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文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2-02-08 09:47 熱度:
0引言
中國在1900年之后不僅迎來了一個新的世紀,而且也迎來了中國翻譯史上的一個新高潮,那就是文學翻譯的新高潮。據不完全統計,從1911年到1949年間正式出版的翻譯文學作品就有四千余種,至于散見于各種文學刊物上的譯作多得就不計其數了[1]。然而對于翻譯完成的文學作品在文學史上的地位卻始終沒有一個準確而完備的界定。這就是翻譯文學的歸屬問題。對于這一問題,中國學者早就注意到并進行相關專題討論。如陳子展的《中國近代文學之變遷》、王哲甫的《中國新文學運動史》、郭箴一的《中國小說史》等,都設有“翻譯文學”的專章,介紹翻譯文學與新文學之間的關系,討論它在現代文學史中的意義和作用[2]?陀^地說,“翻譯外國文學如不列入中國新文學史中,為一個重要方面,至少也應作為新文學發展的重要背景,給予應有的介紹。”[3]因此對于翻譯文學在文學史以及文學作品選讀中,應該有更為明確的地位。但要明確其地位目前卻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1明確翻譯文學在文學史以及文學作品選讀中的地位的問題論文
1.1翻譯文學常常與外國文學相提并論在中國,對于非英語專業,尤其中文系來講,所開設的外國文學課就是在評介外國作家的作品。若從某種意義上講,外國文學課應該認識到,其真正目標應是以外國文學原作品為主要評介對象,絕不是以翻譯的譯作去猜度原作品或原作者所要揭示的主題。而實踐卻是以翻譯的文學作品為基礎去評價原作的文學價值。基于此,獨立設定翻譯文學這門課程,其實質還是對翻譯文學作品的原語文本本身沒有做出優劣的評價,基于此,也不可能就原語作品本身做出優劣評價。如果要對翻譯作品本身做出評價,即評介譯品的優劣問題,這將不是文學課程中應有的部分職責,而應是翻譯批評研究的對象了。在此過程中,即使有表象的翻譯文學作品呈現在學生面前,但有一個問題是,選取何時期何人的翻譯文學作品為佳?舉例來說,十九世紀英國浪漫主義詩人拜倫的敘情詩《當年惜別吾與君》(WhenWeTwoParted),至少有十種漢語譯本,其中有名的譯家如穆旦、卞之琳、黃杲炘、陳錫麟、石瓃、江冰華、楊德豫、黃望來、譚天健和葉淑霞等,其譯作相對都被認為是優秀的譯作,那么選取那位作家的譯本為佳,這確是一個難題。另對于與原文本差異最大的文學翻譯形式,即詩歌的翻譯,不同的詩作譯品在與原作表意上有特別巨大的差異。即使對于一般的文學文本,如小說文本的翻譯,在翻譯過程中,根據譯者的各種因素,一定的文本內含總是會丟失,只不過丟失的程度不同罷了。因此,翻譯文學與外國文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應該混淆論文。
1.2把翻譯文學歸入比較文學之列的問題從研究對象上來看,比較文學的研究對象,從通常人們對這一概念的狹義理解來說,是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學文本的跨文化的研究,或是對其相關關系的研究。當然還有更為廣泛的深入研究的領域,這當屬其廣義了,例如同一文化內部的比較研究,文學與人學科學的關系研究等等。這樣看來,比較文學也是不會以翻譯了的作品本身作為它的研究對象的,雖然通常是以某一種語言來進行比較的,如果其中一部文本是非本民族語言時,其實質還是評價的是在原語語言環境之下文學文本承載的信息與意義;翻譯文學本身卻是以翻譯的目標語完成的文學文本為基本對象進行研究的。在此中研究原語文本的精髓,但不知要失掉多少有價值的信息。我國古代佛經翻譯家鳩摩羅什在其著作《為僧睿論西方辭體》中說,翻譯作品“有似嚼飯與人,非徒失味,乃令嘔穢也”,意思是說,翻譯有如嚼飯喂人,不但失去真味,還帶上我們的口水和爪齒的污穢[4]。這樣看來翻譯文學與比較文學是遠親而不是近親了。另外在比較的過程中,翻譯文學比較的母本是漢語文本,其語言邏輯及語言形式等方面與原語文本有一定的差異,至于其原語文本的意義,將存在“詞理本深,難于共喻”(嚴復語)的情況,雖然“當前后引襯,以顯其意”(嚴復語)。但語言是文化的載體,語言的軀殼不存在了,文化的質也就無法生存。而對于比較文學來講,其比較的文本可以是不同語言書寫成的文本,雖然在實踐中可能存在更多的以一種語言文本為參照的比較結果。