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哲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6-01-09 16:13 熱度:
《人性論》共三卷,分別討論理智、情感和道德方面的問題。其中,休謨哲學中最新穎和最重要的觀點都集中在第一卷。本文主要針對《人性論》中政府問題進行了一些思考研究,文章是一篇哲學論文范文。
摘 要:以往學界往往從因果聯系、倫理學、道德學、自愛論的角度對休謨的《人性論》進行研究,但并沒有深究《人性論》中衍生的問題。本文試圖深挖《人性論》中衍生的政府問題,包括政府起源的邏輯構成,政府執政長官的權力基礎,以求為思考政府問題找到一些依據和方法。
關鍵詞:人性論,政府起源,執政長官,權力基礎
《人性論》是休謨的第一部哲學著作,發表于1739年和1740年。自從《人性論》出版以來,人們對它進行了反復研究。一般而言,學界往往從因果聯系、倫理學、道德學、自愛論等視角探討它的意義。但是,《人性論》中衍生出的問題是復雜的,還需要我們進一步挖掘。本文試圖深挖《人性論》中衍生出的政府問題,以求為思考政府問題找到一些依據和方法。
一、《人性論》中政府起源的邏輯構成
《人性論》雖然主要是對人類的知性、情感和道德進行論述的一部“人性科學”著作,但是在涉及社會學如關于政府方面,休謨也提出了自己的獨立見解。這種見解不是憑空說或人云亦云,而是基于休謨對人性的研究。在《人性論》中的第三卷第二章論及正義與非正義時,休謨論述了政府問題。他向我們展示了有關政府起源的邏輯構成。首先,休謨認為人類不是離開政府就不能組織社會。他列舉了美洲部族的案例,說人們在沒有政府的條件下,依舊可以和睦相處,所謂的首領只是戰場上享有權威。在日常生活中,部族的人是不服從任何人的,他們以家族形式聚居,形成一個小規模的社會。對于如何維持這樣的社會,休謨認為有三條基本法則,那就是遵守正義、遵守關于穩定財物占有與根據同意轉讓所有物以及履行許諾。這是沒有政府成立以前,小規模未開化的社會得以維持的條件。其次,休謨認為政府起源的真正原因是基于人類天性中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他認為,人類相當程度上是受利益支配的,而且對利益的關切不會擴展得很遠,常常不超出最接近的親友和其他相識的人,并且天性中為了利益具有舍遠圖近的偏狹心理。為了克服這種人性的缺點,“我們所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只是改變我們的外在條件和狀況,使遵守正義法則成為我們的最切近的利益,而破壞正義法則成為我們的最遼遠的利益。”[1]577但是,這事只有少數人才能辦到,這些人就是人們所需要的民政長官、國王以及大臣。“這些人對于國內最大部分的人既然是沒有私親關系的,所以對于任何非正義的行為,都沒有任何利益可圖,或者只有遼遠的利益;他們既然滿足于他們的現狀和他們的社會任務,所以對于每一次執行正義都有一種直接利益,而執行正義對于維持社會是那樣必需的。這就是政府和社會的起源。”[1]577-588換句話來說,人們“發明”政府,是“借更嚴格地執行正義來保存舊有的利益或求得新的利益”[1]584。
第三,關于政府的源起,休謨不同意以下三種觀點:一是政府的最初萌芽是由一個社會中的人們發生爭端引起的;二是政府起源于家長統治或父權;三是人們的許諾是政府成立的原始根據和最初服從義務的根源。對第一種觀點,休謨認為應該修正,政府的最初萌芽應該是“由幾個不同的社會中的人們的爭端而發生的”[1]580。他列舉了印第安人的例子說明在同一社會中,即使人們出現利益沖突也不會擾亂社會。但是假如是幾個不同的社會,它們沒有政府,一次對外的戰爭就足以引起內戰,加上在危險中人們不遵守和平時期的法則,這樣整個社會就不復存在,因而需要建立一個政府。對第二種觀點,休謨認為其不夠“自然”。他認為財富和所有物的大幅增加擾亂了人們的和睦享受,危機出現。這時,軍隊起了很大的作用,為了更好地指揮作戰,于是人們把“權威集中于一人”,這樣就有了“軍事政府”,繼軍事政府之后的民事政府具有同樣權威。而且,休謨認為之所以出現共和國式的民事政府,是由于君主制和專制權遭到濫用[1]581。這種說法比政府源于家長統治和父權更“自然”。對于第三種觀點,休謨認為雖然它看起來“自然”,而且成為“現代時髦的政治學體系的基礎”和“政黨的信條”,不過,這種做法是混淆了自然意義上和政治學意義上執行正義的協議。對政府忠順的許諾,它終究是一種政府能執行正義的條件下而許下的諾言,但是,這種諾言是根源于原始的維護和平和執行正義的要求,本質上原始的諾言是不需要約束力和權威的,它扎根于人們的心中。倘若政黨不明白人們對政府許下的忠順諾言是根源于這種原始要求,而誤認為人們服從執政長官只是因為人們許諾了服從,那就是錯誤的。
