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法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5-07-04 14:18 熱度:
法律是各個國家為了保障公民的權益制定的一套政策,不論是對個人還是企業機構都有相應的法律來約束,法律是對公民的約束也是對公民自身權益的一種保障,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都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本文是一篇西南民族研究編輯部投稿的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研究。
摘 要 現階段,我國司法與檢察改革的主要任務就是對檢察官辦案責任的制度體系進行改革,不斷促進其進一步完善。在我國一些省份的一些地區,對這一制度體系的現實狀況以及改革工作路線已經進行了一定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效果,比方說上海的閔行和浦東等地區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可以作為參考依據。在實際的改革過程中,如果想要進一步取得有效的成果,就要積極對域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進行分析研究,結合國內實際狀況,正確把握改革的原則和基本思路,通過有效的措施與途徑進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改革完善。
關鍵詞 檢察,責任制度,權力機關
就現階段我國檢察機關辦案的制度體系的發展狀況而言,其中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需要進行調整,改革,不斷完善。這些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每一個環節上的權利行使都是按照固定不變的模式進行的,而且在行駛職權的過程中并沒有采用法律規章制度中明確的模式,所以導致司法過程缺乏效率,工作責任落實不到具體的環節具體的人身上,而且檢察官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需要進一步提高。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檢查機關構必須建一個適應現代社會發展所需的辦案機制,對每一個工作環節上應該遵循的規律、原則進行明確的規定,提高辦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與法律意識,形成一個恪守憲法和法律確定的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以不同的職務特點作為著手角度,設計辦公工作實際所需的制度體系,才有可能形成一個理想的辦公機制體系,滿足合理性、公正性與高效性的要求。
一、域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模式
(一)在堅持總檢察長、檢察長監督與指揮的前提下堅持檢察官的主體地位
比方說,在英國的檢察機關,皇家檢察院的一些內部行政工作內容除了有總檢察長、檢察長以及一些地區級別的檢察長來處理以外,其它的一些事務也要由他們按照自己的職務范圍來負責,同時在處理一些案件的時候他們對自己所管轄的領域內的一些案件還擁有獨自處理的權力。在有些情況下他們本身就可以形成一個辦案組織,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他們具有和辦案檢察官相同的一系列職權與職責。英國檢察機關的最高領導是總檢察長。雖然他也是政府的一個成員,但是在頒布某一些決策,以及履行提起公訴的義務的過程中他同樣具有一定的獨立自主的權利,其他政府成員或者是一些參與成員可以對他的一些決策提出一些看法,但是不能對他的最終決定產生任何有價值的影響。檢察長作為皇家檢察院一個最高領導人,他的很多工作都具有很大獨立性與自主性。只要是經過檢察長的確認,大多數情況下總檢察長是不回再對案件有任何過問的。當所要處理的案件是一些重大嫌疑案件的時候,我們沒法下手就要首先向總檢察長實際情況,主要是指那些重大疑問案件,涉及到公共安全,貪污行賄、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案件,只有在得到總檢察長的批準以后才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開展辦案工作;對于英國皇家檢察官來說他們雖然有享有檢察長的所有權利但是仍然需要在檢察長做陣的前提下來開展各項工作。在美國,聯邦地區檢察官和聯邦檢察長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前者在開展各項工作的過程中任然需要后者的領導。不過,在地區供職的合眾國檢察官仍舊享有較大的獨立于華盛頓特區中心權力的權力。比方說,合眾國檢察官所有的檢查策略的制定最后的決定的落實都不必由總檢察長對其進行中心化監管。他們每一天的各項工作幾乎不受任何其它組織機構力量的干預與限制。州檢察長和地方檢察官屬于相互獨立,彼此互不干涉的兩個單位,從縱向上來看沒有任何關聯,州檢察長一般情況下不會插足地方檢察官正在處理的任何案件。
