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藥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3-09-29 10:27 熱度:
藥學職稱論文發表期刊推薦《維吾爾醫藥》雜志是經中國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由自治區衛生廳主管,自治區維吾爾醫研究所和中華醫藥學會主辦的醫學類國家級優秀刊物,本刊全面反映當下我 國醫學行業的發展方向、方針、政策、法規、企業科技創新、科技進步、科技成果及其管理經驗為辦刊宗旨。
摘要:目的探索我國建立和完善藥品市場信用制度的可行性。方法通過對我國藥品市場信用制度缺失狀況進行分析,從上位法、現有規定的操作性、信息記錄和信用評價指標等方面闡述我國藥品市場中信用法律制度建立所遇到的問題,借鑒國外藥品市場信用制度的成功經驗。結果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藥品市場經濟信用法律制度。結論設立懲罰失信行為的法律規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設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規范,提高社會信用信息對稱程度;及時修訂法律法規,解決企業信用體系的法律框架問題;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設立信用評估的統一規范,增強信用評估結果可信度。
關鍵字:藥品市場,市場信用,分類管理
完善市場經濟,加強市場經濟的法治化,一直是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但是,就現代市場經濟的本質而言,完善的市場經濟更應該是一種基于信用機制的經濟體制。對此,我國的民商法律有明確的表述,如《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法》第6條亦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說,與信用相關的法則滲透了我國整個調整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我國藥品市場已初具規模,在供銷鏈鏈接、競爭機制、價格形成與管理、品質保證、廣告管理等諸方面雖取得一定的成績,但在經濟轉型時期,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和違法經營等行為屢禁不止,即使進行突擊大檢查或“嚴打”等手段,在地方保護主義等防護傘下也只是治標的辦法,可以說,醫藥市場依舊面臨著嚴重的信用缺失問題。
1我國醫藥市場主體信用缺失現狀
1.1廣義藥品市場的主體信用缺失
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包括藥品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在微觀經濟活動中,以誠實守信的態度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契約關系規則,合理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意志與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諸如財務信用、合同信用、借貸信用等等。現今廣義上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交易行為主體之間嚴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譽遭到嚴重破壞,債務糾紛不斷;市場交易行為的失信。
1.2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
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在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等過程中,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業標準和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規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會信任的程度j。現今狹義上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主體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規范行為,內部制度不健全;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在藥品研制環節,研制不規范、資料造假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在藥品生產環節,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淡漠,忽視質量管理,把產品標準、檢驗設備、管理制度等作為應付檢查的擺設;在藥品經營環節,經營企業過多過亂、層層加價,出租柜臺、掛靠經營、虛假廣告、非法市場等不法經營行為屢禁不止;在藥品使用環節,降低質量要求或者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的問題在基層和農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藥現象較多;不正當競爭屢禁不止。
2針對當前法律環境,我國藥品市場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所遇問題
2.1上位法的缺失
近期,全國不少地區紛紛著手重建社會信用。但是從各地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試點情況來看,推進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最大障礙是法律障礙,因為目前在我國尚沒有一部國家法律涉及到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
在藥品市場信用方面,盡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臺了《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后文簡稱暫行規定),此規定對信用信息檔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級的定義與分化、企業信用的激勵與懲戒及其監督管理四個方面做了詳細的要求,是對企業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評價的有效嘗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撐,往往規定中所要求的款項不能實行或不能達到立法本意。如對失信企業的信息披露,因現行法律只限定了誠實守信的原則,而《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及《藥品管理法》都沒有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的對象,是否可以對公眾公布,為避免對外公布企業信息的行政訴訟,藥監執法部門只能在系統內披露企業失信信息,從而導致了企業失信成本過低。
2,2現有規定的操作性不強
除了上述《暫行規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難點外,《暫行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懲戒和激勵的措施過少過輕的問題。一些懲戒措施對企業的失信行為懲罰過輕,同時對企業守信行為的激勵過少,從而既起不到對企業失信的懲罰作用也激勵不了企業自動守信。
2.3信息記錄不完全,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
因《暫行規定》對信用檔案中應涵蓋哪些內容也沒有統一的說法,其中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了信用檔案應該包括和不應包括的內容,但規定中限定檔案內容不包括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調整范圍之外的行為,其具體是什么并未明確,所以造成各地的藥品企業信用檔案內容不一、信息記錄也不完整。同時,由于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各地對《暫行規定》中信用評價原則的理解不同,實際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樣,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標,缺乏一個定量的指標。
3國外設立的有關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其特點
歐美發達國家的信用市場經過數百年的培育和發展,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信用體系和管理機制。一方面,通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講信譽者生存、不講信譽者淘汰”的良好信譽機制和信用環境。另一方面,這些國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證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過完善非政府的市場信息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體系,進一步增強了市場的公開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使授信方能夠更加準確地掌握受信企業的信譽、信用狀況,以較低的成本和較高的準確性甄別出不同信譽價值的企業類型,實現了信用市場中唯一穩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約)J。上述2個方面使信用市場中的違約率大大降低,同時也使授信方判斷的受信企業違約概率維持在較低的水平上,從而形成提供信譽資源與信用資源的激勵和有效供給。
