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犯罪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4-08-18 15:23 熱度:
“轉型期的司法行為,離不開轉型期的社會矛盾。近年來,涉法涉檢信訪大幅上升,其中大半屬于民事行政類申訴。由于這些案件的申訴人往往是社會競爭的失意者,又是被作為最后一道公正防線訴訟競爭的失敗者,申訴之時,呈現于執法者面前的往往是憤怒的眼神、急躁的情緒和固執的訴求,甚至是一種偏執。”
[論文摘要]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是當前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責,接待涉檢信訪面臨的重大挑戰,更是負有參與處置責任的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的一項艱巨任務。文章試圖從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參與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實踐中,對一些細節和環節或者相關因素做一些分析和思考,共同探索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有效處置途徑。
[論文關鍵詞]中級職稱論文范文,司法警察,涉檢信訪,突發事件,處置機制
檢察機關在處理涉檢信訪的時候,稍有不慎就會激化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增大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發生的風險,或者直接導致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爆發。檢察機關該如何把握涉檢信訪的全局,解決信訪人的問題,樹立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其中,需要對涉檢信訪的相關重要因素和環節進行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一、司法警察參與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依據和角色
1.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對以暴力、脅迫方法妨礙檢察活動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措施!度嗣駲z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定(試行)》第二章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負責檢察機關專門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另第二章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維護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秩序時,應勸解疏導個別不遵守上訪秩序人員,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壞活動,維護檢察機關的工作秩序,保護檢察官的人身安全。可見,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參與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有法律的依據,是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職務范疇,其有權對妨礙檢察活動的信訪人員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和勸解疏導。但這只是從立法的角度、立法的技術層面進行的簡單而粗糙的規范,并不足以很好應對復雜多變的涉檢突發事件的需要。為防止涉檢信訪突發事件對檢察活動的影響和沖擊,需要進一步對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參與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角色進行一個科學、合理的定位。
2.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是參與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領導者、指揮者?還是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一般參與者、執行者?在現有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從事某項檢察活動往往是在檢察官的指導下開展,或者是在檢察官的交代下去獨立完成。始終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的“話語權”,只有遵照執行。這種執法的“局限性”或者“有限性”,在某些特殊的執行環境中往往會暴露出許多的問題,顯得執法缺乏“靈活性”,從而束縛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發揮最大的警務職能作用。尤其是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在參與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這種復雜多變的緊急情況下,更需要在執法“靈活性”的基礎上結合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自身的“武裝性”、“專業性”和“震懾性”產生合力作用,確保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有效控制。因此,在諸如此類的特殊執法環境中應該給予檢察機關司法警察一定的獨立執法空間和“話語權”,讓其最大限度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專業性”,統籌協調各單位、各人員處置相關檢察業務就顯得尤為地重要和迫切。
二、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若干相關因素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在參與處置涉檢突發事件之時,需要認識和明確何為涉檢信訪、何為突發事件、何為涉檢突發事件,以及與之相關的涉檢突發事件的類型、特點等,以便處置時更具有針對性。
(一)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相關因素的含義
1.涉檢信訪,是指群眾因切身或其他問題,向檢察機關投訴,要求得到檢察機關處理的活動?偠灾,涉檢信訪是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表達訴求,并要求檢察機關給予解決問題的檢務活動。
2.突發事件,根據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3.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目前并沒有一個完整的概念,根據和借鑒涉檢信訪和突發事件的含義,可以把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概念理解成為在涉檢信訪中嚴重妨礙和擾亂檢察工作秩序,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涉檢信訪事件。
(二)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特點
1.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類型。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得出不同的種類,比如,根據法律性質的不同來劃分可以得出,刑事類涉檢信訪突發事件、民事類涉檢突發事件、以及行政類涉檢突發事件;根據訴求內容的性質劃分,可以把涉檢信訪突發事件分為舉報類涉檢信訪突發事件和控告申訴類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等。
