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法理論文 發布日期:2015-12-02 11:42 熱度:
我國的刑罰制度是比較合理的,不同的犯罪類型都需要接受不同的懲罰,也是很公正的。近年來,隨著行刑理念的改變,死刑的案例也在不斷減少著。本文是一篇表職稱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對刑罰執行從封閉走向開放的幾點思考。
摘 要 隨著行刑理念的變化,死刑的大幅度減少,“活刑”刑罰的執行逐步由原來的不可替代的專門機構獨家完成發展為社會諸多組織機構參與,盡管各類機構和組織參與的目的十分復雜,但是終極目的是有效實現罪犯再社會化,減少和遏制犯罪現象。刑罰執行走向開放化、多樣化、社會化,是社會經濟、政治、法治、文化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更有倫理道德和哲學領域的思潮激蕩的深刻原因。隨著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國家對監獄的安全職能、社會整合職能、法治職能的履職期待進一步提高,社會對監獄職能的訴求不斷提升,刑罰執行在理念、制度、模式等方面相應會發生深刻變化。
關鍵詞 刑罰執行 開放 社會化
作者簡介:劉重興,武漢警官職業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刑罰執行開放化、多樣化、社會化從現代社會管理的角度來看,是基于刑罰適度的倫理要求和降低刑罰成本的經濟效益考量,而最為令人期待的理由是罪犯再社會化。為罪犯提供接觸社會的機會,使其習得適應社會規則的心理行為基礎,體現了社會走向現代文明對監獄刑罰制度改革的牽引 。我國正在進行司法改革,有必要站在傳統與現代的節點上審視刑罰執行的制度設計,對我國傳統特色的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社會安全管理歷史經驗進行總結,借鑒國際行刑的成功做法,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刑事執行體系和模式 。
一、 刑罰執行領域走向開放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國際刑事司法領域的主流觀點普遍認為傳統監禁刑存在明顯的弊端,各國為了克服這些弊端都進行了艱難的探索 ,特別是在罪犯在社會化、最大限度減少監禁帶來的消極后果和充分調動社會資源進入刑罰執行領域等方面。
我國正在大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摘自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刑罰執行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整合刑罰執行資源,建立監禁刑和非監禁刑相結合的刑罰制度體系。犯罪時特殊的社會現象,服刑人員刑滿后終將回歸社會。監獄是社會公共產品,用納稅人的錢辦好社會的事是監獄管理的基本職責。因此,相關社會組織機構代表社會對監獄提出各種訴求,要求對監獄管理和刑罰執行具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期待監獄效能提升,有效促進罪犯順利回歸社會,減少重新犯罪是無可厚非的。
西方發達國家從上世紀中后期開始探索施行恢復性司法,這是站在社會的角度探索和審視刑罰實踐的一種嘗試,即在侵害與受害雙方之間建立一種對話關系,以犯罪人主動承擔責任消弭雙方沖突,從深層次化解矛盾,并通過社區組織等有關方面的參與,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的一種替代性司法活動 。其目的在于:犯罪人主動承擔個體責任,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進行賠償。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濟、補償,既包括物質財產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受損的社會關系得到修整、恢復。促進犯罪者早日回歸社會,恢復生活秩序。我國人口眾多,迅速走向城鎮化,恢復性司法如果能夠較好的本土化,在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社會的發展使人們對犯罪與刑罰的看法、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美國犯罪學者格雷沙姆・賽克斯在《囚犯社會》一書中論述了“監禁痛苦”:自由的剝奪、性關系的剝奪、自主性的剝奪、物質及受服務的剝奪、安全感的喪失 。囚犯因為被監禁,監禁的結果是社會對立。“社會矛盾――犯罪――監禁――社會撕裂――更深的社會矛盾”,這是一種惡性循環。人道主義者主張行刑開放,執法機關要創設囚犯與社會接觸的條件和情景,促使犯罪順利回歸社會 。很多國家為了尋求應對日趨復雜的犯罪現象的有效措施,在刑罰領域摒棄報復刑、威懾刑而采取折衷辦法,對初犯、偶犯、過失犯、職務犯罪采用更為人道的刑罰手段 。政府和執法機關引導社區組織、社團、經濟和文化機構、家庭參與對罪犯刑罰執行過程,刑罰執行領域客觀上走向開放。
國外興起的循證刑罰執行是執法領域立足實證基礎的科學開放,其趨向是向后延伸,即注重社會刑罰執行、社區回歸等。“循證刑罰執行理念將監獄刑罰執行定位為罪犯回歸社會的過渡或者準備階段,而非刑罰執行的終點,是為罪犯真正回歸社會做好過渡準備,從而真正提高公共安全。” 監獄刑罰執行與社區刑罰執行相銜接,有效地整合社會資源,把緩刑、假釋、監獄、社區及回歸社會連接在一起,提升了刑罰執行系統的整體功能 。
