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農業環境科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1-11-07 10:11 熱度:
【摘要】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是土地的精華,是數量和質量的統一。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章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大部分是數量的保護,體現著“占多少,墾多少”原則,而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質量下降關注不多,質量的下降和數量的減少對農業生產的危害實質上是沒有區別地。而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質量下降主要表現為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現行有關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大都是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過于抽象化,未形成系統,缺乏操作性,又沒有配套實施的措施,管理體制、時效和法律責任規定也不科學,亟須制定完善的《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
【關鍵詞】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論文;土壤論文;污染防治論文
我國在保護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數量動態平衡方面成效顯著,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健全,但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質量的保護大多是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操作上存在明顯不足,導致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質量下降,其中主要表現為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這勢必使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失去最重要的物質基礎,同時與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和構建和諧社會理念是相違背的。國家頒布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卻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因此,迫切需要對其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加以引導和科學規范。
一、當前我國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及其污染現狀論文
(一)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概述
1、農業耕地環境科學的定義。
當前通用的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定義出自全國農業區劃委員會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程》將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定義為是指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它是人類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農業生產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包括新開荒地、休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耕種三年以上的灘地和海涂,農業耕地環境科學中包括南方寬小于1.0米,北方寬小于2.0米的溝、渠、路和田埂。《規程》還將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分為5個二級地類: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和菜地。國土資源部正在制定新的國家標準,對土地利用類型及農業耕地環境科學的二級分類進行重新劃分。
2、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自然土壤的類型論文。
A、土壤的緯度地帶性分布。
(1)紅壤。紅壤是我國分布面積最大的土壤,它分布在長江以南的廣闊低山丘陵地區,包括江西,湖南的大部分地區,除此之外,在云南,廣西,廣東,福建,臺灣的北部以及浙江,四川,安徽,貴州的南部都有紅壤的分布。紅壤的形成以富鐵、鋁化過程為基礎,生物小循環是肥力發展的前提,這兩個過程構成了紅壤特殊的形狀和剖面特征。
(2)磚紅壤。分布于熱帶海南島、雷州半島、云南和臺灣南部。專紅壤的富鐵鋁化作用比紅壤更加強烈;生物小循環特別迅速,營養物質周轉利用特別快。
(3)赤紅壤。分布南亞熱帶即福建、臺灣、廣東、廣西和云南的南部,是紅壤和磚紅壤的過渡地區。
(4)黃壤。分布于在中亞熱帶山地,在南亞熱帶和熱帶的山地也有分布,主要以四川、貴州兩省為主。其富鐵鋁化作用較紅壤微弱。因排水不良,空氣濕度大,土壤經常處于濕潤狀態,土壤中氧化鐵受到強烈的水化作用,形成多水氧化鐵,使土壤呈黃色。
(5)黃棕壤。分布在北亞熱帶常綠闊葉林或落葉林下,主要分布在江蘇、安徽、湖北北部、陜西南部。
(6)棕壤。地處暖溫帶濕潤地區,縱跨遼東半島、山東半島,也出現在半濕潤、半干旱地區的山地中,在秦嶺、燕山、伏牛山、呂梁山、太行山等一些山脈的垂直中有棕壤的分布。棕壤適合種植各種果樹,如蘋果、梨、桃、李等。
(7)褐土。分布于在暖溫帶半濕潤和半干旱的山地和丘陵,垂直分布于棕壤帶之下。
(8)暗棕壤。是溫帶濕潤地區針闊混交林下發育的土壤。分布在大興安嶺東坡、小興安嶺、長白山和完達山,其次分布在暖溫帶和亞熱帶的山地垂直帶中。
(9)棕色針葉林土。是寒溫帶針葉林發育的土壤,主要分布在大興安嶺的西坡。
(10)潮土。屬非地帶性土類。土壤的形成與地下水緊密相關,地下水位淺使土壤長期處于毛管水飽和狀態。分布在我國的溫帶和暖溫帶地區的沖積平原、溝谷階地上。黃淮海平原、長江中下游沖積平原分布面積最大。
B、土壤的經度地帶性分布論文。
(1)溫帶土壤帶依次為:暗棕壤—黑土—黑鈣土—栗鈣土—棕鈣土—灰漠土—灰棕漠土。
(2)暖溫帶土壤帶依次為:棕壤—褐土—黑壚土—灰鈣土—棕漠土。
