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農業環境科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6-02-21 12:41 熱度:
本文是環境職稱論文,文章圍繞水權這一主題,探討了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的運作方式、渠系間權益特點與維護原則,并指出依托灌渠這種水資源獲取形式。
內容提要 山陜地區地處干旱、半干旱地理環境,由于水資源短缺,水權直系民生。水資源分配一般形成灌渠、利戶兩個受益層面,對應這兩個受益層面,水權保障系統形成以渠系、村落為基點的地緣水權圈以及以家族為中心的血緣水權圈,兩個圈層相互交織,雜融社會習俗、社會慣性為一體,在鄉村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
關鍵詞 近代,山陜地區,地理環境,水權,環境職稱論文
山西、陜西大部分地處中國干旱、半干旱地區,年降雨量一般在400mm左右,在干旱缺雨的威脅下,只有贏得水資源才能獲得生存與發展的機會,為此,這里的農戶不僅將興修水利、發展灌溉提升到至關重要的地位,而且以維護水資源為目的形成鮮明的水權意識和完善的水權保障系統。
水權保障系統指以管理灌渠為目的形成的水利組織與規章制度。受地理條件限制,山西、陜西僅部分地區能夠利用水源興修水渠,因此本文的論述范圍不包括兩省全部范圍,文中采用山陜地區的概念特指這些興渠引水的地區。山陜地區均有著悠久的灌溉歷史,人們不僅沿渭河、涇河、汾河等河流興修了眾多灌渠,而且依托灌溉建立起相應的水利組織、制定了系統的規章制度。寫于唐開元、天寶年間的敦煌文書《水部式》是具體記載基層水利組織與管理的最早存世文獻,這部文獻通過陜西關中地區白渠、藍田新開渠等水渠記述了基層水利組織的構成、職能,為我們提供了水權社會的基本材料。隨著山陜地區農業生產的發展,時至近代許多民渠或官督民辦灌溉工程相繼出現,在繼承舊有規則的基礎上,以保障自身用水權益為焦點,無論渠系還是農戶均在水利保障系統之上附著了多元的社會關系,各種關系與利益需求交織在一起,構架出鄉村社會最復雜的層面。這些問題成為洞察中國鄉村社會運行特征的重要切入點,近年涉及北方鄉村社會的研究相繼問世,其中黃宗智、杜贊奇等西方學者以及鄧小南等中國學者相繼注意到北方鄉村水利組織實際操縱者的社會屬性①,無疑這些研究拓展了認識鄉村社會的層面。與鄉村水利相關,本文旨在通過解讀半干旱地區地理環境與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的關系來認識鄉村社會。由于各類水利組織與渠規、水則均是在歷史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因此本文雖將論述核心集中在人清以來至民國三百多年的時段內,但個別互有沿承關系的事例也會溯及稍早一些時代。
近代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的生成與運行均與地理環境相關,在半干旱地區水資源短缺的地理環境下,水權保障系統的生成在于保障農戶獲得水資源,因此農戶獲得水資源的途徑與水資源分配形式決定了水權保障系統的利益取向與運行規則。在灌渠這種水資源獲取形式中水資源分配一般形成渠系、利戶兩個受益層面,對應這兩個受益層面,水權保障系統形成以渠系、村落為基點的地緣水權圈以及以家族為中心的血緣水權圈,兩個圈層自成體系,又相互交織。當代表渠系的地緣水權圈與共享水源的其他渠系發生水權爭執時,隸屬于這一灌渠的所有血緣家族與渠系的共同利益完全一致,他們既是爭執的參與者,也是最后的受益者;而同一灌渠內不同農戶之間發生水權爭執時,以家族為核心的各個血緣水權圈為了維護自身獲取水資源的權益,往往成為互相對立的水權代表者。長期以來山陜地區的水權保障系統圍繞地緣、血緣兩個水權圈建立了一套社會控制體系,時至近代隨著人口增殖與水資源短缺,這里的水權保障系統已不僅僅限于灌溉管理本身,由于水資源直系民生,灌區之內水權重于政權,又融于政權,包容在其中的不僅有環境因素,而且雜融社會習俗、社會慣性為一體,左右基層社會的運轉,掌控基層社會的秩序。
正由于近代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系之于水利,又超乎水利,透視水權的運作過程,不僅可以了解半干旱地區水資源分配規則,而且有助于認識中國北方鄉村社會運行特征,基于這樣的原因,針對近代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涉及的利益層面與組織結構,本文選擇了渠系、家族兩個不同的受益層面,重點探討水權背景下的鄉村社會。
一、渠系水權的維護與地緣水權圈
本文所使用的渠系概念指總灌渠的不同渠段或同一水源灌渠中的支渠,渠系概念之下渠段與支渠所指雖然不同,但在水權背景下卻具有相似的地緣特征,它們同處于水資源分割中的第一過程。灌區不同水資源分配的層級也有區別,但無論怎樣的層級,渠系所在地域在第一分割過程獲取的資源份額對于下一分割層級乃至于最終落實到農戶的灌溉量起著決定作用,正由于這一原因,以地緣為核心維護渠系水權成為近代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建立的第一層面水權圈。在這個層面中渠系概念下總灌渠的不同渠段以及同一水源灌渠中支渠與支渠間的資源分割形式、權益維護原則仍有所差異,為此本文就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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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53—56、243—247頁;[美]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6頁;鄧小南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導言》,黃竹三、馮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28—46頁。
(一)各渠段水權的維護與水權利益圈
