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犯罪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3-10-08 14:46 熱度:
摘要:切薩雷·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標志著一場犯罪學研究方法的革命的開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的同時也遭到來自各方面空前絕后的學術抨擊。在當今主流的學術觀念看來,“我們從龍勃羅梭那里得到的主要不是其學說的實用價值,而是其方法論的意義。”顯然人們對特殊犯罪人理論有太多的誤解和錯誤的態度。這些錯誤主要源于兩方面的原因:錯誤地認識龍氏學說中的“犯罪人”概念,錯誤地對待龍氏的錯誤。在龍勃羅梭逝世100周年的今天,對于他的寶貴的學術遺產,我們有必要重新思考其實用價值,而不僅限于所謂方法論的意義上的認識,更不是“偽科學”。
關鍵詞:天生犯罪人,犯罪人,準犯罪人
一、創舉與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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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薩雷·龍勃羅梭,是意大利著名精神病學家、近代犯罪學鼻祖和實證主義學派創始人,可以說,給他帶來這一串冗長而無人企及的榮耀的,正是他石破天驚的劃時代創舉——“天生犯罪人”的提出。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維亞監獄,做為監獄醫生的龍勃羅梭打開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頭子維萊拉尸體的頭顱,發現其頭顱枕骨部位有一個明顯的凹陷處,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動物一樣。得出結論:這種情況屬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說是真正的正中小腦。這一發現觸發了他的靈感,由此他認為,“犯罪者與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終于被揭開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動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們當代重新繁衍,”于是他在1872年發表的論文《對400名威尼斯犯罪人的人體測量》中,提出了一種關于犯罪人生來就具有犯罪本能的假說,即犯罪人犯罪并不是什么主觀意志的行動,而是本能所為,是天生的行為,這就是所謂“天生犯罪人”理論。
龍勃羅梭的這項理論不僅在當時引起了巨大的震撼,也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天生犯罪人理論標志著龍勃羅梭開始引領一場犯罪學研究方法的革命,運用實證主義作為方法論對犯罪進行研究,將結論建立在嚴格的科學數據之上,從而結束了古典學派對犯罪純粹理性思辨的抽象臆想的形而上學時代,開創了犯罪學的新時代。并將傳統上局限于抽象的犯罪人的研究視野,轉移到具體的犯罪人身上。
(二)人們的偏見
也正是帶來無限光環的天生犯罪人理論,在當時一經傳播,馬上使龍勃羅梭遭到來自各方面空前絕后的學術抨擊。正如美國著名犯罪學家馬文·沃爾夫岡評價的“在犯罪學史上,沒有一個人受到像切薩雷·龍勃羅梭那樣多的贊美或攻擊。”當看到龍勃羅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對稱和有特征的罪犯畫像時,法國人類學家保羅?托皮納德尖刻地挖苦說:“這些肖像看起來與龍氏朋友們的肖像一模一樣。”
一般說來,學術界對天生犯罪人理論的批判主要集中在方法論和特殊犯罪人的結論本身兩方面,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批判者是英國學者格林,他首先批判龍勃羅梭的工作是不科學的,因為他沒有遵循科學方法的規則和科學的研究方法進行研究,同時在具體觀點上,格林批判龍勃羅梭僅根據身體外表就將從未觸犯過法律的人當作犯罪人的觀點。對于天生犯罪人理論的學術地位,用學者的一句話概括就是:“我們從龍勃羅梭那里得到的主要不是其學說的實用價值,而是其方法論的意義。”
二、龍氏“犯罪人”概念的澄清
對于學者們對天生犯罪人理論的批判,筆者認為似有不妥之處。原因就是他們錯誤地認識龍氏學說中的“犯罪人”概念。“犯罪人”是天生犯罪人理論的基礎性概念。筆者注意到,對龍氏學說的批判有一個普遍的問題,即他們所理解的“犯罪人”概念與龍氏學說的理解是不同的。這也就是這種爭論的“盲人摸象”式的荒唐之處:人們想當然地站在各自的不同視角自說自話,卻對別人的觀點爭論不休。
人們在理解天生犯罪人理論時,一般都從刑法意義上或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和犯罪人概念來理解。但是從龍勃羅梭的論著來看,他所使用的犯罪和犯罪人既不同于刑法,也不同于犯罪學。格林在批判龍勃羅梭時提到:“對犯罪人這個術語的使用,應當反應一致法律現實,即犯罪人是否違反法律并且被判罪的人,而不能認為犯罪人就是用這種含糊的倫理或道德概念來確定的所謂的‘犯罪人’”。從格林批判的實質來說,與其說他批判的是天生犯罪人理論,不如說他批判的是龍勃羅梭“含糊”的犯罪人概念。筆者認為,拘泥于概念的不同含義上的使用的學術爭論沒有任何意義,學術研究不應強求學者拘泥于某一固定的狹義概念。龍勃羅梭使用不同于通常意義的特定含義的犯罪和犯罪人概念,只要能與其理論保持自圓其說的一致,至少不妨礙我們對這一理論的理解,也不影響這一理論的科學性。