3、依照《全國第二次土壤普查工作分類暫行方案》規定的標準,我國現行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的分類。
采用多級分類制,有土綱,亞綱,土類,亞類,土屬,土種,變種7級。前4級屬土壤分類的高級分類單元,后3級屬于基層分類單元。
(1)土綱——根據主要成土過程產生的或影響主要成土過程的性質劃分。共14個土綱,灰土綱,火山灰土綱,鐵鋁土綱,變性土綱,干旱土綱,鹽成土綱,潛育土綱,均腐土綱,富鐵土綱,淋溶土綱,雛形土綱,新成土綱。
(2)亞綱——土綱的輔助級別,主要根據影響現代成土過程的控制因素所反映的性質。如雛形土綱,根據水分狀況又分為;潮濕,干潤,濕潤,常濕。
(3)土類——亞綱的續分,土類類別多反映主要成土過程強度或次要成土過程或次要控制因素的表現性性質劃分。
(4)亞類——土類的輔助級別,主要根據是否偏離中心概念,是否具有附加過程的特性和是否具有母質殘留的特性來劃分。如:石灰性,酸性,含硫等。
(二)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的界定
1、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的定義論文。
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是指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受到大氣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質水的侵蝕,惡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狀和喪失了生產潛力,導致農業耕地環境科學上的農林副產品對人畜禽漁的危害。又可以理解為:有毒污染物通過大氣、水和生物直接或間接地向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排放,超過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環境容量,從而打破了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內部系統的平衡,引起土壤結構和功能發生變化的過程。換句話來說,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被污染的過程就是有毒物質改變了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的理化性質,使農業耕地環境科學“中毒”的過程。
2、不同類型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污染的差異論文。
不同類型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的起源及發育條件各不相同,因而有機質含量、集聚其中的生物體的種類和活動以及由此組成的生物過程強度等方面均有差別,并且每種類型的土壤有其固有的酶活性水平。紅壤呈酸性,強酸反應。丘陵紅壤一般氮、磷、鉀的供應不足,有效態鈣、鎂的含量也少,硼、鉬也很貧乏。紅壤比黃壤年平均氣溫高而排水較好,故含水氧化鐵與鐵的活化度均較黃壤低,但礦物風化度較黃壤深而富鋁化過程較強。其它類型的土壤也有各自獨一無二的特點。
由于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存在不同類型,導致其組成成分具有復雜性和土壤物理化學性狀(pH、Eh等)等存在差異,造成工業“三廢”、重金屬、農藥、化肥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土壤環境中形態的復雜和多樣性。比如金屬不同形態,其生理活性和毒性均有差異,其中以有效態和交換態的活性、毒性最大,殘留態的活性、毒性最小,而其他結合態的活性、毒性居中。因此,各種污染物在不同類型土壤中容量有可能相同,但造成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程度不同。有些污染物在某地區土壤中殘留量高,卻沒有造成土地污染,但在另外地區土壤中殘留量低的時候卻造成土地嚴重污染。
這就要求我們在防治土壤污染時,針對不同類型的土壤,要結合當地土壤成分比例的實際情況,采取適合當地的標準體系。
(三)我國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的現狀
據國家環保總局統計,目前全國受污染的農業耕地環境科學約有1.5億畝,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農業耕地環境科學3250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已超過200萬畝,合計約占農業耕地環境科學總面積的1/10以上,并且多數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1]。據報道,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農業耕地環境科學面積近2000萬hm2,約占總農業耕地環境科學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農業耕地環境科學1000萬hm2。例如:某省曾對47個縣和郊區的259萬hm2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占全省農業耕地環境科學面積的2/5)進行過調查,其結果表明,75%的縣已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屬污染的潛在威脅,而且污染趨勢仍在加重。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已造成大面積農田的土壤污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農業耕地環境科學2500多hm2,造成了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3萬hm2農田受到污染。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而污染農田2700hm2,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hm2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積占郊區農業耕地環境科學面積的46%。20世紀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另一方面,全國有1300~1600萬hm2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受到農藥的污染[2]。湖北省荊門市的最大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把竹皮河水變成了醬色區,所含的氟、鉛、硫化物等十幾種有害物質,皆大大超過人畜飲用標準,魚蝦鴨鵝基本絕跡,4700畝農田和1500畝水面因污染而撂荒。湖沖村一位農民承包了6畝稻田,收獲的5000多斤稻谷竟然變成了黑色,連雞、豬都不吃[3]。總之,目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嚴重,形勢緊迫,必須進行治理。
