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農業經濟科學論文 發布日期:2021-12-07 09:53 熱度:
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與之相應的是,環境立法工作也在持續推進。相比之下,現行的環境法律制度更多的關注城市環境問題,對農村環境的關注度明顯偏低,導致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遇到種種阻力。面對日益嚴峻的農村環境問題,必須發揮法律的約束作用,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不斷完善與農村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
一、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特征
與城市相比,我國農村區域廣大,人口密度低,環境容量相對富裕,所以盡管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早就存在,但卻顯得不夠嚴重,不足以引起人們的重視。事實上,農村環境污染是普遍存在的,形成原因也是極為復雜,同時具有一定的漸進性,其帶來的后果無法在短時間內被人們察覺。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農村環境污染程度也不斷加深,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將無法估量。具體來講,農村環境污染的特征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普遍性。
農村環境普遍存在“臟、亂、差”的問題,這種情況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的確有了一定好轉,但是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農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與農民環保意識的增強并非正相關。在農民逐步富裕起來的今天,依然有不少人環保意識淡薄,認為環境污染并非一己之責,自己即便愛護環境,也無法改變環境惡化的事實。加上農民長期以來養成的不良生活習慣,就近排放生產及生活垃圾,造成垃圾遍地、溝渠惡臭等現象。
第二,分散性。
農戶家庭分散,農業生產也尚未實現規模化發展,這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存在一定的分散性,同時,鄉鎮企業的布局不夠合理,雜亂無序,由其產生的污染排放也較為分散。需要強調的是,盡管農村環境污染是分散的,但是其污染程度并非不嚴重,相反,環境污染越是分散,日后的環境治理工作開展難度就越大。
第三,復雜性。
實踐中,農村環境污染的原因復雜多樣,既有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所造成的污染,也有城市工業與鄉鎮企業所排放的污染;既有歷史遺留的且始終無法解決的污染,也有新農村建設發展所產生的污染;既有農村社會內部出現的污染,又有從城市轉移到農村的污染。這種新舊污染問題的疊加、城鄉污染的交叉,無疑加大了農村環境污染治理難度。
第四,潛伏性。
受文化水平、思想觀念等多種因素影響,農民在日常生活及生產中養成了隨地亂扔垃圾、就近排放污水以及亂用化肥、農藥的不良習慣。這些不良習慣帶給周圍環境的危害是一點一滴的,是潛移默化的,當污染的嚴重程度達到一定指標時,就可能出現災難性事故。
第五,持久性。
農村環境污染是長期作用的結果,如果從量變實現了質變的轉化,那么農村環境污染的危害則是持久性的,難以在短時間內得到有效改善。例如,年復一年的殘留地膜給土壤帶來的破壞,未來即便是付出百倍代價可能也無法恢復原狀。
二、農村環境污染的法律成因
現如今,農民的環保法律意識開始增強,參與環境污染防治的積極性也在不斷提高,而農村環境始終處于持續惡化的狀態。要改變農村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現狀,必須高度重視并充分發揮法律的約束作用。客觀來看,農村環境問題之所以長期得不到有效改善,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現在:
(一)立法層面
檢視現行法律制度不難看出,我國在制定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的時候,考慮更多的是如何減少城市污染、避免城市環境持續惡化,對于農村環境的關注明顯要少。一方面,缺乏專門規制農村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保護農村環境,可供參考的條款也少,且只是散見于多個基本法之中。這些條款在內容上不夠具體,且較為分散,不同條文之間的規定還存在一些沖突,給司法實踐帶來極大阻力,根本無法滿足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需求。另一方面,農村環境污染的產生根源是復雜的,污染源類型多樣且分散,一些如農藥使用、生活垃圾處理以及噪聲污染等問題并未納入環保法律規制范疇之內,立法空白問題突出。
(二)執法層面
第一,目前我國擁有環境執法權的部門過多。農村環境涉及農業、漁業、水利、土地等等諸多領域,要保護農村環境,離不開這些部門的協作與配合,這也意味著他們都擁有一定的環境執法權力。但是,因立法不完善,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權限比較模糊,有利可圖時,各個部門爭相管理,一旦遇到問題,便相互推諉,導致農村環境執法始終處于無序狀態。第二,農村環境執法部門普遍存在執法經費緊張的問題,技術監測設備不齊全,環境監測技術較為落后,難以及時、準確地監測到各種污染源。一些情況下,為了節約辦公經費,基層執法部門總是怠于甚至放棄監測工作,這顯然是對污染者的放縱。第三,農村環境執法人員專業水平參差不齊,整體素質普遍偏低。一些執法人員從未學習過環保知識,對環保法律制度缺乏了解,業務水平不高,缺乏解決各種復雜問題的能力;還有一些人員的環保意識淡薄,責任感不強,執法不當或者錯誤執法問題時而發生,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
(三)司法層面
多數農民在遇到環境糾紛時,不愿意選擇司法救濟,而是通過協商來獲得應有的補償。農村環境污染案件中涵蓋了許多專業性問題,不論是環境污染的嚴重程度,還是污染源所波及的廣度與深度,抑或者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結果等,都要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取證、分析,在此基礎上做出符合事實的論斷。這些過程難免要耗費大量時間成本。農村環境污染案件的原告通常是法律素養不高的普通農民,被告則多為有實力的地方支柱企業或者權勢部門,二者之間在資金、人脈等方面的對比都較為懸殊,加上我國法律對農村環境侵權案件的規定是舉證責任倒置。對于農民而言,要通過司法救濟來維護自身權益,顯然是極為困難的。此外,當地政府考慮到政績問題很容易干涉司法審判,在影響訴訟周期的同時,還可能降低司法審判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四)守法層面