山、陜兩省興渠以來留下大量渠冊、水規,這些資料為我們提供了審視地緣層面控制水權的要略。審閱各類渠冊、水規,包含在其中的基本原則可歸為以渠長為核心的基層管理體系,以水程、水序為本的資源控制原則以及以“夫”為單位的經濟攤派形式①,此三位一體的渠規、水則既是通渠管理的要則,也是維護渠段水權的基點。由于渠段間與水源距離不同,整條灌渠雖然共享一處水源,但事實上上下游之間的利益取向與水權要素完全不一致。灌渠的上游渠段是資源的擁有者,卻不是灌渠的興建者;中下游渠段是灌渠的興建者,卻不是資源的擁有者,在上下游間資源所有與資源開發的交易中,上游渠段依托出讓資源獲得了無償使水的權益;中下游渠段憑借興渠中的預付資本與承擔渠道維護工費的承諾獲取了持續使用水資源的保障。針對渠段間各自的利益取向,山陜地區各灌渠在制定渠冊、水規時進行了充分思考,并形成了為基層社會習慣上認同的條文,通行于各渠段。
1.“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上游過水村
上游過水村指灌渠水源所在處,“自在使水,永不興工”是這一渠段的特權,通過這一特權上游渠段不僅不必遵循計時、計量使水的定規,而且免除了興工出夫的經濟義務,依托出讓資源享有無償使水的資格。山陜地區各類渠冊中均有上游渠段“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特權的記載,其中《洪洞縣水利志補》收錄的相關記載最多。《洪洞縣水利志補》為山西省洪洞縣知縣孫奐侖于民國6年主持編纂的洪洞縣地方水利資料,資料涉及分布在洪洞縣境內的40多條渠道歷年渠冊、水規、水案碑文等文件,這些渠冊、水規、碑文成為我們今天解讀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的珍貴資料。被《洪洞縣水利志補》收錄在內的有一樁由平陽府知府審定的水案碑記,據碑記所載,這樁水案緣起于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趙城段馬牧、石止、辛村三村聲稱擁有“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特權,而拒不履行照地畝出夫的違規事件。依據水程、水序計時、計量使水是半干旱地區水資源短缺環境下水資源分配的基本原則,被視為水規中最重要的部分;而以“夫”為單位的經濟攤派形式則是利戶用水的經濟償付形式與灌渠管理資金的主要來源,這兩項是上游過水村以外渠段必須遵守的規則。正由于這樣的原因,針對馬牧三村的違規行為平陽府判詞中提出這樣的質疑:“查趙邑登臨、安定、好義三村系本渠上流村分,不在本渠十八村轉輪之限,故得任便使水。不識馬牧、石止、辛村上三村隨例使水,從何而有?”②解讀這段碑記有必要了解通利渠的基本情況。通利渠源于趙城,跨趙城、洪洞、臨汾三縣,全長百余里,水案提及的登臨、安定、好義以及馬牧、石止、辛村等村雖然均位于灌渠上游渠段,但“通利渠歷代相沿在汾西縣之施家莊、趙城縣之南北石明、稽村、李村、好義、安定、登臨等處河灘引水”,登臨、安定、好義均為過水村,是灌渠水資源的擁有者,“故得任便使水”。在缺水的地理背景下,山陜兩地水權保障系統制定的任何一項條規,均包含著明確的權益關系。灌渠興建的先決條件是水源,而擁有水資源的上游過水村同意引用水源絕不是無償的,“自在使水,永不興工”既是灌渠對上游過水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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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關于這一問題本人已在《近代山陜地區水權與管理》中全面論述,此文待刊于《文史》。
②《平陽府正堂加三級記錄六次董奉撫部院批定臨汾、洪洞、趙城三縣十八村自下往上使水永不違例碑記》,孫煥侖: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52頁。
回報,也是過水村依托水資源贏得的無償使水權益。而水案的當事者馬牧、石止、辛村卻不同,他們雖處上游卻不是過水村,不擁有灌渠水源,因此《通利渠渠冊》載渠水“澆灌趙城縣之石止、馬牧二村,洪洞縣之辛村、北段、南段、公孫、程曲、李村、白石、杜戍八村,臨汾縣之洪堡、南王、太明、閻侃、吳村、太澗、王曲、孫曲八村”①,包括馬牧、石止、辛村在內的十八村均為灌渠的使用者,不是水源的擁有者,自然沒有資格享有“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特權。
《通利渠渠冊》所載康熙四十八年通利渠趙城段馬牧、石止、辛村違反水規一案為我們認識上游渠段權益提供了資料,“自在使水,永不興工”是上游過水村落憑借出讓水資源而贏得的特權,這份特權不僅通行于通利渠,幾乎山陜地區較大的灌渠都有這樣的事例,如《晉祠志》中有關晉水灌區的記載屢屢提及上游過水渠段“無程可計”之規。以晉祠難老泉為水源的晉水是山西境內另一處重要灌渠,“晉水源出晉祠”,“一源分為二瀆,北瀆一派名海清北河,南瀆分為三派:曰鴻雁南河,曰鴛鴦中河,曰陸堡河”。②這里所載的“四河而分之為五”實際是五條灌渠,五條灌渠之上,晉祠泉源所經三村,被稱為總河,為上游過水村。正由于“晉祠總河地居上游”,“水從晉祠發源”,故“經過總河所管之地界,河渠挨次先灌,是以有例無程,既不出夫,亦不納糧”。至于總河渠道必須維修時,“皆四河出夫效力”③。晉水灌區為過水村——總河制定的各項優免政策同樣使這一渠段具有“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特權。
在山陜地區水資源短缺的環境背景下,灌渠的存在維系著沿渠百姓生存發展的機會,因此灌渠內上游渠段獲得的用水特權,絕不是憑空得到的,特權構成的背后存在著制約全渠的利益。
2.下游渠段制約上游的灌渠管理方式
灌渠中下游渠段不占有水源,卻是渠道的修建者與主要用水地段。中下游贏得用水權利憑借的是修渠時投入的預付資金、勞力,以及水渠建成后以照地出夫形式不斷追加的維修、管理費用,可以說水渠的存在與中下游渠段這一切投入直接相關。中下游渠段付出一切財力、人力的目的在于獲得用水權利,但事實上由于水源控制在上游過水村手中,中下游渠段付出資財,并不一定就有持續使水的保障,特別在農作物需水季節與旱年,使水就更失去保障。因此灌渠中下游渠段出于維護水權的需要,必須實施通過管理手段與渠法、水規形成中下游制約上游的機制,其中出身于下游的渠長監督上游執行水規,履行先下后上的水序是重要的舉措之一。
(1)渠長人選的地緣特征與中下游水權保障