因此,從翻譯文學去比較或考量中國文學作品與外國文學作品之間的關系,本身就存在缺陷。1.3翻譯文學的歸屬應當涉及到道德甚至法律的問題翻譯文學的版權歸屬到底是誰?這正如別人的一項發明創造,我們把這項發明的外殼改頭換面,豈能成為我們自己的發明,專利權歸我們所有?如果這樣做的話,那是毫無恥心的。關于翻譯文學的作者忽略原著者甚至到了不署原著者的名字的嚴重地步,鄭振鐸在1924年11月評價林紓的翻譯時對于這種情況提出了批評。“中國數年之前的大部分譯者,都不甚信實,尤其是所謂上海的翻譯家;他們翻譯一部作品,連作者的姓名都不注出,有時且任意改換原文中的人名地名,而變為他們所自著的;有的人雖然知道注明作者,然其刪改原文之處,實較林先生大膽萬倍。林先生處在這種風氣之中,卻毫不沾染他們的惡習;即譯一極無名的作品,也要把作家之名列出,且對于書中的人名地名也絕不改動一音。這種忠實的譯者,是當時極不易尋見的。”[5]林紓先生在不懂任何一門外語的情況下,依照別人的口述,翻譯多個國家的文學作品214部之多,雖然改寫的成分很多,某些作品可以說實為自己的仿作,卻不忘記做人的道德底線,把原著者的名字署在第一位!以前的翻譯家不會有哪一位說譯作就是自己的作品,以后的翻譯者應該也不會也不應該這樣做。因此在這個道德甚至于法律層面上講,翻譯文學涉及到版權方面的問題。對于原著作者的版權,按照版權法的規定,著作版權最長時效為有生之年及死后第五十年。那在原著者去世后其翻譯文學的著作權是不是可以不考慮呢?如果考慮其翻譯文學的歸屬權又應該是誰?這確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同樣在書寫文學史時,翻譯文學在這個層面上又應該如何界定其歸屬呢?
對于翻譯文學歸屬問題的解決方案,謝天振提出譯介學,認為譯介學是翻譯文學的母株系統。那么什么是譯介學呢?賈植芳在為謝天振的《譯介學》寫的序言中講,“所謂譯介學,據天振介紹,從寬泛的意義上說,就是指從文化層面上對翻譯、尤其是文學翻譯所進行的一種跨文化研究”[1]對于譯介學這一樣一個被提出的試圖能夠解決翻譯文學歸屬的新學科或是新方向,它應以什么為研究對象?哲學應不應包含在其中?在評價以原文學文本的目標語為文字的翻譯文學時,選取何人的翻譯版本為宜?這又實在是一個難題。如莎士比亞的作品,選朱生豪的譯品還是梁實秋的譯品,或是其他人的譯品。但各譯品各有所長,這也是勿庸質疑的。如果同時選取倆版本,這樣會不會對譯作同時又進行比較呢?這樣的比較會不會有害于學習翻譯文學的主要任務?或直接又把翻譯文學推進了比較文學的研究中。
謝天振先生在《譯介學》一書中,曾介紹了國內先后出現的兩本翻譯文學史著作,一本是阿英的《翻譯史話》,另一本是北京大學西語系法文專業57級全體學生編著的《中國翻譯文學簡史》,但前者只寫了開頭四回就輟筆,而后者只有對文學翻譯事件和文學翻譯家的評述和介紹,因而只能算一部“文學翻譯史”,而不能算是“翻譯文學史”[1]。可見,就現有狀況而言,國內對翻譯文學史的研究和編寫還處于相當滯后的階段論文。
2結語
對于翻譯文學,郭沫若認為其對中國文學的發展來說是“媒婆”,鄭振鐸認為是“奶娘”,兩人無疑翻譯文學對于中國文學的發展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功不可沒。翻譯文學的研究還需努力,其真正的歸屬看來還有待于做進一步的研究!
參考文獻:
[1]謝天振.譯介學[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3:1,86,261-274.
[2]張德明.翻譯文學與中國現代文學現性[M].人文雜志,2004,(2).
[3]黃修己.中國新文學史編纂史[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47.
[4]周儀.翻譯與批評[M].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3.
[5]錢鐘書等.林紓的翻譯[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15
文章標題:淺議翻譯文學歸屬的三個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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