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法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5-12-01 14:27 熱度:
幫工是一種民間互助方式,又稱助工。即親戚、朋友、鄰居于農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紅白喜事時主動上門幫忙。幫者不計報酬,受幫者供給伙食,此俗長期相沿不變。本文主要針對幫工關系的法律屬性及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問題進行了一些論述,文章是一篇河南大學學報投稿的論文范文。
摘 要 人身損害賠償特有的多樣責任就涵蓋了幫工關系對應著的責任。解析幫工關系特有的法規屬性,就要明晰概念、幫工關系特性、常規判斷指標。借助比較解析,對比了近似范疇的雇傭關系、志愿及委托關系、無因管理及贈與類的關系,探析它們潛在的彼此關聯。在這種基礎上,界定法律屬性。探析立法現狀,辨識了幫工責任細分出來的多樣形態,界定損害賠償。
關鍵詞 幫工關系,法律屬性,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簡介:沈金鋒,江陰市人民法院審判員,研究方向:民商法。
我國社會獨有的傳統下,多數地區常常遇到幫工現象,尤其鄉村地區。例如:某居民遇有嫁娶及婚喪、修繕自家住所,鄰居及親朋常常過來幫忙。日常情形的幫工增添了彼此情誼,增進彼此了解,創設了互助的氛圍。然而,幫工現象太過常見,幫工進程之中不可規避突發態勢下的人身傷害,這就關聯著后續的區分責任。司法審理之中,幫工責任依循的法規傾向于概要,缺失認定細節,很難吻合偏復雜的幫工案件 。為此,有必要明晰細化的職責,提供司法指引。
一、 特性以及判定
從真實生活看,幫工關系可被分成如下的雙重類別:第一個類別,是沒有預設的協議,主動供應勞務。這種情形下,無需事前去邀請,而是主動幫助;對于被幫工者,也并沒明示予以拒絕。第二個類別,是邀請之后的幫工。這一情形下,被幫工者預設了邀約,邀請前來幫工;與之對應,被邀請者答應前來,雙方達成一致。日常實踐之中,幫工常常發生在很熟識的鄰里、親朋之間,很少預設書面協議,常為口頭幫工。
(一)解析幫工特性
首先,幫工包含雙方。一方主動供應,若對方沒能明示不去接納,則會視為達成。唯有明示拒絕,關系才不成立。另一種情形下,若被邀約的主體答應了將去幫工,雙方達成統一,也會形成幫工。如上兩類方式,都表征著一致意思,幫工即為成立。
其次,行為是無償的。個體接受邀約,供應無償服務,雙方有著獨特關系。例如:雙方互為鄰里,或者互為親友。依照地方習俗,被幫助者不必去償付某一數額的報酬,助人者也不會前往索要。然而,為了表示謝意,被幫助者常常會邀請幫工主體前來吃飯,或贈送土特產、贈送其他物品。這也應被劃歸為人情的范疇,不可視為報酬。
再次,雙方主體獨有的關系不可被忽視。幫工構建起來的關系常為短期,彼此關系獨特。鄰里之間互助、親朋好友幫工,都可被看成幫工范疇。幫工常常涵蓋著修繕住所、嫁娶及婚喪等,有著臨時特性。供應無償服務,受到風俗影響,雙方都不會去預設報酬。陌生人彼此很少幫工,除非出于道德。
最后,幫工有著單向的特性,不必給予報酬。例如在鄉村中,某種幫工終結,被幫工者常常供應飯局,以此來表達很厚重的謝意。出于本地習俗,構建了明晰的幫工規則,并非法定職責 。
(二)如何判定幫工
現實社會之中,幫工經常存在。幫工進程之中突發多樣的事故,經常帶來傷害。若要劃分責任,就應擬定明晰的幫工標準,妥善予以判定。詳細而言,判定幫工依循的細化標準含有如下:
從幫工主體來看,依照主體特有的意愿即可確認。自主供應幫助、受邀前去幫忙,都應出于自愿,而并非是強迫。若要認定這一行為,則先要考量是否自愿。在自愿前提之下,遇有任何損害,都被劃歸為幫工之中的傷害,以此來分攤職責。