渠長人選的地緣特征與渠段的權益特性直接相關。渠長是山陜地區灌渠管理系統中的核心與水規的主要監控者,他的職責不僅在于維護灌渠正常運行,而且重在監督水規的執行。水規的執行雖然涵括全渠,但上游渠段卻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上游過水村雖然擁有水源,但通過“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權益交換,水源已成為全渠共享資源,這時上游過水村與中下游村落一樣必須遵守灌渠的水規。渠段的差異決定上游過水村需要遵守的是定時、定量依規放水;中下游履行的則是照地畝出夫的責任,在灌渠上下游承擔的責任中,顯然上游依規放水決定著全渠的正常運行。由于水資源短缺,事實上上游渠段依仗控制水源的優勢,即使在平常也難保證依規行事,值干旱缺雨季節,過水村自身用水尚且不足,依照水規放水入渠就更成為虛文,每逢這樣的季節,不僅整個灌渠關注的焦點在上游,而且渠長管理與監控的主要方面也在上游。無論平常,還是旱季,控制了上游,就等于為全渠贏得了水源,在權益的制衡中,誰能有效地控制上游?顯然權益保障率最低的渠段最具能動性。對于整個灌渠下游距水源最遠,也最有可能因上游不依規放水而得不到灌溉,渠長出自這里將自身利益與渠段利益結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達到下游制約上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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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利渠渠冊》,孫煥侖: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第37—49頁。
②[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1,“河例2”,山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85—600頁。
③[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2,“河例3”,第601—620頁。
渠長人選來自下游渠段的原則通行于山陜兩地各大灌渠,《洪洞縣水利志補》所錄《南霍渠渠冊》規定:“渠長下三村充當,馮堡、周村、封村周歲輪流。”《清泉渠渠冊》規定:“逐年保舉渠長、渠司,則于下、中二節夫頭內,選保平素行止正直無私、深知水利、人皆敬佩者充當。”《長潤渠渠冊》規定:“渠長系下三村勾當,以四年為率,自古縣村應當一年,蜀村應當一年,董寺當一年,依自來番次,上下交代勾當。”對于渠長人選的限定地域稍加分析,就會發現無論被稱為下三村,還是下、中二節,這些村落均位于灌區的下游,由此看來灌區下游是推選渠長人選的限定區域。渠長人選主要限定在灌區下游的習慣,也可見于陜西關中地區,在1998年赴涇陽考察中,涇陽縣水利局白爾恒提到冶峪河灌區歷來有由下游出任渠長的慣例。涇陽縣龍泉鄉蘇家村七旬老人蘇世廉述及五十多年前舊事,也講到冶峪河灌區內仙里渠渠長由最下游的村落鐵李村出任,而我們對鐵李村七旬老人李鏞的訪談中,也證明蘇世廉老人所講的不誤。李鏞老人告訴我們仙里渠正渠長出自鐵李村,另有兩名副渠長則由上游村落出任。
渠長是農戶以及灌區水權的維護者,一些流程較短的小渠雖然沒有明顯的上下游之別,流程內渠長出自哪一村落仍然十分重要。《洪洞縣水利志補》錄《清水渠渠冊》,記述了清水渠灌區所在李衛村分為東西永寧兩社,雖然范圍不大,談不上上下游之別,但仍然需在渠長的設置上體現出水權利益的地域性。渠冊規定:“每年李衛村兩社,各僉舉渠長一人,一正一副。東正西副,西正則東副”互相牽制。同樣的事例在《清澗渠渠冊》中也可看到,清澗渠位于洪洞縣城關附近,據其《渠冊》所載,“其值年渠長著西關、南關兩社遞年簽舉。如西關人輪應正長,其副渠長舉南關人充膺;南關人應輪正渠長,則舉西關人充副渠長。至巡水夫頭,亦分上下游兩節派撥,上節地內巡夫,著下節地戶充膺;下節地內巡夫,著上節地戶充膺。”山、陜兩地對于類似清水渠、清澗渠這樣流程較短、面積較小的灌區采取了與大渠不同的規則,如果說大渠渠長一職是立足于下游——這一被動者的利益,側重于對于上游的監督,并協調整個灌區水權的話,那么與清水渠等相類似的小渠,則因上下游不甚分明,采取了共同監督、共同管理的形式,通過來自不同空間正副渠長的輪流出任,保障了整個灌區的水資源分割。
(2)先下后上的行水次序與水權分割
水序為灌溉次序,即灌區內各個方位或渠段,誰先誰后的問題。山、陜兩省基本實行先下后上的灌溉水序,即每一個水程均從水渠下游開始,逐漸向上游推進。這樣的水序是半干旱地區水資源短缺,確保灌區各段完成受水過程、保障下游權益以及灌區整體秩序的需要。 先下后上的水序在山、陜兩省各類文獻中均有記載,其中《洪洞縣水利志補》所錄《通利渠渠冊》載:“通利渠澆灌臨、洪、趙三縣十八村,自臨汾縣西孫村,按照分定水程時刻,從下實排,趲上澆灌興工地土,至趙城縣石止村,周而復始。”《利澤渠渠冊》載“自下而上實排澆灌”。《清泉渠渠冊》規定“自來行溝使水,自下而上”。《廣利渠渠冊》“自來從下接村分澆地土”。《清澗渠渠冊》“自下而上輪流澆灌”。《崇寧渠渠冊》“平常使水自下而上”。①與洪洞縣相似,陜西多數灌渠也采用先下后上的水序,如涇陽縣高門渠“每月初一日子時起水,從下而澆灌至于上,二十九日亥時盡止”②。民國年間制定的《龍洞渠管理局涇、原、高、醴四縣水利通章》載各斗用水時刻均為“自下而上”。《清峪河源澄渠記》也有這樣的規定,即“凡水之行也,自上而下;水之用也,自下而上”。③《涇渠用水則例》載:“用水之序,自下而上,最下一斗,溉畢閉斗,即刻交之上,以次遞用。斗內諸利戶各有分定時刻,其遞用次序亦如之,夜以繼日,不得少違。”④由于自下而上的水序是維護灌區秩序、保障全渠利益的最佳選擇,因此山陜兩地大多灌渠采用這種水序。
自下而上的水序雖然被各灌區列入渠規、水冊,為灌區共同遵行,但在大旱缺水年份往往出現上游破壞渠規,搶先澆灌農田的現象。每當搶水事件發生,必然會引起下游渠段不滿,并由此屢屢導致水事糾紛乃至于械斗。對于水事糾紛,《冶峪河云陽鎮設立水利管理局議案》中的一段文字講的十分精彩:“涇原、高陵等縣,民氣素稱怯懦,獨于爭水一事,糾眾械斗不肯少讓,動輒千百為隊,血戰肉搏。”而血戰肉搏的起因又均與違反水序相關,“上流之上下王公渠,以形勢所在,橫行截奪,用水不按定時,引水不按定量,且與二渠之間又開小渠九道,用灌旱田。”“冶河水量,本不甚宏,經該數處一再裁奪,下流各渠往往點滴不得,名為水田,無異石田。”“下流各渠,恒無水可得也,遂不惜相率走險,斗諸原而嘩諸庭,歲無寧日。一人縣境,問其械斗,則爭水十居其九;問其訴訟,則水案十居其八。偶遇天旱,相爭尤烈。”⑤這樣的經歷如今還留在涇陽縣一些老人的記憶中,1998年涇陽縣馬家村江福昌老人講到:“當年位于下游的高門渠、天津渠人常去下王公渠械斗,參加的人很多,渠道兩側都是人,械斗中更顧不上是不是親戚,當地有句俗話‘堰上不認姑舅’。”
