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犯罪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3-09-03 09:09 熱度:
犯罪學論文發表期刊推薦《法律與生活》(半月刊)雜志創刊于1984年,是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辦的中央級法制新聞刊物。自創刊以來,始終以“秉承法律精神,關注社會生活” 為辦刊理念,透過法律看生活,用法律眼光透視社會,以法制觀念解析人生,致力于謳歌、鼓吹人間正義,獨家披露重大事件背后的真相和假象。做為深度法制新聞 時政類雜志,文章立意鮮明,角度獨特,內容立體,文字新銳,深度、品位、鮮活是我們永遠的目標。
摘要: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網絡已成為人們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的普及為人們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同時也伴隨而至了一種新的色情傳播方式——網絡“裸聊”。“裸聊”即裸體聊天,是借助互聯網這一特殊空間介質而進行的一種色情聊天方式。其行為的表現特點比較復雜,因此對于其性質的認定也有一定的模糊性。自北京首例網絡“裸聊”撤訴案件發生以來,對于網絡“裸聊”的法律問題引起了廣泛討論。網絡“裸聊”究竟該不該入罪?法律對其應當如何界定與處理?本文將從刑法學角度對網絡“裸聊”進行分析與探討。
關鍵詞:網絡,裸聊,刑法學,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組織淫穢表演罪,聚眾淫亂罪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網絡已成為人們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的普及為人們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同時也伴隨而至了一種新的色情傳播方式——網絡“裸聊”。
2005年9月15日,36歲的家庭主婦李某在家中利用計算機通過ADSL上網,登陸了名為“開心就好”的視頻網絡聊天室,與多人共同進行“裸聊”,被北京治安支隊民警與分局科技信通處民警抓獲。之后,李某被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案件也被移送到檢察機關。之后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聚眾淫亂罪”對李某提起了公訴。但是該案起訴到法院后,法院認為很難定罪,為此檢察院又專門召開了專家研討會,經過反復研究,最終于2007年2月撤回起訴。這就是轟動全國的北京首例網絡“裸聊”被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這個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熱議,網絡“裸聊”究竟該不該入罪?法律對其應當如何界定與處理?本文將從刑法學角度對網絡“裸聊”進行分析與探討。
一、網絡“裸聊”之類型與特征
“裸聊”即裸體聊天,是借助互聯網這一特殊空間介質而進行的一種色情聊天方式。“裸聊”是由網絡聊天發展而來的,是指聊天者身體各部位均裸露在攝像頭下(有時出于避嫌目的,隱去面部或戴上面具),并配以大膽的文字、聲音和肢體動作,通過聊天室或其他聊天方式傳輸給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以達到刺激的效果或滿足意淫的目的。根據傳輸的對象,可以將網絡“裸聊”分為以下三類:
。1)“點對點式”裸聊。即單一主體對特定單一主體進行網絡“裸聊”,主要發生在夫妻之間、戀人之間、認識的網友之間。在不認識的網友之間,出于牟利或其他目的也有可能發生。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尋求刺激、填補精神空虛。
。2)“點對面式”裸聊。即單一主體對不特定他人進行網絡“裸聊”,一般是由專門的組織者通過網絡聊天工具將虛擬空間中某一點的現場淫穢表演展示給不特定的網絡聊天對象,豏以謀求不正當的利益的行為。
。3)“面對面式”裸聊。即不特定主體對不特定主體進行網絡“裸聊”,一般是在網絡視頻聊天室中,由聊天室室主或其指定的管理員進行組織,聊天室的參與者進行裸露表演等行為的過程。
“裸聊”作為信息時代的產物之一,其借助網絡作為傳輸媒介,因此具有自己的特征:
(1)虛擬性。網絡是一個虛擬的空間,其工作與運行都不需要現實的接觸。網絡“裸聊”是將表演者的動作、聲音、形象經過電子信號的轉換,形成視頻圖像及音頻圖像,再通過互聯網的傳輸路徑發送給觀看者的。因此,網絡“裸聊”的載體和傳播方式都具有虛擬性的特征。
。2)隱密性。一方面對于“裸聊”主體來說,除了“點對點式”中相互熟悉的情形以外,一般在聊天中無論是表演者還是觀看者,其個人信息都會有一定的私密性,或隱藏真實信息、或加注虛擬信息,使得彼此之間只知有人,但不知是何人;另一方面,“裸聊”的方式也具有隱密性,無論是何種“裸聊”形式,其參與都需要一定的條件,且具體內容不被外人所了解,具有隱密的特征。
。3)傳播的快捷性。“裸聊”是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的,而互聯網絡具有“時空壓縮化”的特點,當各式各樣的信息通過因特網絡傳送時,國界和地理距離的暫時消失就是空間壓縮的具體表現。豐因此網絡“裸聊”在傳播的過程中也就具有了這種“時空壓縮”的特點,在傳播過程中更為快捷。
二、網絡“裸聊”之涉罪分析
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就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于網絡“裸聊”行為的表現特點比較復雜,因此對于其性質的認定也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從刑法的角度來看,網絡“裸聊”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類:
。ㄒ唬﹤鞑ヒx物品(牟利)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對于此罪定性的關鍵,就在于對“淫穢物品”的界定上。有觀點認為,刑法中所規定的淫穢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以及圖片本身均是有形載體,且應是事先制作、編輯好的影音文件,而“裸聊”并沒有有形的載體,且是在網絡運行環境下進行實時性的表演,不應認定為傳播淫穢物品罪或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豑但筆者認為,盡管網絡“裸聊”在傳播的過程中是一個實時性很強的行為,脫離了特定的網絡運行狀態就無法被他人看到,但應指出的是,“裸聊”在通過網絡進行傳播的過程,也是一個視頻錄制的過程,觀看者在觀看的過程中該視頻信息已經進入到計算機內存中,若加以保存則可復制或再現,因此在“裸聊”時所生成的實時性的畫面及音頻等可以看作是一個正在生產的音像制品。同時,根據最高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對于“淫穢物品”的具體形態還應包括“淫穢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圖片、電子信息”等項目,而“裸聊”正是屬于一種“淫穢電子信息”,具有可視性、可感知性、客觀性。因此,網絡“裸聊”根據其具體的行為方式可以考慮定性為傳播淫穢物品罪或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但必須結合其案件實際綜合情況進行考量。
(二)組織淫穢表演罪
所謂“組織”,是指策劃、指揮、安排進行淫穢表演的行為,如招聘、雇用他人進行淫穢表演,聯系演出,提供場所進行淫穢表演,組織多人觀看淫穢表演等。豒網絡“裸聊”屬于淫穢表演的一種,因此對于網絡“裸聊”的組織者可以適用此法條。據此,涉及到組織淫穢表演罪的“裸聊”類型主要有:(1)組織多人通過“點對點式裸聊”為他人進行淫穢表演;(2)聊天室室主或管理員組織特定的單一個體或多人在聊天室為他人進行淫穢表演。
在前文提到的李某網絡“裸聊”案中,李某在被捕后對自己多次在家中進行的“裸聊”行為供認不諱,若李某在家中的多次網絡“裸聊”行為是由李某進行策劃、安排的,即可認定李某為該網絡“裸聊”行為的組織者,可以對李某以“組織淫穢表演罪”提起公訴。
。ㄈ┚郾娨鶃y罪
網絡“裸聊”能否構成聚眾淫亂罪,其爭議點主要在于網絡“裸聊”時是否具有“淫亂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所謂“淫亂”是指多人同時互相進行的性交等能夠滿足性欲的行為。根據上述解釋可看出,在具體實施聚眾淫亂犯罪時應當要在現實空間發生,通過彼此身體接觸而進行,如果沒有身體接觸,很難說能夠達到真正的淫亂目的。對于網絡“裸聊”來說,雖然其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和聚眾淫亂相同的方面,如在特定時間段,互相裸露身體、進行露骨言語的挑逗,以達到滿足生理與心理上的某種性欲的目的,但其是通過虛擬的聊天窗口、以語言或圖像視頻進行傳播,聊天者并不能真實地接觸,沒有身體間實際的行為,并且觀看者的行為是具有獨立性的,因此不符合“淫亂”行為的成立要素,故對網絡“裸聊”行為不應當認定為聚眾淫亂罪。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聚眾淫亂行為是一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的犯罪,最高可處以有期徒刑,并對未成年人做了特殊保護。網絡“裸聊”的行為沒有實際的身體接觸,相比較淫亂的實體行為來說,其社會危害性大大降低。豓若將網絡“裸聊”認定為聚眾淫亂罪,則不符合立法的科學原則,且不符合法益。對于前文李某“裸聊”案,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是以“聚眾淫亂罪”對李某提起的公訴,筆者認為檢察院的該定性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李某的“裸聊”行為并不屬于“淫亂行為”,不符合聚眾淫亂罪的本質要件。
三、網絡“裸聊”入罪之困境
以網絡為載體的虛擬世界的出現,為犯罪分子實施新型的網絡犯罪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而網絡“裸聊”正是由于其傳播的虛擬性,使得在定性入罪中存在一些困境。
首先是立法困境。目前,“裸聊”在我國如何進行區分,哪類“裸聊”應該定罪,哪類是一般違法行為的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盡管在最高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淫穢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圖片、電子信息”等項目的規定,但并未對網絡“裸聊”是否屬于“淫穢電子信息”的問題進行解釋與規定,從而造成了對于網絡“裸聊”行為定性的模糊性。一般在對具體的網絡“裸聊”案件進行定性的時候,都是利用傳統刑法的罪名對其進行籠統地概括與適用,而沒有將網絡“裸聊”這種新型的社會問題以具體的犯罪類別進行規定,從而造成許多人認為將網絡“裸聊”進行定罪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的懷疑。北京李某“裸聊”案也正是因為其定罪的困難而最終決定撤訴的,因此,現行法律條文的模糊性與滯后性是網絡“裸聊”定罪困難的一項重要原因。
其次是證據困境。由于網絡“裸聊”隱蔽性極強,在裸聊中參與者各取所需,無所謂“被害人”問題,故很少有人想當局報案,從而帶來執法中調查取證的嚴重困難。假若為了發現網絡“裸聊”行為,使用竊聽、監控、監視、隨意搜查等非常規手段,則會侵犯廣大民眾的隱私和自由的權利,違反了法治的本質精神。同時,對證據的固定也非常困難,如前文所述,網絡“裸聊”是把表演行為通過視頻在網上進行傳播,具有即時性,沒有現實的物質載體,所有通過電磁記錄、攝像固定或私錄、私拍所形成的有形證據都不是原始證據,其證明力大打折扣。豔因此,對于網絡“裸聊”行為來說,無論是調查取證的過程還是證據的固定都存在很多現實的困境。
綜上,對于網絡“裸聊”行為,視其具體的類型可適用刑法法規,但應對其出臺更為明確、詳細的司法解釋,使得其在定罪量刑有更為明確的法律根據,從而更好地對網絡“裸聊”這種新形式的色情傳播行為進行管制。
文章標題:犯罪學論文發表之論網絡“裸聊”入罪之刑法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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