(四)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的特點
農業耕地環境科學主要由土壤組成,土壤的組成包括固相(礦物質、有機質)、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氣相(土壤空氣)等三相物質四種成分有機地組合成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生長植物物質的能力,是一種農業生產資源,更是一種環境要素[4]。
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主要表現為土壤環境的污染。土壤環境是一個開放體系,與其他環境要素間進行著物質和能量的交換,據研究,大氣、水等其他環境要素的污染90﹪最終都要歸于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影響是最根本性的[5]。因而農業耕地環境科學環境污染情況比較復雜,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大氣、水和廢棄物污染等問題一般都比較直觀,通過感官就能發現。而土壤污染則不同,它往往要通過對土壤樣品進行分析化驗和農作物的殘留檢測,甚至通過研究對人畜健康狀況的影響才能確定。因此,土壤污染從產生污染到出現問題通常會滯后較長的時間,因此土壤污染問題一般都不太容易受到重視。如日本富山骨痛病,經過了10~20年之后才被人們所認識。
1、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具有累積性。
污染物質在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中不像在大氣和水體中那樣容易擴散和稀釋,容易在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中不斷積累從而超標,并且使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污染具有很強的地域特性。例如遼寧省鐵嶺市麗盾小區的200多戶居民在入住不到一年里,先是感覺自家的水中有一種“淡淡的汽油味道”。此后,小區中的居民開始感覺到皮膚奇癢,還伴有脫發、乏力等癥狀。獲悉此事后,當地疾病控制中心和環保等部門前去進行了調查,發現小區的生活及取暖用水是由開發商通過自備井供給的,而自備井水中的異味,主要來自雙環戎二烯、苯、甲苯、甲基噻吩4種有機物。這些有機物從何而來?原來,與小區相鄰處原是一個造紙廠,曾發生過苯桶泄漏。如今造紙廠雖已搬遷,但地下水的污染卻仍然存在。
2、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具有不可逆轉性。
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和破壞一旦發生,往往難以消除和恢復,甚至具有不可逆轉性。例如重金屬的污染、地下水的污染就很難消除;有機化學物質的污染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降解;由于植被破壞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或者物種的滅絕,也很難恢復或者根本無法恢復。
3、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具有難治理性。
大氣和水體受到污染,切斷污染源之后通過稀釋和自凈化作用有可能使污染問題得到解決,但是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則很難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土壤污染一旦發生,僅僅依靠切斷污染源的方法則往往很難恢復,有時要靠換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決,其他治理技術可能見效較慢。因此,治理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較高,治理周期較長。
(五)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的危害
1、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被污染后會產生諸多不利的影響。
一是糧食及農產品安全受到威脅,進而影響人類自身健康;二是農業耕地環境科學的生產能力下降,造成產量、效益的下滑;三是農業耕地環境科學的復種能力下降,部分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有可能喪失耕作能力;四是對我國生態環境質量造成嚴重損害,農業耕地環境科學的生態功能和農村景觀會受到侵害。
2、被污染的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在流行病學上被視為特別危險的物質。
被污染的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是蚊蠅孳生和鼠類繁殖的場所,而蚊、蠅和鼠類又是許多傳染病的媒介,能傳播傷寒、副傷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傳染病。這些傳染病的病原體隨病人和帶菌者的糞便以及他們的衣物、器皿的洗滌污水污染土壤。通過雨水的沖刷和滲透,病原體又被帶進地面水或地下水中,進而引起這些疾病的暴發流行。
3、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被有毒化學物污染后,人、畜通過飲水和食物可引起中毒,進而影響居民的健康。
主要是通過農作物、地面水或地下水對人體產生影響。在生產過磷酸鈣工廠的周圍,土壤中砷和氟的含量顯著增高;鉛、鋅冶煉廠周圍的土壤,不僅受到鉛、鋅、鎘的嚴重污染,而且還受到含硫物質所形成的硫酸的嚴重污染。任意堆放的含毒廢渣以及被農藥等有毒化學物質污染的土壤,通過雨水的沖刷、攜帶和下滲,會污染水源。
4、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被放射性物質污染后,通過放射性衰變,能產生a、β、γ射線。
這些射線能穿透人體組織,使機體的一些組織細胞死亡。這些射線對機體既可造成外照射損傷,又可通過飲食或呼吸進入人體,造成內照射損傷,使受害者頭昏、疲乏無力、脫發、白細胞減少或增多,發生癌變等。被有機廢棄物污染的土壤還容易腐敗分解,散發出惡臭,污染空氣。有機廢棄物或有毒化學物質又能阻塞土壤孔隙,破壞土壤結構,影響土壤的自凈能力;有時還能使土壤處于潮濕污穢狀態。
(六)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的原因分析
1、從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源分析
(1)生產性污染源。
(2)工業生產中排放的“三廢”、交通運輸工具排放的廢棄物。