山陜兩地各灌渠上、下游雖同飲一渠水,但因各自需要維護的權益不同,分屬于兩個地緣水權圈。在上、下游所處的地緣水權圈中,上游水權圈“自在使水,永不興工”的權益始終具有絕對的保障,這樣的保障雖然是在興渠之初即已獲得,但并沒有因灌渠建成、使用而有所損害,其原因相當明白,水源的隸屬雖然從過水村轉為全渠共有,但渠水源于上游這一事實始終沒有改變,就因為這一簡單的事實,只要灌渠存在一天,上游過水村就會享有無償使水的特權;與上游不同,中下游水權圈的權益卻因上游過水村無視水規,逾越水程,截流用水而時時受損,面對獲取資源的被動性和無保障性,中下游渠段在制定先下后上水序的同時,確定渠長人選由下游出任,就是試圖通過管理機制監控上游違規行為,正常年份這樣的監控基本起到維護渠道運行的作用,值生存面臨威脅的早年,渠長代表的中下游水權圈的監控幾乎失去作用,隨著灌渠正常運行秩序的破壞,械斗等非正常維護水權的行為就派上了用場,對于缺水的山陜兩地,水權就是生存權,為了活下去,沖上去參加械斗的農民以渠段為界形成清楚的陣線,水權的地緣性通過受益人的利益屬性再度顯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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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引各渠水冊,均出自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
②劉絲如:《<劉氏家藏高門通渠水冊>序》,白爾恒、[法]藍克利、[法]魏丕信編:《溝洫佚聞雜錄》,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13頁。
③《溝洫佚聞雜錄》,第61頁。
④宣統《涇陽縣志》卷4,“水利·涇渠用水則例”,第251—278頁。
⑤劉屏山:《治峪河云陽鎮設立水利管理局議案》,民國《清峪河各渠記事簿》,見《溝洫佚聞雜錄》,第117—119頁。
(二)支渠間水權的維護與水權利益圈
由于水資源短缺,山陜一帶灌渠水源每分配一次就會形成一次權益分割,同時也會出現一種水權維護方式。渠系概念之下不僅各渠段間存在水權維護方式的差異,支渠間也同樣有各自的權益與資源分配份額,維護這些權益以支渠為核心再度形成有別于渠段的地緣水權圈。
支渠渠際間分水量是保障支渠權益的基本問題,霍泉、難老泉兩大灌渠分水過程是解讀這一問題的典型案例。霍泉位于山西省洪洞縣境內,為洪洞、趙城兩縣灌渠的水源,兩縣利用泉水興建水利灌渠的歷史可溯及唐代,分水方案大約形成于金代。據刻立于金天眷二年的《都總管鎮國定兩縣水碑》所載:平陽“府東北九十余里,有山曰霍山。山陽有泉,曰霍泉,涌地以出,派而成河。居民因而導之,分為兩渠,一名南霍,一名北霍。兩渠游趙城、洪洞縣界而行,其兩縣民皆賴灌溉之利以治生也。”北宋慶歷五年兩縣發生水事糾紛,官方調節后確定“趙城縣人戶合得水七分,洪洞縣人戶合得水三分”①,雖然日后兩縣仍然存在水訟,但七、三分水比例始終沒變。與洪洞、趙城分水相似,晉水也存在同樣分水現象。《晉祠志》載:晉水“源出懸饔山麓晉祠難老泉”。“難老泉水初出之處,甕石為塘,中橫一石堰,鑿圓孔十,為東西分水之限。其東西又橫一石,名人字堰,為南北分水之限。北七孔,分水七分,所謂北瀆是也,東流名北河;南三孔,分水三分,所謂南瀆是也,下有伏流,南流分三河,曰南河、曰中河、曰陸堡河。其西水未分之處,名金沙灘。”②難老泉人字堰所分南北瀆與洪洞、趙城同樣,也采取三、七分水形式,而南三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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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黃竹三、馮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第4—5頁。
②[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0,“河例1”,第567—583頁。
以上兩項分水事例,前者以縣域為界,后者以灌渠為界,兩者的空間屬性雖然不同,但通過分水而保障以支渠為核心的地緣區域內水權的目標是共同的。分水方案一旦確定,各自區域內的水資源份額也就固定下來,并成為下一步再分配的基礎。正由于分水方案決定著灌區以及農戶的利益,因此逾越分水方案而導致的水事糾紛時常發生。金天眷二年刻立《都總管鎮國定兩縣水碑》的起因原本就與洪洞、趙城兩縣水事糾紛相關,雖經官方確定兩縣為三、七分水,但無視分水方案的用水糾紛時有發生。明隆慶二年刻立的《察院定北霍渠水利碑記》載:這一年趙城縣“王廷瑯將壁水等石盡行掀去,將渠淘深,水流趙八分有余,洪二分不足,致旱田苗,國賦民食,兩無資賴”。不但引起洪、趙兩縣水爭,而且驚動官府。清雍正四年刻立的《建霍渠分水鐵柵詳》載:最初確立洪、趙兩縣三、七分水方案時,由于“南渠地勢洼下,水流湍急;北渠地勢平坦,水流紆徐,分水之數不確,兩邑因起爭端,哄斗不已,于是當事者立限水石一塊……安南霍渠口,水流有程,不致急瀉。又慮北渠直注,水性順流,南渠折注,水激流緩,于北渠內南岸,南渠口之西,立攔水柱一根,亦曰逼水石……障水西注,令入南渠,使無緩急不均之弊。”雍正初年,兩縣再次發生水爭,“洪民將門限一石擊碎,趙城令江承諴連夜復置,隨置隨擊。趙民也將分水石拔去”①,進而導致更大的糾紛。這兩通石碑碑文所記均是金天眷年間洪趙三、七分水以后最大的水事糾紛,事實上不見記載的小規模爭斗更是時有發生。
我們在論述渠段間水權生成時曾指出,無論上游還是下游,每一分權益都不是平白無故得來的,支渠間的水權分割也同樣如此。既然這樣,分屬于霍泉與難老泉的兩條支渠如何能形成三七分水這一相差懸殊的分水結果呢?對于這一分水結果《晉祠志》留下這樣的傳說:晉祠難老泉“石塘分水之日,南北紛爭,置鼎鑊于泉邊,以能赴入者為勝。北河人赴入,遂于十分之中分水七分,南僅分水三分。”除赴人鼎鑊之外,晉祠一帶還流傳著類似如沸油取錢這樣的故事。有趣的是我們在對霍泉進行考察時,談及洪洞、趙城三七分水時,也聽到了相同的故事,難道山陜一帶灌區分水過程真的發生過如此慘烈的故事嗎?其實《晉祠志》在記述了赴入鼎鑊的傳說之后,對難老泉南北渠三七分水又作了說明:“夫北瀆之水雖云七分,而地勢軒昂,其實不過南瀆之三分。南瀆雖云三分,而地勢洼下,且有伏泉,其實足抗北瀆之七分,稱物平施分水之意也,傳言何足為信?”《晉祠志》這番記述幫我們認識了三七分水的實質。現代水文學告訴我們渠道流量的計算公式為:流速×橫截面積,而流速又與地形相關,因此地形平緩的支渠若想獲取與陡急支渠同樣的受水量,只有在增加渠口進水量的前提下才能實現,三七分水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實現的。地處平緩地帶的北渠獲得七分水,地勢陡急的南渠獲得三分水,由于南北渠流經地區地貌形態的差異,南渠渠口進水量雖僅三分,但因流速快,流量也大,故兩渠實際獲得的水量基本相等。正由于南、北兩渠實際獲得水量相近,灌溉田畝也相差無多,其中“北瀆灌田凡一百七十余頃;南瀆灌田凡一百四十余頃”。
