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犯罪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8-04-02 16:37 熱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不管是什么職位還是什么領導,對于在法學制度中就要按照法學的條例來實施。
摘要:瀆職罪作為職務犯罪的一種,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嚴重違背職責,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它的產生有著全方位、多層次的原因,分析和探究瀆職犯罪產生的原因,是我們打擊和預防該類犯罪的前提和基礎。
關鍵詞:瀆職犯罪,犯罪預防,犯罪學論文
一、瀆職犯罪預防的現狀
綜觀當今我國瀆職犯罪預防的現狀,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深層次和淺層次問題。前者是指我國政治體制問題,后者指具體制度問題。我們已經注意并嘗試用制度去堵塞瀆職等職務犯罪漏洞,然而,卻忽略了一個深層次問題即政治體制改革問題,這一問題是我國所有問題的“總根源”,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即不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單純的某一項制度可能會被人為地葬送掉,即“有法不依”。
推薦期刊:《犯罪研究》主要欄目有“理論研究、“經濟犯罪研究、“專題筆會、“實踐探索、“檢察官論壇、“境外透視等,內容翔實、觀點新穎。
第二,道德和法律問題。道德為自身約束規則,它不同于法律之處在于:無強制和威懾力。在這方面,道德問題十分嚴重,道德論喪,不顧廉恥,無人格的公務員大有人在。道德問題如此嚴重,僅提出一個方略解決不了問題,應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在各行各業中,在現有的公務人員隊伍中強化道德約束。
但更為重要的是法律的規定,要看到,在當前情況下,法律的特性能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這兩者相輔相承,均不可偏廢,不能因提依法治國,忘了道德建設,也不能因為提依德治國,忘記了依法行事,兩者均不可缺。
二、瀆職罪原因探析
1、瀆職犯罪的政治原因
(1)權力失去制衡
目前,我國瀆職犯罪之所以泛濫成災,關鍵原因還在體制。即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沒有適時地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在國家權力系統中,尚未及時建立起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制衡機制,權力過于集中而又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制衡機制,在新舊體制交替時期和市場經濟負效應的影響下,很容易導致權力的異化,成為某些素質不高的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或濫用手中掌握的權力,滋生瀆職犯罪。
二十多年來,我們黨針對現行一些具體制度中存在的弊端進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總體上來說,并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普遍存在監督軟化,整體效能差的弊端:第一,法律監督軟化,致使行政權行使無章,有關行政法律貫徹不力,職能效力降低。
第二,對瀆職違法的國家公職人員懲罰過輕,難以引起一般違法者的警覺,致使有些國家公職人員從一般違法走向瀆職犯罪。
第三,有些國家公職人員濫用或隨意超越行政權力,使其在碰撞和磨擦中權力異化。第四,在法律監督實踐中監督法程序變形,難以保證監督實體法的完全實施。第五,監督工作人員由于權輕官卑,或種種利益牽制,受到反制約和干擾較多,人民群眾的監督尚未發揮真正的作用。
(2)嚴重官僚主義
官僚主義行為和作風,亦是黨政機關工作效能低下的一個主觀原因,又是國家公職人員瀆職犯罪的集中表現。鄧小平同志1980年也列舉了官僚主義的種種表現,除不負責任,壓制民主外,還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濫用職權,專橫跋扈等。
職務犯罪與官僚作風緊密聯系,比如由于某些公職人員的玩忽職守,疏忽大意,違反科學,違章蠻干,冒險施工而造成礦企業重大責任事故;有些公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沒有查明簽約對方資金情況和履行能力,就輕信對方,支付款項或發放貸款,造成國家巨額資金被騙或難以收回的現象;有些地區和部門的領導,不經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草率決策和盲目投資,展開大規模的基建工程而導致國家巨款資金、資源的驚人浪費,等等。嚴重的官僚主義的存在,必然會出現濫用權力或不正確行使權力的現象,必然會導致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瀆職犯罪的產生。
(3)民主與法制不健全
民主,是由國體和政體相結合組成的國家政治制度。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們國家的大事不是由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來決定的。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當由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在它閉會期間,經過它的常務委員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即人民當家作主。
