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城市管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1-02-24 08:52 熱度:
近幾年,我國乃至世界的災害呈現出災害頻率增大、損失巨大、關聯性增強的特點。針對這一特點,我國開始了大量的城市綜合防災方面的研究,個別城市也編制了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筆者主持編制的《青島市高新技術新城區綜合防災規劃》在城市綜合防災規劃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鑒于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的法規和編制要求的前提,筆者通過該規劃的編制,對一些問題進行了思考,以期更好地解決城市綜合防災規劃中現存的一些問題。
1、《青島市高新技術新城區綜合防災規劃》編制背景
1.1青島市高新技術新城區簡介
為了貫徹實施科教興市戰略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環灣保護、擁灣發展”以及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決策,2007年12月,青島市委、市政府做出了規劃建設青島高新技術產業新城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重大決策。
高新區位于膠州灣北部的環灣中心地帶,轄區范圍包括國家批準的市北新產業園、原海玉鹽場、原城陽區新材料團地、原東風鹽場東半場、東風鹽場西半場,核心區規劃面積約63.44平方公里。
2010年5月,科技部正式批準青島高新區建設國家創新型科技園區,標志著青島高新區進入國家創新戰略層面,邁入更高水平的發展層級。
1.2《青島市高新技術新城區綜合防災規劃》概況
1.2.1編制目的
2008年是青島高新區全面建設的第一年,青島市委、市政府對高新區的建設高度重視,并提出了“高起點、高標準開發建設青島高新技術產業新城區”的戰略部署。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引起了高新區管委對高新區城市安全的高度關注。基于此考慮,高新區管委決定組織編制《青島市高新技術新城區綜合防災規劃》,確保高新區的城市安全。
1.2.2編制過程
根據高新區管委的決定,確定青島市規劃局高新區分局為綜合防災規劃的組織單位。經過招投標程序,確定了青島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與青島市人防建筑設計研究院組成的聯合體為綜合防災規劃的編制單位。
經過八個月的辛勤勞動,編制單位于2009年11月完成了綜合防災規劃的編制工作。于2009年11月21日在青島通過了由中國國家減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專家組成的專家組的評審,專家組給出了較高的評價。
2、《青島市高新技術新城區綜合防災規劃》特點
2.1國內較早編制完成的城市綜合防災專項規劃
我國現存的城市綜合防災規劃主要有北京工業大學編制的《廈門市城市建設綜合防災規劃》及中國海洋大學編制的《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防災規劃》。大多數城市沒有單獨編制的城市綜合防災規劃,城市防災規劃以“城市防災減災篇”的形式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一個篇章。從這個角度上講,《青島市高新技術新城區綜合防災規劃》是國內較早編制完成的綜合防災規劃,也是國內第一個基于新城區建設需求,在新區建設伊始編制的綜合防災規劃。
2.2對其他城市綜合防災規劃有良好借鑒意義的綜合防災規劃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編制的規范及要求。編制單位在借鑒相關城市防災規劃編制的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建立與高新區城市發展目標相適應的,以“常態防御體系、應急行動體系、災后重建體系”為骨架的、多手段全方位的綜合防災體系。從這個角度上講,青島高新區綜合防災規劃在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編制框架、編制要點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
3、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的法律地位
3.1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的演變
我國《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50280-98)》中與城市防災相關的術語主要有以下幾個:城市防災、城市防洪、城市防洪標準、城市防洪工程、城市防震、城市消防和城市防空。對城市綜合防災未給出規范的定義。
隨著墨西哥灣颶風、紐約911事件、汶川地震等災害的發生,人們越來越關注災害的關聯性,城市綜合防災的概念開始引起人們的關注。
美國是較早使用了“綜合防災(comprehensiveprevention)”概念的國家,并對其進行了解釋,認為:“綜合防災”分為首尾閉合的四個階段,即準備階段、應急反應、救援減災和恢復重建。其內涵是全災種設計(包括自然災害、技術事故、核戰爭與恐怖襲擊)、全社會參與(包括各級政府、社會私營和公營部門、社區)和全過程防御。
我國近幾年也提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防災的城市綜合防災觀念,但由于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分部門、單災種”管理體制,全災種防災、地域性綜合防災、涉及多部門協調作戰的綜合防災實踐十分困難。
3.2現行法律對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的規定
我國沒有專門的城市綜合防災法或城市減災防災法,有關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的相關內容體現在一些單項法規中。與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相關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幾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該法中與城市綜合防災的有關內容共有兩條: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十七條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作為城鄉規劃領域最重要法律的城鄉規劃法,只是把防災減災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一個強制性內容,對于專項規劃形式的城市防災減災規劃或城市綜合防災規劃并沒有提及。從這個角度上講,現在單獨編制的城市防災減災規劃或城市綜合防災規劃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因此造成了該類規劃的編制主體、實施機制等只能參照城鄉規劃法執行,帶來了規劃編制與實施過程中的諸多不便,影響了規劃效力和效率的發揮。
(2)其他相關法律
我國與城市綜合防災相關的法律大多是根據不同的災種制定的,主要包括五大類型,即地震類、防洪類、火災類、環境災害類和地質災害類。其中,地震類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建筑抗震鑒定標準》及《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防洪類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土保持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火災類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環境災害類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地質災害類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水土保持工作條例》。
除了以上分災種、以預防為主的法律外,我國于年還頒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與以上法律相比,該預案的綜合性、協調性較強,但側重點是災害的應急階段。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防災減災法律主要是分災種的制定的,對于災害的關聯性、綜合防治的內容十分欠缺,明顯滯后于城市綜合防災的實際需求。因此,我國亟需出臺《城市綜合防災基本法》,明確綜合防治的法律地位,盡可能減少災害的損失,推動我國城市建設的發展。
4、結語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災害損失呈上升趨勢。民政部公布的2009年全國各種自然災害共造成約4.8億人(次)受災,死亡和失蹤1528人,因災直接經濟損失2523.7億元。因此,我國的綜合防災工作仍面臨很大的壓力。在我國由單災種防災減災向綜合防災過渡的時期,《青島市高新技術新城區綜合防災規劃》編制為我國綜合防災規劃的實踐和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的推進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還存在很多的不足。通過本文的發表,希望就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的相關問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促進我國城市綜合防災工作的更好進行。
參考文獻:
[1]翟寶輝,等.城市綜合防災.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7.
[2]國家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自然災害管理體制和政策.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6.
[3]金磊,等.中國城市綜合減災對策.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2.
文章標題:城市綜合防災規劃編制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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