分水量決定夫銀的數額,在三七分水的背景下,南北渠灌溉田畝數額雖然相近,經濟負擔卻不同,夫銀等歸屬于渠道管理費之內的各項費用也同樣依三七交納,“祠宇亭榭凡有傾圮,必鳩工庀材以輔葺之,除官款募化之工外,四河人黟工公修,按分水之法,北七南三攤派經費。”接受這樣的攤派,對于分水七分實際只獲得五分水的北渠并不情愿,對此清代就有人指出:“南瀆所灌之田較之北瀆才減三十頃耳,而修葺祠宇工費乃按北七南三之例派攤,則失公平之道矣!即如工費錢一千緡,南瀆之田共攤三百緡,而以一百四十余頃田按畝攤派之,每畝出錢二十文即足其數。若北瀆則攤七百緡,而以一百七十余頃田按畝攤派之,每畝出錢四十文乃足其數。僉為晉水灌溉之田,而在南者如此,在北者如彼,事不均平,一何至斯!”②雖然有這樣的抱怨,但三七分水始終實行如初,可見山陜地區的農戶無論付出如何,更重視最后獲得的水權份額。在三七分水的原則下,雖然分水七分的北渠預付的興渠費用與夫銀均高于南渠,卻贏得了與南渠一致的受水量。
支渠水量既是灌渠水資源第一層面分割的結果,又決定著下一層次受水單元的分水份額,因此用水農戶格外關注這一層次的分水結果。通過霍泉、難老泉的分水事例,我們不難看出山陜一帶農戶更注重實際受水量的多少,為了贏得實際受水量可以付出各種代價,正由于這樣的代價之大,才會留下赴入鼎鑊的傳說。另一方面水權的大小也不會因某一支渠加大投入成本而無限增大,支渠間實際受水量基本持衡就是投入成本的極限,雖然不見文字,但事實上享有等量權益是山陜地區渠際間分水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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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黃竹三、馮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輯錄》,第92—96頁。
②[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1,“河例2”,第585—600頁。
霍泉的趙城、洪洞,難老泉的北渠、南渠均屬于灌渠內最初就享有水權的支渠,事實上在灌渠建成投入使用后,還會有一些支渠或田畝加入到灌渠系統中來,這些后來者與灌渠原有支渠或農戶最大的區別在于修渠之初的前期投入,灌渠原有支渠或農戶正是通過前期投入而擁有灌渠水資源的使用權,后來者沒有付出前期投入,因此灌渠水權組織在接受其請求的同時,首先提出的就是交納修渠工本費問題,以求得經濟上的平衡,這樣的事例在《洪洞縣水利志補》所錄《陳珍渠渠冊》中就留下記載:“新丈人夫灘地,每畝議貼銀二錢,以補修渠之費。倘后再有入者,須以此為例。”山陜農戶十分明白水權的價值,灌渠的運行以保證原有渠系與農戶水權為前提,后來者雖然通過納錢而享有水權,但后來者的屬性仍不能改變,他們獲得的水權在一定程度要歸于原有農戶的寬恤,因此他們的水權是帶有附加條件的,如《要截渠渠冊》規定:“今既入夫,就便使水,理合待原舊興工田地上下澆灌完畢,方許新入夫田地,開取夾口澆灌。”《沃陽渠渠冊》:“本渠新入未夫地畝,地雖在上,理以后澆,必待古渠地畝澆完,方許澆灌。”①這些規定說的很明白,后入渠者不能享有依水序而行的使水規則,無論地在何處,均待全渠澆畢才可灌田。這樣的規定在正常年景無大礙,早年渠水短缺,后入渠者灌溉用水就很難得到保證。
近代山陜兩地因灌渠運行方式而顯示出的渠系水權具有明顯的地緣特征,每一渠段或支渠均以本使水空間為核心,提出一套保證自身水權、制約他人無序使水的規則,這些規則匯總到《渠冊》中既是灌渠的法規,又表明了各渠段或支渠權益的尺度。無論任何使水空間,每獲得一分權益,必定含有相應的付出,其間付出的形式雖然不同,但分居天平兩側的權益與付出在正常情況下保持平衡,在直系民生的水權面前,這些地區基本不存在無償的水資源轉讓。
在水資源的逐層分割中,從總渠到支渠,從支渠到各村落,在每一個地緣水權圈內部,農戶成為水權逐層分割最終的具有者,也是水資源的最終受益者,由于這樣的原因,陜西一帶的水冊也將受水農戶稱為“利戶”。“利戶”的受益農田均以家族或家庭為單元,因此水資源經過逐層分割后落實到“利戶”這一層面,需要維護的是以家族或家庭這一血緣關系為核心的水權。每一個“利戶”家族或家庭都存在一份需要維護的水權,灌渠所在的鄉村社會并不是由一個家族或家庭構成,“利戶”與“利戶”之間的水權界限需要在一致認同的原則下實現,以水程、水序為核心的用水規則就是融地緣利益與“利戶”利益為一體的水權維護法,而與之相配合的渠長人選制度則是大家族利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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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孫煥侖: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第182—183頁。
(一)與水程相吻合的灌溉田畝
“利戶”只是農戶中的一部分,獲得“利戶”資格在于興建渠道的資金、勞力投入,沒有付出前期投入的農戶不是“利戶”,也沒有使用渠水灌溉農田的權利。清雍正年間河東總督王士俊曾就河東水利留下這樣的記述:“未曾始事協工之地,雖水繞四周,不得取用。如同開此渠則許用此渠之水……每歲修筑仍按地助工,若始事不與,則工無可助,水在地邊,不許灌溉。”①王士俊記述的十分明白,“利戶”的資格取決于“始事協工”。在“始事協工”者中灌溉田畝的多少又與“始事協工”過程中的投入量相輔相成,一般“始事協工”過程中投入大的灌溉田畝就多,投入小的灌溉田畝就少。與王士俊記述的情況類似,民國《襄陵縣志》溥利渠條下也記載了這樣的事例:“自光緒二十七年知縣曾光文欲就汾流引水灌田,令汾東、鄧村、荊村等十村人民按地畝起夫攤款,開渠打壩。”②需要指出的是溥利渠按地畝起夫攤款,不是渠道運行以后的經濟攤派,而是渠道開鑿之初“利戶”的前期投入,由于“利戶”的前期投入是與地畝相掛鉤的,因此有了這份投入就使“利戶”獲得了日后澆灌相應地畝的資格與同等份額的水權。
