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社會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4-12-18 17:20 熱度:
“縣嗇夫”不見于正史記載,僅在《韓非子》及《■冠子》等少數典籍中有所記錄,以往人們對其所知是十分有限的。
[摘 要]“縣嗇夫”不見于正史記載,以往人們對其所知有限。云夢秦簡的發現,使我們對縣嗇夫有了更多的了解。通過對簡文和史料的分析可知,縣嗇夫是對縣長官的稱謂。
[關鍵詞]論文的網站,秦簡,縣嗇夫
《韓非子・說林下》:
晉中行文子出亡,過于縣邑,從者曰:“此嗇夫,公之故人,公悉不休舍?且待后車。”文子曰:“吾嘗好音,此人遺我鳴琴;吾好?,此人遺我玉環。是振我過者也。以求容于我者,吾恐其以我求容于人也。”乃去之。果收文子后車二乘而獻之其君也。
中行文子為春秋晚期人,材料中稱縣邑之長官為嗇夫,這可能是春秋時固有之稱謂,亦可能是韓非子以戰國時稱謂追書前事。
《■冠子・王?》:
其制邑理都,使?習者五家為伍,伍為之長;十伍為里,里置有司;四里為扁,扁為之長;十扁為鄉,鄉置師;五鄉為縣,縣有嗇夫治焉;十縣為郡,有大夫守焉……鄉不以時循行教誨,受聞不悉以告縣嗇夫,謂之亂鄉:其罪鄉師而二其家。縣嗇夫不以時循行教誨,受聞不悉以告郡,善者不顯,命曰蔽明;見惡而隱,命曰下比,謂之亂縣:其誅嗇夫無赦。
《漢書・藝文志》記載,■冠子為楚人。據黃懷信先生考證,■冠子為戰國時楚人,游學并定居于趙國,《■冠子》的成書年代為戰國晚期。此則材料中,“縣嗇夫”亦為縣長官之稱謂。
此外,臨沂銀雀山漢簡中亦有“邑嗇夫”的記載:
(1)0328……有技巧者為之其余皆以所長短官職之邑嗇夫度量民之所田小……(守・九《田法》)
(2)1486……□暑濕邑嗇夫與庫嗇夫相(守・三《庫法》)
(3)2066……□也市嗇夫使不能獨利市邑嗇夫……(守・五《市法》)
(4)2740……□邑嗇夫□□至于市……(守・五《市法》)
(5)4927民歲□□稱□人邑嗇夫□□吏邑□吏二人與田嗇夫及……(守・九《田法》)
據裘錫圭先生考證,《田法》、《庫法》、《市法》都是戰國時代的作品,且初步推測是齊國作品。引文中的“邑嗇夫”與《韓非子》所記載的“縣邑嗇夫”應是一類的。
云夢秦簡的發現,使我們對縣嗇夫有了更多的了解。茲列舉如下:
(6)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語書》)
(7)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余之索而更為發戶。(《秦律十八種・倉律》)
(8)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秦律十八種・徭律》)
(9)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其■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人某。”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者各一戶,以氣(餼)人。(《秦律十八種・效》)
(10)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者,必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秦律十八種・效》)
(11)非歲紅(功)及毋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各二甲?h工新獻,殿,■嗇夫一甲,縣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治(笞)人百。(《秦律雜抄》)
(12)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二甲。(《秦律雜抄》)
對于秦簡中的縣嗇夫,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整理小組認為“縣嗇夫,指縣令、長”。高敏先生則認為縣嗇夫的“地位僅次于縣令……是全縣各類嗇夫的總頭”。裘錫圭先生在分析簡文和諸家觀點后指出,“從秦律看,縣嗇夫就是縣令,其實是很明白的……試問在一縣之中能管到這么多重要事務的官員,除了縣令還有誰呢?顯然,權力如此廣泛的縣嗇夫和縣令并存的局面是不可想象的,二者只能是同一官職的不同稱呼”。
我們是贊同秦簡整理小組和裘錫圭先生的觀點的。其一,前引《韓非子》與《?冠子》中的縣嗇夫均為縣長官之稱謂。其二,簡文(7)(9)(11)中,“縣嗇夫”都與“丞”并列出現,而云夢秦簡中令、丞并列的例子是很多的,這也是秦漢文書中的通例。其三,從簡(7)(9)(10)(11)來看,縣嗇夫是倉嗇夫、鄉、曹長等縣屬吏的上級主管,從簡(12)來看,縣嗇夫的排序在尉之前,其地位亦當高于尉。其四,簡文中縣嗇夫的權力范圍很廣,涉及經濟、農業、軍事等各方面,如此則理應是縣之長官才對。
