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法理論文 發(fā)布日期:2013-10-11 09:05 熱度:
法律是每個國家都有的,不同的是每個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都有著不同的地方,但是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法理是法的淵源,目的在于彌補法律規(guī)范的空隙。法理論文發(fā)表期刊推薦省級期刊《公民與法》(法學版),雜志為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面向國內(nèi)外公開出版發(fā)行的專業(yè)法學期刊。《公民與法》(法學版)目標是以打造國內(nèi)一流的法學學術期刊。《公民與法》(法學版)的宗旨是以服務法律實踐。
摘要:自由問題一直是薩特哲學的中心問題。早期是西方張揚人的個性的純粹的絕對自由。后期,從實踐方面看來,由于自由往往與選擇行動責任緊密聯(lián)系,舍此無彼,所以人的自由又是具體的、處境的、牽涉的、相對的。而薩特的自由觀從整體上來看,他的出發(fā)點還是個人的存在,這種把人的存在和人的自由結合的立場,就是薩特個人意識基礎的自由觀的歸宿。
關鍵詞:薩特,絕對自由,相對自由,個人意識
自由觀念貫穿于薩特整個哲學思想。早期《存在與虛無》表達出來的絕對自由觀,是薩特從形而上學的哲學本體論上去闡釋人的自由本質(zhì)的。然而,隨著薩特自身受戰(zhàn)爭和現(xiàn)實經(jīng)歷的影響,后期的《辯證理性批判》里主張的自由觀就發(fā)生了完善性的變化。薩特認為,沒有純粹的絕對自由,自由都是相對的,自由是受現(xiàn)實社會局限的。他還把馬克思說的實踐活動作為個人自由得以實現(xiàn)的重要工具,承認當人們利用這種工具打破個人自由的外界障礙時,真正的自由才會實現(xiàn)。
一、早期純粹的絕對自由觀
薩特早期代表作《存在與虛無》是他絕對自由觀的集中體現(xiàn)。作為存在主義的大師之一,他深受胡塞爾現(xiàn)象學的影響,即他對自由的認識是從意識開始的研究的。他贊同現(xiàn)象學“純粹意識”的觀點,認為對意識來說,純粹、清澈透明研究的首要因素。而要準確理解薩特這個時期自由觀,必須要對自在和自為,以及“超越性”這些概念和他們之間的內(nèi)在聯(lián)系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在薩特看來,世間的存在可以分為兩類,即自在和自為。自在是指不以意識為轉(zhuǎn)移的意識之外的外部世界,也就是一種自在的存在。這種自在是受個人意識的主觀判斷影響,不是主觀意識所創(chuàng)造的,也就不依賴意識了。自為是一種虛無的存在,徹底化的純粹意識。這種虛無的存在是一種辯證性的否定性的無的存在,而不是純粹的無的存在,是“從人的意識出發(fā)的意識的非實體性的和意識的一種不斷形成否定的可能性。”換言之,薩特的虛無是從時間而非空間的概念來闡述的,“如果我現(xiàn)在的狀態(tài)是我先前的狀態(tài)的延續(xù),否定能溜走的漏洞就被堵住了。所以,任何虛無化的心理過程都意味著剛過去的心理狀態(tài)和現(xiàn)在的心理狀態(tài)之間有一條裂縫,這個裂縫就是虛無。”
在絕對自由的前提下,薩特進而把人的“自在”看成“是其所是”,物本身的存在,把“自為”概括為“是其所不是且不是其所不是”,人類意識的存在。舉個例子,刀子的存在是用來切割東西的,這是一種自在,而你想用它記載又沒法記載時,就是一種“自為”。