工業廢水、廢氣和廢渣,尤其是化工、橡膠、造紙等行業的排放物使得大量的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被污染。使用含重金屬的廢水灌溉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而造成土壤污染;含有重金屬的粉塵落入土壤,造成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使用含重金屬的廢渣作為肥料造成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使用含重金屬的農藥制劑造成土壤污染;工礦企業排出的尾礦廢渣、污泥和城市垃圾在地表堆放或處置過程中通過擴散、降水淋濾等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土壤,使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3)農田施用的農藥、地膜和過量化肥。
據調查2004年農藥施用量132萬噸,化肥施用量4412萬噸。施肥比例失調,氮、磷、鉀肥的施用比例為1:0.39:0.22,而世界平均為1:0.6:0.4。有機肥施用量僅占肥料施用總量的25%,而合理比例應占40%左右。微量元素肥料施用面積僅占應施用面積的15%左右[6]。大部分殘留的化肥農藥進入了水體、土壤及農產品中,并直接威脅到人群的健康。近20年來,我國的農用薄膜用量和覆蓋面積已居世界首位。2003年的用量超過60萬噸,在發達地區尤甚[7]。
(4)放射性污染源。
主要是工業、科研和醫療機構排放的液體或固體放射性廢棄物,還有大氣核爆炸降落的污染物、原子能和平利用所排出的液體和固體的放射性廢棄物。
(5)生活性污染源。
主要是人、畜的糞尿,生活污水和農村的醫療垃圾等。每年產生量約為1.2億噸的農村生活垃圾幾乎全部露天堆放;幾乎所有的農村衛生所的醫療垃圾都沒有進行分類,那些與普通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的醫療垃圾基本上都是隨便倒掉,破壞了農村的環境衛生,對農民的危害很大。由于城市周圍理想的垃圾填埋場已經很少了,因此現在很多的垃圾填埋場已經遠離了城市,深入到了農村,給農村的環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不僅占用了大量的農田,而且造成了大氣污染和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進而危害到人類及各種生物的生存環境。
2、從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物分析論文:
(1)病原體。
主要來自含病原體的人畜糞便、垃圾、生活污水、醫院污水、工業廢水的污染。凡直接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人畜糞肥和污水灌溉或利用其底泥施肥,都會使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受到病原體的污染。
(2)有毒物質。
A.重金屬元素:例如鉑、鉛、鋅等。B.農藥:我國使用的農藥有90多種,對居民健康危害較大的是有機磷農藥、有機氯農藥及某些含金屬的化肥。C.致癌物質:例如苯、芘。
(3)放射性物質。
核爆炸可產生半衰期較長的放射性元素,例如鍶90(Sr90)半衰期為28a,銫137(Cs137)半衰期為30a,都可在土壤中蓄積而長期污染土壤。
3、從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污染的類型分析:
(1)水型污染。
主要是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污染土壤。水型污染多是因污水灌田造成的,通過灌田使有害物質污染土壤,有的農作物大量富集某些有害物質,致使人食用后引起中毒。
(2)氣型污染。
大氣中的污染物經降雨和沉降污染土壤。主要污染物有鉛、銅、砷和氟等。污染常呈現以污染源為中心的橢圓形或帶狀分布。
(3)固體廢棄物污染。
如垃圾、糞便、工業廢渣、化肥、農藥等污染土壤。其特點是污染范圍比較局限或固定,并可通過風吹和雨淋沖刷污染較大范圍的土壤和水體。土壤被某些重金屬和農藥污染后,有的被土壤吸附,有的變成難溶解的鹽類,能較長期地殘留在土壤中。如DDT在土壤中分解95%需要10年時間,氯丹需要4年時間。
二、國內外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的立法比較
(一)國內有關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規定及當前研究動態
1、我國目前有關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規定。
目前我國已制定有關環境保護、治理污染的國家法律有6部,資源保護的法律有9部,國家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行政法規30多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行政規章有400多個,但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至今在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保護中一直很欠缺。
我國現行有關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都是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散見于《環境保護法》、《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礦產資源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當中。①《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在該條款中“防治土壤污染”是作為農業環境保護的一部分而提出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對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原則性規定;②《農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養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機肥料,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農用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③《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④《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在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分別對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詳細規定:(1)第十九條: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2)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并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3)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和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的報告。