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社會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9-05-24 10:12 熱度:
摘要:近年來環境問題頻繁發生,生命之河的污染,沙塵暴、霧霾日趨嚴重,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亮起了紅燈,應對環境損害已經變得刻不容緩。在我國環境損害賠償的現有法律規定和發展的基礎上,進而思考出如何完善我國現行環境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三個方面。完善校園環境損害賠償法律體系,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評估機制,延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評估機制。
關鍵詞:環境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現狀;完善
一、我國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和發展
(一)現有立法中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現有的憲法、民法、環境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到涉及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民法總則》第九條中將保護生態環境作為了基本規定;《侵權責任法》就環境污染損害問題在第八章中做出了規定;《環境保護法》比較清晰準確的提出了環境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憲法》第二十六條把保護環境作為國家的政策和目標;《民事訴訟法》中一般性的規定是針對環境損害發生后進行民事賠償糾紛訴訟程序做出的;《環境保護稅法》針對環境損害賠償體現了環境公益的最大化。而且其他單行法規就環境損害賠償和因此產生的糾紛分別從不同的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此外,關于環境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也在某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存有。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法》《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稅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環境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同時形成了包括多項行政法規和多項環境標準的環境保護法規體系。我國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成為環境損害發生時有關主管部門執法的依據。
(二)環境公益訴訟對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
2015 年實施的《環境保護法》中的環境公益訴訟正是針對 2013 年《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提出的,但是環境公益訴訟人的范圍并沒有被 《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中確定出來,使得環境公益訴訟沒有辦法實施。當然,環境公益訴訟是新《環境保護法》的一個重大的亮點,是我國環境保護法體制的一個重要的進步,尤其是針對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環境保護法》確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這是環境保護向前邁進的一大步,使得公民和社會團體在環境保護的參與上擁有更明朗的法律武器。在第 58 條明確規定出環境公益訴訟人的范圍,符合該條規定的社會組織均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人,都擁有起訴權,可作為起訴主體。《環境保護法》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是環境保護事業歷史性的進步。目前,我國已有多家社會組織具備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雖然環境公益訴訟在《環境保護法》中被規定出來了,但具體案件中仍需要與《侵權責任》和《民事訴訟法》配合使用。《環境保護法》明確了《民事訴訟法》第 55 條,保障了《民事訴訟法》中環境公益訴訟的實施。此外,《環境保護法》還明確公益訴訟必須具有公益性,就是環境公益訴訟人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不得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證明這一點必須在實際實施中檢驗和完善。現有的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是解決了訴訟的途徑,這是一個程序性的內容,而且《環境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在針對提起訴訟后的環境損害的界定和賠償范圍的問題均未界定,因此針對這一部分仍需要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同時,由于環境損害鑒定和評估需要專業技術能力并且存在難點,而且大部分環境保護社會組織在這方面能力有限,因此,環保部門和司法部門應該輔助相關組織提高專業技能和投入必要的鑒定經費,以此加快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和污染賠償的建設。
二、健全我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體系
在《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相關法律的修訂中明確規定環境損害的范圍、責任構成、賠償資金保障機制等內容。重視生態環境的權益,在《環境保護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修訂中明確將生態環境資源損害等納入可訴訟賠償的范圍,并對訴訟主體、因果關系認定、訴訟程序等做出原則性規定,并明確規定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建議制定專門的法律對一系列環境問題及其帶來相關的問題作出專門規定。例如: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訴訟主體、賠償責任、評估方法與標準、舉證責任、訴訟程序、責任保險或基金等等。
(二)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評估機制
因環境污染事件自身具有關系復雜、影響力大、評估困難性等特點,尤其是可能對資源本身造成直接或間接地損失。這就說明,需要相關專業的技術機構對復雜多變的損害評估體系進行技術支持,這樣才能保證其順利進行。目前的現狀是,仍有部分人無法接受環境資源具有價值的觀念,或者說還未意識到環境資源的價值,導致一些比較有效的評估方式在我國還無法大規模的順利進行。所以成立一個具有專業性的研究機構迫在眉睫,我們急需拓展目前符合我國國情的評估體系,并以環境風險管理體系為基礎,開發一系列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工具,使得我國民眾能便利的進行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使得一系列環境損害賠償事宜能更好的解決。筆者認為應該進行“地方—中央”兩方面并駕齊驅、共同進行的管理模式,“地方—中央”管理針對環境污染損害的鑒定評估, 對于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的分配方式要分明。審核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的工作交由地方層面,之后由地方上報給國家行政機關進行備案。中央層面則建議由環保部門和司法部門分頭負責,一個負責技術管理,另一個負責行政管理。必須確保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構與專家的資質條件,無論是基礎科學研究、環境監測能力、環境污染損害的鑒定評估標準、技術方法都需要夯實和完善。
(三)延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考慮實際情況,適當的延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有其必要性,因為環境損害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其危害結果具有一定的時間性,短時間內可能不會表露,甚至有時被察覺時已潛伏一段時間。因此我們應該設立時間較長的時效期,以便受害人可以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維持了法律關系的穩定性,這便是訴訟時效的作用。2015 年頒布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更加重視環境權益。目前,我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時間為 3 年,最長可為 20 年,與德國《水法》內容要求的長期時效為 30 年相比,我國的時效期就顯得比較短促。除了延長時效期,筆者認為還可以將我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修訂為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義務人開始計算,這樣也可以保證受害人在現行的時效內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結語
我國目前經濟發展迅速,國強民安。然而經濟快速提高的結果絕大程度就是破壞環境。而且我國正處于重要的轉型階段,環境污染的危害性和緊迫性每時每刻提醒著政府和百姓環境污染必須解決。因此環境問題和如何保護環境成為當今社會討論的重點。百姓們的法律意識日漸提高,當出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會想到依靠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環境損害賠償便是我國公民通過法律的力量解決污染問題維護權利的一種方式。然而面對環境損害賠償,人們還存在著一些疑問,因此本論文通過淺析我國現有的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和發展,由此提出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方面,闡述了筆者的觀點。綜上,從長遠角度來看,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應該主要集中在這三個方面:其一,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體系;其二,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評估機制;其三,延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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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現狀和健全相關論文期刊你還可以了解:《地球環境學報雜志2018年02期投稿論文目錄查詢》
文章標題:我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現狀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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