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犯罪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3-09-10 09:00 熱度:
犯罪學論文發表期刊推薦《祖國》雜志社是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登記的國家事業單位。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批準,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主管主辦。海內外公開發行的大型時政財經綜合類期刊。國內刊號:CN11-5569/C,國際標準刊號:ISSN1673-8500。
摘要:《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該規定有其可圈可點之處,也引發了如何公平分擔精神病人、受害人、監護人甚至社會公眾責任的討論。本文著重介紹世界各國有關精神病人侵權案件的處理,以期對我國相關立法和司法實務提供參照。
關鍵詞:精神病人,侵權,責任
一、前言
世界最早涉及精神病人侵權的是WeavervWard案。該案中,兩名士兵因軍事演習發生矛盾,被告不小心射傷了原告。顯然,本案的事實中并不涉及到精神病人侵權的問題。但是在判決理由中卻提及了精神病人侵權的處理,判決中指出:即使是精神病人造成了傷害結果,他也必須對此結果負責,除非可以證明他完全沒有過錯。該案例雖非精神病人侵權,但可以作證關于精神病人侵權的規定在當時已經成為附帶意見,且引起了很多討論。
二、各國精神病人侵權責任判例
從上述案件也可以看出,有關精神病人侵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實際上是對侵權中過錯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適用問題的探討。迄今為止,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對此問題未達成統一意見。愛爾蘭對此并沒有清楚的立場。在美國,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造成傷害的區別已被基于故意和疏忽所取代。英國和新西蘭也贊成這種做法。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則采取反對的立場,它們認為過錯原則在確定賠償責任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堅守無過錯無責任原則,但是原告可以證明被告未經許可與他的身體、貨物、房屋或者土地發生了直接接觸的除外。下面僅就以上國家處理精神病人侵權方面的案件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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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唯一一個解決精神病人侵權責任問題的案件為DonohuevCoyle案。案件的事實為:一天清晨,原告發現被告站在自己家的干草上,叫著原告的名字并揚言要燒毀干草棚和房子。隨后,被告又去攻擊撤退回自己家里的原告并繼續大聲威脅,砸破了原告家窗戶。原告走出房屋,試圖阻止被告,卻被被告一腳踢中頭部受傷。事情發生的前一天晚上,被告在一個親戚的房間里被注射鎮定劑并入睡。凌晨3時許,他蘇醒,以極端暴力的方式砸毀自己家中的家具后離家,并發生這后續的事情。在被告的論述中,他能想起原告的干草棚及一些攻擊的細節,其他則是一片空白。
原告的律師認為:精神病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應當負責,除非達到完全無意識的程度。如果他知道他在做什么,他就應該負責任,即使他并不知道他的行為本身是錯的。被告的律師則辯稱,被告并沒有打算進行讓原告受傷的不法行為。最終,法院認為被告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但并沒有提供詳細的理由,僅僅說明要遵循英格蘭MorrissvMarsder的判決。
(二)新西蘭
新西蘭關于此有兩個重要的判決。
1900年的DonaghyvBrennan案是典型案件。案件的事實是:一個精神病人射擊他人,最終被判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的判決理由為:被告只有在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結果以及這個行為是錯誤的時候才能被豁免責任。上訴法院肯定了此判決,同時對HanburyvHanbury案判決書中“在刑事和民事責任之間并沒有充分的不同”這句話進行了批評。Stout法官認為如果精神病人無需對其未證明的故意或者惡意的錯誤行為負民事責任,這就與許多著名判決和理論學說相矛盾了。雖然該判決并沒有形成明確的立場,但康諾利法官和上訴法院似乎都同意精神病人必須對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除非該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要求證明他有惡意或者特定的意圖。
在1959年BealsvHayward案中,McGregor法官辨明了“故意(intention)”和“意愿”(volition)兩個概念,認為精神上的缺陷可以削弱行為的自愿性質。本案的事實為:原告是一個非法侵入被告土地的孩子,被告用槍支打瞎了原告的眼睛。陪審團認為被告使用槍支的行為不是一個故意侵害行為,事故發生時,被告正好處于發病狀態,盡管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但他不知道他的行為是錯誤的;诖耍琈cGregor法官認為他不應該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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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也有兩個著名案例。
在WhitevPile一案中,案件的事實為:原告是一個已婚婦女,被告為一個25歲的未婚男子。被告在其短暫性地從精神病醫院釋放期間攻擊了原告,他抓住原告,不停地告訴原告她是他的妻子。精神病院的主治醫生證實,被告突然出現了他已經結婚或者訂婚的幻想,并且被告有突發暴力行為的歷史。在攻擊期間,被告的推理能力已經喪失。主治醫生認為:他不能完全認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但另一方面,醫生并不認為被告不能辨明任何現實的事物。
在AdamsonvMotorVehicleInsuranceTrust一案中,被告幻想著他的同事要殺他,于是他偷了車,從政府逃走,而沒有注意到交叉口處有交警,于是駕車撞傷了原告。Wolfe法官認為:精神病人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有很多的支持性理論,但精神病本身并不是一個辯護理由。
(四)加拿大
1862年的TaggartvInnes案是最早的被報道的判例。原告訴稱被告曾經毆打和虐待自己。被告則辯解自己有精神疾病。最終,法院認為侵權行為者不能以自己心理失能而為侵權行為辯護。
在1904的StanleyvHayes案中,被告燒毀了原告的谷倉,其侵權責任最終被認定。博伊德法官指出:就本案的證據而言,已可以充分證明被告燒毀了谷倉,事發時被告將該谷倉當做自己的家。但不能完全肯定當時被告是否知道他做了什么。他自己家人并沒有把他當成危險或者不適合從事普通事務的人。博伊德法官更傾向于在有些不法行為認識的情況下實行有限責任。
文章標題:犯罪學論文發表試論精神病人侵權責任比較法上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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