(4)第二十五條: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5)第二十六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⑤《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關于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壤質量鑒定通知》的規定。規定了土壤環境質量分類和標準分級以及土壤監測的采樣方法和分析方法。可以說《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關于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壤質量鑒定通知》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技術規范,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中特殊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章對農產品產地安全及農產品GAP種植地點與肥料做了明確要求;并且實行防止因農產品產地污染而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產品產地管理制度。即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的種植做了明確限制。
2、我國當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律的研究動態。
目前,全國范圍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專項防治工作已啟動。這個項目由環保總局和國土資源部共同承擔,包括八個專題,總經費預算約為10億元。計劃用三年半左右的時間完成,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個階段是準備階段,主要任務包括調查方案的擬定與論證,制定調查技術規范,落實調查經費等。第二個階段是到2007年底的實施階段,主要任務是完成調查工作的野外采樣和室內的數據分析工作。第三個階段是2008年的總結階段,主要任務是編制調查總報告和各專題報告,全面總結和集成調查成果。
著名土壤專家、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研究員萬洪富建議,通過法律由國家推行嚴格的土壤質量監測監控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的污染指數,這對于地方政府加大環保力度將是一個巨大的促進。此外,還要對于嚴重污染的行為要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8]。
葉靜茹副教授建議修改《憲法》,將《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修改為:“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國家保護土壤環境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治土壤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國家組織和鼓勵養護土壤環境的活動。”主張從修憲入手,為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提供法律基礎;同時修改《民法通則》第80條、第81條,增加“土壤環境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治土壤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國家組織和鼓勵養護土壤環境的活動。”;修改《刑法》,建議刑法第六章第六節中增設破壞和污染土壤環境罪。本罪是指自然人或單位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和土壤環境管理法規,破壞或污染土壤環境,造成土壤環境大量毀壞或者污染的行為[9]。
(二)國外有關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規定及當前研究動態
1、國外有關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規定。
國外專門立法,加大農地污染防治的力度。如丹麥制定《土地污染法》、英格蘭制定《環境保護法》、德國制定《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荷蘭制定《土壤保護法》、澳大利亞制定《污染土地管理法》等。
日本1970年頒布了《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其目的之一是為清除鎘等特定的有害物質(由政府指定)對農地的污染,使土地復原,都道府縣知事指定農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區域,實施客土事業和其他必要的公共事業,以謀求土壤的復原(第3條、第5條)。知事在認定對策區域內可能損害人的健康的農畜產品被生產出來時,可以將其指定為特定區域,對那里的作物種植發出勸告,限制種植指定為不適當的農作物(第8條、第10條)。農藥管制法將構成土壤污染原因的有污染農作物使人畜發生損害的農藥指定為“土壤殘留性農藥”,對政府課以設定其使用標準的義務(第12條之3)[10]。德國1998年頒布了《聯邦土壤保護法》,1999年又制定了《污染土地管理規則》,確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規避危險的原則和清除土壤污染的義務,并明確了誰應對污染土地的調查統計和采取清除措施負責[11]。該部法首先是一部規范殘留污染治理或受污染土壤的法律,所以預防性的考慮在土壤保護中僅具有無足輕重的意義。另外德國傳統農業中良好的專業實踐顯然無法滿足可持續發展的標準。預防性土壤保護的目標是保持土壤的自然功能、在整個區域都產生效果并形成一種可持續的自然生態循環,在這種情況下的理想狀態是物質的輸入首先是等于輸出。該部法的缺陷在于法律目前的形式還不能滿足可持續和預防性土壤保護的要求。
2、國外當前有關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動態。
