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社會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4-08-20 16:10 熱度:
英國是一個有著悠久高等教育發展歷史的國家,在確保教授治學權力方面形成了比較成熟的制度模式―學術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制度。分析英國高校的學術評議會制度,可以對我國高校完善學術委員會制度提供有益的啟示。
摘 要:評議會是英國高校的最高學術決策機關。至高無上的學術決策權威、與學校其他治理機構之間明確的權力界限、多元主體參與治理、完善的組織結構和精心設計的運行機制構成了英國高校評議會制度的主要特征,值得我國高校在完善學術委員會建設的過程中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政工論文期刊,學術評議會,學術委員會,制度,主要特征,啟示
學術性是高校的本質屬性。行政權力的強勢和泛化、學術權力不張已經成為我國高校的一個痼疾。為打破這種現狀,完善教授治學的制度設計,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教育部于2014年1月8日通過《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規程》試圖從文本上規范高校學術委員會的職責、組織結構與運行方式等重要問題,但它畢竟只是一個指導性文件。各高校還必須結合自身情況,建設符合本校治理實際和發展需要的學術委員會,才能實現教授治學的治理改革目標。
英國高校評議會制度的主要特征
英國高校學術評議會制度包括評議會的權力及其適用范圍、參與主體配置、組織機構設置、會議制度、議事決策制度等方面內容。概括而言,這一制度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征:
1.評議會是高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
評議會是英國高校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在學術事務的決策方面具有無可爭議的權威。如果沒有評議會提議、同意或者授權,學校不能作出任何學術問題的決策。學校在修改章程時如果涉及學術事務,必須征得評議會的同意。對于非學術事務,各高校都明確規定評議會可以就任何與學校利益相關的事務向本校治理機構(如理事會)提出建議,而后者在作出相關決策時必須予以參考。
2.多元主體參與治理
評議會是英國高校學術權力的代言機構,由誰、多少人擔任學術權力的代言人決定了評議會的決策性質和質量。英國高校評議會規模從不到50人到超過200人不等,一般實行代議制,且有比較固定的成員類型,其中大部分是學術人員的代表,另外還有依照職位擔任管理人員的少量非學術人員的代表。管理人員一般依照職位擔任,其他代表通過選舉產生,任期明確。例如,華威大學的評議會共有40多名成員,其中包括副校長、教務長、代理副校長、圖書館館長、教師理事會主席、學校4大學系的主任、研究生院主席、學生會主席等依照職權當選的代表、學校4大學系的24名教師代表,6名行政管理人員代表以及2名學生代表。[1]布里斯托大學的評議會規模較大,成員超過了100名。阿斯頓大學評議會的教授和非教授的教師代表分別由各學院的教授與非教授的教師選舉產生,4名學生代表中除學生會主席和副主席之外,其余2名代表由學生選舉產生,任期1年。[2]
評議會大會主席通常由副校長擔任。主席對評議會會議的議程安排和內容有很大影響。在一些學校的評議會中,歸納討論意見、形成某些結論、提出行動建議等被認為是主席的職責。
3.完善的組織機構設置
評議會大會是英國高校評議會進行重要學術決策的主要組織形式。在評議會大會上,全體成員針對事先準備好的議題進行討論并作出決議。除此之外,通常下設若干委員會。
首先,常務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很多高校的評議會都設有一個常務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作為評議會的核心議事和執行機構。它一般由副校長任主席,成員包括他的副手和各學院的院長、學術人員代表和一名學生代表。除此之外,通常還有個別管理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但一般只有聽取和發表意見的權力,沒有投票表決權。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有:第一,準備評議會會議議題;第二,協調評議會和理事會的關系,確保評議會在非學術事務上的意見及時傳達給理事會;第三,作為評議會的執行機構,在評議會的委派下或者評議會閉會期間處理相關事務;第四,監督、督促評議會其他下設委員會的工作。設置常務委員會可以確保評議會工作的常態性,有助于評議會與學校其他治理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協調,以及確保評議會決策得以執行。有學者指出:“盡管有的大學沒有設這一機構,但已經有這種機構的大學沒有一所廢除它。”[3]
其次,其他常設委員會。除了常務委員會,評議會一般還會設置一些其他委員會,如教育委員會、科研委員會、戰略規劃發展委員會、教師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對評議會負責,主要任務包括收集信息、向評議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大會提交議題、建議,以及在評議會授權下就自身負責事務進行決策等。除此之外,很多高校還設有若干評議會和理事會的聯合委員會,負責學校的榮譽與道德事務,如榮譽職位的授予、獎勵的頒布等。各高校常設委員會的數量有很大差異,如布里斯托大學評議會設有9個常設委員會和2個聯合委員會,[4]巴斯大學評議會設有16個常設委員會和7個聯合委員會。[5]
4.精心設計的運行機制
在有些高校,如華威大學,評議會設置了獨立的秘書處,由一名秘書長和一名助理組成,負責在評議會召開大會之前整理會議議題,并將會議所需資料文件提交給大會會務負責人。[6]大部分高校由學校的秘書長為評議會等管理機構提供秘書服務,如東安格里大學規定,理事會在與學術評議會商議后可以任命1名秘書長,為理事會和評議會等提供秘書服務。[7]
英國高校評議會具有完備的會議制度。評議會定期召開會議,對學術事務進行討論和決策。傳統上評議會每年召開5次~ 10次會議,由副校長主持,如布里斯托大學規定評議會一年召開5次會議,每個學年年初提前將全年會議安排公布在學校官網。[8]除了定期召開會議以外,評議會主席或一定比例的成員可以在任何時候提請召開特殊會議,如華威大學在2011學年~ 2012學年除了召開5次例會之外,還召開了2次特殊會議。[9] 英國高校評議會還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系統的議事決策制度,如布里斯托大學在評議會大會之前,一般由常務委員會提前討論和整理將要表決的事務,安排大會議程。通常由主席主持大會,采取投票的方式進行決策。