3.1國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簡述
在世界上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因為只有市場上信用經濟成分相當大時各類信用管理服務才出現,才需要信用管理相關的基礎法律來維持市場規則,只有信用管理專業法律健全的國家,才能上升為征信國家。
美國在信用管理上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已有l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傳播、使用等各個主要環節,《公平信用報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歐洲會議通過了歐盟的《個人數據保護綱領》,這是歐盟在信用領域的第一個公共法律。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建立資信評估體系是以政府為主導,而美國建立市場評估體系是以市場為主導。
在亞洲,有消費者信用管理專業法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13本、韓國、臺灣、香港。
3.2國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點
3.2.1有關信用管理的法律規范比較完善從整體上了解,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有著比較完善的法律規范,所有現行的信用管理法律基本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傳播及使用等環節,并且整個法律體系不僅包括對個人信用體系的規制也包括對企業及政府信用體系的規制。
(1)有著市場化程度較高的信息中介服務機構,使得政府不必親自參與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評價,專業化的中介機構可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傳遞方面更有效率同時也減少了政府成本。(2)法律對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也有較多完備的規制,使得中介機構能提供有效信息。(3)建立了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如1966年頒布的《信息公開法》和1976年頒布的《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使得許多案件調查過程和方式都及時傳遞給公眾和企事業單位,保障和增強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從外國信用管理專業法律的立法角度看,主要通過以下原則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影響的原則。(2)金融機構平等和正當經營的原則。(3)控制信用工具發行的原則。(4)強制性開放征信數據原則。(5)指導征信機構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實信息的原則。除法律外,美國政府還出臺了一些信用管理有關的規則,最著名的有“統一消費者信用準則”和“統一商業準則”。(6)法律系統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證信用法律體系正常運轉的獎懲機制為使得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執行,發達國家都有各自保證信用法律正常運轉的獎懲機制。
4建立和完善藥品市場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對廣義藥品市場的主體信用缺失規制的建議
4.1.1設立懲罰失信行為的法律規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現代市場經濟中,信用不僅僅是一個道德范疇,更是一個經濟范疇。因此,信用問題就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法律問題。法律與道德應當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如果法律無所作為,道德也是蒼白無力的。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合同違約、商業欺詐隨處可見,三角債、拖欠款和銀行不良債權反復出現。造成上述信用危機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懲處機制,加上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規范力和強制力居然成為對市場交易中的失信行為毫無辦法的軟約束。
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行為的指導性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上述法律都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針對性也不強,對于個人失信行為沒有明確規定懲罰力度和方式。這種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狀態,使失信者的失信行為不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且客觀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對失信者的失信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鼓勵。低微的“失信成本”顯然不足以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
4.1.2設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規范,提高社會信用信息對稱程度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資信服務行業也還在建立過程之中。只有對信用信息的來源和取得方式,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才能確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對稱。事實上,當前我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沒有法律依據。由于信用信息的相對封閉和分散,或者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關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從而造成信用混亂。
4.2對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規制的建議
4.2.1及時修訂法律法規,解決企業信用體系的法律框架問題建立、健全完善的藥品市場信用法律法規體系是建立并正常運行藥品信用體系的保障。近5年內,在社會信用管理方面,國家可能會陸續出臺《政府信用息公開管理辦法》、《企業信用管理條例》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國家綜合性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抓緊研制究制訂有關藥品市場信用體系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性規章,如《藥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辦法》、《藥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辦法》等,推進藥品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依法進行,做到有法可依。
4.2.2必須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設立信用評估的統一規范,增強信用評估結果可信度一方面對征信數據的開放程度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增強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出現;另一方面對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必須有相應的法律約束,比如對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界定,政府部門、企業和公民個人必須依法提供真實數據的法律規范。同時還要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特別是對涉及個人隱私權的征信行為要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此外,還要根據新的形勢和任務修改現行法律法規。應當對哪種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時限和范圍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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