1997年至1999年間,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亞洲開發銀行和新加坡國立大學等機構多次舉辦了環境法強化培訓班和研討班,對亞太地區來自15個國家的60多名法學教授和法官進行無償培訓。這對國外農地污染防治立法研究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院教授YumihikoMatsumura發表的《日本的土壤整治法》一文,考察了《日本土壤整治法》的框架,提出了該法旨在調整工業用地土壤污染的整治,其污染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在加速土壤污染整治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日本土壤整治法》分為三部分:(1)實施土壤調查;(2)指定為污染區,如果調查發現該土地上集中的某有毒物質超過限量,則就應該把該土地指定為污染區,并登記在指定污染區登記簿中。(3)危險管理措施,發布整治行政令。YumihikoMatsumura教授認為污染區登記簿對公眾公開的方案,將對促使公司積極參與土壤污染整治帶來深遠影響,它將激勵工業界人士采取預防措施。
美國Robinson&ColeLLP律師事務所土地法部門律師HirokoMurakiGottlieb發表的《土壤治理二十年經驗之借鑒:<綜合環境對策、賠償及責任法>中的貸款人責任之演進》論文在考察了《美國的綜合環境對策、賠償及責任法》的基礎上探討了美國在實施有關立法方案來整治污染土地或地下水時面臨的挑戰,研究了貸款人的責任和擔保利益免責的演進過程。HirokoMurakiGottlieb律師指出亞洲開發銀行于2000年批準了一項地區性“亞洲沙漠化治理項目”,該項目幫助中國《沙漠化防治法》制定實施條例,條例含有治理沙漠化的激勵性措施、監督措施,涵蓋沙漠化地區的標準以及地方政府的規劃和管理責任;亞洲開發銀行向中國提供了一項名為“加強法律信息制度”的技術援助項目,旨在幫助中國政府提高其立法程序以及法律實施程序的透明度[12]。
(1)國外農地污染防治法律具有綜合性特點。
國外農地污染防治法律研究趨向于三方面的內容:環境的、美學的和農業耕地環境科學的。在環境方面考慮的是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地下水補給和生態保護;在美學方面考慮的是鄉村景觀和風景的品質;在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方面考慮的是農村的生活方式和農業產出。在農地污染防治手段上是綜合考慮的,即以規劃為基礎,經濟和法律手段并重,同時運用稅收政策、農業補貼政策等進行調整。其中美國最早提出的針對農地保護的土地評價與立地分析(LESA)系統,不僅被廣泛地應用到美國農地保護的實踐中,還被英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所接受[13]。
(2)國外農地污染防治法律確立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就是指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造成污染的組織或個人,有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土壤進行治理。美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及其具體實施措施就很值得我們借鑒。例如,美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企業不再使用某塊土地時,要檢測它是否符合生態安全標準。如不符合,企業需要將其恢復。這個恢復的成本很高,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研究員介紹,一個10公頃的廠房用地如被污染,可能需要上億美元的投入來恢復,所以,公司很少敢于冒這樣的風險,使其所在的土壤受到污染。對被污染的土壤,國家先進行治理,做了風險評估后把地圈起來,再進行修復。同時保留追溯責任的權利,其原則仍是誰污染誰治理,比如這塊地在5年前或10年前是另一家工廠在用,再往前還有另外的廠家也可能造成了污染,不斷地找出上家,把歷史問題追挖出來,到最后確認誰多大責任可能要花很長時間。如果時間等不起,可以由政府先墊著,到最后向責任方追究。歐洲和日本也有類似規定。
(3)國外農地污染防治法律重視技術性法律政策的運用。
美國通過推廣培訓和政府的縣級推廣機構,也利用國立大學,農業經銷商、專門的農藝顧問和私人社團對農民進行技術性政策、項目宣傳教育,來防治農地污染[14],例如,華盛頓州立大學農業推廣機構已經制作了《太平洋西北地區保護性耕作手冊》,愛荷華州立大學的農業和生物系已經出版了《保護性耕作系統及其經營管理》,闡述了在美國中西部實行保護性耕作的經營管理問題。對雜草處理,病蟲害防治,肥料使用和農地營養管理等問題進行廣泛的傳播。
(三)國內外農業耕地環境科學(農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比較
1、法律法規內容的比較。
我國有關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大多是原則性規定,過于抽象,未形成系統性,缺乏操作性,又沒有配套實施的措施,只是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但對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對污染的土壤進行改良,并未做出明確而完善的規定,亟須制定完善的《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國外大都制定專門的農地污染防治法,比如美國《資源保護回收法》就長達466頁,一部法律中有眾多的章節和小章節、條款以及相當多的附錄。在該法中有一個專門對于小量廢物排放者的規定,如果我們用一句話定義它,就是“在一個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廢物總量超過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美國在該法中對小量廢物排放的描述則有兩頁多。比如,首先要明確說明美國環保局是根據該法的哪些章節對被定義為小量排放者實施具體規定;第二、這些規定的應用范圍;第三、從何時開始排放者必須使用環保局的排放清單以及清單必須含有的內容;最后該法還規定在有效標準和日期產生前,排放者應該在何種條款下排放廢物。同時還規定如果排放者臨時需在廢物產生地點堆放廢物時,在270天內如果不超過6000公斤而廢物運輸路程又超過200英里的情況下不需要專門許可證等等。①這樣的細化條紋,使規范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同時也使民眾能明確地了解相關法律,對自己的行為的違法性有充分的認識。因此,環保法既要對用語明確定義,又要根據具體情況對已經定義的對象做進一步更詳細的定義或區分,以便能制定出更為行之有效的法規,而同時可以避免主觀解釋不同有可能產生的很多法律糾紛[15]。
2、訴訟時效的比較。
