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農業經濟科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3-01-12 09:44 熱度:
摘要:農村弱勢群體遭到社會排斥、被邊緣化的趨勢日漸嚴重,并成為影響新農村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國這樣一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家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按照科學發展觀做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縱覽全局、著眼長遠、與時俱進的歷史性選擇。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弱勢群體,權益保障,法律
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經濟建設的號角響徹中華大地,隨之而來的是新農村建設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性提高。但也帶來了諸如環境污染、就業困難,社會秩序混亂等問題,與此同時,新農村建設的推進也產生了一部分“新”的社會弱勢群體——“新農村建設中的弱勢群體”,該群體主要包括:失地農民、農民工和拆遷戶等人群
一、農村弱勢群體權益保障是新農村建設的題中之義
(一)農村弱勢群體的基本構成及顯著特征
我國農村弱勢群體的構成主要有三類:一類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居住在環境惡劣、交通閉塞、自然災害嚴重等地域的農民;第二類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如受疾病、知識水平低、自身觀念落后等因素的影響;第三類是由于社會環境因素造成的,如下崗工人、失地農民、拆遷戶等等。
(二)農村弱勢群體權益受損的原因 1.失地農民權益受損的原因
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農民作為農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數量迅速擴大。按理說,農民失地后應該得到合理補償,但現實情況不容樂觀。失地農民權益受損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征地補償款的不到位,加大了失地農民的創業阻力。征地使農民失去了基本的生存資料,征地補償款成了失地農民改變生活的“救命錢”。第二,失地農民因循守舊,技能不高,加大了就業的難度。失地農民與現代社會缺少溝通和交流,再加之農村地區交通信息閉塞、農民觀念陳舊,造成了大部分農民失地之后無法適應新生活和新環境。同時,部分失地農民還對政府和集體有著“等、靠、要”的思想,甚至存在“死要面子活受罪”的觀念,認為“低工資、重勞力、苦臟活”是外來民工的職業,自己從事這些工作會丟面子,就出現“高不成、低不就”的現象,這也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失地農民能夠再就業[3]。
2、農民工權益受損及原因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到“十一五”末,我國農民工總數達2.42億人[5]。在國家的支持下其就業、社會保障、教育培訓等權益保障得到發展。但農民工權益受損狀況比較普遍,農民工權益受損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城鄉二元體制是農民工權益受損的根本原因。客觀存在的城鄉二元體制形成了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在身份、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障上的二元結構,[6]使得農民工的權益在制度和政策上受到了制約。
第二,自身素質有限是農民工權益受損的內在原因。農民工文化水平和專業技能低,法律意識薄弱,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
(三)農村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是新農村建設的重大課題
農村弱勢群體是新農村建設進程中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件重要大事,我們建設的社會主義應當“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需要情況”,使“社會全體成員的才能得到全面發[8]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努力實現城鄉共同發展、共同富裕
二、新農村建設中弱勢群體權益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綜合以上所列舉的新農村建設中弱勢群體權益受損的具體原因,可以看出新農村建設中弱勢群體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以下三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的立法缺失
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逐步深化,弱勢群體權益保護工作也越來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視。但是我國立法在新農村建設中弱勢群體保障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主要有以下方面:
1、立法工作相對滯后
我國立法的滯后體現在兩方面:其一,立法落后于經濟發展速度。在對于經濟發展中新產生的社會弱勢群體在立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上不能同步,使得弱勢群體的利益受到嚴重侵犯。其二,我國立法落后于國外。德國在1883年到1889年間,相繼頒布了《疾病保險法》、《工傷事故保險法》、《老年、殘疾、遺屬保險法》,而在我國直到2010年以前,從未有過一部全國性的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法。
2、立法參差不齊,內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我國目前法律條文對新農村建設中的弱勢群體的保護比較原則,沒有清晰的確定其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不僅增加了后續的行政、司法工作的難度,而且對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作用有限。對于剛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同樣存在此類問題,過多授權性條款的存在,加大了執法的難度和不確定性,降低了實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尋租費用和執行成本”。[9]
(二)行政保護不到位
政府行政工作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弱勢群體權益保障的不足集中表現為政府行政執行過程中的職能錯位。究其原因:
1、法律實施中監督機制的缺失
由于執法過程中監督機制的缺失,使得執法者執法不嚴、知法犯法。“行政執法權力與責任脫節,只有政治責任而無法律責任,只有機關責任而無個人責任;或有職責而無權力,或有權力而無責任”[10]的行政體制使得這種趨勢不能得到及時的遏制。
2、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
再好的法律如果在執法過程中不能得到貫徹,也是形同虛設。行政執法人員畢竟是法律的直接實施者,他們直接與人民群眾接觸,然而法制意識的淡泊和執法程序的不規范,使得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
(三)司法救助制度的不完善
新農村建設中的弱勢群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得到司法救助,但在現實中,卻并沒有那么順利,而是存在各種各樣的阻力和阻礙。
三、構建新農村弱勢群體權益保障機制的對策思考
(一)均衡社會資源,構建社會利益公正機制
社會公正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衡量社會進步的重要標準,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和重要考量依據,也是保障弱勢群體利益的基礎。
(二)完善法律、行政制度,構建司法保護機制
要切實保障新農村建設中弱勢群體的相關權益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已成為解決相關社會問題的主要方式,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1、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第一,根據不同社會弱勢群體的特點制定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防止一刀切式立法適用性差的問題。例如,根據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應分別制定適用于農村和城鎮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定與不同行業特點相吻合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第二,不斷完善新農村建設中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首先,立法者應注重立法技術的提升,使制定出來的法律通過準確、嚴謹。其次,立法者應根據法律工作中的實際需要不斷更新,盡量減少或消除法律之間的矛盾沖突,使法律在實際使用中更具可操作性,真正意義上實現“有法可依”。
2、完善行政監督,加強政府自身建設
第一,加強行政監督,使權責得到統一。要加強內部監督,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機制;建立執法檔案制度和執法責任保證金制度、分層構建行政執法責任、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以及責任的劃分、建立責任追究的工作的方式,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制。[11]其次,要強化司法監督。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法犯法、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等案件,應給予堅決的查處打擊。
第二,加強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設。要全面樹立科學行政理念,確立行政法治原則,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行政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移出去,把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管好。糾正“只向領導負責而不向法律負責”的錯誤觀念,保證新農村建設中弱勢群體的權益免遭行政權力濫用的侵害。
3、完善相關司法救助制度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法的意義既在于它的象征性,更在于它的實踐性。不能實現的法律等于一紙空文”。[12]權利之所以被稱之為權利,在于該權利遭受侵害后,其主體能夠依據法律并通過一定的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使之得到法律的確認與保護。
(三)激勵自力更生,構建弱勢群體自強機制
要使弱勢群體的權益得到充分維護,使社會心理得到調試與優化,除了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還應幫助弱勢群體正確認識社會、認清現實、認識自我,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堅持自立、自強和自救。
結 語
由于我國新農村建設的基礎尚未夯實,新農村建設帶來經濟發展、文明進步的同時也出現了大量的弱勢群體。他們面臨著嚴峻的生存壓力,容易產生心理失衡和報復社會的畸形心態,引發各種尖銳矛盾。因此如果其權利得不到有效的維護,必將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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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權益保障問題研究之新農村建設視野中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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