其一,日益富裕的農民在環境法律意識培養上有所欠缺,在農業生產中依然無節制的使用農藥、化肥等,在日常生活中隨意堆積生活垃圾及污水,更為嚴重的是,這些不良習慣不但不為人們所指責,反而被視為理所應當。正是對這些陋習的漠視,才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不斷加重。此外,農民的法律素養相對較低,不主動學習環境法律知識,所以當自身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也不知道如何維權,最終只能忍氣吞聲。其二,不少干部在思想上不重視環境與資源保護問題,盲目追求經濟發展,對經濟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污染視而不見,給當地環境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其中,招商引資是干部為了“政績”最常使用的方式,對于多數干部而言,只要引進來的項目有助于當地經濟,即便給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也在所不惜。如此一來,便容易出現環境侵權事件。當周圍農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一些基層領導干部過分偏袒污染企業,給農民維權之路造成巨大阻力。
三、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制
上面分析發現,現有環境法律規范已經無法適應農村環境問題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建設美麗鄉村背景下,要遏制環境污染行為,必須加快農村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步伐。唯有結合農村環境特征,不斷修正相關法律制度,加強執法監督,完善司法救濟,促進農民守法,才能更好地應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中出現的種種難題。
(一)完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立法
完善立法是有效防治農村環境污染的前提條件。具體來說:第一,農村環境立法應當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徹底改變過去的重城市輕農村的思想,對農村環境與城市環境一視同仁,同時,還應當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貫穿到整個環境立法工作之中。第二,結合農村環境實際情況,在既定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并出臺《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條例》。修改既定法律條文中的模糊性規定與相互沖突的地方,并確保法律制度得以有效落實;該條例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環境污染現狀,根據不同污染源設定相應的法律規定。
農村環境污染主要是農業生產、農民生活以及企業發展所形成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條例》的制定要重點突出上述三類情形:為減少農村生產帶來的環境污染,可以考慮從農藥、化肥等的具體用量、施用周期以及處理方式等方面來規范農村生產行為。針對農民生活造成的污染問題,應著重以生活垃圾處理為核心來制定法律規范,在此基礎上對垃圾分類、垃圾堆放地址、垃圾運輸、垃圾處理等各個方面做出細致化規定,同時,賦予村委會一定的環境自治權,并強調村委會有對農村生活垃圾監督的義務,凡是怠于履行義務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針對企業生產與發展造成的污染問題,應當提升企業的市場準入門檻,就企業污染等級、排污能力、治污能力等進行科學評定,針對污染嚴重的企業,不論其效益如何,一律納入招商引資黑名單。
(二)加強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執法力度
為避免出現多頭管理問題,應當設立農村環境保護機構,將之前分派給農業、公安、水利等各個部門的監管責任統一集中到農村環境保護機構,由其綜合使用行政、技術等有效方法來改善農村環境。通過財政撥款方式為農村環境保護機構提供足夠的經費,確保其硬件設施完善、執法設備齊全、人員配置到位。當然,應當賦予農村環境保護機構充分的執法權力,避免其受到地方政府的過度干涉,這樣才能確保該機構的執法工作能夠順利開展。
環境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對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影響巨大,要積極引進人才,選拔一批懂法律、懂環境專業技術的人才,促使其加入農村環境執法工作中。針對農村環境執法人員,可以通過定期培訓方式來督促他們積極學習并掌握必要的環境專業理論知識,了解最新的三農政策,特別是重點關注與農村環保工作相關的政策法規,唯有如此,才能強化執法人員的政治素養,有效提升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除了要加大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培訓之外,還應當制定有效的監督機制。首先,在考核基層政府干部的政績時,要將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作為重要考核指標,促使政府從思想上提高對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視。其次,農村環境保護機構受上級機構的管理,各級政府只具有輔助作用,無權干涉該機構。針對農村環境保護機構內部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最后,要保障農民的環境監督權,為農民監督環境執法提供可行辦法。
增強農民及基層干部的環保法律意識,有助于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一方面,農民既是農村環境保護的主體,又是農村環境污染的重要參與者。如果能夠讓更多農民養成愛護環境、保護環境的習慣,那么勢必會對農村環境改善造成積極影響。要加強對農民的環保宣傳,應當注意這些問題:從宣傳內容上,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或者文字,在農村地區積極宣傳環境保護意義、環保法律法規、環保政策以及典型案例等;從宣傳方式上,既可以選擇街道廣播、宣傳欄、發放宣傳手冊等方式,也可以組織環保部門、司法部門,到農村地區舉辦以農村環境保護、環保法律制度等為主題的座談會、文藝表演等。為使環境保護意識根植于內心,應當從孩子抓起,將環境保護知識編入中小學教材,促使其盡早樹立正確的環保觀念。另一方面,作為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組織者,基層領導干部應當積極參與環保宣傳教育工作,有意識地培養自身的環保意識。可將環境保護理論知識、環境法律法規、環境污染防治手段以及意義等內容納入基層領導干部的學習內容之中,并對其學習成果進行考核,凡是不達標者,應當督促其繼續學習;定期舉辦以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為主體的專題講座、研討會等,以此增強基層領導干部的環保意識,讓其盡早樹立起正確的政績觀,在發展地方經濟過程中,能夠始終堅持不破壞資源環境這一底線,并將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放到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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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規制研究》來源:《農業經濟》,作者:劉學杰
文章標題: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規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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