2.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特點。有作者認為涉檢突發事件有這樣的一些特點,一是參與的主體具有關聯性,一般都具有經濟、利益、血緣上的某種關聯。二是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發生具有組織性,是在個別人員的策劃、預謀和鼓動下發生。三是涉檢信訪突發事件誘因的復雜性。四是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處置過程具有反復性。五是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后果具有連鎖性。不得不承認涉檢信訪突發事件所呈現出的特點具有千變萬化,但萬變不離其宗,其也有共性,即用不同的行為方式去引起檢方的重視,這些行為方式一般都是過激、極端的行為方式,有時候還具有暴力性質。
三、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有效處置
根據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特點,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參與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時,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處置涉及多個檢察業務部門和單位,如何有效整合這些相關處置部門和單位,形成高效的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處置合力,則需要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機制。
(一)相關突發事件處置經驗的借鑒與思考
改革開放的30多年來,我國經歷了不少突發事件的考驗,如1998年的洪災,2003年的 SARS,2008年的大地震等,每次突發事件的過后,除了痛定思痛,我國在應急處置突發事件中也積累了不少的寶貴經驗,制定出一些應急處置機制,預警機制,并完善和出臺了一些應急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等。同樣,在過去的100多年里,美國也經歷了不少突發事件的嚴重考驗。如1906年的舊金山大地震,2001年的“9.11”事件,2005年的“卡特里娜”颶風等。美國在處置這些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形成了自己鮮明的特點,一是擁有完善的應急管理體制;二是高效的應急指揮機制;三是完備的應急管理法制;四是充分的應急物質儲備;五是專業的應急隊伍;六是深入的應急普及教育;七是廣泛的民間組織參與。同為突發事件的處置,必然有許多共性和相通的地方,以上所述的一些處置突發事件的經驗,可以借鑒到檢察機關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工作中,以促進檢察機關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開展,提高其處置的能力。
(二)檢察機關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習慣做法
當前,檢察機關在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中往往是由控申部門在接訪中遇到情緒激動,難纏,威脅接訪檢察官等可能引起事態進一步惡化時通知司法警察部門來配合處置,或者在信訪人員較多的情況下通知司法警察部門來維持接訪秩序,再或者在司法警察部門對過激信訪人員采取一定的穩控或者強制措施后通知公安機關來協助處理。整個處置過程顯得很被動、不靈活、不科學、不系統,處置能力明顯不足,尤其是在司法警察人員配備不足的檢察機關中表現更為突出,這方面又尤其表現在基層檢察機關中。一方面基層檢察機關面臨的信訪壓力與日俱增,另一方面按照現行的高檢院有關司法警察配備或者建制的規定,司法警察人員的配備和現實的信訪處置壓力構成明顯的矛盾。司法警察人員的配備制度滯后,要求按照所在檢察院人數比例的8%-12%配備,顯得人員之少與不足,即使是按照最高配備比例也無法滿足現實中的涉檢信訪處置要求,再加上司法警察還擔負著其他的一些檢察任務。
(三)建立高效、科學、合理的處置機制
整合司法資源,優化司法配置,建立一個高效、科學、合理的涉檢信訪突發事件處置機制,是應對復雜多變的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理想之路。
1.建立完備的涉檢信訪突發事件處置指揮、協調中心。檢察機關高效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是多部門、多單位聯動配合的檢察活動過程。各個部門、單位在這一活動過程中,既要獨自完成各自職責,又要積極配合好其他部門、單位,發揮各自優勢、特點,針對性采取應對措施,形成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合力。這些部門和單位一般是由檢察機關的控申部門、司法警察部門、民行部門、公訴部門等組成。其中,司法警察部門在參與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不可 “代替性”,再加上其“武裝性”、“專業性”、“威懾性”等優勢,理應成為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核心領導,發揮統籌指揮、協調各部門和單位的作用,作出果斷判斷,采取恰當應對措施,控制涉檢信訪局面。
2.建立完善的涉檢信訪突發事件處置規范機制。這一規范性處置機制,應當包括規范的處置管理機制,規范的處置細則條例,明確各部門、各單位之間的職權范圍,責任的承擔,保障處置機制的高效、流暢運作,以便可以在最短的時間范圍內,有效控制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局面。
3.建立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理機制。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過后,是情緒、矛盾被激發后一定時期的穩定局面,這一局面看似風平浪靜,其實是暗流涌動,突發事件隨時都可能再次爆發。為避免事態的進一步蔓延、惡化,或者死灰復燃,越演越烈,應當建立一個與之相關的善后處理機制,專門負責善后工作。這一機制應當包括善后安撫、善后觀察等功能,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及時將事件的動態向指揮、協調中心匯報,以制定下一步的應對措施。
4.建立涉檢信訪突發事件情報分析機制。收集相關情況、情報進行記錄、匯總、分析、歸類、處理,有利于隨時掌握涉檢信訪工作動態,及時作出應急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再次爆發,最大限度保障涉檢信訪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
5.建立涉檢信訪突發事件處置模擬演練機制。根據涉檢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定期或者靈活安排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演練,在演練中提高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能力,發現自身薄弱環節,對比進行針對性的集中培訓,時刻保持對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清醒認識。
6.建立合理的聯動機制。根據地理位置的不同,采取就近、就鄰的原則,在上下級檢察機關,基層檢察院之間建立合理的聯動、相互協助機制,快速反應、集結各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處置隊伍,對某一檢察機關發生的涉檢信訪突發事件進行協助處置。
7.建立完善的安檢系統。在接訪場所設置安檢門,對信訪人員一一進行安檢,排除隱患,對信訪人員進行登記、取號,按順序逐一進行信訪。對人員眾多的信訪,進行有序分類、分批等候信訪。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參與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具有其他部門無法比擬的優勢,應當在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中發揮重要的核心作用。但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是多部門聯動的檢察活動,各個部門之間需要齊心協力,發揮各自特點才能產生高效的處置合力。因此,建立科學、合理的涉檢信訪突發事件處置機制才是正真的權宜之計。
文章標題:中級職稱論文范文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參與處置涉檢信訪突發事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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