回顧上面的觀點,休謨關于政府起源的論述既有前人的影子也有自己的看法。政府起源總的來說有兩種理論,一種是自發式,一種是強制式的。自發式的最著名的是契約論。休謨之前的哲學家特別是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如霍布斯是最早論述政府契約論的哲學家之一,不過他的契約論是建立在人的天性中傾向于回避危險和爭做統治者的基礎上。而洛克也同意政府契約論,但是他強調人們跟政府定契約時,并非是訂約,只是把權力暫時交給政府。一旦政府的行動與人們的要求相矛盾時,人們有權收回。顯然把它們對比,休謨相當程度上是繼承前兩者的觀點。不過在探討社會契約論如何發生時,休謨比前人更加注重從人性的角度去挖掘。其實,對于政府契約論,環顧當下世界的各國政府,大多數都能找到契約論的影子。比如說,現在各國政府定下的憲章很大程度上就是契約論的表現形式。在那里,我們能找到人們要求政府執行正義以維護公益的種種要求,也找到人們服從政府的一些諾言。當然,憲章或憲法也帶有很大的強制性,它本身就有基于政府起源于人們沖突的理論。所以,作為一名公民,不應只是記得自己對政府許下的諾言,也要記得政府有義務執行正義以維護我們的權益,否則,我們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民。
二、《人性論》中政府執政長官的權力基礎
對于政府執政長官的權力基礎,《人性論》中認為其有五個來源,分別是“任何政府形式下的長期占有或國王的一脈相傳的體系”、現實占有、征服權、繼承權和成文法。休謨認為,追溯和考察國家的起源,幾乎沒有任何一個政府不是建立在篡奪和反叛的基礎上,但隨著時光的流逝,“時間在人們心靈上逐漸地起了作用,使它順從任何權威,并使那個權威顯得正當和合理”,其原因休謨解釋為:當我們服從于一派人時,道德約束力的本能或傾向便往那個方向走,根底是利益產生了這個本能[1]597。王位的一脈相承也一樣,由于長期占有,使得權利確定下來,這就是執政長官獲得權利的第一個來源。當沒有確立任何形式政府的長期占有和國王的一脈相承時,現實占有便成了執政長官獲得公共權威的第二個來源。顯然,這種權利的獲得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腳的,不過,休謨后來的解釋也有合理性。那就是他認為很久以來,就沒有過政府,人們也沒有忠順于政府的義務,一旦在公共事務方面出現了占有權利的強者,人們也會認為它是合法的。接著,執政長官的權利獲得來源于征服。征服權,休謨認為類似于現實占有,是執政長官公共權威的第三個來源。不過,休謨也指出人們同意歸于征服者還由于能得到“光榮和尊容”。至于第四個來源,則是繼承權。休謨解釋人們樂于讓已故國王的嗣子當君主,是對“對私家繼承的模仿”。他們假定嗣子繼承了父權的權威,國家由這樣最有權威和擁護人數最多的人當君主時,人們能獲得利益。當然,休謨也強調“血統關系如果沒有獨立于公益之外的一種效果,則除了由成文法加以規定以外,人們不會考慮血統關系”,他還說:“當立法機關確立了某種政府形式和國王繼承法時,成文法就成了權威的來源。”[1]602 其實,細讀休謨論述執政長官的權力基礎,我們還會發現有一個觀點很中肯。那就是當公益不要求變革時,那么長期占有、現實占有、征服權、繼承權和成文法就會匯合起來,形成最強的權力要求。當然,它們也可能對立,而解決的方式靠的是武力的介入,而不是我們所說的法律專家和哲學家的辯論。回顧歷史,政府執政長官的權力獲得的確是這樣。拿我們中國來說,從夏朝一直到清朝,執政者的統治權力除了和平時期靠繼承獲得。其他非和平時期,執政者要獲得統治權靠的就是現實占有、長期占有和征服。在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歷史中,篡奪和反叛時常上演,政府權力的更替也隨之變化。但從理性的角度看,其實就是長期占有、現實占有與繼承權的對立,或者征服權與繼承權的對立。如果說到成文法,在古代中國,新朝代的建立似乎也會頒布一些國家法律,但這些所謂與繼承權緊扣的“成文法”在武力的介入下被掃得一干二凈。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國家版圖變化始終上演著“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的武力“游戲”規則。