《漢書・百官表》云:“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后漢書・百官志》云:“凡縣主蠻夷曰道”然而我們在秦代史料中只見“縣令”、而不見“縣長”的記載,至于秦代道之長官是稱“令”還是稱“長”,亦不得而知。上引秦簡(1)中“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可見,凡縣、道之長官皆可稱為嗇夫。
另外,在里耶秦簡中,亦有一則“縣嗇夫”的記載:
(13)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假)卒史?、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急事不可留,乃興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也),不欲興黔首。嘉、?、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責、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尉在所縣上書,嘉、?、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J1○165正面)
這是秦始皇二十七年,洞庭郡守下發的文書。蘇衛國在《重新定位“縣嗇夫”的思考》一文中引用此則材料,認為簡文中的卒史嘉、假卒史?和屬尉是縣嗇夫的“具體的人名及原有身份”,“我們大致可以為‘縣嗇夫’ 作如下定位――‘縣嗇夫’是郡長官為辦理軍政要務而派遣至所屬縣的吏員”。 蘇衛國的觀點為探討“縣嗇夫”的含義提供了新的思路,然而我們認為其觀點是難以成立的。首先,卒史嘉、假卒史■、屬尉很可能與縣嗇夫是一種并列關系,他們同為洞庭郡守發文的對象。其次,嘉、?、尉的職位為卒史和屬,他們都是郡守的屬吏,秦漢時期郡守派卒史和屬督察屬縣是一種常制,而從未見有稱卒史和屬為嗇夫的記載。其三,卒史和屬作為郡守的屬吏督察各縣,其職責主要在于督察,而不至于參與各種各樣具體事務的管理,這與云夢秦簡中縣嗇夫的記載顯然是相悖的。
在云夢秦簡中,還有幾條“大嗇夫”的記載:
(14)所弗問而久系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秦律十八種・司空》)
(15)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者共賞(償)不備。(《秦律十八種・效》)
(16)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秦律十八種・內史雜》)
(17)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官嗇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官嗇夫坐效以?,大嗇夫及丞除。縣令免,新嗇夫自效?(也),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效律》)
(18)“僑(矯)丞令”可(何)?(也)?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法律答問》)
對于“大嗇夫”,整理小組在簡文(16)的注釋中認為,“此處大嗇夫及下文新嗇夫、故嗇夫,均指縣令而言”;在簡文(17)的注釋中認為,“在此即指令、丞”。裘錫圭先生指出:“秦律正式條文里經常以大嗇夫與丞并提,可見作為比較正式的官名的‘大嗇夫’,僅僅指令、長而不包括丞。上引那條答問好像把大嗇夫跟長吏等同了起來,大概是非正式的習慣用法。”可見,在秦簡中,縣令可稱作縣嗇夫,亦可稱作大嗇夫,這顯然是由于其官位高于一般官嗇夫的緣故。秦簡中所見官位高于一般官嗇夫的嗇夫唯有縣、道嗇夫,因此我們所能確知的大嗇夫就只有縣、道嗇夫。
參考文獻:
1.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版。
2.范曄:《后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版。
3.王先慎:《韓非子集解》,中華書局1998年版。
4.黃懷信:《■冠子匯校集注》,中華書局2004年版。
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文章標題:論文的網站投稿范文淺論秦簡中的縣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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