從被幫助者來看,也要考量他的意愿,確認幫工關系。唯有主動邀請,或者默許予以接受,才可確認彼此吻合的幫工意思,成立幫工關系。遇有人身傷害,則為幫工之中的傷害。
從活動本身看,要參照常人應有的視角來評判。某一行為無償、屬于付出了某一勞務,則可認定它應為幫工 。
如上的解析都可采納,但都有潛在的片面弊病。實踐之中的判定應能整合著主客觀:考量雙方意思,也不應忽視表現出來的外在形式。二者彼此整合,才可真正確認。
二、幫工特有的法律屬性
經過解析可得:幫工行為有著無償的特性,但雇傭是有償的。對比無因管理,雙方應能契合彼此的意思,才可達成幫工。若明確予以拒絕,則不可認定成幫工,而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并非擁有合意,只要管理者有著這樣的認知即可。對比無償委托,二者依托的根基并不等同:幫工并沒能預設義務,但委托卻構建在義務的根基上。幫工以及贈與,二者凸顯了客體的差異:幫工對應著付出的勞務,并不含有財產;贈與指代財產,而非指代勞務。由此可以明確:幫工并不可被劃歸任一現有的關系,它應是獨立的。
無論主動幫工,或者應邀幫助,雙方都擁有必備的合意,意思表示契合。出于道義考慮、其他情感考慮,一方才會去幫工。它構建在自愿的根基上,并非有著義務。幫工行為摒除了利潤,顯現互助友善,是單方及無償的。幫工很近似常提到的志愿行為,但二者也暗藏著差異,幫工是獨立的。然而,志愿行為卻可被劃歸為幫工,這樣就延展了幫工涵蓋的范疇,可作立法參照。從合同視角看,幫工應被看成事實,不必經過邀請。
司法解釋之中,明晰了幫工附帶著的責任。這就供應了化解疑難的指引,協助解決糾紛。但現實情形下的幫工偏復雜,案例普遍存在。司法解釋明晰了幫工帶來的人身傷害及關聯的賠償,卻缺失細節性。遇有真實案例,很難依循這樣的解釋來尋找參照。例如:怎么斷定幫工?怎么去明晰是否為無償?幫工及雇傭潛在的彼此差異,如何予以區分?損害賠償細分出來的類別,公平責任可否被適用?若被幫助者是故意的,賠償是否可被增添?審判實踐遇有這樣的疑難,法規又沒能明晰它們,應當具體解析 。
三、 細化的責任類型
在侵權責任中,侵權關系常常引發了多樣的附帶責任,即為侵權責任。當事人依循分配出來的這些職責,分別予以承擔。依照劃分類別,侵權責任可被歸類為三重的形態:依照行為主體,可分成直接責任、對應的替代責任;依照承擔主體,可分單方責任、對應的雙方責任;依照加害人特有的數目,可分單獨責任、共同侵權責任。具體而言,幫工帶來傷害的責任涵蓋了如下: (一)帶來身體傷害
1. 替代擔負責任。幫工之中的替代責任,是幫工行為帶來了某一物體損傷,從而產生責任。這種責任特性:責任主體并非認定出來的行為人;形成替代責任,雙方應被判定某一獨特的關系,這是必備要件;行為人在幫工中,造成物件受損,從而應能承擔這一責任。
幫工帶來人的傷害,應由被幫工主體來替代承擔。這種責任很近似雇傭雙方,含有如下要件:從客觀來看,幫工應能成立,二者彼此合意;從主觀來看,幫工帶來對方偏重的傷害,幫工主體并非存有故意、重大的過失等。若是故意及偏大的過失,責任不可被替代 。此外,發生傷害時,幫工仍在繼續。為了幫工而不經意帶來這樣的傷害、造成傷害后果,才會承擔責任。
2. 幫工中的連帶責任。幫工若帶來了某一連帶責任,可被分成如下:連帶責任含有某一整體,責任不可被割裂。依照細分出來的過錯成因、各類行為成因,行為人將要分攤某一份額對應著的責任。針對于受害者,可向任一幫工主體前來索要應有的賠償。從整體視角看,即便預設了彼此的內在約定,也并沒有實效,仍舊歸屬整體的責任。
幫工帶來傷害,它含有如下必要的要件:幫工人存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會去承受這樣的連帶責任。這就凸顯了法規特有的積極價值,一旦預設了連帶責任,則可以被追償。若被幫工人真正去償付了這樣的職責,則可以去追索。依照主觀惡性、過失表現出來的重大程度,即可去追討償付的金額。這樣做,考量了主觀顯現的惡性,縮減被幫工主體特有的負擔。針對于受害方,也可主張權利,這也延展了救濟的路徑,減少常見損害。