我國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訴訟時效規定短于國外,《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環境污染與破壞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出現之間存在明顯的時間差,損害結果存在著隱蔽性和滯后性,損害后果短時間內難以確定,與環境侵權后果出現的時間相比,20年的最長時效顯得太短,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比如美國各州公司法規定,公司終止以后,作為責任主體還將存在一段時間,只要在追訴期內,已經終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樣可能成為被告;著名的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熊本水俁病事件,用了50年之久才揭穿水俁病的秘密。
3、法律責任的比較。
我國法律責任的規定與國外立法相比存在缺陷。如傳統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存在救濟的滯后性;刑事制裁重視“結果犯”,輕視“行為犯”,缺乏源頭控制措施,往往造成重大污染而很難挽回;刑法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等罪名都是故意犯罪,缺乏無過錯責任規定;環境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但作為原告的加害人往往是企業,對排放的污染物的屬性和技術了如指掌,舉證能力勝過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往往有心無力,導致出現原告和被告最終協商執法,對環境和人身財產保護極為不利。而許多國家通過環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加強了環境責任制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和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在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責任的追究方面,一些國家的立法從過去只追究組織、單位的責任發展到同時追究政府官員、公司經理的個人責任;一些立法還對污染破壞環境的連帶責任作了規定。在巴林,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和從船舶、陸地向領海傾倒廢物的違法者可以處以高達13.2萬美元的罰款,并可責令違法者在指定的時間內對污染區進行清理。在泰國,根據1975年的《國家環境質量保護和改善法》,對不能達到環境標準的只能處以一個月的監禁和1000銖的罰款,而根據1992年修改的《國家環境質量保護和改善法》對相似違法行為則可以處以一年監禁和10萬銖的罰款。
4、訴訟主體的比較。
我國訴訟主體的規定與國外相比也不科學,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是指認為具體環境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忽視了環境權益具有公共性的特點,無法鑒定哪些人能夠主張權利,而且只關注當代人權益,忽視后代人利益。國外訴訟主體既包括自然人、法人,自然人團體,又包括環境客體。比如動植物、土地、水、礦產資源等也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比如:美國帕里拉屬鳥訴夏威夷土地與資源管理局案。由于帕里拉屬鳥的棲息地急劇減少,塞拉俱樂部法律保護基金會和夏威夷奧督邦協會代表僅存的幾百只帕里拉屬鳥提出了一份訴狀,要求停止在該鳥類的棲息地上放牧,法院受理了這個案件,以非人類存在物做為原告的訴訟,更為重要的是法院作出了帕里拉屬鳥勝訴的判決,要求夏威夷土地與資源管理局在兩年內完成在帕里拉屬鳥棲息地放牧的禁止工作;在日本,1995年2月24日奄美4類野生保護鳥類作為原告向鹿兒島地方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鹿兒島地方法院分別于1995年3月和1997年9月29日分別作出判決。基本案情在于,1990年前后受泡沫經濟的影響,日本某企業計劃在奄美大島上的村莊內修建一個高爾夫球場。這一計劃可能影響奄美大島上的鳥類。為此,地方環保團體開始反對這一開發活動。但是1992年該計劃獲得了行政上的開發許可。為此,日本環保團體開始與律師接觸。最終決定將鳥類作為原告,提起了自然的權利訴訟。而在我國,2005年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苯類污染物流入松花江后,北京大學教授汪勁和其他該校的學者和學生,代表松花江、代表一種魚類及一個島嶼提起了訴訟,但沒有成功。
5、管理體制的比較。
我國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相比較于國外的規定存在著不順暢。在現階段,我國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處于多頭管理,農業部負責土壤污染調查治理,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的管理,地礦部門則做地質大調查。針對污染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各部門都在管,但又管得不多,有的甚至還幾乎不管;環保部門隸屬于當地政府,靠吃當地財政,對當地經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也無能為力。因此,胡錦濤總書記要求環保部門“要盡職盡責”,溫家寶總理也要求環保部門“要像鋼鐵一樣硬,而不能像豆腐一樣軟”。國外都通過立法建立了統一的環境管理機關,改變了過去由于環境管理薄弱而不得不倚重于司法控制的末端控制模式,建立了預防為主和全過程控制的新型控制模式。
三、進行立法建議,促使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得到有效預防。
(一)修改《憲法》
在《憲法》第26條中增加“防治農業耕地環境科學土壤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國家組織、鼓勵和獎勵保護土壤環境的活動。”目的是為我國制定《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提供法律依據和奠定立法基礎。
(二)修改《環境保護法》,還應改革現行的管理體制
要從源頭上解決好環保問題,除了從法律上給予保障,還要破除地方和部門分割,建議國務院設立“環境部”,實行環保部門垂直領導。在《環境保護法》第7條中增加“將環境保護部門從地方政府部門單列出來,實行上下級垂直管理,建立只對上級環保部門負責制度;經費從地方政府獨立出來,取消地方經濟的束縛;同時賦予環保部門更大的環境管理權力,包括環境強制措施;配備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目的是改變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處于多個部門管理,但又管理不到位的局面。