對我國高校學術委員會建設的啟示
對照英國高校評議會的上述制度安排,筆者認為,要完善我國高校的學術委員會制度,必須做到如下幾點:
1.必須明確學術委員會的權力及其適用范圍
要完善學術委員會建設,首先要明確學術委員會的權力及其適用范圍。《規程》第二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并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10]這里沒有使用“最高學術決策機構”“最高學術權威”“最高學術治理機構”等詞匯。《規程》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在下列事務(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等)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作出決定。” [11] 相比《征求意見稿》,正式頒布的《規程》更加強調了學術委員會的決策權力,但對于學術委員會的權力及其適用范圍,以及它與黨委會、校長辦公會三者誰才是最高決策權威等問題,各高校仍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并作出明文規定。
英國高校評議會對學術事務享有高于學校其他治理結構的最終決策權威,在非學術事務上享有建議權。這種制度設計清晰界定了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的界限,有助于保障學術決策的“學術性”,值得我國高校參考和借鑒。
2.應重視學術委員會的參與主體配置
成員規模、類型及其產生方式等構成了學術委員會的參與主體配置模式,決定著學術委員會的組織屬性和決策性質。《規程》對學術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結構、規模、產生方式和當選條件等都作出了比較細致的規定。例如,第六條規定:“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12]
英國高校評議會除依照職位當選的成員以外,通常都由基層院系的教師、學生選舉產生,規模都在50名以上,規模較大的一般在100名左右。評議會中既有學校和院系負責人、教授的代表,也有普通教師和學生的代表。我國高校普遍規模較大,學術事務復雜多樣,因此學術委員會規模不宜過小,成員類型也應該更加多樣化,最好有一定比例的普通教師和學生正式代表,以確保普通教師和學生參與高校學術事務決策的權力。
3.應對學術委員會與高校其他治理機構之間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
英國高校評議會與理事會等治理結構之間的權力界限十分明確,即學術事務決策是評議會的首要權力和責任,后者不經前者提議、授權或同意無權對學校的學術事務進行決策。非學術事務是高校理事會等治理機構的首要責任,但評議會的建議權也必須受到尊重。在不少高校,不僅常務委員會負有協調評議會和理事會關系、加強兩者之間聯系的重任,而且還設置專門的聯合委員會就學校的榮譽和道德事務進行共同決策。換句話說,評議會與理事會等高校治理機構之間既有明確分工,同時也密切合作。
我國高校長期以來黨、政、學權力分工不夠明確。要完善學術委員會制度,使其真正成為高校的最高學術決策機構,就必須打破這種現狀,對學術委員會與學校的黨委會、校長辦公會等治理機構之間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以避免權力界限不清、責任不明的問題。同時也可借鑒英國的做法,通過專門委員會來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
4.學術委員會應該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
完善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是確保學術委員會有效運行的重要保證。在這些方面,《規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例如,第十九條指出:“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13]此外,《規程》還就專門委員會的設置、議事決策制度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如前所述,英國高校評議會次級委員會的數量較多,分工負責處理不同類型的學術事務。通常由專門秘書處來負責評議會的日常運行。會議頻率較高,通常每學年召開5次~ 10次。評議會有明確具體的議事決策程序。
我國高校,尤其是規模較大的高校,不應滿足于按照《規程》要求的一般標準建設學術委員會,而應根據自身需要,完善學術委員會的專門委員會設置、會議制度、議事決策制度等,以確保其運行的有效性。
《規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開始正視現行高校學術委員會制度的不足。在教育部的倡導下,很多高校都表示會修改和完善本校學術委員會章程,但由于現行學術委員會制度已經實行很多年,要按照《規程》完善高校的學術決策制度,建立起新型的、適合本校治理實際和發展需要的學術委員會卻并非易事。了解西方發達國家,如英國高校的學術評議會制度有助于高校理解《規程》中相關規定的治理意義,通過合理借鑒完善本校學術委員會制度。
參考文獻:
[1][6][9] Senate of WARWICK UNIVERSITY [EB-OL]. http://www2.warwick.ac.uk/services/gov/committees/senate. 2014-4-30.
[2] [3]鄭文.英國大學權力協調與制衡[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1:124,188.
[4] [8] Senate of BRISTOL UNIVERSITY [EB-OL]. http://www.bristol.ac.uk/university/governance/universitycommittees /senate. 20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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