通過以支渠、村落為單元兩層水權分割,至“利戶”才從對水資源的占有權轉向水資源利用,由于資源利用量即“利戶”受水量是水權的體現,因此與“利戶”受水量直接相關的是灌溉田畝的數額。山陜地區各灌渠均實行依時計程灌田的水程制,“利戶”受水時段長,其水田數額就多;受水時段短,水田數額就少,因此在受水過程中“利戶”保全了自己名下的水程,就等于維護了水權。
為了分析便利,將劉絲如所錄道光陜西涇陽縣高門渠渠冊源頭“利戶”水程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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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徐棟編:《牧令書》卷9,“王士俊:水利”,第7頁。
②民國《襄陵縣志》卷2,“溝洫志”,第79—92頁。
“利戶”田畝與受水量的一致性是實現水權逐層分割的關鍵,上表清楚地顯示了各“利戶”受水時段與田畝數額之間的關系,即單位受水時段內灌溉田畝數額基本相等。在這一前提下,“利戶”之間受水時刻緊密銜接,分秒不敢浪費。過去農戶均沒有鐘表,靠焚香把握接水時刻。“額定一個時候,香長一尺,一尺又分為十寸,一寸又為一刻。一刻又分為十分,一分又分為十厘。”①焚香計時的規則通行于各渠,焚香長短標定了時限,時限又與灌溉地畝相對應,“地論水,水論時,時論香,尺寸不得增減”②,如冶峪河高門渠“各‘利戶’每月到期灌地一次,每時點香一尺,大約灌地五十畝上下,即或水小,灌地不完,亦無異言”③。
“地論水,水論時,時論香”雖然是各灌區遵循的準則,但在水資源短缺的背景下,違規逾程“強者多澆,弱者受害”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水資源分割到“利戶”層面水權變得實際而具體,為防范“強者多澆,弱者受害”的現象,許多灌渠實行持牌接水制度,如洪洞縣通利渠由官府頒發木質灰印一顆,“當渠水行到之日,迅即限定時刻,無分風雨晝夜趕即澆完,由渠長督催溝首轉牌”,以防逾程現象。④即使這樣,因用水不足破壞水序而引起的水事糾紛時有發生,水事糾紛發展到極端往往會出現人命官司,官司由地方報到中央,在大內檔案中就留有記載。光緒二十八年刑部檔案中就有一樁由破壞水序而導致的命案,命案的肇事者趙白蛋、高黑蛋、王青沅為山西趙城縣人,三家“地畝均在東王村,地居下游,楊順仔地畝在澗頭村,地居上游”。“光緒二十七年正月十七日,輪應趙白蛋等使水,是日早間趙白蛋、高黑蛋、王青沅赴村外澆地,因地內無水,同往上游查看,見楊順仔截住水道,在伊地內灌澆,王青沅向其理論,楊順仔不服、混罵……趙白蛋與高黑蛋等興毆致傷,楊順仔移時身死。”⑤與楊順仔一案相類,案發地點也在趙城縣,光緒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黃昏時分,張福鎖與張照大赴村外廣濟渠放水澆地,水忽停流,料是有人堵截,張照大在地看守,張福鎖前往查看,見郭喜鎖攜鐵锨在渠口堵截水道,張福鎖向其理論,郭喜鎖不服、混罵以至于導致人命。⑥這類由違反水序而導致命案的事例在陜西同樣屢屢發生,光緒二十年七月“藍田縣民藺添寅因事用渠水爭毆打死王懷賢案”起因也是違反水序,藺添寅口供:“光緒二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午后,小的正引渠水澆地,王懷賢前來阻秤,他地在上,爭要先澆”,并由爭罵、斗毆導致人命。⑦我們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查閱的刑科案卷中看到的僅是農戶之間由于違反水序毆打致命案例中的很少一部分,事實上類似的水事糾紛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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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劉屏山:《清峪河渠點香計時說》,民國《清峪河各渠記事簿》,見《溝洫佚聞雜錄》,第130—132頁。
②劉屏山:《清峪河源澄渠記》,民國《清峪河各渠記事簿》,見《溝洫佚聞雜錄》,第61—63頁。
③劉絲如:《<劉氏家藏高門通渠水冊>序》,《溝洫佚聞雜錄》,第13頁。
④《通利渠渠冊》,孫煥侖: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第37—49頁。
⑤護理山西巡撫布政使趙爾巽:《奏為審明尋常共毆命案人犯按律定擬照章恭折仰祈》(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初九),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朱批奏折》,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21—22頁。
⑥護理山西巡撫布政使吳廷斌:《奏為審明尋常斗毆命案人犯按律定擬照章恭折仰祈》(光緒二十九年五月初十),《光緒朝朱批奏折》,第373—374頁。
⑦《藍田縣藺添寅因爭用渠水爭毆打死王懷賢案》(光緒二十一年六月初九),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刑部檔案,18568。
水程與澆灌地畝之間的對應關系并不完全固定,灌渠水源減少也會影響額定燃香時間內的澆地數額,陜西涇陽縣清峪河源澄渠就是一個這樣的事例。源澄渠開鑿初期水源充足,“以一月為滿,故每畝以三分香受水,共三百四十八時”。后利用同一水源開鑿了八浮渠,源澄渠從此少了初一至初八共八天的水程,后又因移堰而少了初九、初十兩日水程。由于這樣的變故,香時與田畝的對應量也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一畝三分香受水,降至一畝二分香受水,用水量減少了1/3。①用水量的減少意味著“利戶”水權的含金量不斷降低,這一切更加重了用水者之間的矛盾。
水程是“利戶”權益的體現,無論經歷了幾級水資源分割,最終直接與“利戶”相關的是實際灌溉田畝的多少,因此維護水程就是維護水權。規定每隔一定時間修訂渠冊,賣地必須帶水,都是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保障“利戶”水程的制度措施。
(二)大戶輪流構成的渠道管理層