既然存在有“自在”和“自為”之分,人類是如何從“自在”轉(zhuǎn)化到“自為”呢?這就涉及到薩特所提到的“超越性”。所謂“超越性”,是指人本身所具有的一種改變現(xiàn)實狀況,超越當前的自我,給自己設計未來計劃的意識。不斷的突破自己的實在,達到意識中的自我。對于這個意義上的超越,薩特的認識是,人的真正的自由就是人的主觀意識。如果你想要自由,只要你的意識是自由的。故薩特此時對自由的理解是,自由就是人在主觀意識上從思想的層面選擇自由的各種可能性阻礙,即自由變成了思想上的選擇自由。
但選擇這個行為本身是自由的,是思想上的自由。“自由不是取得人們想取得的東西,而是由自我本身決定,換句話說,成功與自由之間毫無關系”,例如,在真正成為某個職業(yè)之前,你可以在思想上選擇是成為一位教師,一個戰(zhàn)士還是一名演員等。很明顯,薩特這個時期是注重個體意識的,他認為不存在單純的自由,人的自由是孤立的,個人之間的自由都會相互干涉。個人的自由之間總是處于一種對立和沖突的氛圍,一個人的存在往往會限制他人的自由,故你說要尊重他人的自由其實就是空談,即若你打算尊重他人的自由,你的這種意識也是對他人自由的一種障礙。只要你是存在的,那從你存在的時候開始,你的存在實際上就是對他人的自由設定了界限,這個界限就是你的存在。薩特還聲稱,“他人就是地獄”,相對于個人自由而言,我們社會中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都是儈子手”的關系,相互制約。絕對自由只是反映在一個人反對另外一個人的時候。綜上所述,這個時期利己主義隱含在其自由觀中,而個人自由觀就是薩特主張的自由觀的核心。同時,也是一種典型的主觀唯心主義思想,完全沒有把人的社會屬性考慮進去,是純粹的絕對的自由主義者。這種自由觀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不成熟的。
二、相對自由觀
薩特晚年的個人經(jīng)歷以及戰(zhàn)爭帶給他的災難,使他對自由的概念有了更為完善的理解,這主要集中在他后期作品《辯證理性批判》中。在《存在與虛無》中,薩特的自由觀還沒有脫離心理自由的界限,僅僅局限于單純的孤立的個人自由中,還是一種“絕對自由”。薩特為了彌補《存在與虛無》先驗性存在缺乏現(xiàn)實性的缺陷,馬克思主義的部分觀點被薩特用來重新闡釋和審視人的自由問題。
薩特的這種有關解決人的處境與絕對自由的關系上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同時也面臨著一個矛盾,就是在《辯證理性批判》中,薩特不再一味的推崇絕對自由,而認為自由是不單純的,它是歷史性和現(xiàn)實性交集的結果,人必須在現(xiàn)實世界中實現(xiàn)自我的自由。這樣,薩特便突破了從孤立主體性尋找自由歸宿的藩籬。現(xiàn)實生活中的人,不依賴于精神的絕對自由生存,他必須面對生活中的種種情況。這樣就使得薩特的自由放棄了本體論的絕對主義,而轉(zhuǎn)向了實踐論上的相對主義。因為個體的自由必須在實踐中實現(xiàn),實踐過程中的環(huán)境將會左右人的選擇,主體面對這種處境的態(tài)度是這種選擇的關鍵。換言之,人們是把選擇本身當成自由(處境中的自由),而不只是進行選擇的精神自由。前者薩特歸結為行動的意向性,主體選擇的結果產(chǎn)生于相異的行動意向,個體存在的狀況因結果的不同而不同。
對于行動意向性的觀點,薩特在開始時也是不完善的,它有這樣缺陷:那些對自己來說是善德意向的,對他人來說就不一定是善了。在面對實踐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時,這種意向性的行動就不可避免的陷入一種尷尬境地。那該如何解決這個尷尬的問題呢?如何對這種自由行為進行限制才會更合理呢?薩特從社會正義的角度引出了“責任”這個道德概念,并且視為引導自由行為的依據(jù)。這時的薩特已經(jīng)開始意識到,個人不是單獨孤立的個體,而是社會性個人,相應的他人和個人自由也是有必然的聯(lián)系的。