二、刑罰執行領域從封閉走向開放是一種艱難超越
一種普遍的觀點是刑罰的適度與謙抑標志著現代社會文明的程度。刑罰實踐的歷史證明,手段越殘忍,監禁化程度越高,對預防和減少犯罪的效果越差 。但是,迷信監禁與嚴酷仿佛是國家意志對刑罰的宿命。縱觀歷史的每一個轉折節點,社會整合的法治措施總是選擇“嚴打”。我國的重刑主義傳統深遠,刑罰史演繹著不斷翻新的酷刑手段,普羅大眾甚至包括司法人員的重刑思想根深蒂固。這種社會思潮實際上影響了司法改革走向良法治國的進程,因此,刑罰執行從封閉走向開發,縮小監獄生活與社會生活的差距,減少對罪犯自由的限制,將一些符合特定條件的罪犯放在社區執行刑罰,對于當下社會建設來說是一項很難被普遍接受的社會管理創新。即使是監獄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也面臨著諸多的法外條件與實踐操作上的梗阻,很難根據客觀實際需要推進。
刑罰執行走向開放的核心理念之一是調試服刑人員與社會的關系,關注服刑人員的出獄生活 。監獄的基本任務之一就是對罪犯的再社會化,使出獄人接受社會規范,重新開始正常的生活。我國《監獄法》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但是,刑罰執行過程中教育、轉化、改造很難成為刑罰執行實踐的主體。“監獄化”形成的出獄人的自卑感、人際關系能力與社會適應能力低下等問題突出 。監獄管理者客觀上更加重視安全穩定、法紀責任和環境秩序等“顯績”,至于罪犯職業教育、文化教育、心理矯治需要足夠的社會資源支撐,而服刑人員的技術技能、文化知識和人生修養的提升很難考核評價 。另一方面,開放的矯治活動可能對監獄安全穩定、管理秩序產生沖擊影響,監獄管理者也不希望更多地面對由刑罰執行走向開放的嘗試帶來的媒體負面炒作等風險。社會公眾對出獄人的歧視和偏見難以消除,很多服刑人員無一技之長,就業和生活問題難以解決。重新犯罪既是刑罰執行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也是刑罰執行改革的動力。 刑罰執行走向開放的重要步驟和基本組成部分是社區矯正。我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這是我國刑法中第一次對社區矯正制度作的明確規定 。《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以及《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等法規標志著社區矯正制度在我國法治建設中落地生根。但是由于沒有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相互協調、配套和銜接的涵蓋全部刑事執行領域的《刑事執行法》,使假釋的決定程序和監督管理、假釋后的社區矯正及對違規違法的假釋人員的收監執行等一系列工作缺乏法律依據。監獄與社區矯正工作的契合度不高。罪犯服刑轉移到社區以后,監獄完全退出,社區矯正機構難以把監獄機關與社區刑罰執行的關系協調起來 。監獄對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罪犯的出監教育不重視。出監罪犯特別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象不到執行地報到,甚至去向不明。而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由于執法隊伍不專業、數量不夠、職責不清,對監管矯正難以真正負責。由于法律的通道不暢,開放的格局無法形成。
三、刑罰執行領域走向開放的路徑探微
(一)觀念突破是刑罰執行領域走向開放的前提
刑事司法要切實擔負起預防犯罪、凈化社會、懲罰和矯正犯罪、保障人權的社會責任,必須破除大墻意識,與時俱進,適應開放、動態、信息化的社會環境,必須把監獄的任務和目標定位于使罪犯回歸社會,出獄后不再重新犯罪。監獄工作要向注重罪犯品質素質修正提升的內涵式、質量型改造模式轉變。現代社會的絕大部分刑罰都不再以單純的執法為目的,因此,行刑方式相應的要封閉與開放相結合。在刑罰執行的過程中擴大開放度,擴大社會力量對罪犯矯正、改造、教育的參與度,形成監獄系統內部職能部門互動、監獄內外刑罰執行資源力量互通、各種刑罰執行手段整合的格局 。充分發揮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勞動改造、生活衛生等各項工作的綜合功能。監獄管理者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遵循法律原則精神,運用法律賦予的裁量權,盡力消除或彌補某些程序可能對實質正義的損害,最大限度地實現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 。在思想上要打破“禁閉”、“剝奪”、“懲罰”等思維局限,罪犯也是人,絕大多數是可以矯正、改造、教育的人。
(二)制度設計是刑罰執行領域走向開放的條件
