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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欄目:法律史論文 發布日期:2012-01-10 09:36 熱度:
希臘移民、西亞移民、猶太人和埃及本土人都有一套傳統法律,而且這些法律既不統一,也不易融合,因此托勒密埃及實行了分別適用于當地埃及人和外來移民的兩套法律,即埃及當地法律和所謂的“城市法”。
埃及當地法律又稱“除希臘城市之外的埃及地區法律”(nomoitēschoras),是法老埃及流傳下來的法律,是一種習慣法,存在于各種敕令、“案例書”或者祭司神廟檔案中。托勒密王朝的各種“案例書”是祭司們在執行專業性活動(如訂立契約)和審判時可以依據的重要材料。托勒密王朝把這些案例書翻譯成了希臘文,從而案例書也被提高到了官方法律的地位。(40)
外來移民在托勒密埃及遵守的是所謂的“城市法”(politikoinomoi)。埃及當地人可以遵守他們自己的傳統法律,但作為征服者的希臘人沒有任何可以共同遵守的成文法典,希臘各城邦都曾保持和發展各自的習慣法。托勒密埃及的統治者也允許希臘移民繼續遵守他們的習慣法。但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來自各個城邦的希臘移民逐漸達成共識,法律意識逐漸協調一致,各自法律的不同漸漸消失,最終采用了所謂的“希臘化共通法”。(41)
在托勒密埃及的希臘城市居住著許多猶太人,作為外來移民的一部分,他們也遵從希臘城市法,但他們也有自己的法律傳統。考慮到猶太人對自己傳統法律和風俗的忠誠,托勒密王朝把猶太人的法律翻譯成了希臘文,作為城市法的一部分。《七十子希臘文本圣經》是公元前3世紀由希伯來文的《托拉》(尤其是第一部分《摩西五經》)翻譯成希臘文的,大約在托勒密二世時期完成。這是因為埃及的猶太人已經是托勒密王朝的臣民了,這些經文變成了“埃及的猶太人城市法”,作為與希臘城市法地位相同的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實際作用。(42)猶太人既要遵從希臘移民的希臘化共通法,還要遵從自己的猶太人城市法。居住在猶太區的希臘移民也要遵從猶太人的城市法。由此可見,托勒密埃及的“城市法”由兩部分構成:“希臘化共通法”和“埃及的猶太人城市法”。
托勒密埃及的法律基本上是以這樣一些形式存在:案例書、《七十子希臘文本圣經》、國王敕令、契約以及各種習慣法。(43)我們發現了很多以契約形式存在的法律文獻。比如,公元前250年,一個農民為了保釋一位囚犯,與國王簽訂了契約。契約規定保釋者必須定期把被保釋者帶到國王的代理人面前,如果保釋者做不到這一點,那么他就會付出一定的代價,并且他的“所有財產,現在和以后所有的,都作為執行此義務的保證”。(44)這份契約具有法律效力,對契約當事人有約束力。畢業論文
托勒密埃及的法律涉及方方面面的內容:行政方面的法律,例如國王頒布的對官員任命、懲罰等的敕令;經濟方面的法律,例如有關稅收和出口貿易等的法令、關于制訂契約的慣例;外交方面的法律,如關于和與戰問題、有關與鄰國聯姻問題等的法令;宗教方面的法律,例如關于崇拜神祇和建筑廟宇等的政令;社會生活方面的法律,例如婚姻法、遺囑、繼承法等。(45)公元前3世紀中期,一部亞歷山大城城市法引人注目,這份法律文件是以希臘文寫成的,只保存下來幾個條款,這幾個條款涉及人身攻擊的處罰問題,都規定了明確的責權利關系,并有具體的量刑標準和懲罰措施。比如,“如果男奴隸或女奴隸攻擊了男性自由人或女性自由人,那么奴隸將被鞭笞不少于100下;或者如果他們的主人承認事實,那么主人將代替他(她)支付受到攻擊的自由人所提出的罰款額的2倍罰金。如果奴隸否認事實,原告可以控告他(她),那么他(她)將被處以3倍罰金;對于較為嚴重的攻擊,原告在提起訴訟時應對傷害行為做出評估,無論法庭確定的罰金是多少,奴隸的主人應該繳納3倍的罰金”。(46)
托勒密埃及的法律從體系上看是兩種法律并行發展,從內容上看是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我們從托勒密埃及的法律文獻中很少看到兩種法律相沖突的情況,只存在兩種法律體系中的一種或兩種都無法解決某一問題的情況,或者出現危及國王和統治階級利益的情況。此時國王便以協調者或仲裁者的身份出現,以敕令或者赦令的方式頒布針對具體問題的法律,這樣便使兩種獨立發展的法律處于一種事實上的和諧狀態,其法律體系呈現出明顯的“二元性”特征。例如,公元前259年,托勒密二世為了對植物油的制作與出售等進行專營并結束之前植物油生產與經營的混亂狀態,頒布了一道敕令,對植物油生產、加工、出售等具體環節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重新規范,并作為相關問題的法律依據。(47)公元前118年,托勒密八世和他的兩位妻子共同頒布的一道赦令,便對當時社會上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重新規范,使社會暫時恢復了往日的“寧靜”。(48)
當然,從保存下來的檔案文獻以及托勒密埃及的法律體系及其內容等來看,托勒密埃及的法律仍然是習慣法。雖然有一些案例書和可供參考的敕令,但在司法實踐中,人們仍主要以傳統和習慣為基礎,以傳統和慣例為標準,并根據具體情況,適時地對法律做出有利于統治階級利益的修改,甚至重新立法。總之,托勒密埃及還沒有形成一部可以基本上平衡各種利益關系、以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為宗旨、長期有效的法律文書。
文章標題:法律史論文:托勒密埃及的法律體系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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