(二)各個檢察官相互獨立又協調合作
英美法系與我國國內法系不同之處在于,在它們國家,檢察機關的內部結構設置沒有明顯的等級上下的級別劃分。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簡單,除具體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就是負責領導檢察機關的檢察長,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長領導檢查官,檢查官的各項工作活動都要以對檢察長負責作為基本原則,而國內法系特點則是:有專門的國家主任檢察官,對各個部門的不同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審核監督。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各個檢查官之間是一種相互獨立的關系,但是在有些特殊的情況下他們也要互相配合雙方的工作。
(三)每個檢察官都是一級獨立的辦案組織,但要接受部門負責人的監督和審核
國內一些檢察機關內部的組織機構具有一定的層次性,這一點與臺灣地區的檢查機構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雖然作為案件處理的一級檢察組織,檢察官完全具有獨立辦案的權力,但是在辦案的過程中卻始終要受到兩個人的監督管理,一個是檢察長,一個是部門管理組織體系。德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設立了主任檢察官制度。在德國通常情況一般的檢查院其組織結構只有三個層次,這三個級別分別是科、處和檢察長。從高到低依次排列,相互影響,在一般情況下總領導為一般檢查人員或者職務檢查人員;處級機構由三個科構成,主要負責人是主任檢查官員;位于處長之上的便是官員是檢察長。這三者中科長級別比較低在辦案的過程中要自己對自己負責,但是在他的工作過程中不管遇到什么樣的重要情況,都必須向主任檢察官做工作報告。我國臺灣地區,在案件最后的判決環節中,檢察官必須要將所有資料送報給主任檢察官進行查閱。在法國檢查員的所有官員在做重要決定以前都要通知他的上級。但是上級部門在履行領導與監督職責的時候還是要尊重檢查官的獨立辦案權的,根據德國各州《檢察機關組織和工作命令》的規定,科長是司法機關,所有的辦案活動都要根據法律的要求來進行,尤其是法定追訴原則所界定的框架內的指令。而在臺灣,通常情況下檢查官的主體地位能夠受到主任檢察官的充分尊重,主任檢察官不能直接改變承辦檢察官的主張,要是認為最后的判決有問題,給出的建議承辦檢察官也不給與批準,就需要把案件轉交給檢查長,由檢察長行使職務收取和移轉權將案件交給其他檢察官辦理。 二、域外對檢察官辦案責任的監督制約
雖然檢察官享受辦案的獨立自主權但是其所有的辦案活動都應該受到一定的監督制約,自由裁量權越是大,那么他在辦案時受到的監督與制約就應該不斷地加強,總而言之對他們的辦案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是一個必要的限制。所以在英美國家都有根據檢查官的特點而制定的監督制約機制,為檢察官職責的履行提供依據。
(一)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
所謂的內部監督制約體系就是指檢察機關內部上層管理與下層服從之間的制約監督管理體系,同時也包括行業組織與職業標準的約束。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制約主要依靠檢察一體的制度設計來實現。擁有獨立辦案權利的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所有的辦案行為都會受到上層檢查首長的監督與制約,既統一了適用起訴便宜原則處理的案件的裁量標準,同時又可以避免檢察官在辦案的過程中濫用私權。雖然在英美國家,檢察機關內部沒有明顯的等級特點,在檢察官辦案的過程中檢察長也沒有權利以下達命令的形式對檢察官的行為進行監督制約,但是檢察官行業組織與職業規范在規范檢察官辦案活動、防止檢察官濫用權力方面有著很重要的調控力。如果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檢察官犯了一些違紀濫權的錯誤,那么就會有專門的律師協會組織對其所犯的錯誤進行懲罰,同時律師協會有權利對犯錯嚴重的檢查官行駛吊銷執業資格證的權利。
(二)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
為了讓檢察官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處理案件,檢察機關還應該形成一個外部監督制約的有效機制來。該機制構建的基本原理其實就是權利的分立,通過權力之間的相會作用來達到防止各個層級上的官員濫用權利的問題出現,使得法律的公正、公平性得以發揮出作用。