鑒于人們對龍勃羅梭理論的誤解,我們要重新理解天生犯罪人理論,先要重新理解龍氏的“犯罪人”概念。龍勃羅梭并沒有專門給他自己所研究的“犯罪人”下過定義,但是從他的論述中我們可以推知一二。
首先,龍氏的“犯罪人”不同于刑法的犯罪人。從犯罪主體方面看,龍勃羅梭在研究犯罪病因的章節中,有一部分是關于年齡與犯罪的分析,他所統計的犯罪年齡包括了從出生到60歲以上各個階段,并且在分析具體犯罪人的犯罪史時,特別關注了他們兒童時代的犯罪經歷。在對犯罪的防治章節中,龍勃羅梭還專門就“兒童團伙”犯罪進了研究。可見龍勃羅梭的研究對象沒有拘泥于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從程序上來說,龍勃羅梭在討論犯罪人時并不局限于被判刑的監獄中犯人。比如龍勃羅梭研究犯罪人的文身時,主要以現役士兵為觀察對象的,在他的統計表中還特別標注“(其中某些人曾經受到過監禁)”的字樣,“曾經受到過監禁”即意味著現在不是犯人。顯然龍勃羅梭所關注的不是這些犯罪人在刑法上的意義,否則就不會對那些已經服完刑期,不具有刑法上的犯罪人意義的士兵進行研究。換言之,在他眼中,即使刑滿釋放后的人,身上仍具有無法去除的、他所理解的“犯罪人”特質,這種特質不依賴于法律的定性。
其次,龍氏的“犯罪人”不同于犯罪學的犯罪人。犯罪學上的犯罪人的定義一般是指:“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嚴重社會越軌行為,應受法律和道德責罰的人。”即犯罪人的關鍵特征是具有外顯的嚴重反社會行為。犯罪學的犯罪人與憲法的犯罪人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強調犯罪人的“外顯行為”表征,但龍勃羅梭研究的犯罪人顯然不在意是否以反社會行為外顯。很自然地,既然他所謂的犯罪人是“天生”的,當然不需要反社會性行為來表征。但是不等于他在貼這個標簽時不需要任何的客觀依據,作為首先是一個科學家的龍勃羅梭不會犯這種唯心主義的錯誤。他的依據不是行為,而是體貌特征。
在筆者看來,龍勃羅梭的“犯罪人”更類似于精神病學意義上具有危險人格傾向的人,他在前期認為這種危險傾向是天生的,后期修正為“也有后天墮落等因素所致”的。
三、“天生犯罪人”的重新解讀
龍勃羅梭受到眾多非議的天生犯罪人理論當然不會沒有錯誤,僅以先天因素作為犯罪的決定性原因讓人不可接受。這一點龍勃羅梭自己也感覺到了不妥。在早期著作中,龍勃羅梭確實將自己的全部犯罪學理論歸結為天生犯罪人論,但由于受到多方的責難,在后期著作中,龍勃羅梭修正了自己的觀點,從只注意遺傳等先天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到把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后天因素的影響,并從生理、心理、環境、氣候等多方面對犯罪原因進行了探討,天生犯罪人在罪犯總數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
龍勃羅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導致犯罪發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遵下斷語。犯罪原因的這種復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個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實際上我們不難發現,龍勃羅梭并沒有對天生犯罪人理論本身作任何改動,只是在“天生”因素之外承認還存在其他的犯罪原因,即仍然不否認犯罪有“天生”的因素,只是不那么絕對了。
對此,首先我們應該把龍勃羅梭的前期與后期聯系起來看,而不應割裂這種聯系,更不能把龍勃羅梭的早期思想作為龍氏全部犯罪學理論。其次,筆者認為,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錯不在理論的內容,而在于這一理論的邏輯表述錯誤,正如龍勃羅梭晚年自己作的修正,對天生犯罪人理論本身沒做任何修改,而是把先天因素的地位從“絕大多數犯罪的唯一原因”表述為“部分犯罪的部分原因”。
筆者認為這樣表述的天生犯罪人理論是完全科學的,現代犯罪心理學和顱相學可以進一步地證明其科學性。筆者認為,體貌和人格因素與其他社會因素不是并列的犯罪原因,而是表里關系。任何犯罪原因都要通過人心理、人格發生作用,必然會先通過心理或人格表現出來,某種人格作用下長期的行為習慣、表情習慣必然會在人的外貌上留下痕跡。從一般生活經驗來說,心地和善的人外表很少會長的兇神惡煞,外表面善文弱的人也很少會行為粗暴。天生犯罪人理論為我們提供一個很好的參考依據,可以從外在特征直接判斷犯罪危險性格。
遺憾的是人們對天生犯罪人理論的價值認識,普遍停留在方法論上的意義,甚至認為是過時的、僅有歷史意義的理論。而現實中大量的案件表明,犯罪人在體貌或人格上都有異常的征表,而人們大多拘泥于古典刑法的迂腐的行為主義思想,認為不能處罰只有危險性格而沒有顯示違法行為的人,導致疏于防范而釀成悲劇。實際上,從人的異常的體貌、基因和變態人格表現等征表,提前地對這些“準犯罪人”實施必要防范(當然是法律以外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天生犯罪人的局限性不在于受自然科學發展影響而過分迷信實證方法,恰恰相反,局限于當時有限的科技知識,無法徹底揭示生物因素與犯罪行為的必然聯系。正如龍勃羅梭所堅信的,有些基因即使在當時看起來是無足輕重的,而以后也可能發展成為一個普遍適用的理論。隨著現代基因技術的巨大發展,我們恍若看到了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的重生,并且在更高的科學發展水平上,顯示了更加強勁的說服力。
文章標題:犯罪學論文范文和諧社會之下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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