然而,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的民主化進程異常艱難,因此,無視民主,壓制民主和破壞民主的現象依然大量存在,其中情節嚴重并造成重大損失的則構成職務上的犯罪。如有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人,放棄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搞“一言堂”,聽不進一點相反的意見,誰要違抗他們的意圖和作法,便挾嫌報復,目無法紀,利用職權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審訊他人,構成專權型瀆職犯罪。
法律制度,從廣義上講,包括立法、執法、守法和法律監督。法律制度的確定靠法律規范的強制約束力。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是控制職務犯罪的基本手段。然而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還很不健全,法律規范約束力軟化是瀆職犯罪滋生的又一原因。
從立法方面看,法律規范本身抽象、籠統,制裁幅度寬,尤其是出現罪與刑不相一致時,或造成罪與罰脫節,或者刑罰起不到預防、懲治,矯正瀆職犯罪的作用,尤其是立法跟不上形勢發展和新時期出現的職務犯罪形態的需要,造成控制職務犯罪無法可依。
在執法方面,一是執法人員辦理國家公職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不能完全作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領導干部和知名人士,經常是法外留情;二是對國家公職人員犯罪,往往以罰代刑,以黨紀政紀處理代替刑事制裁的現象比較嚴重,致使某些犯有嚴重瀆職犯罪的國家公職人員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三是司法制度的不健全,導致刑事法律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和執行,減弱了刑事法律規范的效力;四是執法人員法律意識的低下。
在守法方面,某些國家公職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法律觀念差,缺乏依法辦事的自覺性,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知法犯法。在法律監督方面,對國家公職人員缺乏有力的監督機制,使法律監督制度和舉措流于形式,使得偵查該類犯罪,舉證困難,人為造成法律規范實施的障礙。
2、瀆職犯罪的經濟原因
(1)商品經濟的負面影響
商品經濟,又叫市場經濟,它是通過市場交換的價值規律來實現財產流轉和確認財產利益的歸屬。而且,商品經濟是通過市場交換實現自我組織、自我更新的動態擴展系統,通過市場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資源配置。
市場經濟與瀆職犯罪本無共同的內涵,權力腐敗也不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但無可辯駁的事實告訴我們,二者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由于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一切生產要素都要進入市場,通過市場的公平競爭,促進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目標的實現。
因而一切有使用價值的東西,都具有了可以轉化為商品的內在動因,一旦時機成熟,它們都有可能現實地轉化為商品,其標志即是權利交易或以權謀私。目前,我國尚處于市場經濟建立初期,各種規章制度、法律法規都處于建立、健全和發展完善階段,尚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制體系,來規范企業行為,經濟行為和市場行為,正常的市場行為往往受制于非正常的行政干涉,也為利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創造了條件。司法實踐中查處的大量的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瀆職犯罪大多出于此種原因。
(2)新舊體制之間的矛盾
新舊體制之間的矛盾是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而出現的,經濟體制改革是指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范圍內,從一種經濟模式向另一種經濟模式的變革,這種改革不是簡單地對原有經濟體制里的具體細節進行修改補充,而是要對原有體制的不合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運行原則加以改造。
由此可見,經濟體制改革是由舊體制向新體制的轉變。這種轉變是一個曲折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的相當長時期內,將會存在雙重體制并存的局面。這種局面下,新舊體制之間在各種環節上相互磨擦,這種矛盾和磨擦給權力異化帶來了便利條件,是貪利型職務犯罪產生的主要原因。
3、瀆職犯罪的法文化原因
法文化,作為人類文化的一種,簡單地說就是與法有關的諸種文化因素的總和,是特定的國家和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步創造并積累下來的與法有關的各種物質因素和精神因素的總和。具體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習慣和法律意識三個基本要素。其中,法律思想不是法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決定著一定的法律制度的健全,法律習慣的形成。