靠對他人自由的限制來實現(xiàn)的個人自由是不符合大多數(shù)要求的,也是不道德的。于是,薩特就用承擔責任來彌補這一缺陷,從而把早期的孤立的個人自由延展到社會,這一改變也暗示了薩特自由觀的歷史性。這種具有歷史性的自由,要求個體具有崇高的道德意識以及對意志的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在實現(xiàn)自己的自由行動時必須承擔責任。如果社會中的個人對自己的行為都不承擔責任,那么所有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都將失去其存在的價值,社會實踐活動也將無法進展。從孤立的個人視角來說,若無視責任的承擔,道德規(guī)范將無法約束其行為,這也成為個體推卸的理由,這樣的結果將是個體自欺行為的來源。所以,在某種程度上,薩特轉(zhuǎn)變了哲學理論的研究領域,即從物化世界轉(zhuǎn)向人的本身存在、從理性世界轉(zhuǎn)向真實現(xiàn)實。此外,薩特的這一轉(zhuǎn)變導致了倫理學思想的研究方法、原則等方面突破性的現(xiàn)代轉(zhuǎn)換。因此,很多人說,薩特對西方哲學的發(fā)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創(chuàng)造性奉獻。
在之后的《辯證理性批判》中,薩特對之前的絕對自由做了另一番修改和補充。此時,他關注的不再是孤立的個人自由,而是自由的社會和歷史。薩特曾這樣指出:“人們特別不應該說,人在一切處境中都象斯多葛派宣稱的那樣都是自由的。我們要說的正好相反:即當人的活生生的經(jīng)驗在實踐—理性領域通過時,當這個領域最初是被稀有所規(guī)定的時候,他們?nèi)际桥`。”社會條件在這里就成了人的自由的限制條件,孤立的絕對自由變成了異化的自由,成了“必然性的必然性”。但有必要指出的是,薩特還沒有真正闡明自由和必然兩者的必然聯(lián)系。為了保衛(wèi)自由,薩特在說明自由對必然的依靠后極力擺脫,這樣才發(fā)展到之后的一種實實在在的自由力量。實在的力量才是薩特說的真正的現(xiàn)實自由。
可見,從《存在與虛無》到《辯證理性批判》,薩特的自由概念發(fā)生了很大變化,這種變化根本是連續(xù)發(fā)展的結果,而不是斷續(xù)的。在《存在與虛無》里,絕對自由是他強調(diào)的孤立的自為自由,但《辯證理性批判》卻給自由披上了實踐活動的外衣。在絕對自由中,薩特將自由等同于意識的意向性活動,在相對自由里,薩特的自由觀主要就體現(xiàn)在給意向性活動界定了范圍,將個人的自由限制在社會歷史的背景里,將孤立的自由融入了社會和集體的血液,使自由完成了從個體到社會的整體化運動。這實質(zhì)上也是薩特思想歷史化的一種必然結果。波伏娃就曾這樣評價薩特:“薩特隨著作品的發(fā)展,愈來愈強調(diào)自由的約束性,世界的事實性,意識的具體化,實際生活時間的延續(xù)性。”
綜上所述,薩特的自由觀,從《存在與虛無》到《辯證理性批判》,從孤立的個人自由到社會和集體自由,都認為個人都必須生活在一定的社會中,實踐的個人必須融入到社會歷史活動中,但核心和歸宿還是以個人作為出發(fā)點和目標。社會和集體本身實質(zhì)上都是孤立個人的普遍化,是個人實現(xiàn)自身自由的橋梁和催化劑。所以,人的存在和自由的同等地位是薩特始終無法超越的,他的這種建立在個人意識基礎之上的自由觀貫穿于他的整個自由理論。
文章標題:法理論文發(fā)表試析個人意識基礎上的自由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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