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犯罪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6-01-26 21:57 熱度: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文是一篇法律期刊投稿范文,主要論述了困境未成年人犯罪被害預防與對策探討。
論文摘要 困境未成年人躲避、抵御犯罪侵害的自我保護機制還未形成,還有賴于外部的保護,但現有的外部保護體制還存在一些現實問題,所以他們特別容易遭受犯罪被害。本文認為有效避免未成年人陷入困境,或者對已經處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時保護,幫助其盡早脫離困境,防止遭受犯罪被害,這對于完善既有的未成年人保護體制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論文關鍵詞 困境,未成年人,侵害
一、 問題及其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以未成年人為侵害對象的犯罪典型案例,分別是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強奸、猥褻兒童案,李某某借“教育”之名故意傷害繼女案,鄧某某組織指使未成年人入戶盜竊,敲詐勒索案。這三起典型案例的犯罪人因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處罰。這些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悲劇并非偶然,如果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看作是一種正常狀態,那么違法犯罪和遭犯罪侵害都是非正常狀態。成為害人者還是被害者,這之中存在偶然性,但無論是哪一種非正常狀態,我們差不多都能從其背景中發現這些被害的未成年人大多都是遇到生存困難、監護困境和成長障礙的困境未成年人。
在這一過程中,那些受到犯罪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是不是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呢?犯罪研究中,犯罪行為和犯罪人長期以來是學者們關注的重點,研究青少年犯罪,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那些問題青少年,違法犯罪青少年的身上,而對另外一群即將遭受或已經遭受犯罪被害的需要幫助的處于困境之中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和生存狀況卻鮮有被人注意。隨著畢節5名兒童悶死垃圾箱、景德鎮女童長年遭受虐待、南京兩名女童餓死家中等一系列未成年人被害案件的頻繁被曝光,未成年犯罪被害人所遭遇的厄運再次引起了社會對未成年人更深入的關注。在這方面媒體的貢獻是功不可沒的,盡管他們花大筆墨描述被害人的不幸和痛苦,其最主要的動機可能僅僅是出于對他們遭遇厄運的同情,但是在這種最質樸的人類情感驅使下所發出的吶喊也足以引起我們對未成年犯罪被害人更深入的關注。
困境未成年人容易淪為犯罪人。國外有一種觀點認為,在未成年時遭受犯罪侵害的人更可能在成年以后變成施虐者、施暴者,盡管早年受害史同成年后的違法犯罪是否存在必然聯系仍無定論,但犯罪侵害給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傷害無疑是最重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被害過程中不僅可能受到身體的傷害,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他們單純、稚嫩的心靈直接受到犯罪罪惡觀念的污染,因此他們會因受到犯罪侵害而變得怯懦或是充滿仇恨,有過此類犯罪被害經歷的未成年人極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困境未成年人容易陷入犯罪被害的境地。未成年人通常被歸入易被害人群中,主要原因在于他們尚處于生長發育中,身心發育的不成熟使他們容易陷入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境地,鑒于生理、心理發育尚不成熟,未成年人躲避、抵御犯罪侵害的自我保護機制還未形成,所以還有賴于外部的保護,但現有的未成年人外部保護體制,已經難以適應社會變化的新形勢。一些面臨生存困難、監護困境和成長障礙的另一些特殊未成年人卻沒能及時得到政府、社會的幫扶,他們或者沒能被及時發現,或者被發現了卻報告無門,或者被報告了卻無法及時保護和救助等等,使得處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特別容易成為犯罪的被害群體。
困境未成年人是近幾年社會關注的熱點,2013年5月16日,國家民政部發布《民政部關于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的通知》,著重提出要解決困境未成年人的保護問題,這被媒體認為是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革新的開端。對困境未成年人進行有效保護就是要研究如何預防他們遭受犯罪被害以及遭受被害后如何進行積極有效的救助,這對于完善既有的未成年人保護體制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困境未成年人被害預防過程中存在的社會保護問題
對處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進行切實有效的救助,防止他們遭受犯罪被害,目前在外部保護機制上還存在著一些現實問題。
(一)我國《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早已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監護權問題做出法律規定,但這些規定存在過于空泛的問題
困境未成年人大多由于家庭監護缺失、教育不當而產生,他們遭受犯罪侵害的悲劇讓人觸目驚心,不當的家庭監護該怎樣矯正?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難操作的,首先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由誰向法院提出監護權的轉移?盡管《民法通則》規定法院可以通過審判方式決定監護權的轉移,但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主體還無法精確到個體,是未成年人的爺爺奶奶、叔叔嬸嬸、姑姑舅舅等親屬,還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還是相關基層組織或民政部門?對此法律并沒有準確賦權。其次是什么樣的行為屬于不履行監護責任?不履行監護責任的具體標準是什么?盡管《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當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依法撤銷不當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依法另行指定合適的監護人,但不當監護行為具體是什么?法律規定的還比較空泛,缺乏可落實性。還有就是當未成年人因家庭監護陷入困境時,政府力量和社會力量如何及時有效介入,同樣屬于法律空白,這已成為當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領域需要研究的重點內容。
(二)這種由民政部門主導、其他部門分頭管理的未成年人保護救助模式常常帶來銜接不暢、資源難以有效組織調配等問題
除了民政系統對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兒有著一套完整的救助規范外,教育、團委、婦聯、司法等職能部門及有濃厚政府背景的組織也承擔著保護困境未成年人的工作。當未成年人處于生活及家庭監護困境時,民政部門負責對他們進行救助、安置和監督;當適齡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難而處于就學困境時,教育部門負責保障他們就學并對困難家庭進行教育資助;對于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公安部門負責及時出警,及時處置、打擊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對于處于生存困境的未成年人,人社部門負責對他們進行技能培訓,在適齡階段為他們提供就業援助,鼓勵他們自主創業,擺脫困境;發現任何遭遇困境的未成年人,市容市政部門有義務向相關部門告知并對他們進行引導和護送。雖然來自上級的文件常常要求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但實際工作中,往往都是各自為戰,這種分頭管理的模式常常帶來銜接不暢、資源難以有效組織調配等問題,需要一個專職機構來實現系統化保護和更有效地鏈接部門資源。