所以休謨說:“中國人一直由君主統治著,幾乎從來沒有形成一種自由政府的觀念”[2]47。即使到了20世紀,國父孫中山通過民主革命建立的民國政府有了類似于西方民主國家的憲法,也依舊一塌糊涂。王朝復辟和軍閥的混戰把所謂的“成文法”――民國憲法“沖”得不成樣子。一直到現在,在很多地方,“法治”權依舊敵不過“人治”權。更值得深思的是,一些官員對自己的權力來源產生誤解。他們作為政府執政長官只是對頂層官員負責,而不是對下面人民負責,因為他們認為其權力來源于上層權力機構,而不是人民。其實,官員的權力是政府成立時“成文法”賦予的,而“成文法”是人民通過選舉組成的立法機關確立的。說到底,官員的權威來源于人民與政府的“契約”。
另外,休謨在文中亦指出,當出現極度專制和壓迫的情況下,人民武力反抗最高權力也是正當合法的。因為政府的發明本來就是為了互利,既然政府不能做到這一點,那么人民也就沒有服從的義務了。總的來說,無論是立憲還是專制的條件下,保留反抗權都是人民的自由,雖然是“違法”的,卻是任何權威也不可侵犯的權力。的確,在西方的民主國家,人民合法反抗的權力如游行示威、罷工、集會聲討,都有休謨政府學說的影子。現在,當我們關注西方的新聞時,如英國、法國、意大利、德國等,會發現其國內人民的合法反抗事件是很多的。不過,人民這種反抗的做法即使很激烈,也很少有轉化為內戰的。可以說,從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對政府的理想建構一直到現在這些理想的施行,人類有關政府的權限以及人民對權益的訴求方面已經走向成熟,這是值得高興的事。
三、結論
關于政府問題的探討,是休謨論述道德學中的正義與非義時導引出來的。而道德學是《人性論》中的第三卷,前面兩卷是論述知性和情感。如果說知性(在休謨那里,知性與理性不做本質區分)和情感構成休謨人性論的思辨部分,那么道德學則是前面兩卷人性論的應用。總的說來,休謨關于人性的論述,是基于人類行為的因果性,而不是“理性”的事先設計。細讀《人性論》的人都能感受到,休謨強調的是情感的基礎性和對“理性”的超越,整本書的邏輯起點為知覺是人類認識的來源,知覺之外的一切客觀存在和任何確定性概念都是可疑的。人性中起作用的是非理性的感性因素或情感因素,而不是以前一些哲學家所認為的理性先驗活動。所以,美國的巴里・斯特德從休謨所處的時代和學術背景出發,認為他是一個自然主義者[3]。當然,從《人性論》中的副標題“在精神科學中采用實驗推理方法的一個嘗試”也可以找到休謨的哲學研究方法,那就是在觀察和經驗的基礎上用純粹的心理方法對我們的認知、感情和行為進行論述。
于是,我們發現在《人性論》中,休謨并不認為政府是“理性”的一種設計。政府的出現是源于人們對執行正義以維護公益的需要。用休謨的話來說,就是人們“發明”政府,是“借更嚴格地執行正義來保存舊有的利益或求得新的利益”。至于政府執政長官的權力基礎,我認為,休謨比那些君權神授的觀念走得更遠。他把執政長官的權力基礎歸為“任何政府形式下的長期占有或國王的一脈相傳的體系”、現實占有、征服權、繼承權和成文法。這一做法,有個好處,那就是促使人們對君權神授政府擁有權力的懷疑,同時,也為以后政府長官的權力來源做了理論鋪墊。可以說,正是由于有休謨這樣的經驗主義哲學家對政府的論述,才有后來更完善的政府學說的出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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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休謨.人性的高貴卑劣:休謨散文集[M].楊適,等,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88.
[3][美]斯特德.周曉亮,劉建榮譯.休謨[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2:14.
哲學論文發表期刊推薦《現代哲學》是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也是教育部社政司從百余種刊發哲學論文的期刊雜志中認定的10類哲學類CSSCI刊物之一,并被多所大學列為國家級刊物。
文章標題:哲學論文范文對《人性論》中政府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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