(三)完善《清潔生產促進法》
為促進和實施清潔生產制定詳細準則,規范清潔技術,向社會公眾披露主要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源,引入環境審計以及采取稅收優惠政策等。比如建議國家立法建設工業企業污染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治理示范工程,加強對工業廢水、廢氣、廢渣的治理和綜合利用;從而保障農業耕地環境科學不被污染,及對污染的土壤進行改良。
(四)修改《農業法》
在《農業法》第19條中增加“建設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示范工程;積極慎重地推廣污水灌溉,對灌溉農田的污水,進行嚴格的監測和控制;建設農村飲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強縣級環境監測、監管和宣教基本設施建設等;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示范工程;”目的是在發展節水型農業的同時,防治污水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造成重復污染。
在第25條增加“合理使用農藥和化肥,積極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施用化學改良劑,采取生物改良措施。”目的是減少農藥在農產品中的殘留,從而減輕對人體的危害。
(五)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章中增加“農村生產生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內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不但應有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更應有農村生產生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內容。比如,根據《國家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的要求,立法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對農村人畜糞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建立行政村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系統。
(六)制定《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
1、《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是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農業耕地環境科學,保護和改善農業生產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農業建設的和諧發展,制定本法。
2、《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
A、農業耕地環境科學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這一原則和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協調發展”著重從橫向關系上,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關系上對發展提出要求,“可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的關系上提出要求。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構成危害。
B、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這是針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難察覺、難治理的特點提出來的。也是針對環境問題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管理的主要經驗和教訓提出的。這一原則在各部環境法律中均有體現。例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這里提到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就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此外,我國環境立法中確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等環境管理制度,就是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C、鼓勵綜合利用的原則。
綜合利用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來,做到物盡其用,以便使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達到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例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D、耕種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耕種者養護,是指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污染者治理,是指對農業耕地環境科學造成污染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農業耕地環境科學進行治理。例如,《環境保護法》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并負責處理。
【作者簡介】
賈一波,田義文,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學院,陜西楊凌。
【注釋】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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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中國農業耕地環境科學污染防治立法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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