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城市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5-01-20 17:00 熱度:
[摘要]社會保障是社會文明和國家發展的重要標志,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滯漲時期,推行社會保障改革,對于改善民生提高社會成員的心理安全預期,拉動內需驅動經濟復蘇和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標志性的意義。但社會保障模式的選擇和構建,關系到社會保障的未來發展。本文分析了普惠型社會保障模式在我國的不可行性,進而在此基礎上提出構建新型社會保障模式的幾點思考。
[關鍵詞]城市管理論文,保障模式,補缺型社會保障,普惠型社會保障
一、問題的提出及社會保障模式的路徑選擇
社會保障模式是對不同社會保障的內在基本規定性及主要運行原則的理論概括,它反映了一國在某一歷史時期社會保障制度的戰略方向,在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具有指導和借鑒作用。
制度型社會保障是指為全體公民提供的保障,是一種制度化的常態性社會制度,與補缺型社會保障相比,是社會制度結構中常規化、永久性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對象擴展到社會的全體公民,從而實現了由選擇性福利(selective welfare)到普遍性社會福利(universal welfare)的轉變,但也存在由于社會保障支出較高而產生福利依賴等一系列詬病。
二、普惠型社會保障模式的不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存在補缺型和普惠型社會保障模式的爭論,西方國家的實踐表明合適的社會保障模式對一國經濟和其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水平具有積極促進作用。但歸根結底選擇何種模式取決于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而與社會意識形態無關,不是說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完全放任不管交給個人負責,也并不是說因為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就完全采用普惠型社會保障模式。目前有學者提出建立普惠型社會保障,構建福利社會,筆者認為應謹慎對待。本文主張實行補缺型反對制度型的社會保障模式,理由如下:
(一)政治因素
從政治因素的角度來說,城鄉二元分割的現狀也使得社會保障資源分隔開來,國家為城市成員提供了幾乎全部的社會保障需求,導致相當一部分人不勞動,躺在國家社會保障上享清福。而對于相對多數的弱勢群體卻僅僅目的在于滿足他們最低的生活需要,社會保障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并不絕對是城鄉二元發展的失衡和戶籍政策的分割,很大程度上與國家的計劃模式及推行農村反哺城市的戰略有關,當時一切優先滿足、發展城市,顯然這是一種不公平,也是社會保障資源的浪費,這顯然不利于社會安定和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經濟因素
首先,經濟發展水平是制約社會保障模式的關鍵,決定著社會保障模式的規模、結構和社會化程度。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有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仍處于生產力不夠發達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目前經濟發展水平尚不足以同等覆蓋全體國民,不可能推行西方國家高福利的模式,況且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而且差距還在持續明顯拉大,不僅體現在收入差距上,也體現在人口結構之間。這就使得實行普惠型保障模式全面、公平、公正地覆蓋全體社會成員成為不可能。
其次,有利于避免出現“福利病”及福利依賴。邊沁認為人類具有“避苦求樂”的天性,馬爾薩斯在《人口原理》中指出“如果一個男人想自己病了,妻子兒女可以靠救濟為生,那他便忍不住去酒館喝酒,當他知道發生這種意外,妻子兒女將餓死或乞討,那他將不會這樣做”,高保障無疑會使得社會成員出現福利依賴。同時如若采取普惠型的社會福利,對于財政支出的壓力自不多言,社會保障“能上不能下”的剛性比較突出,由于全面、全民的社會保障加之其剛性發展,這對于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是極為有害的。
(三)社會文化因素
第一,土地政策的制約。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一書中曾指出鄉土性的中國社會導致農民離不開土地,農民靠土地獲得保障,保障水平長期停留在較低層次。加之目前土地政策的流轉放活,逐漸剝離了農民和土地的關系,使得農民“直接”轉為無地的城市人,卻無法享有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第二,文化因素的制約。社會保障模式也受制于思想文化的制約,我國儒家歷史文化根深蒂固,幾千年傳統的養兒防老仍然具有很大的生存空間,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仍起主要的支柱功能,普惠型社會保障并不能保障到農村,農村也很難復制城市的社會養老之路。第三,人口因素制約。我國老年人口數量大,老齡化速度快,人口老齡化具有不同于發達國家的特點,是在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前提下進入老齡化社會,屬于典型的“未富先老”,且人均預期壽命不斷延長,這給推行撒胡椒面式的普惠型社會保障帶來了嚴重挑戰。
三、我國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
(一)責任主體
亞當・斯密提出政府的義務之一在于盡可能地保護社會成員,使其免受侵犯,可以說政府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社會成員的幸福,對于社會保障模式的構建,無疑政府是絕對的責任主體。從宏觀層次來說,政府是社會制度的制定者和宏觀政策的執行者,政府責任主要體現在制度的設計、模式的構建、理念的提升上;從微觀層次而言,政府又是社會資源的監督者和市場資源的調配者,社會保障資金的分配、法律責任的監管等。強調政府的主導責任,并不是意味著政府完全包辦,社會保障的各個子系統政府的責任程度不一。對于陷入生存危機、瀕臨生存邊緣的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救助,政府理應承擔全部責任;同樣對于關系全民福祉的社會福利以及社會優撫,政府也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對于社會保險,政府、社會、個人合理分擔責任。政府責任應實現有限和無限的統一,只有明晰政府的主導責任,才能有效激發其他責任方的積極性,才能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
(二)資金來源
資金是社會保障的題中之義,沒有資金作為后盾,一切都是空談。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原因,我國初期的社會保障屬于大包大攬的完全福利性質的,公共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缺乏制度性、持久性的安排,加之經濟水平較低,公共財政投入規模體量較小,社會保障的保障水平不高,且內容較為單一。而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較小,2006年全口徑的社會保障支出為1.1萬億,這個僅占GDP的5.2%,比例遠遠低于一般國家的10%,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的政府需要承擔起來更多的財政責任,而不是把責任轉嫁給個人、社會。國家財政加大對社會保障投入的同時,要開辟新的資金增長點,如發行社會保障彩票、鼓勵社會捐贈等。同時考慮到社會保障的剛性發展規律,對社會保障的投入要聯系國情,循序漸進地適度增長,而不宜步子跨得過大。
四、結論
社會保障對于抑制沖突、紓緩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并不存在被公認的最佳社會保障模式,只有致力于本國特色、植根于國情民情的社會保障模式才是最有效的。理性的社會保障模式,必須是既遵守社會保障發展的內在規律,又尊重本國國情實際的制度模式。我們主張補缺型的社會保障模式并不是放棄對普惠型社會保障的追求,只是在當前經濟發展情形下不適宜構建普惠型社會福利模式,補缺型社會保障模式更加有利于經濟的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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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城市管理論文淺談社會保障模式的反思與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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