法律思想又包括對法律的認識,對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價值觀,其中尤以法律價值觀對法文化產生的影響最大。法律價值觀是指人們對法律價值的基本看法,它包括兩方面內容:法律價值追求或法律價值尺度,或叫法律價值目標和法律價值標準,也就是人們希望通過達到什么樣的目標,以及用什么樣的法律標準來衡量公平、正義等。在中國長達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形成了以儒家法律思想和哲學思想為基礎的傳統文化,這種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內圣外王”、“中庸之道”為哲學基礎,主張以倫理為中心建立宗法制度,宣揚“三綱五常”、“崇尚人治”,要求皇權至上,確認“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等等級特權思想,主張“德主刑輔”,輕視法律作用,漠視對個體權利的保護,等等。是與以權利、平等、民主、法治、自由、公正等為主要內容的西方現代法文化相對稱的一種法律文化,這種法律文化至今仍深深地根植于我們很多人的頭腦中,尤其是當權者,“法自權出、權大于法”、“法從于政,領導個人至個人至上”、“官貴民賤”、“法治即治民”,“重實體輕程序”等觀念仍有一定市場,在這樣的法文化氛圍中,各種各樣的專權型,貪利型瀆職犯罪的大量滋生就不足為怪了。
三、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
要徹底遏制瀆職犯罪,必須建立一個完整預防體系,這一預防體系應包括事前預防和事后制裁兩大部分。事前預防主要包括對現行瀆職犯罪立法及司法的完善,監督機制,政治經濟改革舉措,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事后制裁包括對現已發生的職務犯罪所運用的懲治手段和種類,具體來講,現階段預防瀆職犯罪應著重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完善現有刑事立法。
目前我國,在預防和懲治職務犯罪方面,明顯存在著有法不依和無法可依的情況,尤其對瀆職犯罪來說,更是如此,盡管1997年刑法典較1980年刑法典在犯罪的種類和刑罰的規定上都有了明顯進步,但也還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比如:對瀆職犯罪主體的規定范圍過窄,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又極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對該類犯罪的懲處;另外,在具體法律條文的規定上,過于抽象、籠統,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和把握,如刑法第397條的“濫用職權”,具體含義是什么?如何把握它的犯罪主客觀要件?“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貪贓枉法”等用語存在著明顯的前后重疊矛盾,在司法實踐中無法準確地劃清罪與非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因此,在目前情況下,應盡快解決法律滯后問題,以適應新世紀懲治瀆職罪的需要。
2、加大懲治力度,充分發揮刑罰的作用。
在我國目前的現行立法中,職務犯罪的量刑比普通公民的犯罪普遍偏低,比如貪污、受賄罪的起刑點為5000元,而普通公民犯盜竊罪,起刑點則為“500至2000元。”明顯失衡,而在職務犯罪中,對瀆職犯罪的量刑更低,普遍以“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模糊詞語規定,缺乏具體的量刑標準,使很多本該定罪判刑的在司法實踐中逃脫法網,或本該重罰的予以輕罰或以黨紀、政紀予以代替。
鑒于此,筆者認為,在打擊瀆職犯罪方面,應作好以下工作:首先,要調整思路,保證協調。調整思路,也就是要轉變觀念,認清瀆職犯罪的現實危害性,加大對其的打擊力度,保證協調就是要作到刑法內部相協調和刑法外部與非法律手段相協調,使嚴懲處瀆職犯罪的立法精神真正落實到立法中,二是立法規定要與訴訟實踐相一致,作到法律規定具有可行性。
司法實踐具有嚴格性,保證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得到嚴格執行,三是刑事立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相協調,作到不復疊、不矛盾。其次,在瀆職犯罪的懲罰手段和種類上,應組成一個嚴厲程度不同的多層次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體系,調整和維護我國各方面和法律關系和社會秩序。
3、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
首先,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制度。建立公務員制度是當今世界各國防范職務犯罪的一項重要舉措,長期以來,我國對公務員制度缺乏應有的重視,出現了公務員職責不清,職權不明等弊端,為瀆職違法犯罪埋下了隱患。因此,轉變政府職能,實現行政管理法制化已成為必需,盡量減少政府審批項目,建立健全行政聽證制度,減少和防上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尋租”和“暗箱操作”活動。
其次,健全和完善公民舉報制度。從我國舉報我作的現狀和打擊瀆職犯罪的需要,我們應當盡快制定《舉報法》,其主要內容應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受理機關;(2)受理和查處舉報案件的程序;(3)對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地址等情況及舉報內容嚴格保密的規定及受理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責任;(4)對舉報人有功的獎勵;(5)對舉報進行阻撓、壓制、刁難、打擊行為之懲處;(6)保護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而造成的人身傷害及名譽、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等等。
文章標題:瀆職犯罪管理新研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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