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農業經濟科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5-03-10 16:50 熱度: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國農地產權的制度的優點,以及它的局限性,嚴重影響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然后闡述了為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對農地產權制度的基本要求;最后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農業論文投稿,農村土地地產權制度,農業可持續發展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對農業健康發展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進行了改革。就是以“共有產權(集體產權)”為中心過渡到有限制的私有產權(土地承包權)為中心。這種制度安排有效地解決了“搭便車”行為和監督問題,降低了制度運行的成本,增強了制度的有效性。但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使這種產權制度安排的局限性日益凸現。
1.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明晰
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集體到底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則較為含糊。土地產權主體不明晰必然導致上級集體隨意平調下級集體所有土地的現象經常發生,造成對農民土地產權的隨意侵害,必然降低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承包經營權的內涵不充分、不明確
正是由于承包經營權是一殘缺的使用權,才導致了集體隨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村集體隨時調整農民的土地;政府亂征用農民的土地;村集體非法出賣村集體的土地等。
3.土地承包期不穩定
中央明確指出,土地承包延長30年不變。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土地承包期常常被打斷,不斷地被調整。頻繁調整土地的承包期,造成土地經營周期的人為縮短,是造成農民不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進行粗放經營、掠奪式經營,而非集約經營的根本原因。
4.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盡管政府在制定和實施有關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方面可謂是不遺余力,但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仍然不盡人意。一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二是無法可依。三是法律法規的內容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為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對農地產權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兼顧公平與效率
若只顧公平,對土地進行不斷的調整和細分,則土地的可持續性就無法實現。同樣若只顧效率,對農民的“成員權”則必然會出現分配不公、貧富兩極分化。
2.能夠有效地克服外部性
外部性有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之分。由于農地產權制度的殘缺,使得農民的土地權利不斷受到鄉村集體的行政性干預;由于缺乏地役權,使土地使用者可以“以鄰為壑”,給他人造成“外部”性;以及由于農民缺乏土地使用權的穩定感,而對土地進行粗放、掠奪性經營,對土地所有者(鄉村集體)造成了“外部性”。所有這些都損害了農地的可持續發展。
3.能夠有效地克服搭便車行為
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以家庭經營為單位,就有效地克服了“搭便車”的行為,降低了監督成本,解決了監督問題,使農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大大增強。因此,以家庭經營為單位的土地產權制度應該繼續堅持。
4.能夠有效地克服短期行為和投機行為
根據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安排,正是由于農民預期土地會不斷被調整,才引起他們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粗放性經營,而不注意用養結合,致使土地質量下降,水土流失,嚴重破壞了土地的生態環境。也正是由于農地產權制度安排的不穩定,可以對其進行調整,以致于地方政府只顧眼前利益而不顧后果地征用農地。
三、完善農地產權制度創新,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1.明晰和規范農地的所有權
1.1耕地所有權。耕地的所有權應歸屬于生產隊。這符合合作化以后農地所有權制度的傳統;易于為農民所接受。
1.2非耕地的所有權。由于林地、草地、荒山等的邊界不易界定,同時便于管理,一般應劃歸村集體所有;原來鄉鎮辦果園、林場、草場等從持續利用出發,其土地所有權應歸鄉鎮集體所有;原來鄉鎮辦企事業單位,基礎設施占用的土地應歸鄉鎮集體所有;村辦企事業單位和基礎設施占用的土地應歸村集體所有。
1.3明確農地所有權的內容。
2.堅持公平與效率兼顧
從目前我國農業的特點來看,就總體而言還未走出以公平為中心的第一階段,但我國東部和中部部分鄉鎮企業較發達的地區,已經進入到以效率為中心的階段。這種情況決定了我們必須進一步穩定農村土地的家庭經營制度,并在此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向以效率為中心的農地制度過渡。
3.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完善農地產權制度,最根本的就要明確、規范、穩定農地使用權,使之成為類似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一種權利。為此,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建立起使用者的農地產權制度。在這方面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第一,長期穩定農地使用權。第二,農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產權(或物權),其完整性應包括農地的占有權、獨立經營權、收益權、轉讓權以及租賃、抵押入股、轉包、委托經營等自由。第三,農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和贈與。第四,由政府頒發同樣的農地使用權證書,并建立起農地使用權的登記、獲得、轉移等法律程序。
4.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制度,第一,必須確立農地使用權的商品屬性。第二,要規范農地流轉的形式。第三,要規范農地流轉的法律程序。第四,要建立必要的中介機構,為農地的流轉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評價等咨詢服務和法律服務,以實現農地與其它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
5.盡快建立現代農地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
現實的許多土地產權都沒有上升到土地法權的地位,有的雖具有土地法權的地位,但沒有發揮出法律的威力,以致于土地產權的有效保護機制難以形成,土地產權運用的隨意性到處可見。因此,對其進行法制化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對維護土地產權的運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文章標題:農業論文投稿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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