(三)專業人員、場地和資金問題的現實困擾
由于專業人員的缺乏,使得一些部門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工作帶有補充性和臨時性的特征,例如,一個城區的團委只有一兩名工作人員,還要兼著其它工作,顯然無法全力開展困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而對于專門從事困境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和生活幫扶的專業人員更是少之又少,使得這項工作的開展很難具有長期性,帶來的直觀影響是困境未成年人剛剛擺脫困境后不久就又陷入另一場困境之中,陷入困境的反復性使得這項工作的開展難度越開越大。由于場地和資金的困擾,維護未成年人群益的兒童福利機構嚴重缺乏,自2006年以來,我國“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劃”已由民政部啟動實施,在全國范圍內資助建設一批集養護、教育、康復于一體的兒童福利機構,雖然這項計劃每年向大中城市投入公益金2億元,但很多地方還是受困于場地和資金問題,籌建可謂困難重重。
三、困境未成年人被害預防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困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存在的現實情況,建議從以下方面加以突破,目的是有效避免未成年人陷入困境,或者對已經處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時保護,幫助其盡早脫離困境,防止遭受犯罪侵害。
(一)貫徹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和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保護困境未成年人的理念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倡導的未成年人優先特殊保護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時,應當首先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利益,給予特殊優先保護。對困境未成年人的保護更能體現出該原則的貫徹程度,困境未成年人面臨的都是急迫甚至直接威脅其安全和生存的問題,因此對困境未成年人的保護應當更加突出。相關部門應當充分履行職責,有專門的機構、人員、預算、有符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服務方式等,及時對有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有效保護。
(二)科學界定困境未成年人的概念及范圍,特殊困境未成年人應得到優先救助
與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孤兒以及事實上無人撫養的兒童相比,困境未成年人這一概念的提出,將困境未成年人劃出了一個更大保護圈,在這個保護圈內,哪些人需要保護?哪些人需要優先保護?都需要具體落實。就目前狀況而言,以下三類應優先得到救助:一是因監護問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如因父母一方死亡、離異,一方或雙方服刑,一方或雙方患病、殘疾等而導致監護缺位或生活難以保障的困境未成年人。二是因為受到犯罪侵害得不到有效賠償從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三是因為遭受性侵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三)建立職權強大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機構,有效整合制度資源、部門資源、層級資源
國外很多國家都有專門的政府機構集中管理未成年人福利工作。英國的未成年人、學校與家庭部,冰島的未成年人保護政府機構,美國聯邦政府的人力和衛生服務部之下有專門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和家庭管理辦公室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在中央層面,應當在民政部之下建立層級較高的未成年人福利管理機構,在地方的民政部門也設立專門部門,管理未成年人福利事項。民政部門應當通過設立熱線、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合及時了解未成年人監護存在的問題,對于需要監護支持幫助的,根據其遇到的困難有針對性使其獲得幫助;對于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不當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糾正針對實際監護狀態空缺的,及時幫助其確定監護人等。
(四)賦予特定人員發現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的報告義務,及時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動態檔案
考慮到實際情況,在實際操作層面,一方面規定特定人員如老師、醫生、護士等負有強制報告的義務,另外也可以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城市有居民委員會等這些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賦予其發現未成年人面臨監護問題時向民政的未成年人福利部門報告的義務。鎮(街道)和村(社區)的要形成動態預警巡查機制,通過重點走訪、街面巡查、跟蹤隨訪等方式,收集匯總社區(村)掌握的基礎數據,隨時掌握新增或困境程度發生變化的困境未成年人變化情況,初步預判所需要的社會保護資源,并及時報送市(區)民政部門。
(五)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
政府根據救助對象的需求,考察評估依法登記注冊的社團組織,然后向其購買社會公共服務,還可委托專業社會組織,設立公益創投項目,培育孵化民辦保護機構。政府還可以引導各類志愿服務團隊和高等院校為受助對象提供經常化的志愿服務活動,特別是積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公益慈善機構、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試點工作,成立困境未成年人外展援助小組,將救助管理站建設成為志愿服務示范點。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可以向婦聯、共青團、市轄區街道辦、鄉鎮民政干部索取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可以通過與司法部門合作,及時掌握了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信息,針對困境未成年人面臨的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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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法律期刊投稿困境未成年人犯罪被害預防與對策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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