黃宗智肯定過宗族對于水利事業的獨有貢獻:“長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家族組織比華北平原發達而強大,長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區宗族組織的規模與水利工程的規模是相符的。”“華北平原多是旱作地區,即使有灌溉設備,也多限于一家一戶的水井灌溉。相比之下,長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的渠道灌溉和圍田工程則需要較多人工和協作。這個差別可視為兩種地區宗族組織的作用有所不同的生態基礎。”②如果我理解不誤的話,應該說黃宗智先生看到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即中國南方宗族跨政區、跨流域的分布特征,對于興建較大規模水利工程具有形成超越其他民間組織之上的力量,有助于水利工程的興建與管理,而北方宗族力量較弱,因此民間興修水利的數量與規模均低于南方。確如黃先生所看到的那樣,山陜地區與整個北方一樣缺乏強勁的宗族力量,因此也鮮見一族獨立興建水利工程的記載,但這并不意味著血緣家庭的力量在水利保障系統中無足輕重,代表血緣家庭的大戶始終在渠道管理中充任主角。
大戶在渠道管理中發揮作用主要通過渠長來實現。渠長是近代山陜地區灌渠的主要管理者,既在地緣水權圈中成為平衡全渠水權的重要砝碼,同時也是“利戶”中的一員,擁有家族或家庭水權,并在以家族為核心的血緣水權圈中同樣顯示出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血緣水權圈中渠長的作用仍然通過限定性的人選條件而實現,“利戶”的社會層面各不相同,《洪洞縣水利志補》所錄《通利渠渠冊》規定:“選舉渠長務擇文字算法粗能通曉,尤須家道殷實、人品端正、干練耐勞、素孚鄉望者,方準合渠舉充。不須一村擅自作主,致有濫保之弊。”《南霍渠渠冊》規定:“各村溝頭,所管上中水戶,輪流充當。毋得雇覓狡猾,(若)以下水戶應當,罰白米五斗。”渠長“隨村莊于上戶每年選補平和信實之人,充本溝頭勾當”。《晉祠志·河例》規定:“各村士庶會同公舉,擇田多而善良者充應。”晉水總渠長“歲以驚蟄前,值年鄉約會同闔鎮紳耆秉公議舉,擇田多公正之農。至身無寸壟者,非但不得充應渠長,即水甲亦不準冒充。”晉水總渠設水甲三名,“擇田多而賢者舉之,其市儈、游民并奸猾、詭譎之徒,一概不許充應”。上述列舉渠冊記載的十分清楚,渠長、水老人等基層水利管理者來自“利戶”中的中上戶,下戶與無地者不得充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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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劉屏山:《清峪河源澄渠記》,民國《清峪河各渠記事簿》,見《溝洫佚聞雜錄》,第61—63頁。
②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第53—56、243—247頁。
從某種意義看,水渠興建過程類似于企業中股東的投資,憑借修渠前高于一般“利戶”的預付投入,“利戶”中的上戶不但成為水資源的主要受益者,而且為自己贏得了大股東的地位。大戶在渠系水權分割中占有的優勢,使他們具備了渠系水權代表者的資格與掌控水利管理的社會基礎,與企業中大股東執掌董事會類似,渠長人選自然落在這一層次“利戶”中。其實大戶執掌水利組織不僅限于山陜地區,美國學者杜贊奇注意到華北農村水利組織存在“閘的領導權往往掌握在擁有較大‘水股’家長手中”的現象,掌控大水股的家長不一定是一家一戶的代表,同宗數家合為一大股的情況較多,這種宗族聯合保證了他們在閘會中的地位①,這一點與山陜一帶大戶充任渠長的現象極為相似。
對于以渠系或村落為單元的使水空間,具有大股東地位的“利戶”往往不只一個家族,這些“利戶”都有資格充任渠長一職,因此近代山陜地區各灌渠渠冊都有渠長任期的規定。《洪洞縣水利志補》錄《澗渠渠冊》規定:“本渠渠長二人、溝頭三人、巡水三人,一年一更。”《普潤渠渠冊》規定:“每年各村公舉有德行鄉民一人,充為渠長。”《均益渠渠冊》規定:“每年掌例按冊內夫頭名次一位輪膺。”《晉祠志·河例》規定:“各河渠甲一歲一更,不得歷久充當。”晉水總渠長“中、南、北三堡輪流充應,周而復始,不得連應”。從目前所看到的山、陜一帶渠冊記載,時至清中后期多數地方采取一年一次更換渠長制度,這種以年為時限更換渠長的制度將具有大股東資格的“利戶”聯成水權控制圈,并通過周而復始的任免將水資源的控制權掌握在具有實力的大戶中。
鄉村中具有實力的大戶不僅有高于一般“利戶”的經濟地位,而且在經濟力量的支撐下家族中往往不乏生監上役,同時兼具鄉紳的身份,他們既是鄉村中的實力派,也是鄉村中的精英。杜贊奇指出:“村落組織是由擁有共同祖先的血緣集團和經濟上相互協作的家庭集團組成。”其實這兩種類型集團存在于各類鄉村組織,山陜兩地水利組織中渠長人選就是這樣,站在渠長背后的一方面是血緣家族,另一方面則是利益上互相關聯的諸大戶,這些大戶就屬于經濟上相互協作的家庭集團。
山陜地區大戶輪流執掌水權是建立在大戶對灌渠貢獻大致相當的基礎上,即興建水渠前大戶間的預付投入不相上下,他們彼此之間以輪流出任渠長的形式維持平衡。在灌渠的發展歷程中,如果渠系中一個家族或家庭對于灌渠付出重要貢獻,這份貢獻就打破了大戶間的平衡,作為貢獻的回報,這個家族就有了連續充任渠長的資格。《晉祠志·河例》就有這樣的記載,晉水北河設渠長六名,其中“花塔村一名日都渠長,為北河之首,張氏輪流充應”。中河渠長一名,由“長巷村張氏輪流充應,他姓不得干涉”。陸堡河渠長兩名,“北大寺村武氏輪流充應”。水甲一名,“北大寺楊氏輪應”。以上列舉的事例之中北河花塔村渠長出自張姓與赴入鼎鑊的傳說有關,據傳興渠之初,南北兩支渠分水,以入鼎鑊中取錢數目定分水量,當時北河張姓人氏于沸油鼎中取出十錢中的七錢,為這一渠系贏得了七分水,為了報答張姓一族,渠長世代由張姓充任。這雖然僅是傳說,但卻說明了一族連任渠長不尋常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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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第83—86頁。