(二) 幫工主體遭到了傷害
1. 職責歸屬被幫工主體。依照司法解釋,若幫工進程之中遇有自身傷害,被幫工主體應能自主去承擔職責。在職責形態上,它歸屬直接責任。這是由于,從事平日內的幫工活動,是出于道義及情誼,為了被幫工人才受到的傷害,并且出于無償。在這時,二者很近似雇傭之中的雙方。設定替代責任,且不可被追償 。
但特殊情況為:若查出幫工主體存有偏大的過失,甚至出于故意,則怎么去分攤職責?若仍依循如上的規則,將會缺失公平。司法解釋之中,并沒能預設這樣的明晰規定。我們認為,應能考量實情,適當去縮減被幫工主體原有的職責。
2. 考量獲益范疇。在獲益范疇內,被幫工主體要償付某金額的補償。這種情形指代:主動供應幫助,但卻遇有明示的拒絕。然而,依照公平規則,若被幫助者真正獲益,則要適當去填補。由此也可得知:如果拒絕幫助,幫工并不可被確立。然而,從嚴格視角看,被幫助者畢竟獲取了某一范疇的收益,應當償付補償。依照真實情況,應當具體確認。有些情形下,即便獲取了收益,也可以不去償付這樣的補償。
3. 其他分攤方式。第三方分攤:損害由他造成,則必須要賠償。這種責任應被看成自己責任,考量實情來詳盡解析。特殊情形之下,幫工人遇有偏重的傷害,第三方償付補償,被幫工人也要適量予以填補 。這也凸顯了應有的公平職責:被幫工人獲益,理應適量補償。經由補償之后,才可接著去追償。依照補充責任,可見被幫工主體償付的職責并沒有預設某一限度。真正認定時,就要考量總損害,把它設定成可參照的限度。
從現狀看,幫工損害附帶著的賠償怎么去設定,依循的司法解釋仍太過簡易,帶來認定之中的疑難。依照自由裁量,會帶來更大范疇的認定失衡。為了指引實踐,就要歸結得出更為細化的幫工職責,明晰損害賠償。社會關系復雜,人們彼此互通及交流日漸頻繁。提倡友愛互助,不可規避幫工及志愿互助 。從這一視角看,志愿活動可被涵蓋在日常的幫工之中,明晰責任類別。法規被設定前,要考量真實案情,維護正義及公平。
注釋:
王秀珍.論幫工關系的法律屬性及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14.
姜一帆.幫工關系法律問題研究.山東大學.2014.
沈海成.幫工關系法律性質及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探討.華東政法大學.2011.
孟傳香.幫工關系法律問題辨析.西南政法大學.2008.
姜一帆.幫工關系認定標準論.法制與社會.2013(17).82-84.
王竹、張恒.論我國侵權法上使用人替代責任的譜系化建構――兼論對“雇傭關系”概念的改造.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5).33-40.
周宏.《侵權責任法》中勞務關系之認定.唯實.2011(11).65-68.
劉海安.侵權補充責任類型的反思與重定.政治與法律.2012(2).121-131.
相關期刊簡介:《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系河南大學主辦的人文社科類學術期刊。她源自1934年創刊的《河南大學學報》,是我國最早的學報之一,在國內外學術界享有盛譽。嵇文甫、高亨、姜亮夫、馮友蘭.張邃青等著名專家學者都曾是本刊的作者。在近70年的發展歷程中,她以學術性、科學性和對社會現實問題的極大關注引起了學界的重視和注目。她歷經滄桑之變,停刊復創,幾易刊名,卻始終以活躍學術思想為宗旨,立足河大,面向社會,報道科研成果、促進學術交流、弘揚科學精神、展現學者風范,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文章標題:河南大學學報投稿幫工關系的法律屬性及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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