律制度問題分析。
(一)小礦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把企業劃分為國有經濟成分和非國有經濟成分,小礦的經濟成分通常是非國有經濟占多數,而且個體私營越來越多。這就使得小礦在取得礦業權時遇到很多阻礙,同時在礦業部門、工商部門等均會受到不同的對待,使小礦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履行。
(二)小礦整合中缺乏環境監管機制。
由于小礦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國在 2005 年對小礦進行了專門的整治,大力拆除不合格的小礦,使企業效益相對較好的小礦進行整合。然而,在整治之后很多地方留下了數量眾多的廢礦,由于得不到有效的環境監管,這些廢礦造成了巨大的環境和安全問題。
(三)小礦立法分散,層次低。
我國對小礦進行規范的法律制度總體來說比較分散,缺乏內在的系統性和協調性,這些法律條文并沒有形成一個專門的體系,而是散見于各種法律規范中,例如《安全生產法》、《鄉鎮企業法》、《礦產資源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等。這種法律上的困境使小礦的經營常常游走在法律邊緣,對自身發展和社會總體發展都產生了隱患。
(四)小礦準入門檻高。
由于小礦的法律規范存在很大問題,也就使得想要合法成立一個小礦就要面臨繁雜的申辦手續,耗費時間長,費用較高。這種困境一方面為部分小礦進入礦業市場設置了極大的障礙,另一方面也可能催生“官煤勾結”的無證開礦行為,對礦業正常秩序帶來不利。
三、健全我國小礦法律規制的措施。
我國小礦的發展面臨諸多的法律困境,缺乏以小礦為主的專門立法,相關法律規范較為分散,層次較低,這都為我國健全小礦法律規范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設立我國小礦立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立法的基礎,對法律的建立、完善、實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針對目前我國小礦產生的諸多問題和法規上的缺陷,要切實貫徹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是指小礦和大礦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也享有法律賦予礦產企業的一般權利。平等原則能夠改變目前我國對小礦監管不嚴、社會和企業對小礦存在歧視的狀況。
2、環境和安全責任原則。我國傳統的小礦企業已經成為污染環境和礦難事故的代名詞,在進行立法時要重點把握小礦在環境和安全方面的責任劃分及處理規定,使小礦的發展符合現今企業低碳環保可持續的發展戰略,保護小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
3、資源合理利用原則。礦業本身的特征決定了在對小礦進行立法規范時要注意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資源問題是我國乃至世界深切關注的話題,我國在解決資源問題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小礦的管理應納入下一階段立法重點內容。
(二)對小礦進行專章立法。
目前我國的法律在涉及到小礦管理和規范時,體現出礦業保障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確、立法分散等諸多問題。出現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對小礦進行專章專項的立法,而出現小礦立法散布于其他法律條文中的情況。因此,我國亟需一部以保障小礦權利為主的高層次的系統性法律,對小礦的定義、界定范圍、小礦權利的設定和流轉、小礦的準入問題進行詳細的規定。
參考國際上關于小礦的立法可以總結出立法的兩種模式,一種是小礦單獨立法,這種立法形式具有的優勢是針對性強,同時由于其獨立性便于進行修改;第二種是將大礦和小礦的立法進行一體化操作,具體表現為在在礦業法中設立專門的篇章對小礦進行規范和權利保護,這一種模式的立法能從宏觀上把握對小礦的管理,同時對小礦的法律效力也相應的得到提高。我國目前的立法模式采用的是第二種,但是相比國際上礦業立法發達的國家來說,法律條文還略顯單薄。因此,應考慮立法技術和我國小礦的獨特性進行有針對性的專章立法。
(三)健全小礦管理法制機制。
法律的效用一方面來自于其震懾力,一方面來自于在實際生產生活中的實施。完善的法律需要進行有效地貫徹執行才能切實發揮其重大作用,完善對行業秩序的整頓。目前我國小礦的管理體制存在機構設置改組頻率高、權利相對不集中、層次關系不協調等問題,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和健全的組織結構對小礦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在健全管理組織機構的同時,還應轉變政府的管理理念。從我國政府對小礦的實際管理來看。一直以來都是采取單一化的監管模式,機動靈活性受到極大的壓制,對小礦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很難想出有效的解決方案。從現代管理理念出發,參考國外的管理經驗,使政府樹立起服務性的管理理念,以人文本,將可持續發展引入對小礦的立法監管中,從環境方面、安全方面、教育方面、技術方面給予小礦相應的支持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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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環境法視野下我國小礦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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