1.議會監督模式:來自立法權的監督。根據在刑事訴訟環節中檢查機關所起的作用來看,它的功能與性質在某種程度上其實是與司法機關有一些相似的,不過對其在憲法體系中位置進行觀察,他其實又可以算作是一個行政機關。不管是國內還是英美國家的法律體系中都是這樣,檢察機關的最高領導都是司法部長,而司法部屬于政府機構,所以一會的立法監督通常情況下是通過檢察長來傳達給檢查官的。在國內對檢察官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是以“下級對上級負責,上級對國會負責”作為基本的理論依據與運行方式。不過,不管是什么樣的監督模式其最基本的原則都是起訴法定原則,讓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落實到實際工作中。
2.訴訟監督模式:來自法院的司法審查。對于檢察官制度來說,訴訟監督機制其實是效果最好的監督體系,換句話可以將其描述中法官審查制度。這一監督模式在德國的組成成分主要有:中間程序、強制起訴程序、以及強制處分審查,他們分別和檢查官員的起訴、不起訴以及處分相聯系。日本在實現自身監督制約體系不斷完善成熟的過程中,總是會以德國的這一機制體系作為最基本的參考標準,增強監督公訴權行使的法律效力。2004 年日本修改《刑事訴訟法》和《檢察審查會法》,從此國內形成了起訴決議體系,主要的核心性內容是在提起訴訟中,檢查會的判決具有關鍵性的作用,他在檢察審查會決議中起到一定的約束力。但是在這方面英美國家的檢察官并不受太大的限制,但是對檢察官的起訴決定則建立了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最重要的是在這個前提條件下,公訴審查制度形成了,檢察官權利的濫用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比方美國與英國的各個預審過程與交付審判的過程中都離不開這一條件的限制。另外如果當事人憲法權利受到檢察官的侵犯時,檢察官會被法院以審查的方式予以調查。
三、我國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
(一)堅持上級領導下級和檢察長領導檢察院工作的領導體制
檢察機關在形式基本的追訴權與監督權力的時候最需要這一基本的領導體制作為基礎保障。檢察機關的各項工作都需要檢察長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指導與監督,下級檢查工作者在檢查活動中的各種相關行為都應該受到上級檢查管理者們的監督和制約。如果想要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更加完善,所有的檢察機關都應該尊重這一理念。在權利的分配與行使方面,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各自有各自的不同之處,應該根據檢察機關的組織形式以及職權特征來對檢察機關的辦案方式制度原則進行設計。
(二)檢察官應該擁有相對獨立處理和決定案件的權力
作為檢察機關,其內部各項工作各有各的特殊之處,所以相應的職權也應該有自身的特點,偵查具有集中、高度組織化和協同作戰的特點,在對一個案件展開立案偵查以后,不同的偵查手段與強制性手段的實行都要根據必要在檢察長審批通過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來進行。經過檢察長的授權,可以將大多數一般的刑事案件交由檢察官獨立審查和決定。另外,在行使監督權力的時候檢察長以及上級檢查組織一定注意做到權利的收放自如,把握好干涉的力度,不要過于越權,對那些對社會的影響力比較大的案件應該經過多次審查再做最后的判決,檢察長對要放權但是也應該隨時做好下達命令的準備,如果檢察官在辦案的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或者是大意疏忽的時候可以出面及時予以處罰或者是糾正,保證辦案過程中法律的公正性與公平性。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不同檢查機關他們的主要任務以及職責具有不同之處,在州市以下的一些機關內部,檢查官可以完全行駛獨立辦案的權利,超過州市等小單位,檢查官的辦案權利就會受到檢查長的監督與制約。
法律論文投稿期刊推薦《犯罪研究》雜志是由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主管、上海市犯罪學學會主辦,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出版的專業性理論刊物,刊號為CN31-1809/D。本刊創刊于1981年,原名《刑偵研究》,于1983年成為上海市犯罪學學會會刊。
文章標題:西南民族研究編輯部投稿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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