地方鄉紳、大戶是地緣利益與血緣意識的雙重代表,當以灌區或村落為空間的水權受到沖擊的時候他們代表的是地緣利益;如若家族利益受到影響時他們則是血緣家族的代表。正由于地方鄉紳、大戶的雙重屬性與特殊地位,他們在灌區管理中所擔任的角色也不同,既有代表灌區利益、維護渠道管理的一面;也有仗勢欺人、侵奪鄰里的一面,渠長長期連任或出自同一家族,為提升家族權益創造了條件。晉水北渠渠長世代由張姓家族出任,明代張宏秀任渠長時置“軍三,民三”行水規則于不顧,擅自將三分夜水賣于晉王府,使灌渠百姓失去了夜間使水的權力。此后張姓“恃家族強梁,徒黨眾盛”,賣水事件不僅一例,而“侵霸水利,妨害孤獨”更是張姓家族經常所為。①至于《晉祠志》所載雍正年問侵奪晉祠水利的晉水南河渠長王杰士,來自王郭村,在王氏家族為當地大姓的背景下,充任渠長長達十六年,儼然成為地方一霸。同樣的事例不僅僅發生在晉水灌區,太原縣引汾灌區也有類似的情況,雍正七年太原縣知縣龔新巡視境內汾河灌區時發現,轄內“汾水二十七渠皆不能無弊,惟縣東河其弊尤甚,實不亞于晉祠南河也”。探尋東河之弊的原因,原來這段水渠“名七段,實灌八村。管事者一十五家,總渠長段姓,世傳不替”。段姓渠長世傳不替得益于其祖,“此渠從前屢淤屢浚,至明崇禎年間渠復淤。有段姓以生員而為總渠長者,倡議重浚。于是段姓董其眾姓助其成,并重修河神廟,私立石廟中。從此總渠長即為段姓世傳之物。而生監上役,歷世把持漸至任意營私,窮民受害不可枚舉”。太原縣將段姓渠長劣跡與前述南河渠長王杰士并論,可見兩者有其相同之處。面對渠長世傳不替帶來的惡果,太原縣知縣龔新令“將總渠長按年輪應”列為水規,以絕弊端。②時至民國時期,渠長由一戶壟斷的現象仍然不少,1998年我與法蘭西遠東學院藍克利(Christian Lamouroux)、魏丕信(Pierre-éitienne will)教授在陜西涇陽縣等地考察,走訪了部分當地水利工作者與當年的渠長、水老人,獲得了很有價值的訪談資料,其中涇陽縣水利局白爾恒講到:冶峪河灌區“渠長多是鄉紳,任期很長,有的長達幾十年”。均在渠長的人身之后附著了多元的社會關系,各種關系與利益需求交織在一起,構架出鄉村社會最復雜的層面。
輪番更換渠長既是防范水蠹擅權營私的舉措,同時也是大戶間平衡水權的辦法。一姓長期專權,不僅威脅到下戶的利益,更多的則是大戶的利益得不到滿足。民間基層水利系統能夠長期穩定存在,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水利系統中存在由大戶共同維護的利益圈,一旦這個利益圈失衡,建構在水權分割基礎上的水利系統必然會出現不穩定現象,以致于導致更大的社會問題。
近代山陜地區水權控制圈的成員并非一成不變,隨著時光的推移,有的大戶或許破落為下戶,下戶也有可能升為上戶,與經濟實力變化同步,“利戶”在灌渠中的權益份額也出現變化,面對這樣的變化,繼續在原來的家族中推選渠長必然行不通,雍正年間刻立的《晉水碑文》就記述了這樣的現象:“渠甲世代相傳,歷年不換,甚至身無寸壟,猶恃祖遺霸充。”③從碑文“猶恃祖遺霸充”來看,顯然這些身無寸壟者并非原本如此,他們的祖上屬于水權控制圈的成員,子弟充任渠甲的資格來自于祖上為灌渠作出的貢獻。隨著家道沒落,身無寸壟的現實使這些人已經失去大股東的地位,無法躋身于水權控制圈之中,而新涌現出來的大戶祖上雖然談不上多少貢獻,但憑借“地多者”的優勢成為現實中的強者,于是強者進入,弱者退出,“以地多者充渠長,次者充水甲,每年一換”,水權控制圈的成員進行新一輪的調整,并以現實的地畝狀況為基礎,形成新的水權控制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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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0,“河例·水利禁例移文碑”,第580—583頁。
②《太原縣東河碑文》,汾河灌區志編纂委員會:《汾河灌區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頁。
③[清]劉大鵬:《晉祠志》卷32,“河例·晉水碑文”,第615—616頁。
近代山陜兩地水權保障系統中所包含的規則在執行中往往存在偏離走樣的現象,出現這樣的現象與鄉村社會的復雜性相關,“地多者”輪流出任渠長雖已成為定規,但也不乏地少者充任渠長的事例,地少者充任渠長的事例多數出現在下游渠段的支渠,下游支渠的地理位置決定了這里“利戶”的水權保障率最低,每逢缺水年份只要出現截水違規現象,最可能得不到灌溉的就是這些支渠,這種時候僅憑正常途徑維護權益完全不現實,械斗往往成為下游“利戶”討回權益的舉措。械斗的領導者多為渠長,強悍勇猛成為“利戶”推選渠長的重要條件。1998年我們對陜西涇陽縣冶峪河流域水利組織進行調查時,20世紀40年代后期曾任仙里渠渠長的蘇士廉老人告訴我們,他家中有水地60畝,比起中游地段支渠高門渠、天津渠等渠長李萬祥水地10余頃、韓樹瀾3頃、劉春葛10頃、劉鎮漢80畝少了一些,但他強悍勇猛,17歲就帶人參加械斗,一次械斗中僅作為武器的木棍就拉了幾大車,雙方參戰人員站滿了河灘,危情時刻他勇猛異常,被人們推舉充任渠長近10年,一直到1949年才由新的管理系統取代。
大戶是“利戶”中的特殊層面,他們既擁有大股水權份額,也是鄉村中的實力派人物,雖然這些大戶本人并不涉身政權機構,但在鄉民中的實際影響不亞于鄉約、保甲這些基層小吏,因此由這一社會層面構成的水權控制圈不僅在資源占有上對普通“利戶”形成優勢,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左右鄉民的力量。
水權保障系統的核心在于水資源,系統之內雖然也存在著與空間、利戶對應的組織體系、管理制度,以及依附于水利組織的經濟攤派規則,但它不同于政權,政權是國家對民眾的施政體系,水權保障系統則是以獲得水資源為目的的民間組織,農戶以自愿的形式介入系統,目的在于尋求維護自身水權的保障。為了維護地緣、血緣兩個層面的水權,山陜地區農戶不僅在面對水資源的每一次分割時,都在“權益”與付出之間進行了認真的斟酌,而且形成一套有別于政權體系的管理原則。由于水權直系民生,因此山陜地區水權保障系統的運行牽動鄉村社會的各個方面,特別是大戶兼鄉紳把持水資源控制權,往往將家族因素滲入到管理之中,加大了水權保障系統的復雜性與多面性。另外,水權保障系統雖然不是政權組織,但始終沒有脫離官方力量的參預。官方力量參預民間水利管理,并非在組織構成中占有一席之位,而是通過處理訴訟、協調水事糾紛、承認渠長任免等途徑控制水權管理,通過官方的參預,不僅使各種水利條文更具有合法性,同時也增加了國家政權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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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環境職稱論文地理環境水權保障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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