刑罰執行走向開放的制度構成包括:開放式處遇制度、累進處遇制度、社會對罪犯關懷制度、罪犯權利保障制度、罪犯勞動、教育制度、社區矯正制度、出獄人保護制度等等 。開放式處遇制度是在不影響刑罰執行的情況下,取消監獄監禁形式,縮小監獄生活與社會生活的差距 。開放式處遇制度在國外源于1891年瑞士的開勒海爾的監獄改革 ,由于明顯降低重新犯罪,符合刑罰人道主義精神,經過上百年的發展,已成為各國監獄改革的方向與目標。美國的中途之家(如周末監禁)以及法國的自由刑和刑罰暫停制度都是典型的開放式處遇模式。我國有的地區探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實行半開放式處遇。累進處遇是將自由刑的執行分為不同階段,按照罪犯表現區別待遇,以促使改過向善。社會對罪犯的關懷主要是加強同家庭和社會機構的聯系,使其了解社會發展。對符合條件的罪犯實行離監探親和請假離監制度(也稱歸假期)。罪犯權利保障制度是為罪犯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為罪犯建立養老保險、勞動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出獄后的失業保險等項目,對罪犯子女救助。社區矯正制度是相對于監禁的社會內處遇,將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教育改造的行刑制度。出獄人保護制度是針對刑滿釋放人員和假釋人員的專門制度,雖然出獄意味著行刑的終止,但克服重新生活的困難需要國家有特別的保護措施,通過指導、督促和救濟,助其順利融入社會生活,成為守法公民。這一制度關系到罪犯再社會化的行刑效果。
(三)社會參與是刑罰執行領域走向開放的基礎
監禁罪犯監獄可以實現,但是改造罪犯只靠監獄部門是難以完成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支持。監獄要吸納社會力量,主要是專兼人才和相關資源的參與度。尤其在罪犯心理矯治、法律援助、就業指導、文化教育、技術技能訓練等方面 。司法行政機關要與罪犯親屬和社會機構加強聯系,要高度重視親情幫教作用,聘請社會力量如法律專家、醫生、教師以及心理學家參與對罪犯(包括社區矯正人員)的教育改造,建立社會幫教志愿者隊伍 。與地方政府簽訂幫教協議,為罪犯回歸作鋪墊。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聘用專業人員從事罪犯矯治工作已成為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我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監獄、勞教所、看守所要采取監所培養、社會招聘及與科研機構合作等多種方式,在監所組建專業心理矯治隊伍,聘用心理矯治專業人員及社會工作者,對服刑人員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機干預等心理矯治。”
(四)行刑效果是刑罰執行領域走向開放的目的
罪犯的轉化實效是監獄工作的基本價值所在,因此,罪犯的管理、教育、勞動等全部活動內容都應該圍繞行刑實效展開,跟上社會發展步伐。教他們學會生存、學會合作等,這是適應社會的核心能力。監區文化生活要具有先進性,健康豐富,發揮改造矯正的作用。獄內教材要做到有針對性、時代性和實用性的統一。罪犯職業技術教育要著眼于刑滿就業,主動與有關院校、職校、企業、勞動部門建立聯系,與社會發展需求接軌。罪犯勞動要基于罪犯釋放回歸社會生存需要。勞動管理可以模擬社會企業,試行競崗與獎金制度,改革目前的“低工資”模式,改變生活費、零花錢平均分配方法,將勞動收入與技術技能績效狀況掛鉤,培養勞動意識與職業操守,形成公平公正的競爭意識和參與意識 。出監教育應聯系回歸社會遇到的衣食住行、就業、交友、婚姻等實際展開。
罪犯管理的開放是以完善的分級處遇制度為基礎的,堅持“橫向分類、縱向分級、分級處遇、分類施教”原則,完善以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為核心的評價分類體系,在警戒等級、活動范圍、勞動種類、娛樂權限、通信、會見、離監探親等方面實行區別監管。做到程序公開、標準統一、按月評審,激發罪犯自律意識和合理競爭意識。開放式處遇制度要在法律上完善,在實踐中探索。如請假離監、白天假、求職假、周末監禁、公益勞動、中途家庭、寄養家庭等。監獄與社區矯正無縫銜接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嚴格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制度,嚴格依法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獎懲。對經考核符合法定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按規定及程序及時辦理。對一些刑期相對較長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如病情治療基本痊愈的收監執行,杜絕“以保代放”等現象 。對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人員,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及時收押(摘自《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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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表職稱論文對刑罰執行從封閉走向開放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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